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郑州限购令细则一 、 落 实 政 府 责 任 , 建 立 健 全 问 责 机 制 ( 一 ) 努 力 控 制 新 建 住 房 价 格 。 1 坚 决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一 系 列 房 地 产 市 场 宏 观 调 控 政 策 措 施 ,加 快 建 设 个人 住 房 信 息 系 统 , 逐 步 完 善 房 地 产 统 计 基 础 数 据 , 切 实 将 房 价 控 制 在 合 理 水平 。 根 据 我 市 经 济 发 展 目 标 、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增 长 速 度 和 居 民 住 房 支 付 能力 等 , 综 合 确 定 新 建 住 房 年 度 价 格 控 制 目 标 , 并
2、 于 2011 年 3 月 底 前 向 社 会公 布 。 ( 二 ) 切 实 落 实 住 房 保 障 目 标 任 务 。 市 人 民 政 府 要 与 各 县 ( 市 、 区 ) 人民 政 府 签 订 住 房 保 障 目 标 责 任 书 , 明 确 年 度 住 房 保 障 工 作 目 标 任 务 , 建 立 目标 考 核 问 责 机 制 。 对 推 进 住 房 保 障 和 稳 定 房 价 工 作 不 力 , 以 及 个 人 住 房 信 息系 统 建 设 滞 后 的 , 要 启 动 行 政 问 责 机 制 , 追 究 相 关 责 任 。 二 、 强 化 住 房 保 障 , 逐 步 改 善 中 低
3、收 入 家 庭 的 居 住 条 件 ( 三 ) 加 快 保 障 性 安 居 工 程 建 设 。 “十 二 五 ”期 间 , 全 市 计 划 建 设 和筹 措 各 类 保 障 性 住 房 27 万 套 , 基 本 形 成 多 层 次 、 全 覆 盖 、 可 持 续 的 住 房 保障 体 系 。 2011 年 , 通 过 新 建 、 改 建 、 购 买 和 长 期 租 赁 等 方 式 筹 集 保 障 性 住 房53823 套 , 竣 工 保 障 性 住 房 18050 套 , 发 放 廉 租 住 房 租 赁 补 贴 23644 户 。 ( 四 ) 大 力 发 展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 全 面
4、 启 动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资 格 认 定 工 作 ,加 大 政 府 投 入 , 通 过 回 购 和 长 期 租 赁 等 形 式 扩 大 供 应 规 模 ; 运 用 土 地 供 应 、投 资 补 助 、 财 政 贴 息 或 注 入 资 本 金 、 税 费 优 惠 等 政 策 措 施 , 吸 引 机 构 投 资 者参 与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建 设 和 运 营 ; 积 极 与 金 融 机 构 合 作 , 落 实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建设 和 运 营 中 长 期 贷 款 ; 通 过 建 立 信 托 投 融 资 平 台 , 支 持 包 括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在内 的 保 障 性
5、住 房 建 设 ; 鼓 励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在 普 通 商 品 住 房 建 设 项 目 中 配建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经 营 ; 鼓 励 大 中 型 企 业 和 新 建 医 院 、 高 校 等社 会 机 构 依 法 建 设 单 位 租 赁 住 房 , 解 决 单 位 职 工 住 房 困 难 ; 探 索 以 划 拨 和 出让 方 式 加 大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建 设 用 地 供 应 , 逐 步 与 廉 租 住 房 并 轨 、 简 化 并 实 施租 赁 住 房 分 类 保 障 的 途 径 。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租 金 标 准 原 则 上 不
