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析我国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摘要】我国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存在无效宣告程序跨度时间过长、专利权无效争议行政诉讼导致司法失衡等问题,为了使我国无效宣告程序更加严谨和规范,提高诉讼效率和更好地保护专利权人利益,本文通过法律基本理论分析我国专利法的完善过程,从专利权无效争议诉讼中地位之再确定、法院权力扩张以及设立专门法院等这几个方面给予建议。【关键词】 专利权无效宣告 专利侵权纠纷 专利无效抗辩近年来,随着中国法制建设的快速发展,我国法律逐渐完善。在目前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知识产权越来越受到单位和个人的重视,因此,申请专利权成为眼下最热门的法律手段用以保护自己的权益。但在生活中,我们发现,专利权实际上
2、在有些情况下让某项技术或者发明在得到专有授权后又同时具有瑕疵,使得相对关系人的权益受到侵害,这样相对关系人就可以采取合法的手段来保护自己,即专利权的无效抗辩。因此,本文讨论的重点就放在了我国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方面。一、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概述(一)专利权无效的概念与历史沿革1979 年 3 月,国务院委托国家科委成立专利法起草小组,着手起草专利法。在最初的起草过程中,相关部门激烈地讨论了我国是否应当建立专利制度。在有关部门专家向国务院提出专门汇报之后,国务院随后作出决定:“从全局和发展的观点上看,我国应该建立专利制度。 ”一九八三年 12 月,国务院第一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请审议专利法草案 。
3、最终在第二年的三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这部集上一辈党和国家领导人英明决策,众多领导、专家呕心沥血而制定的法律,在长达 5 年多的反复修改和纠正完善之后,最终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脚步在中国诞生,同时也让全世界看到了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的决心。本来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专利法在计划经济的背景中诞生,该专利法的诞生,即标志着我国专利法甚至整个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发展史上的一个新起点。 紧接着在一九八四年我国 专利法详尽细致地规定了关于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的内容。根据我国现行专利法第 45 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
4、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也就是说,专利权在得到公权力的授予之后,由于部分原因,导致该项技术或发明全部或者部分存在瑕疵,于是,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该专利无效,其结果有:宣告专利全部无效和宣告专利部分无效。如果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后发现专利尚未存在瑕疵的,即维持专利有效。从民法上来看,我们都知道专利权属于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权。但是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由于专利权是通过国家专门机关授权,这样一来,专利权的作为私权在某种意义上就与公权力有了的一定联系。与其他财产权不同的是,当物权具有绝对权与对世权的时候,专利权在一定程度上就无法真正具有绝对的权利。如上文中提到的一
5、样,当专利权存在瑕疵的时候,相对关系人就可以通过国家机关审议后将其宣告无效,从而使相对关系人的权益得到保护。相比较于国外立法对专利权无效制度的规定我们了解到,在美国的专利权的规定中,他们的再审程序,即相对关系人可以单方向专利局申请专利无效,专利局在收到申请的材料和证据后,即根据相关法案再作决议。 同时,负责专利权纠纷的法院也可以对专利权的效力做出决议,这样的制度可以在苹果诉三星侵权案件中体现,即苹果公司向法院提起的侵犯专利权赔偿中,美国法院直接就其中一项专利宣告无效,减少了案件的赔偿数额。而在德国,他们的立法规定,将专利权的侵权纠纷和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纠纷分离为两种不同的案件,由两个不同的部门分
6、开处理,这种分离的制度也是我国在专利法制定中借鉴的地方,我国沿袭了这样的立法规定,也是大陆法系国家在这方面的基本上共同之处。(二)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的意义由于专利权在审查过程中会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那样会导致专利权存在一定的瑕疵,因此,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便成了对这种瑕疵的一种补救。首先,如果某项专利权涉及的科技含量或者技术具有很强的复杂性和专业性,那么对于这样的专利审查就必须要求审查人员具有同等或者以上水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的专利审查人员并不是在所有领域都具有研究或者一定造诣,我们也不能要求其专业性达到该种水平程度,所以专利权在有缺陷的审查通过后得到授权是存在瑕疵的。
7、其次,由于在审查的文献检索内容方面的局限性,审查人员不能对所有申请人的申请内容得到有效的资料予以确认,在这样的条件下,必然有可能存在因资料的不完整而错将专利的审查通过,于是在没有完整的资料背景下授权的专利也是存在瑕疵的。那么,如果相对关系人在没有得到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本来有瑕疵的专利技术时,就会导致侵权纠纷,但事实上,这种侵权是一种不真正侵权,侵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就可以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对该专利进行无效宣告。这样,无效宣告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保证专利权的质量。再其次,如果某项专利在得到授权时,没有被发现其对社会公众利益会造成损害,同时使得专利申请人得到了不当利益,那么这样的专利也是会通过专
