1、第十三章 诉讼代理人,第一节 诉讼代理人概述,一、诉讼代理人的概念,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等人的授权,为维护当事人等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权限,称为诉讼代理权;诉讼代理人依据诉讼代理权所进行的诉讼行为,称为诉讼代理行为。,二、诉讼代理人的特点,第一,诉讼代理人是为了被代理的当事人等人的利益而进行诉讼的,所以,在诉讼中,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在法律上视为被代理人的诉讼行为。第二,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是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等人的授权而产生,因此,其进行诉讼活动,应当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等人授权的范围内进行。第三,诉讼代理人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等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的
2、代理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三、诉讼代理人的分类,诉讼代理人因其诉讼代理权发生的原因不同-有的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行使代理权,有的则是根据当事人的授权而进行行使代理权,而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1982年是民事诉讼法中,诉讼代理权分别产生于法律规定、法院指定和当事人的授权,因此,可以将诉讼代理人分成三类: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对诉讼代理人制度作了修改,只将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两种。,第二节 法定代理人,一、法定代理人的概念,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二、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和地位
3、,法定诉讼代理是特别代理,即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实施当事人的一切诉讼行为,他的诉讼行为,视为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他有权依法处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和对方当事人也只能对法定代理人为诉讼行为。这也就决定了法定代理人虽然在诉讼中是居于代理人的地位但因其享有十分广泛的代理权而使其在诉讼地位上与当事人类似。,三、法定代理权的取得与消灭,法定代理权的取得法定代理权是基于监护权而产生。 法定代理权的消灭 在下列情况下法定代理权归于消灭: 第一,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了诉讼行为能力。 第二,法定代理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 第三,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 第四,因婚姻关系和事实上的抚养与被抚养关系或收养关
4、系产生的法定代理权,随着婚姻关系或收养关系的解除而消灭。 第五,诉讼结束。,第三节 委托代理人,一、委托代理人的概念,概念:委托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表人、诉讼中第三人等的委托而代为诉讼行为的人。 特点:第一,代理权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等人的授权。第二,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的范围,一般由委托人决定,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代理活动,但离婚诉讼,法律要求在离与不离的问题上,应由当事人向法院亲自表述;第三,当事人等人委托他人代理诉讼,必须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二、委托代理人的范围,委托代理人的范围,是指哪些人可以作为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
5、,下列人员可以作为委托代理人: 第一,律师。 第二,当事人的近亲属。 第三,社会团体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第四,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按照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在一个诉讼中,可以委托一至两个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三、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与诉讼地位,代理权限:当事人的授权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一般授权是指授权代理人代为进行一般是诉讼权利,如出庭、一般辩论、提交诉讼文书和接受诉讼文书等;特别授权则包括授权代理人处分一定的实体上的权利,如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等。依法律规定,当事人等人授权他人代理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当事人对代理人特别授权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具体写明授权事项及权限。,诉讼地位:委托代理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在当事人的授权范围内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作出意思表示。诉讼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所实施的行为,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承担。根据法律规定,委托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四、委托代理权的消灭,委托代理权因下列原因消灭: 第一,诉讼终结。 第二,委托代理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或死亡。 第三,委托人解除委托或代表人辞却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