6、超 过 同 区 位 普 通商 品 住 房 市 场 租 金 标 准 的 70%。 三 、 加 强 税 收 征 管 和 信 贷 管 理 , 进 一 步 合 理 引 导 住 房 需 求 ( 五 ) 加 强 税 收 征 管 。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关 于 个 人 转 让 住 房 的 营 业 税 、 个 人所 得 税 征 收 政 策 。 税 务 部 门 要 采 取 措 施 , 坚 决 堵 塞 “阴 阳 合 同 ”产 生 的 税收 漏 洞 ; 加 强 对 土 地 增 值 税 清 算 情 况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 对 定 价 明 显 超 过 周 边 房价 水 平 的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
7、 进 行 重 点 清 算 和 稽 查 。 ( 六 ) 认 真 执 行 差 别 化 信 贷 政 策 。 各 金 融 机 构 和 郑 州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心 对 贷 款 购 买 第 二 套 住 房 的 家 庭 , 严 格 落 实 “首 付 款 比 例 不 低 于 60%, 贷款 利 率 不 低 于 基 准 利 率 的 1.1 倍 ”的 政 策 。 ( 七 ) 严 格 执 行 限 购 政 策 。 暂 定 对 已 拥 有 1 套 住 房 的 本 市 户 籍 居 民 家庭 ( 包 括 购 房 人 、 配 偶 以 及 未 成 年 子 女 , 下 同 ) , 持 有 本 市 居 住 证 1 年
8、 以上 、 在 本 市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或 个 人 所 得 税 1 年 以 上 的 非 本 市 户 籍 居 民 家 庭 ,限 购 1 套 住 房 ( 含 新 建 商 品 住 房 和 二 手 住 房 , 下 同 ) ; 对 已 拥 有 2 套 及 以上 住 房 的 本 市 户 籍 居 民 家 庭 , 拥 有 1 套 及 以 上 住 房 的 非 本 市 户 籍 居 民 家 庭 ,无 法 提 供 1 年 以 上 本 市 居 住 证 或 社 会 保 险 缴 纳 证 明 或 个 人 所 得 税 纳 税 证 明 的非 本 市 户 籍 居 民 家 庭 , 暂 停 在 本 市 市 区 ( 含 市 内
9、五 区 、 郑 东 新 区 ) 向 其 售房 。 四 、 增 加 土 地 供 应 , 进 一 步 严 格 用 地 管 理 ( 八 ) 切 实 加 大 住 房 用 地 有 效 供 应 。 落 实 建 设 用 地 供 应 计 划 , 优 先 保 证保 障 性 住 房 建 设 用 地 , 确 保 各 类 保 障 性 住 房 和 中 小 套 型 普 通 商 品 住 房 用 地 不低 于 住 房 建 设 用 地 年 度 供 应 总 量 的 70%; 商 品 住 房 用 地 计 划 供 应 量 不 低 于 前2 年 年 均 实 际 供 应 量 。 进 一 步 完 善 土 地 出 让 方 式 , 大 力 推
10、 广 “限 房 价 、 竞地 价 ”方 式 供 应 中 低 价 位 普 通 商 品 住 房 用 地 。 ( 九 ) 加 强 土 地 市 场 准 入 资 格 和 资 金 来 源 审 查 。 参 加 我 市 土 地 竞 买 的 单位 或 个 人 , 必 须 说 明 资 金 来 源 并 提 供 相 应 证 明 。 对 擅 自 改 变 保 障 性 住 房 用地 性 质 的 , 要 坚 决 纠 正 和 严 肃 查 处 。 开 展 商 品 住 房 用 地 使 用 情 况 专 项 检 查 ,对 超 过 2 年 没 有 取 得 施 工 许 可 证 进 行 开 工 建 设 的 , 必 须 及 时 收 回 土 地
11、 使 用 权 ,并 处 以 闲 置 1 年 以 上 罚 款 。 依 法 查 处 非 法 转 让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行 为 , 对 房 地产 开 发 建 设 投 资 达 不 到 25%以 上 的 (不 含 土 地 价 款 ),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转 让 土地 及 合 同 约 定 的 土 地 开 发 项 目 。 五 、 实 施 服 务 企 业 活 动 , 积 极 推 进 项 目 开 发 建 设 ( 十 ) 落 实 企 业 首 席 服 务 官 制 度 。 严 格 按 照 郑 州 市 企 业 首 席 服 务 官工 作 暂 行 办 法 ( 郑 办 2010 59 号 ) , 努 力 提