8、利权无效宣告程序被撤销的。最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制度在效力上具有追溯力,使得某项专利在被宣告无效之前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有所改变,具体表现在:1.如果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侵权人被判赔偿专利权人费用,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可以停止支付。2.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之前专利权人使用专利与被许可人订立许可合同的,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后,被许可人可以不用支付合同约定数额。所以综上所述,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在保证质量、保护社会公众利益、保障相对关系人权益和促进科学技术发展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专利权无效宣告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程序1.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程序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专利
9、权无效宣告请求人在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宣告的请求时,应当提交请求书,并说明理由,在审查过程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向专利权人告知并将请求书副本送达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期限内作出陈述意见。专利权人在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作答复的,被视为不反对。如果专利权人作出意见陈述,专利复审委员会就会通知双方当事人对该无效宣告进行口头审理,若请求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审理的,即被视为撤回请求,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审理的,不影响无效宣告程序的正常进行。专利复审委员会合议组由三名复审员组成并主持无效宣告程序。2.专利权无效请求的审查在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中,最重要的便是专利权无效请求的审查部分。专利权审查原则中的规
10、定包括:(1)一事不再理原则,即当事人因为同一理由对已经做出决定的专利权又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无效宣告的,不予受理和审理。 (2)当事人处置原则,对于无效宣告的事由和证据,申请人可以选择放弃。专利复审委员会即不会对于申请人放弃的无效宣告事由和证据再次进行审查。也就是说,当事人有自由处置的权利,如果当事人双方表示愿意和解的,复审委员会应当给予双方当事人一定的期限进行和解,并暂时不做出审查决定,直至当事人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审查决定,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已届满。 (3)保密原则,即为了保证公正的判决,复审委员会在做出审查决议之前,合议庭的任何人员不能将其观点告诉给双方任意当事人,也不得与
11、任意当事人做交流。 (4)请求原则,无效宣告程序应当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并且审查的内容也是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范围和理由。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的审查结果明确之前,请求人可以在收回请求,同时无效宣告程序即刻结束,但如果请求人在复审委员会做出决定之后提出撤回请求的,则不会影响审查决定的效力。 (5)依职权审查原则,如果必须,复审委员会能够依职权对请求人没有提出的事由进行审查。该原则是对请求原则的补充,由于请求原则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只能根据请求人提出的证据和理由进行审查,这样可能会导致损害他人或者社会利益。所以依职权审查原则很好地对请求原则进行了限制和补充。根据相关法律对无效宣告审查的规定,专利权无
12、效宣告申请人申请专利权无效宣告后,专利复审委员会要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 内容包括:受理、不受理、补正和视为未提出。我国法律规定不受理的条件包括:(1)没有被国家有关部门授权的专利,不能成为申请无效宣告的对象。 (2)请求人不具有民事诉讼资格的不予受理。 (3)无效宣告申请人提出的理由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节所规定的事由时,不予受理。 (4)复合一事不再理原则情形的,不予受理。 (5)在专利权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后,该决定在到达专利权人后,专利权人没有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判决无效宣告有效,针对已被该决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6
