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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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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注征地拆迁维权 来硕律师为您服务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 010-64252899;13601297308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中山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 年 9 月 21 日中山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为深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多方式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规范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需留用地的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村

2、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 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需的留用地(简称留用地),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工业用地或商业用地。第二条 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选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在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位于生态控制红线以外、50 米等高线以下、25 度坡以下。(二)由镇政府(区管委会、区办事处)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协商后

3、,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三)鼓励利用批而未供等存量建设用地作为留用地。专注征地拆迁维权 来硕律师为您服务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 010-64252899;13601297308第三条 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不包含征收后用于安置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面积)的 10%至 15%安排,包含道路、绿化等公共配套用地面积。不得安排城镇住宅用地作为留用地。作商业用途的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 10%安排;作工业用途的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 15%安排。第四条 留用地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原则上保留集体土地性质;留用地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以及涉及占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的,依法

4、征收为国有土地,并可由市人民政府无偿返拨给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视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以无偿返拨方式取得的留用地土地使用权可转让给第三方,转让前按程序办理补办出让用地手续,不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第五条 留用地必须严格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功能开发建设。安排为商业用途的留用地容积率确定为不超过 1.5,其他规划建设指标依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安排为工业用途的留用地规划指标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国有出让、国有划拨手续的留用地,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规划指标进行开发建设。确需调整容积率等规划指标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补缴地价款(按规定无需补

5、缴地价款的除外)。第六条 鼓励对农村集体留用地采用折算货币方式予以补偿。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采取折算货币方式补偿,不安排实物留用地:(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折算货币补偿而放弃留用地安置的;(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土地范围内,没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可供选址安排作为留用地的;(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留用地选址方案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市、乡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安排,在与镇政府(区管委会、区办事处)充分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四)留用地安置面积小于 5 亩的。第七条 已完善用地手续的集体土地性质留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该留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由农村集体

6、作留用地使用的,不再就该地块的征收安排留用地或折算货币补偿。第八条 除依法必须由国务院审批的单独选址项目外,留用地应在申请城市分批次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时一并上报审批;留用地通过折算货币补偿的,补偿款应在完善土地专注征地拆迁维权 来硕律师为您服务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 010-64252899;13601297308征收手续前兑现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折算货币补偿的标准应不低于留用地所在地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最低标准。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应优先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益公建基础设施建设、购置物业发展生产及为集体组织成员购买社会保险等,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产生活提供保障。允许以实物留用和折算货币两种补偿方式混

7、合安置留用地。鼓励以协商折算货币补偿方式解决历史遗留的征地留用地问题。第九条 留用地应当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进行登记,不得以个人名义登记,严禁将留用地分配到本村村民。擅自将留用地分配给本村村民,擅自转让、出租和抵押留用地使用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该留用地权属变更等登记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力自行开发建设留用地的,可由市政府收储后统筹开发利用,并按照中山市存量建设用地收储实施方案相关规定给予补偿。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采用折算货币补偿方式落实留用地,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留用地使用权,或拟将留用地交市政府收储后统筹开发利用的,须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 2/3 以上成员或者 2/3 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方案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 15 日,并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本办法颁布之前已签订征地前期协商协议、已获批准立项需要分期实施建设的项目或纳入市储备计划的项目,涉及征收土地安置留用地的,由征地单位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协商解决。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明确事宜,按照相关土地管理法规执行。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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