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长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管理制度二九年六月浙江省长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守则一、 礼貌待人,文明办公;二、 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三、 作风正派,恪守职责;四、 学习勤奋,业务熟悉;五、 稳妥谨慎,防范风险;六、 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七、 勤勉敬业,团结协作;八、 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公司章程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长兴县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自然人双方出资设立浙江省长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特于 2004 年 6 月制订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发法律、法规为准。第一章
2、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 公司名称:浙江省长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县前街 26 号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主营:中小企业信用贷款担保。兼营:投资业务咨询(金融、期货、证券等专项审批项目除外)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1810 万元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第五条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及出
3、资额如下:长兴县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出资额 141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7.9%,出资方式货币;姚锄强出资额 1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5.52%,出资方式货币;李步高出资额 5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2.77%,出资方式货币;张天任出资额 1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5.52%,出资方式货币;孙满法出资额 1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5.52%,出资方式货币;叶学文出资额 5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2.77%,出资方式货币。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自证明书。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1) 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2) 了解公
4、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 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4)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5) 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6) 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7)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8) 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1) 遵守公司章程;(2)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3)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4)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意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
5、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二条 股东会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长、董事的报酬事项;(3)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4) 审议批准董事长的报告;(5)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6)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
6、案;(8)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1)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2) 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董事长、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也可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
7、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董事长职权。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 5 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
8、司股东会负责。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提名并选举公司总经理(以下简称为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
9、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检查董事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3)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4)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用权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第十九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依次由副董事长和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第二十条
10、董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必须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履行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副经理若干,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长聘任