13、)无效宣告申请人没有详细理由的,或者申请人不能说明理由和提交的证据的关联性的,或者理由没有证据予以支持的,其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关于无效宣告审查需要补正和视为未提出的情形也在审查指南中进行了列举式的规定。 1(二)专利权无效宣告中存在的问题1.无效宣告程序时间横跨过长在目前我国的专利法体制下,我国专利权无效争议诉讼首先由国家专门行政机关也就是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再由司法机关的通过两级审理的司法手段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予以确认或发回重新审查。具体来讲,在一个专利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如果侵权人想要通过宣告专利权无效来使自己免受侵权赔偿,势必会经过一个漫长的时间段。首先,侵权人需要向专
14、门机关申请专利权无效宣告,这样一来在专利权侵权这个民事诉讼就会中止,并且审查期限为 6 个月。而在无效宣告案件中,复审委员会对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申请进行审查再作出决定的时限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现实操作中通常为一至三年。假如专利权持有人对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满意,提起诉讼,那么行政诉讼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同时,专利权相对关系人对一审不服上诉至二审的审理期限又有两个月。如果最终二审判决发回重新审查,如此,上述程1 审查指南 ,需要补正的情形:(1)无效宣告请求书未能满足国家规定要求格式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告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改正。 (2)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未明确无效宣告请求范围的,专利
15、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视为未提出的情形:(1)无效宣告请求书在期满未补正或者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但经两次补正后仍存在同样缺陷的,视为未提出。 (2)无效宣告请求书未明确无效宣告请求范围并且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提出。 (3)请求人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无效宣告请求费的,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序就会再次重复,这就是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中的循环诉讼,循环诉讼直接延长了诉讼期限,漫长的程序反反复复,对本来就任务繁忙的专利权行政和司法系统带来更冗长更复杂的审理工作。如此,从专利权无效诉讼的结果来看,最终既没有使专利权人的权益不能得到及时的保护,又会导致行政和司
16、法机关审理案件事倍功半,浪费国家资源。2.专利权无效宣告争议行政诉讼导致司法失衡在本来作为普通民事纠纷的专利权侵权案件过后,如果被告向国家专门机关请求专利权无效宣告后,如果审查决定专利权无效,专利权人则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样一来,在原来只是民事诉讼纠纷中作为原被告的双方当事人在新的行政诉讼中则变为原告和诉讼第三人,被告则变成了专利复审委员会,诉讼角色的转换过后,实际上是被告将要举证自己决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在这样的关系当中,第三人与被告复审委员会在法律意义上则站在了同一边。于是,原告即专利权相对关系人在诉讼中面对的就是专利权人和实际上作为公权力代表的行政部门,在诉讼中这样的角色局面,明显
17、对原告的诉讼地位来讲是不公平的,也就是所谓的司法失衡。综上所述,这样因专利权无效宣告争议而导致的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失衡,对原告的权利保障就会呈现出极大的不利。本来民事纠纷中简单的权利义务就有了公权力的参与,这在根本上是与司法在寻求公平公正的道路上背道而驰的。 三、我国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之完善(一)专利权无效争议诉讼中地位之再确定如本文上诉所讲,专利相对权利人在对专利权进行无效抗辩后,专利权人是与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原告和被告参与随后的行政诉讼,于是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地位由当初的裁判转变为了被告。但本属于民事纠纷的专利权案件诉讼变为行政诉讼后,在法院进行判决的时候就会收到极大的影响。因此,想要使专利权
18、无效宣告程序存在简易性和效率性,笔者认为,应该改变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诉讼中的地位,具体来讲,就是使得在司法审理中,原被告应当还是原来在专利权纠纷中的双方当事人,由法院在审查专利权复审委员会的决定后再针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标的进行法庭质证和辩论,同时,专利复审委员会则向法院提出意见和之前的审查结果用以参考。这样诉讼的性质则由行政诉讼转变为民事诉讼。诉讼地位的再转变能够很大程度上改变当下我国专利权纠纷的诉讼形式,节省大量时间和资源。(二)法院权力的扩展在现今中国专利法立法中规定,在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案件中,法院在通过审理后,法官是没有权利直接确定专利权的有效或者无效的,而是需要再次通过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
19、决定来确定专利权的有无,这也就是为什么专利权无效宣告争议会导致循环诉讼的主要原因。因此,笔者认为,针对这种法官在诉讼中不具有权利的现状,我国在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方面可以做出立法,用以扩大法官在诉讼程序中的权利,比如直接规定法官在诉讼中有权利根据相关法律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诉讼内容进行判决,也就是说,如果在事实充分、证据有力的情况下,法官可以直接判决该专利权的效力如何。这样一来,就减少了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权是否有效的再次审查确认。从而减少程序步骤,减轻国家机关繁重的负担。(三)专门法院的设立结合国外专利权纠纷诉讼的处理形式和当下我国的立法现状,笔者认为,最有效和最方便易行的还是加快设立专门法院
