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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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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注征地拆迁维权 来硕律师为您服务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 010-64252899;13601297308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保障群众住宅房屋使用安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1 号)和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解危排险为重点的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2015 年至 2017 年,在全面完成城镇住宅房屋结构安全排查和丙类住宅房屋安全鉴定的基础上,遵循“属地管

2、理、业主主体,政府协调、市场参与,突出重点、分类治理,解危优先、项目结合”的原则,制定全市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三年行动计划,建立危房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和房屋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并基本完成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二、实施步骤(一)排查计划阶段。2015 年,完成丙类住宅房屋的安全鉴定和监测工作,建立“一楼一档”危房动态监测信息平台,编制全市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三年行动计划。(二)全面推进阶段。2015 年 11 月至 2017 年 12 月,全面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并建立房屋使用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住宅房屋,在制定应急预案并先行撤离人员的同时优先开展治理改造

3、工作。其中,2015 年全市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率不低于 30%,2016 年当年不低于 40%、累计不低于 70%,2017 年基本完成。三、组织机制在市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市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住保房管局),负责全市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的统筹协调、政策制定、指导监督等工作。市建委负责指导各区、县(市)做好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涉及的施工许可证审批、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工程资料备案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牵头落实市本级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专项资金,并督促各区、县(市)落实相应资金保障。市规划局负责指导各区、县

4、(市)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涉及规划审批的事项,重点做好拆除重建项目等有关手续的优化审批工作。市住保房管局负责重点做好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涉及房屋权属登记手续的优化办理。市发改委、经信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园文局、城管委、审计局、公安局、公安消防局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简政放权,指导各区、县(市)对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开通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简化程序、优化服务,缩短治理改造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时限。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负责属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应对房屋使用安全突发事件,并成立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制定城镇危

5、旧住宅房屋排查治理实施计划,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属地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四、治理方式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应当与棚户区改造、落实“杭改十条”“美丽杭州”建设及“三改一拆”等城市建设工程紧密结合,优先采取成片改造方式,也可以采取单独改造方式。(一)成片改造是指危旧住宅房屋已纳入或可纳入现有城市建设项目,符合相关规划,通过项目整合优化可在短期内实现解危目的的改造方式。成片改造实施过程中要注重项目带动,特别是与棚户区改造专注征地拆迁维权 来硕律师为您服务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 010-64252899;13601297308等大项目相结合,按照棚户区改造等政策规定推进成片改造,并鼓励引入社会力量

6、和运用市场化运作模式。具体由区、县(市)政府(管委会)或项目建设主体对改造规模、治理方式、资金测算等进行全面的分析研究,提出建议方案报市政府或区、县(市)政府(管委会)研究决策。(二)单独改造是指对尚不能进行成片改造或 3 年内未能启动成片改造的城镇危旧住宅房屋,视条件采取维修加固、拆除重建、回购处置等方式实现解危目的的改造方式。1. 维修加固是指根据安全鉴定结论和房屋实际情况,不改变房屋主体结构,采取修缮或加固等安全技术措施,解除房屋安全隐患的改造方式。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改造采取维修加固方式的,应符合“不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不改变原房屋用途,不突

7、破原建筑占地面积和原建筑高度”(以下简称“三不”)的原则。2. 拆除重建是指对用地性质、规划指标(采光、通风、日照、消防等)均符合条件的城镇危旧住宅房屋实施拆除,并在原地新建住房、住户原地回迁的改造方式。重建的房屋原则上应符合“三不”原则。3. 回购处置是指按规划或由于其他原因无法实施维修加固或拆除重建的城镇危旧住宅房屋,经业主申请并经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同意后,可采取整幢回购或实物置换的方式。(三)鼓励各区、县(市)结合实际,创新举措,依法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五、单独改造申报及审批流程(一)危旧住宅楼幢的全体业主为该幢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活动的主体,业主代表可以发起城

8、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相关工作。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 2/3 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 2/3 以上的业主同意,可自主委托相应资质专业机构或区、县(市)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机构作为项目实施单位。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拥有楼幢产权 10%以上或楼幢业主 30%以上(按套计算)为该单位职工的,应由该单位承担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发起工作。所在乡镇(街道)、社区应当对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给予支持。对房屋已出现重大安全隐患而相关责任主体难以统一意见时,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应按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采取先行撤离人员等避险措施。(二)列入全市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年度

9、计划的项目,由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质量、安全等进行监督指导。按以下流程组织实施:1. 成片改造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2. 单独改造项目按以下程序实施:(1)对维修加固项目,由实施单位将业主申请及委托协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设计方案、施工合同等材料报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组织实施。项目完工并经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后,将相关竣工资料报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无需变更权属登记。(2)对按照“三不”原则实施的拆除重建项目,由区、县(市)政府(管委会)组织发改、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会审,按会审纪要办理立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10、证、施工许可证等手续,不再重新办理用地审批等手续。涉及工程验收、备案等后续管理规定,由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细化明确。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无需变更。(3)对不能按照“三不”原则实施的拆除重建项目,在妥善考虑相邻关系人利益的前提下,可结合实际适当放宽容积率、层数、层高、绿化等指标和要求,原则上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具体细则由城乡规划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园林绿化等部门另行制定。(4)对回购处置及其他治理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3. 对已列入规划红线和征收(拆迁)、土地储备等范围的城镇危旧住宅房屋,由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参照相关政策,先行实施解危治理。4. 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

11、物保护点)、历史建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等范围内的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六、经费保障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所需资金,按照“有责追偿、业主主体、单位资助、政策支持”的原则筹集。专注征地拆迁维权 来硕律师为您服务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 010-64252899;13601297308(一)有责追偿。对城镇住宅房屋造成使用危险的,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主要危险的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要承担住宅房屋排危解危的主体责任。(二)业主主体。业主承担的治理费用,除另有约定外,一般由全体业主按原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分摊。维修加固、拆除重建项目中,业主实际承担

12、的建设费用,原则上不少于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费用的部分。业主承担的费用按规定可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房改房维修基金、个人公积金(住房补贴)以及公积金贷款。对市、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困难家庭或低收入家庭的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费用,可酌情予以减免。因拆除重建增加的住宅面积可以出售,出售资金用于充抵建设成本等用途。(三)单位资助。城镇危旧住宅房屋属于房改购买的,原产权单位可以在维修加固、拆除重建实际费用 20%的额度内出资补助。房改售房单位改制或消失的,由改制企业产权持有单位负责补助,改制企业产权持有单位不存在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助。(四)政策支持。1. 设立市级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专

13、项资金,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主要用于房屋鉴定、监测,动态信息平台建设以及对确实难以由产权人独自承担解危治理费用等的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各区、县(市)设立本级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专项资金。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要积极争取中央和省对棚户区改造的补助资金,专项用于符合条件的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项目。同时,要按规定从财政预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中安排资金,用于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2. 对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项目,免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土地使用权登记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减半收取,涉及的水电、燃气等管线铺设、表箱拆装移位等工程按成本价一次性收费。七、监督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对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住保房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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