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注征地拆迁维权 来硕律师为您服务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 010-64252899;13601297308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26 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40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调整我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本标准适用范围为: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长清区和济南高新区。各县(市)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在与周边相邻地市衔接的基础上,自行制定补偿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本通知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有效期 3 年。.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