11、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3 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 3 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长、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董事长、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长、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三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和罢免
12、,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检查董事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3)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4)提名公司经理人选,交董事会任免;(5)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据书面报告,并
13、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第二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三十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十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2)股东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5)不可抗力时间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6)宣告破产。第三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
14、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正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需该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第三十四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第三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八份,股东各
15、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全体股东盖章:担保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解决我县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健全中小企业的服务体系。由长兴县人民政府发起成立浙江省长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规范公司业务操作,控制经营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浙江省长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依法注册,享有独立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第三条 公司的担保活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注重资金效益,控制运作风险。第二章 担保的对象、种类和条件第四条 申请担保的企业原则上为经银行、信用社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对县重点骨干企业、农业龙头企业、自营出口企业以及“一园六区”内的企业
16、给予重点支持。第五条 申请担保的企业除符合以上条件外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由申请担保的企业提出申请后经本公司审核,董事会批准,可以成为受保企业:一、已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地在长兴境内,并在长兴登记纳税;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产品、有市场、有效益、有发展前途;三、生产经营正常,财务制度健全,资金周转正常,有良好商誉和资信,无不良信用记录及重大民事、经济纠纷。经营者作风正派、事业心强。四、能按规定要求提供反担保措施。五、受保企业应在担保公司的协议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六、能按担保公司规定,缴纳一定量的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按照申请贷款金额担保的 10%-30%缴纳。七、
17、具有规定比列的自有资金,有较好的财务核算基础,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八、担保的贷款按规定使用,并定期向本公司提供财务报表,报贷款的使用及效益情况。第六条 申请担保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不提供担保:一、不按要求提供反担保措施的;二、与本公司逾期债务尚未解除的;三、有不良记录及重大民事经济纠纷的;四、经营状况恶化,近期难以改变经营状况的。第七条 本公司所涉及担保以短期贷款为主,借款期限不超过一年。主要为流动资金贷款、乡镇工业园区及园区企业的建设性贷款提供担保。第八条 按规定交付担保服务费。担保服务费率为担保金额的1.5/月,担保服务费在签定担保合同时一次性收取,不足 1 个月的按 1 个月计缴
18、付,提前清偿借款的,退回相应担保服务费。第三章 担保程序与担保风险控制第九条 担保办理程序:一、贷款申请。受保企业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经银行审核同意,向担保公司出具贷款意向书。二、担保申请。受保企业持银行贷款意向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资产权属证书、近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企业所有开户银行贷款余额清单、企业成立以来或近几年来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简要评述等相关资料,到本公司领取并填写浙江省长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信用贷款担保申请表 。三、担保审核。受保企业填写担保申请及其他有关资料后,由本公司组成调查小组到企业查验报送资料的真实性,专业人员严格审查核实,提出是否同意给予
19、受保企业资格并确定最高担保额的审核或批准意见,并出具有关报告。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1、申请人贷款担保的金额、期限、用途是否符合本公司有关规定。2、申请人注册资金情况。3、申请人信誉状况及生产经营、财务状况。4、申请人资产权属证明。5、申请人反担保资料实际情况及合法程度6、反担保者的资信情况。四、签订反担保合同。被担保的或其它企业用自有的资产为受保企业提供反担保,与本公司签订反担保合同,可不办理反担保抵押、质押登记手续。五、签订贷款担保合同。担保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本公司将审批结果通知受保企业,本公司在受保企业向担保公司缴纳风险保证金和担保服务费后,与贷款银行、信用社签订贷款保证合同 。六、