12、高 服 务 企 业 的 效 力 、 效 率和 质 量 。 对 列 入 省 、 市 重 大 工 程 的 项 目 , 首 席 服 务 官 负 责 统 一 协 调 企 业 在 项目 建 设 过 程 中 遇 到 的 困 难 和 问 题 , 全 力 为 企 业 提 供 及 时 、 有 效 、 方 便 、 快 捷的 服 务 。 ( 十 一 ) 加 快 住 房 项 目 审 批 。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共 同 建 立 保 障 性 住 房 、 棚户 区 改 造 住 房 和 中 小 套 型 普 通 商 品 住 房 建 设 项 目 行 政 审 批 快 速 通 道 。 按 照 国 土 资 源 部 住 房 和 城
13、乡 建 设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房 地 产 用 地 和 建 设 管 理 调 控的 通 知 (国 土 资 发 2010 151 号 )的 规 定 时 限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尽 快 形 成 有效 供 应 。 六 、 加 强 市 场 监 管 , 坚 持 和 强 化 舆 论 引 导 ( 十 二 ) 加 强 保 障 性 住 房 建 设 管 理 。 不 断 完 善 保 障 性 住 房 准 入 退 出 机 制 ,切 实 做 到 公 开 、 公 平 、 公 正 , 逐 步 把 建 制 镇 纳 入 住 房 保 障 范 围 。 从 事 保 障 性安 居 工 程 开 发 建 设 的 企 业 ,
14、必 须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以 及 省 、 市 关 于 保 障 性 安 居 工程 建 设 管 理 的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 不 得 擅 自 改 变 土 地 用 途 、 容 积 率 及 单 套 建 筑面 积 和 套 型 结 构 比 例 , 不 得 擅 自 销 售 或 委 托 中 介 机 构 违 规 代 售 保 障 性 住 房 。 ( 十 三 ) 加 强 对 房 地 产 项 目 的 监 督 检 查 。 要 通 过 房 地 产 信 息 网 络 公 开 、设 立 举 报 投 诉 电 话 、 现 场 巡 查 等 措 施 , 加 强 对 房 地 产 项 目 的 监 督 检 查 , 重 点核 查
15、合 同 注 销 率 高 、 价 格 异 常 、 虚 假 销 售 以 及 消 费 者 投 诉 集 中 的 项 目 。 对 存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 要 责 令 限 期 整 改 , 依 法 处 理 , 并 记 入 房 地 产 信 用 档 案 。 ( 十 四 ) 加 大 对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查 处 力 度 。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在 开 发 经 营活 动 中 , 因 违 反 土 地 、 规 划 、 建 设 、 房 地 产 交 易 等 方 面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政 策 , 给 消 费 者 造 成 较 大 损 失 , 或 对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拒 不
16、 整 改 , 或 造 成 重 大 信访 事 件 影 响 社 会 稳 定 的 , 或 以 行 贿 手 段 谋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的 , 要 从 严 查 处 , 记入 “黑 名 单 ”, 将 有 关 信 息 通 报 各 相 关 部 门 。 ( 十 五 ) 强 化 舆 论 宣 传 和 正 面 引 导 。 新 闻 媒 体 要 大 力 宣 传 我 市 住 房 保 障和 房 地 产 市 场 宏 观 调 控 工 作 取 得 的 进 展 与 成 效 , 引 导 居 民 理 性 消 费 , 为 促 进房 地 产 市 场 平 稳 健 康 发 展 和 加 快 推 进 住 房 保 障 体 系 建 设 提 供 有 力 的 舆 论 支 持 ,防 止 虚 假 信 息 和 不 负 责 任 的 猜 测 、 评 论 误 导 消 费 预 期 。 对 制 造 、 散 布 虚 假 消息 的 , 要 追 究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责 任 。 七 、 本 通 知 自 2011 年 3 月 4 日 起 施 行 。 以 往 规 定 与 本 通 知 规 定 不 一 致的 , 按 本 通 知 规 定 执 行 。 如 国 家 和 省 有 新 规 定 出 台 , 则 按 新 规 定 执 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