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2006 年 11 月 15 日 财库200696 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国有银行、国有控股银行: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针对银行账户管理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经商监察部、审计署同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2、附件: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附件: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针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 号)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 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补充规定如下:一、关于开户银行的选择预算单位原则上应在国有银行、国有控股银行开立银行账户,确需在其他银行开立账户的基层预算单位,应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银行的资质、
3、经营状况、资产质量等进行综合考量,并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审批程序办理开户。二、关于事业单位经营性资金账户的设置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确需开设经营性资金账户的,应从严控制,并经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后,持营业执照及相关证明文件报中央财政部门(财政部或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下同)审批。三、关于预算单位内部资金集中核算机构及结算成员单位相关账户的设置中央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有关事业单位、政企合一等预算单位,为加强资金集中管理,提高资金整体使用效率,在系统或单位内部按照有关法定程序及政策规定成立资金管理中心、资金结算中心等资金集中核算机构的,应在加强管理、从严控制的前提下,
4、开设相关账户。(一)资金集中核算机构为法人单位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报中央财政部门审批后,可开设相关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归集、核算所属结算成员单位资金。预算单位所属资金集中核算机构为非法人单位的,该预算单位可以预算单位名称加资金集中核算机构名称开设相关银行结算账户。(二)预算单位所属结算成员单位可在资金集中核算机构开设内部结算账户;企业集团公司下设财务公司的,其所属结算成员单位可在财务公司开设内部结算账户。(三)内部结算账户应由集团总公司及行业系统管理部门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或规定自行规范管理。四、关于预算单位所属医院及所属门诊部相关账户的设置预算单位所属医院及所属门诊部,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以及管理需
5、要,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报中央财政部门审批后,按以下规定开设账户。(一)预算单位所属医院为法人单位的,为方便病人使用银行卡以及资金结算,可开设一个“ 一般存款账户 ”或“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病人看病费用等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不得支取现金。预算单位所属医院为非法人单位的,为方便病人看病费用结算,该预算单位可以预算单位名称后加所属医院名称开设一个“专用存款账户” ,该“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二)预算单位所属门诊部,被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的,预算单位须持有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服务协议书、营业执照及相关证明文件,以预算单位名称后加所属
6、门诊部名称开设一个“专用存款账户”,该 “专用存款账户 ”不得支取现金。其他预算单位所属门诊部,不得开设账户,已开设的一律撤销。五、关于预算单位实行属地管理资金账户的设置预算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实行属地管理的住房改革资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确需开设相关账户进行核算的,由预算单位持地方政府或地方财政(国库 )部门有关账户管理的文件,报中央财政部门审批后,开设相关账户。六、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做好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中央各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按照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和完善本系统银行账户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银行账户管
7、理的具体要求。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加强管理,堵塞账户申报、审批和备案等各个环节的漏洞。要强化对账户管理的监督检查,加大违规处罚力度。对于预算单位出现的账户管理违规问题,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可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机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27 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 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 号)等相关规定,对预算单位进行行政处罚。银行账户管理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财政部、商业银行及相关部门账户管理系统信息共享和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动态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