20、正式承保。担保合同签订后,贷款银行、信用社向受保企业发放贷款,受保企业按借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同时贷款银行、信用社向本公司送交放款通知和经贷款银行、信用社盖章后的保证合同 。在担保期内,本公司将派员对其企业生产经营及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七、还贷。贷款到期,受保企业向银行、信用社归还贷款,银行、信用社出具还款通知单,受保企业凭通知单到本公司领回资权属证书及其它资料,本公司退回风险保证金。八、担保项目未获本公司批准的,权属证书及其它资料在审查程序结束后即退还企业。第十条 本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担保金额(指本金)50 万元以下(含 50 万元)担保由公
21、司总经理审批,50万元以上由公司董事长审批,超过 200 万元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公司董事会不定期召开会议或采用联签方式,对限额以上的担保贷款及其受保资格作出决议。本公司与贷款银行、信用社协商确定担保金额与贷款额的比例,出资股东按出资额最高可放宽到 1 比 8 予以贷款担保。单位最高担保额限定为 200 万元。第十一条 担保公司加强与贷款银行、信用社合作,建立稳定的信息网络,相互交换和通报受保企业信息,共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推进其稳定发展。第四章 赔付与担保责任第十二条 担保公司开展业务的风险控制目标是:当年代偿总额控制在资本额的 10%以内,代偿率控制在贷款担保总额的 3%以内。公司将根据
22、运作实际,认真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适时调整担保细则。第十三条 被担保企业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时,首先由贷款银行、信用社组织催收与追偿,对仍无法收回的贷款,由贷款银行、信用社和本公司共同组织力量向借款人催收,违约三个月后仍未结果的,由贷款银行、信用社提出代偿义务时,先以受保企业所缴风险保证金抵偿其债务,余额通过追偿措施补偿。第十四条 担保公司履行代偿义务后,由担保人变为债权人,担保公司要加强追偿工作,主要措施有:一、为债权人咨询诊断、出谋划策。帮助其摆脱困境,制定还款计划,增加还款次数,逐渐收回债务总额。二、要求反担保人履行代偿义务。三、处理抵押或质押物。四、依法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追偿欠款。第十
23、五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一、贷款银行允许受保企业转让债务未经担保机构书面同意的。二、贷款银行与受保企业协议变更未经担保机构书面同意的。三、贷款银行允许受保企业延长偿还期限未经担保机构书面同意的。四、贷款银行与受保企业双方串通,骗取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五、以“借新还旧”的方式发放的贷款第五章 财务管理第十六条 本公司应建立并逐步完善与担保业务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财务核算与报表体系.对资产、净值、收益、费用等项目要实行规范管理。在国家出台担保业务财务会计制度前,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暂参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执行。第十七条 公司所得收益包括担保费收入、各项存款、国库券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
24、。第十八条 担保公司编制财务收支预、决算和财务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30 天向董事会报告。财务收支预算执行结果由监事负责检查,并上报董事会。第六章第十九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第二十条 本细则经本公司股东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修改权属于浙江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公司担保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维护银行、担保公司、受保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担保业务积极稳妥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按照审保分离,分级审批原则。担保业务人
25、员按照调查、审查审批职能设置岗位,并分责任建立不用岗位横向纵向制约机制、实现规范操作和程序化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担保和承兑业务担保等。第二章 担保申请和受理第四条 担保申请。借款人与贷款金融机构有贷款意向,并执有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向本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并带营业执照(复印件) 、身份证、近期财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第五条 担保申请受理。公司调查员接到借款人担保申请后,对借款担保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初步调查。根据初步调查,对照公司规定决定是否同意受理。对同意受理的,由业务员对借款人所提供资料情况进行实地详细调查;对不同意受理的,进行登记、并阐明不用意受理原因,便于今后查阅。
26、第三章 担保调查第六条 业务员根据借款人所提供的有关资料、采用多方位的调查方法,即使对贷款的合法合规性、安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认定,核实抵押物、质物、反担保人的情况;认定借款人的资信等级、信用程度;测定担保风险度。第六条 调查方法。1、 全面综合调查。就是对所有调查对象和所有情况进行调查。目的是为了全面了解掌握调查对象情况。特别是市场行情、产业结构、政策风险、行业风险等。要求对每个担保企业、个人进行信用、经营能力、还贷能力、借款用途及反担保物质、保证人等情况作全面详细的调查,并进行分析评价。初步提出是否符合借款(被担保条件) ,确定可担保额度。2、 重点调查。是全部调查对象中选择
27、部分重点进行调查,是一种了解基本情况和非全面性的调查。通过可以反映被调查总体的基本情况,为担保审批提供依据。3、 抽样调查。是根据调查需要随机原则,从全部调查的对象中,选择有代表性的某些对象,进行抽查,据以分析、研究。适用于经理对业务员工作的检验。第八条 调查内容1、 借款人、保证人的主体资格。自然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企业是否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足够的资产、是否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否经工商批准执照,有效期内是否按期办理年检手续,是否发生了内容、名称变更、或被吊销、注销、声明作废等情况。保证人是否具备担保法所规定担保资格。2、 借款人、反担保人印章及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
