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高等教育法学.doc

上传人:j35w19 文档编号:7214424 上传时间:2019-05-10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4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高等教育法学.doc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高等教育法学.doc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高等教育法学.doc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高等教育法学.doc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高等教育法学.doc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高等教育法学 一、名词解释 1.教育法学(p2):运用法学理论研究和解释教育法律现象及其产生、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学分支学科。 2.教育法体系(p68):指一个由多种教育法律规范和教育法律部门所构成的效率高低有序、纵横协调统一的教育法律系统。 3.教育法律的遵守(p96):在该法适用范围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自觉遵守教育法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正确享有法律权利,切实履行法律义务。 4.教育法律责任(p106) :指行为人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5.教育法律救济(p113):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受害者通过申诉、行政复议、诉讼或调解、仲裁等

2、方式解决纠纷,制止或矫正侵权行为,以使自己受害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 6.教育的公共性原则(p148):教育法第八条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妨碍教育制度的活动。 7.义务教育制度(p151) :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我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8.教师(p155):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9.受教育者(p158):指通过学习获得各种知识和技能的人,包括在中华人民

3、共和国境内一切接受教育的公民。 10.高等学校(p197):是实施高等教育的基本主体,直接承担着高等教育的根本任务。 二、简答 1.教育法学的特征(p2) 时代性:指教育法学及时反映了现代商品经济和现代科技的进步; 边缘性:指在教育法学领域法学和教育学两者相互支持、相互渗透; 社会性:教育法学具有广泛的社会应用性; 综合性:指在教育法中,法学、教育学、心理学、行政学、管理学、社会学、经济学、哲学等多学科相互融会贯通。 2.教育法制建设的基本含义(p33) 是指有关教育的法律制度的总称。教育法制建设是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教育立法、教育行政执法、教育司法、教育法制监督、教育法律意识、教

4、育法学教育以及教育法学研究等。教育法制建设是一项内容丰富、生机勃勃的综合性工程,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对教育事业的发展和进步发挥着重要的保障和推进作用。 3.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p33) 社会主义原则、机会均等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程序法治原则、责任教育原则 4.教育法的调整对象(p46) 教育法的调整对象实质上是教育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教育法调整的是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所形成的教育关系。分为两类:纵向隶属性质的教育行政关系、横向平等性质的教育民事关系 5.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p52) 主体双方具有隶属性和平等性的双重属性;受国家意志的主导;具有在教育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征。 6.教

5、育法渊源的种类(p59)教育法渊源,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效力层次和法律地位的教育法律规范的总称。分为: 制定法: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法律解释,特别行政区的教育法规,国际条约 非制定法:判例法,学理(学说) 8.教育法体系有哪些部门组成(p75) 在教育基本法之下,其他子部门主要有:教育行政组织法、基础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成人教育法、教师法、国防教育法、民办教育法、特殊教育法、教育投资法 8.教育法制定的原则(p86) 从实际出发原则、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原则、系统性原则、稳定性与发展性相结合原则 9.教育法律实施的基本要

6、求(p93)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0.教育法律责任及其种类(p106) 指行为人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根据违法主体的法律地位、违法行为的性质以及危害程度,有: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11.教育法律救济及其途径(p113) 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受害者通过申诉、行政复议、诉讼或者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制止或矫正侵权行为,以使自己受害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三种途径:一是行政救济,即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二是司法救济,即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三是非诉讼的调解、仲

7、裁等方式。 12.我国教育的特征(p145) 教育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教育必须遵循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我国教育的总目标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 13.简述我国高校教师聘任制应遵循的原则(p210)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合法原则 14.简述高等教育法所规定的我国高等教育经费筹措的新体制(p217) 我国高等教育经费的来源主要包括:国家财政拨款,学生学费,社会组织与个人的投入和捐助,校办产业的利润、智力成果转让费和社会服务收入。 15.我国教育法的特点(p140) 全面性和针对性相结合、规范性和导向性相结合、原则性和可操作性

8、相结合 16.我国教育的方针(p146)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论述 1.教育法的作用(p64) 我国按照法作用于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形式和内容之不同分为教育法的规范作用和教育法的社会作用。教育法的规范作用指教育法作为行为规则而直接作用于法律主体行为所产生的影响,分为指引、预测、评价、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教育法的社会作用指教育法作为社会调节手段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进程中。 2.教育法的特征(p49) 教育法除了具有阶级

