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本局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维护 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报送审查备案、公布和定期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制度。局内部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不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 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依据法定职权制定公布的,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第四条 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直接由局政策法规处起草的以外,其余处室拟定的在送局领导审签前,应先送局法规处审核。第五条 本
2、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自发布之日起 15 日内报省厅政策法规处审查备案。第六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处室在规范性文件正式发布后 3 日内,向局政策法规处报送审查备案材料,具体应提交下列材料:(一) 行政 规 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本一份;(二) 行政 规 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本一份;(三) 行政 规 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本一份。第七条 报送文件的制定说明由负责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处室制作,内容应当包括:(一) 规 范性文件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及需解决的问题;(二) 规 范性文件制定的依据;(三) 规 范性文件的起草过程(包括:立项、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修改等程序
3、的说明);(四) 规 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五) 需要 说 明的其他问题。第八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处室在 范 性 文 件 正 式 发 布 后 3日 内 ,及时将规范性文件通 过局外网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局政策法规处在每年 1 月 31 日前应将本局上一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报送省厅法规处备查。第 十 条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清 理 ,每 2 年 进 行 一 次 。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原起草处室负责。局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审查、 监督和指导工作。第 十 一 条 局 政 策 法 规 处 在 对 规 范 性 文 件 清 理 审 查 过 程 中 ,需 要 征 求 相 关 处 室 意 见 的 ,被 征 求 意 见 的 处 室 要 及 时 予 以 回 复 。第 十 二 条 局 政 策 法 规 处 在 对 清 理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进 行 审 查 后形 成 清 理 报 告 ,报 局 务 会 审 定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由局政策法规处及时通过局外网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将纳入绩效考核内容进行管理。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