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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州市路桥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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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注征地拆迁维权 来硕律师为您服务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 010-64252899;13601297308关于印发台州市路桥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路桥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路桥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活动,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需要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国土资源分局会同相关管委会、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征收住宅房屋,根据城乡建设规划要求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者选择宅基地安置。 第五条 安置方案须经区国土资源分局预审,并纳入个人建房用地管理。 第六条 安置地的选址按规划批准确定。安置房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统一管理。 第七条 被征收户建房家庭人口

3、数为征收补偿登记时该户在册常住农业人口。但下列人员按以下办法计算: (一)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未婚独生子女为农业户口的,可按 2人计算。 (二)大中专院校在校生,入学时户口直接从被征收村迁出的;现役义务兵、士官户口从被征收村迁出的;正在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户口注销时属被征收村的,均可计算建房家庭人口数。 (三)符合关于集聚路桥城区人口的通告等相关文件规定就地农转非人员,凭户籍部门出具的集聚人口就地农转非有效证明,可计算建房家庭人口数。 (四)成年女子出嫁的,应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计入其配偶家庭申请住宅用地人口数;其配偶是非农业户口,因政策原因无法迁移户口,本人及子女户口仍在被征地村的

4、,可计算建房家庭人口数;若男方到女方落户的,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可计算建房家庭人口数,但男方原使用的宅基地应当交还原村民委员会。户口可以迁移而不迁移造成夫妻及子女户口两地分开的,不予计算建房家庭人口数。 (五)有女无子户,女方为农业户口,到女方落户的男方为本区内非农业户口的,可计算建房家庭人口数,但每户限一人。夫妻双方中,男方为农业户口,女方为本区内非农业户口的,可计算建房家庭人口数。 (六)离婚后,未再婚的,按离婚前限额标准执行;再婚的,按新组成家庭计算建房家庭人口数。 专注征地拆迁维权 来硕律师为您服务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 010-64252899;13601297308(七)家庭中有两个

5、以上儿子,其中已达到法定婚龄的儿子,经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后,可以单独立户计算建房家庭人口数。但父母应与其中农业户口的一子合户计算建房家庭人口数。女儿须同父母合户,父母均已亡故的,女儿与农业户口的兄弟合户计算建房家庭人口数,但 35 周岁以上的未婚女子(不包括离婚后未再婚的)可单独立户计算建房家庭人口数。 上述人员中凡享受过房改房、集资建房(购建房)、经济适用房、住房补贴等住房优惠政策的,不予计算建房家庭人口数。 违反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超生的子女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未满 18 周岁的,不予计算建房家庭人口数。 第八条 被征收人使用的宅基地,计入该户限额面积。宅基地包括原有报批房

6、屋、继承或受赠房屋、村内调剂使用房屋,按限额批建的房屋(含国有出让、国有划拨、集体使用)的宅基地。 第九条 被征收人将原合户报批的房屋分析或赠与他人,及在 1987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卖或转让房屋的,计入该户限额面积。 第十条 征收非农业户口人员享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如下: 实行宅基地安置的,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必须在 20 平方米以上,且只能安置一间;占地面积不足 20 平方米的,予以货币补偿。实行公寓式住宅安置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必须在 30 平方米以上,且只能在提供的套型中,就近安置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近的一套。实行以上二种方式安置的,计入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该户限

7、额面积内。 按本条规定补偿安置的,该非农业户口人员不得再计算建房家庭人口数。 第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的占地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或国土资源部门认可的其它有效文件为准。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未办理房产证的,以规划批准文件为准。 第十二条 宅基地安置的,每户宅基地(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限额标准:3 人以下的小户安排一间,占地面积不超过 50 平方米;4-7 人的中户安排二间,占地面积不超过100 平方米;8 人以上的大户安排三间,占地面积不超过 125 平方米。 第十三条 公寓式住宅安置的,人均限额建筑面积按 50 平方米计算,选择套型时可放宽到人均限额建筑面积的 120%以内,单

8、人户可放宽到建筑面积 100 平方米。 公寓式住宅安置房套型面积标准:大套 120 平方米、中套 90 平方米、小套 60 平方米。 第十四条 宅基地占地面积不足限额面积再申请公寓式住宅安置的,按以下标准安置:宅基地占地面积不足 20 平方米不再安排公寓式住宅;20 平方米以上不足 30 平方米安排一小套;30 平方米以上不足 40 平方米安排一中套;40 平方米以上不足 60 平方米安排一大套;60 平方米以上不足 70 平方米安排一大一小套;70 平方米以上不足 80 平方米安排一大一中套;80 平方米以上不足 90 平方米安排二大套;90 平方米以上不足 100 平方米安排二大一小套;1

9、00 平方米以上不足 110 平方米安排二大一中套;110 平方米以上安排三大套。 第十五条 实行公寓式住宅安置的安排三年过渡期;实行宅基地安置的安排两年过渡期。 过渡期内新增人口计算起始期为公告的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截止之日。 第十六条 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应将相关土地使用权证及房产权证交付征收人办理注销手续。 专注征地拆迁维权 来硕律师为您服务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 010-64252899;13601297308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室内装饰及其它补助费用。 第十八条 临时过渡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落实,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补

10、助费自搬迁腾房之日起算。 第十九条 因征收人的原因,超过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按协议约定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条 公寓式安置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安置房面积 20 平方米以上的,超过部分的补偿费可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 2 倍执行,超过部分不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宅基地安置的,安置宅基地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宅基地面积相抵后,超出部分按规定收取有关费用;新建房屋建筑面积在被征收房屋面积范围内的,不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按规定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 第二十二条 政府对选择公寓式住宅安置的被征收人给予一定额度的经济补贴。补贴标准由区政府确定。 第二十三条

11、 公寓式住宅安置小区内,符合规划要求的,可以建造裙房。裙房的价格按小区住宅开发成本价结算,产权归村集体所有。 第二十四条 建设用地上的公共设施和各种管线等,由所有权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搬迁,所需费用由征收人适当补偿。如同时需要扩建、改建的,其扩建、改建部分所需的费用,由所有权人自行负担。 第二十五条 征收村集体投资建设的主干道路、农田水利设施、绿化配套等公共设施,由征收人会同相关镇(街道)丈量核实,并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扣除各级政府补贴部分后确定补偿金额。 第二十六条 征收村集体房屋,按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补偿,不予安置。 第二十七条 产权存在纠纷的房屋,在征收前,应当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

12、项,提请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并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有关单位审核同意后实施。待产权确定后,按规定给产权人予以补偿安置。 第二十八条 征收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和应拆未拆的房屋,不予补偿安置。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区国土资源分局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标准等有关事宜,按台州市市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76 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本区发布的有关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范性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实施的征收项目,已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原协议执行。 专注征地拆迁维权 来硕律师为您服务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 010-64252899;13601297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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