9、性、强制性等法的一般特征外,还有自身不同的特征:一、教育法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的法;二、教育法的国家主导性;三、教育法的政策导向性;四、教育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五、教育法是行为法和组织法的结合。 3.教育行政与依法治教的关系(p22) 一、依法治教的核心在于教育行政的法制化、规范化:(1)依法治教要求教育行政各项活动的进行以法定的职权作为必要的前提;(2)依法治教要求教育行政的各项活动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3)依法治教要求教育行政主体的责、权、利紧密联系,特别是要求教育行政主体切实承担起各种教育行政责任。 二、教育行政的革新促使依法治教持续发展:(1)以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为重点的教育

10、体制改革,科学合理地划分了中央和地方教育行政管理机关的权限,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限,从而带来了教育行政的革新;(2)教育行政管理队伍的素质不断提高,法制观念不断增强,也为依法治教的发展提供了动力;(3)教育行政领域内的教育行政立法、教育行政执法、教育行政司法乃至教育行政法治监督等各个阶段的完善,直接成为依法治教的重要组成部分。 4.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p34 ) 有法可依,是教育法制建设的前提和基础。有法必依,这是教育法制建设的中心环节。执法必严,这是教育法制建设的关键。违法必究,这是教育法制建设的保障。 5.联系实际分析如何保障教育法制的遵守(p97) 教育法遵守的外

11、在保障可分为两类:国家保障方式,即国家的强制性制裁及其威慑力;社会保障方式,即社会舆论的道德压力。教育法遵守的内在保障是守法主体自觉自愿接受甚至对法律的虔诚信仰。 我国目前教育法遵守存在的问题:一、教育法制观念仍然淡薄;二、教育法规不完备;三、教育执法不严。加强教育法遵守的对策:首先,要加快教育立法进程,加强教育执法、司法力度;其次,尽快使教育法得以普及,尽力营造教育法遵守的良好环境。 6.我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p147) 一、教育重视德育的原则;二、教育遵循借鉴与继承的原则;三、教育机会均等的原则;四、教育的公共性原则;五、教育的终身化原则;六、教育的民主性原则;七、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的原则;

12、八、选择教学语言的原则。7.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p151) 一、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我国现行学制分为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四个等级。二、义务教育制度,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三、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职业教育是从事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预备教育;成人教育是公民接受终身教育的一种具体形式。四、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估制度。现阶段教育督导的主要对象是中小学教育、幼儿教育及其他有关工作。五、扫除文盲教育制度,在我国,凡年满 15 周岁的公民,除丧失学习能力的以外,不分性

13、别、种族、民族,均有接受扫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六、其他教育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学位制度等。 8.高校学生的基本权利与义务(p212) 基本权利: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在不影响学业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俭学活动;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 基本义务: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大学生行为守则和高等

14、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9.制定和实施教师法的意义(p221) (1) 教师法的制定和实施为尊师重教提供了法律保障;教师法的制定和实施,通过立法的形式,全面规定了教师的待遇和保障措施,规定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确立了教师的基本行为规范,规定了对教师管理的各项制度,建立了教师队伍管理的新机制。 (2) 教师法的制定和实施,是教师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保障;教师法规定了教师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

15、义务,从法律上确认及保障了教师实行某种行为的可能性以及教师对国家、对社会、对学生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这一规定必将更好的调动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教师遵守职业道德的自觉性。(3) 教师法的制定和实施,使教师队伍的管理形成了现代化的管理体制;教师法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现代化教师管理机制。既反映了教育改革和发展对教师队伍的客观要求,又体现了全社会对教师的期望和厚爱,同时又为教师管理工作的改革指明了方向。(4) 教师法的制定和实施,为教师的合理待遇提供了保障。其中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又在教师的津贴、医疗、住房等方面做出比

16、较优惠的具体规定,这就为教师的的合理待遇提供了法律保障。10.联系实际分析教师应如何维护自己权益(p238) 首先,教师要认真学习教师法,切实准确的把握教师法的内容。其次,教师要主动自觉的履行教师法为自己规定的义务,以实际行动赢得全社会的尊重。最后,对社会上存在的损害自己合法权益的现象和行为,教师要以教师法为武器全力进行抗争,使侵害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有效的得到制止。四、选择判断小知识点1.教育法学是 20 世纪 50 年代末 60 年代初形成并逐步发展起来的一门社会科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具有法学和教育学边缘性质的法学分支学科,也逐渐受到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的重视。2.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教育