28、托人签章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授权委托书所载的代理事项、权限、期限认定授权委托人是否具备签署有关法律文件的资格、条件。3、 以抵押物担保的合法性。根据担保法摸清反担保的抵押物是否符合规定,可以抵押或质押。对抵押人、出质人提供的抵押物、质物的权属证明是否真实、有效、合法。财务的共有人是否同意反担保。4、 调查借款用途是否属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有否用于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产品、项目和投机性等所禁项目;调查认定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是否已取得环保、电力部门的许可证;进出口业务是否有政府有关部门的批文;特殊行业是否有有关部门发的生产、经营等许可证;同时调查借款用途、购销合同的真实性。5、 调查借款的第
29、一还款来源和反担保人、抵押、质押变现的第二还款来源情况。第一还款来源主要调查消费贷款人是否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分析借款人经营产品(项目)是否按时收回;经营是否有效益。计算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金周转率、总资产报酬率、净现金流量等指标;结合分析经营者应收款、产成品占用情况;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效益的真实情况。第二还款来源主要调查第三方担保人反担保人的代偿能力;以抵押、质押物作反担保的查抵押物、质物的实际价值和变现能力。6、 调查借款人、担保人信用度,重点调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否担任过破产、关停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否有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 5 年;是否担任因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
30、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否有较大数额的债务未清偿;是否有其他形式的逃废债行为和其他个人嫖赌的不良行为。调查结束用国整理汇总,形成书面记录或书面调查报告,提交、审查并审批。第四章 担保审查、审批第九条 拿到调查的有关资料后,进行重点审查和核准。1、 审查有关资料的真实完整性和合法合规性、合理准确性。2、 复测借款人、担保人资产负债率、资金周转率等及企业资信等级、抵质物充足率和该笔担保业务的风险度。3、 依据申请担保人资信情况、担保贷款金额和风险大小以及反担保种类、贷款期限等情况实行分级审批。审批内容主要是:一是合法性,评价借款人借款用途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金融政策、担保条件。二是合规性,全面审核调
31、查报告和有关资料,评价其内容是否公平公正、全面深入、真实准确。三是安全性,综合判断借款项目和贷款偿还风险程度。最终确定保与不保。第五章 签定合同第十条 合同种类:贷款担保业务涉及合同只要有借款合同、 保证合同 、 抵押反担保合同等。第十一条 合同签定程序:当事人与相关当事人必须到现场共同签定。与金融部门签担暴合同先签定反担保合同;抵押反担保合同签定后,须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自然人信用反担保的需出具工作单位有关,公司类信用担保需有董事会同意担保意见书。然后与金融机构签定担保合同。第十二条 合同订立(一) 、抵押反担保合同的订立1、抵押反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有:(1)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
32、(2)被担保贷款金额、期限以及抵押担保范围;(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等;(4)抵押物所有者权属或使用权属证明文件及其保管;(5)抵押物保险;(6)抵押物处分;(7)违约责任;(8)抵押人、抵押权人的签章;2、订立抵押反担保合同的要点:(1)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填写,合同内容必须齐全,发生文字修改必须经盖章确认。(2)抵押人必须是依法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合法经营管理权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3)应认真审查抵押物权属证明及其相关文件。以共有财产为抵押物的,应有共有人当场签章;抵押物属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营合作企业或承包企业所有的,应有该董事会或发包人审议批准
33、文件。(4)应要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财产保险,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担保机构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5)抵押权设定后,所有能够证明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原件)及抵押物的保险单证(正本)等均由担保机构归档保管。(6) 抵押反担保合同中的当事人、借款额度、借款时间及期限必须与保证合同一致;各种合同间起关联作用的合同编号、合同名称必须准确、要素齐全。(二) 、信用反担保合同的订立1、信用反担保合用的主要内容:(1)保证人、担保机构的名称;(2)被担保的贷款金额、期限及保证担保的范围;(3)保证方式;(4)违约责任;(5)保证人、担保机构签章。2、订立信用保证反担保合同要点 (1)保证人必须具备
34、担保法规定的法律主题资格。(2)担保够应认真审查法人保证人的工商登记及年检手续办理情况,审核其资信状况。(3)自然人保证人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时,其财产共有有人需出具书面证明,并办理签章手续。第六章 收费及放贷第十三条 公司在开展担保业务过程中,向受保人收取一定的担保费用。第十四条 贷款发放。担保业务员在办妥信用担保反担保和抵押担保(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设定;签订好担保合同、收取担保费后,出具公司担保业务凭证,通知银行发放贷款。第七章 保后跟踪检查第十五条 业务员负责对借款人的贷款使用、经营情况在贷后二十天内进行跟踪检查。检查内容:1、借款人是否按照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是否存在挤
35、占挪用行为。2、借款人的经营环境及经营策略是否发生变化;生产销售及贷款回笼是否正常。3、抵押物、质物的保管情况。4、属抵质押反担保的,即使依法处理抵质物,收回代偿资金。5、依法诉讼,请求扣收债务人资产以弥补代偿损失。第八章 档案管理第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完整担保资料,进行规范的档案管理。其主要内容有:(一) 、常规档案资料:1、借款人、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年检证明)复印件等资格证明、公司章程、授权委托书。2、财务报表、验资报告、资信等级证书。3、担保申请书、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极其相关资料,如抵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保险单、承诺书等资料。4、贷款发放通知书、到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和以法