20、对我国专利权纠纷诉讼进行统一处理的进程,理由如下:1.我国近年来经济发展飞速,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不断增多,普通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处理又受到办案人员能力范围和知识范围的约束,建立专门法院能有效地收纳专门人员,从而提高办案效率。2.参考国外的法院设立情况我们发现,他们提供都有专门法院对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进行处理,并且效果很好,可以为我国建立专门法院提供宝贵的经验和材料。借鉴国外成功案例本身也是我国法律发展的一种手段,对于完善专利权纠纷案件的处理和晚起步的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有着重要的帮助。四、结语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是我国专利法的重要内容,该制度在很大意义上弥补了瑕疵专利对专利权相对人带来权益损失的不足,即
21、对权力的补救。本论文在详细介绍了中国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历史沿革后,着重讨论了目前我国在这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比如无效宣告程序时间横跨过长和专利权无效宣告争议行政诉讼导致的司法失衡等,比较国外立法我们也发现了我国专利法发展过程中与其他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通过发现我国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的不足之处,本文也相应地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比如扩大司法权力以提高专利无效诉讼效率和重新确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诉讼中的地位以平衡司法关系等。伴随着我国迅速发展的经济,专利权的保护也成为了国家法律发展的重要内容。本文旨在通过法律基本理论分析我国专利法的建设和完善,使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更加严谨和规范,提高诉讼效
22、率并且完善专利权保护过程中的漏洞。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撰写,能够为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帮助,与我国其他法律构建出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参考文献1 吴兆平; 曹绍文 . 第三讲 :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 J. 今日科技, 1988 (4).2 单兴山.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J. 家电科技, 2011(11).3 王洁琼. 论我国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完善 D. 宁波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10.4 赵磊. 我国专利权无效诉讼制度研究D. 中国海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11.5 蒋坡; 钱以能 .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引入专利无效抗辩 J. 中国发明与专利, 2007(12).6 陈海琦;王娇丽 . 无
23、效宣告程序中证据的认定和使用 N. 中国知识产权报, 2003-9-20,第四版.7 段德臣. 专利权无效宣告审查原则分析 J. 科技信息, 2009 (33).Analysis of The Invalid Patent System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School Yang YayuAbstract: Loopholes existing in the procedure of Chinas Announcement of Invalidation of Patent Right includes the invalidation announcement p
24、rocedure of an overlong time-span, invalid patent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leading to judicial imbalance, and so on. In order to make Chinas invalidation announcement procedure more rigorous and normative, to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the proceedings and to better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the pate
25、ntee, this article is going to give proposals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reconfirmation of position in the proceedings of invalidation of patent right, court power expansion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special courts, by analysing the process of completion of Chinas paten law according to the basic theory of law. Key words:invalidation of the patent right;plea of invalidation of patent right;defense of invalid patent righ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