17、法律现象及其产生、发展的规律。3.现代教育立法萌芽于 16 世纪至 17 世纪的欧洲,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 19 世纪欧美各国的义务教育立法。4.我国的教育法学研究始于 20 世纪 80 年代中期。198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和施行,是建立我国社会主义教育法制的开端,它成为我国教育界和法学界进行教育法学理论研究的起点。5.我国的教育基本法是 1995 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它的颁行是我国教育发展史上的一座划时代的里程碑。6. 研究教育法学的方法有:历史考察、分析比较、调查研究、案例研究、系统研究。7.依法治教定义为:广大公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教育法及其他教

18、育法律法规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教育事务,保证国家各项教育工作都依法进行。依法治教的关键和实质在于“依”字,即各项教育工作的开展、推进,都要依照法律进行,而不是依据长官意志。8.比较正式意义上的国外教育法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时期。早期的教育立法主要是初等义务教育立法。9.国外教育法的发展阶段:习惯法阶段、成文法的早期阶段、成文法的体系化阶段。10.教育法制,从静态意义上讲是指有关教育的法律制度的总称。11.受教育权是公民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同时也是公民不可推脱的义务。12.根据我国国情和法律传统,目前我国教育法体系还是属于行政法的的一个分支体系。13.法律体系的基础要素是法律法规和法律部门。

19、1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奠定了国家教育制度的基础,是教育法体系的母法,是教育法的第二层级。他于 1995 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5.教育单行法是教育法的第三层级,目前颁布实施的有七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是我国建国以来由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第一部有关教育的单行法律,于 1980 年 2 月 12 通过。16.法律的制定又称立法,通常指国家、国际机构或个人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

20、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17.教育立法的基本步骤:教育立法准备、提出立法议案、审议法律草案、表决和通过法律草案、公布法律18.我国颁布法律文件的形式主要有:国家主席令、国务院令、政府令、布告和决定。19.目前,从我国教育立法的实际以及司法体制和司法实践来看,教育法律责任尚不包括违宪责任。20.行政法律责任是违反教育法的最主要的一种责任,改违规承担方式主要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21.使用危险教育设施进行教育教学活动,违反教育法还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22.教育法在一定意义上被称为教育基本法。教育法是我国教育事业的根本大法。我国教育法体系中,教育法居于第一层次,具有最高法律权威和效力。

21、23.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教育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教育必须遵循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我国教育的总目标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24.实现教育目的的途径是必须和生产劳动相结合。25.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具体实施教育教学的事业单位。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新格局,是我国改革办学体制的方向。26.目前,我国的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主要实行校长负责制。普通高等学校主要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实行董事会与校长分工负责的管理机制。学校及其教育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设立以教

22、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作为实行民主管理的具体形式。27.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28.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29.受教育者的权利:指受教育者依法享有的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30.凡年满 6 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3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32.目前,我国已逐步建立起以各级财政拨款为主、以依法征收

23、教育费附加、发展校办产业、社会集资捐款、收取学杂费等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33.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和合作。教育对外交流和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34.高等教育法规定:“本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高等学校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和成人高等学校。35.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的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36.我国的高等学校正在经历着从”政府人“向”社会

24、人“的转变。37.政府的角色:政府不是所有高等学校的举办者,只是公立高等学校的举办者;政府不是高等学校的办学者,办学属于高等学校的自主权;政府仍然是高等学校的行政管理者,但由于高等学校独立主体地位的确立而使其管理职能弱化。38.学位是国家或国家授予的教育机构授予个人的一种终身的学术称号,表明获得者所达到的学术水平。我国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个等级。39.设立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不仅要符合法定条件,还要符合法定程序。法定基本程序有两个:申请和审批。40.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中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经国务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其他高

25、等教育机构,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41.高等学校的校长是高等学校的最高行政负责人,也是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对外代表高等学校进行民事、诉讼等活动。42.1993 年 10 月制定的教师法规定我国实行教师资格制度,1995 年 3月制定 的教育法以教育基本法的形式确认了教师资格制度,1995 年 12月国务院颁发教师资格条例43.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原则:平等、自愿、合法。44.我国高等教育经费筹措的新体制,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种渠道筹集高等教育经费。45.1994 年 1 月 1 日实施教师法是我国教育史上第一部有关教师的法律。46.教师的基本权利:教育教学自主权、学术自由权、指导评价权、获取报酬权、参与教育管理权、培训进修权。47.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48.教师聘任环节:招聘、续聘、解聘、辞聘49.学制只能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无权规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管理 > 管理学资料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