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5年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解读,时间: 2015年8月22日 地点: 主讲:,最高法发布民间借贷案新司法解释,司法解释的基本情况全 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号:法释【2015】18号发布时间:2015年8月6日实施时间:2015年9月1日条文数:共三十三条,Chapter 2,司法解释的几个亮点,民间借贷的内容发生了变化,生活性借贷大幅下降,经营性借贷大幅上升;,1,民间借贷的主体发生了变化,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逐渐过渡到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2,伴随民间借贷产生的非法集资的增多,理清二者的关系至关重要;,3,规范企业之间的借贷;,4,利率的市场
2、化规范,5,司法解释的几个亮点,本次解读的主要内容,一、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二、关于合同的效力三、关于民刑交叉的规定四、关于利息的规定五、其他新条款、重要条款,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条文: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条文要点,一、新司法解释扩大了民间借贷的范围,不仅限于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间,还包括三者之间交叉进行的资金融通;二、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银行、小贷公司等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
3、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民间借款利率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 倍。,关于合同效力问题,新司法解释用关于借款合同有效、生效、无效的条款:第九条至第十四条,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要件,2015借贷解释确认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为践成性合同,具备以下情景可视为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
4、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除去自然人借款合同,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除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企业间相互拆借为司法所允许,1991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没有将企业间的借贷列入民间借贷范围;央行1996年贷款通则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2月13日国务院令
5、第247号)第四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非法发放贷款,属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第五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擅自从事金融业务。”之前企业间相互拆借不被允许,其签订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企业向本单位员工借款为司法所允许,2015借贷解释确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
6、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一方涉嫌或被认定构成犯罪,合同不当然无效,第十三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7、,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借款人构成犯罪:借款人诈骗,出借人不知情。出借人构成犯罪:非法转贷、信用套现?案例:,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无高利限制)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民 刑 交 叉,新司法解释关于民刑交叉的条款: 第5、6、7
8、、13条,01,如果借贷行为涉嫌或者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的,根据解释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03,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02,就左述借贷行为,如果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可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此时未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04,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
9、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四种方式处理民刑交叉,关于利息的规定,新司法解释关于利息、利率规定的条款:第25-31条共七条,篇幅最大、最后,“三区两线”利率保市场自主权,原规定:1、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2、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新规定:1、年利率在24%以内受法院保护,年利率超过36%超过部分可要求返还,年利率在24%36%的,属自然债务,法院不支持诉求,债务人在给付后亦无权要求返还。2、法院支持利息计入本金即“利滚利”,条件1:重新出具债权凭证; 2: 司法保护最大值为原始本金年利率24%。,
10、关于利率的重大修改,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关于复利的颠覆性规定,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
11、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借款期限内有无约定利息的规定,原91年规定: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条规定计息(即
12、最高不超过同期贷款利率四倍)。 新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关于逾期利息的规定,原91年规定: 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新规定: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 率24%
13、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问 题,不定期借款没有约定利息的法律后果?,以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特殊担保的合同性质,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
14、。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问:买卖合同的效力、性质? 拍卖是否具有担保物权优先权?,举证责任及是否未实际支付借款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
15、、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互联网责任,按照司法解释中的条款内容,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明确网贷平台的担保条款可成为维权依据,这将加强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业内人士认为,网贷平台考虑到风险控制,未来会在产品宣传方面更加严谨,避免夸大宣传,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