36、诉讼资料。5、各种调查报告、检查记录等资料。6、担保业务台账、业务统计报表、月报表等。7、其他有关资料。(二) 、整理、装订与保管企业单位档案分户立卷,自然人分片或分时间立卷,每年进行一次整理,分类别装订成册,由业务人员专门保管。业务员工作调动,对所保管档案列出清单办理移交手续,并由有关人员监交。第九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长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制定,并负责解释。反 担 保 管 理 办 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正确运用反担保手段防范和控制风险,规范反担保行为,加强 反担保管理,根据担保法 、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反担保,是指担保公司为被担保人向有关金
37、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提供担保后,要求被担保人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以保障担保公司权利实现的法律行为。第三条 办理反担保应当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保证反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向担保公司申请担保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在金融机构申请流动资金短期贷款、办理银行乘兑汇票等业务时,应办理反担保手续的需按本办法执行。第二章 反担保方式的选择第五条 反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和质押,这些反担保格式可以单独运用,也可以结合使用。第六条 同一反担保方式的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资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一笔反担保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担保公司一般不主动划分各保证人的保证份
38、额,如果各保证人要求划分份额的,各方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一笔反担保有两个以上抵押人或出资人的,担保公司一般不主动划分他们所担保的份额,如果抵押人或出资人要求划分其担保的份额的,各方可以在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约定。第七条 担保公司认为使用一种不足以防范和分散风险的应当选择两种以上的反担保方式第三章 反担保的审查第八条 担保公司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反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反担保的合法性主要指反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反担保的有效性主要指在合法性的前提下反担保的各项手续必须完备;反担保的可靠性主要指所设定的反担保确有代偿能力并与易于变现。第九条 担保公司对保证
39、反担保应当审查如下事项:一、 保证人是否有合法的保证人资格;二、 保证人的出资状况、财产权属和代偿能力;三、 替他需要审查的事项。第十条 担保公司对质押反担保应当审查如下事项:一、 抵押物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允许质押的财产;二、 抵押物的权属;三、 抵押物的价值及其变现的可行性;四、 抵押物是否有其他抵押权设立在先;五、 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第十一条 担保公司对质押物应当审查如下事项:一、 质物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允许质押的财产;二、 质押权利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允许质押的权利;三、 质物的权属;四、 质押权利的权属;五、 物质的价值及其变现的可行性;六、 质押权利价值及其变现的可行性;七、其他需要
40、审查的事项。第十二条 担保公司审查反担保应当遵循下列要求:一、 保证人为法人分支机构的,应当要求出具法人授权书;二、 以集体企业财产权属抵押的,应当要求抵押人出具该企业职代会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三、 以外商投资企业、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财产抵押的,应当要求抵押人出具该企业董事会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四、 以共同有财产抵押的,应当要求抵押人出具该财产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五、 以在建工程财产抵押的,应当要求抵押人出具建设工程规范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证、建设许可证、开工证明、土地使用证明等有关文件;六、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要求抵押人出具土管部门批准设立抵押的证明,并同
41、时提供对担保公司担保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七、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房屋抵押的,应当要求抵押人出具该房产权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抵押的权属证明;八、 以动产抵押的,应当要求出资人出具该动产商品发票等有关证明材料,以证明资物的权属。第四章 反担保合同的订立第十三条 担保公司经过审查确认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并经有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与被担保人订立反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应与主合同之前订立,或与主合同同时订立。第十四条 订立反担保合同可以采取下列形式:一、 担保公司与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单独订立书面担保合同;二、 保证人向担保公司出具承担连带责任的保函;第十五条 担保公司可以就单笔
42、反担保订立反担保合同,也可以与被担保人协议在最高保额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签订的担保合同订立一个反担保合同。第十六条 被担保人的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承包、租赁 、股份制改造、联营(兼并) 、合资(合作) 、分立等,被担保人应当提前通知担保人并协商确认反担保措施,或另行提供反担保等其他保全措施,以保证担保人不受损害。第十七条 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订立反担保抵押合同时,应当与抵押人商定抵押物的价值,也可以聘请有关的专门机构评估抵押物的价值。第十八条 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订立质押合同时,应与出资人商定资物或权利的价值,也可聘请有关专门记过进行价值评估。第十九条 反担保抵押或质押合同签订后,担保公司应在被担保人与贷款人签订的主合同履行之前依法向有关的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资物或质押权利登记。第五章 反担保的监管第二十条 贷款人与被担保人主合同履行期间,担保人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