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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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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注征地拆迁维权 来硕律师为您服务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 010-64252899;13601297308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湛江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湛江市人民政府2015 年 1 月 25 日湛江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征收农村集体留用地管理,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促进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

2、41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需留用地(以下简称留用地),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所需安排留用地的,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留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原则上集中安排在城镇规划区或工业功能区内。留用地批准权限由市、县(市)政府批准。专注征地拆迁维权 来硕律师为您服务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 010-64252899;13601297308(一)市区的留用地安置由被征地单

3、位向所在区政府(管委会)申请,区政府对申请留用地单位的历年实际征地面积、已安置留用地面积等数据进行核实,并根据辖区产业分类、功能分区确定选址后报市政府审批。(二)县(市)的留用地安置由被征地单位向镇(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镇政府对申请留用地单位的历年实际征地面积、已安置留用地面积等数据进行核实,并根据辖区产业分类、功能分区确定留用地选址上报县(市)政府批准。第五条市区征地留用地安置的时间节点与安置比例。(一)1993 年 7 月 1 日(广东省征地管理规定(粤府199394 号)施行)至 2009 年 6 月 18 日期间的征地项目。征地报批时,市、区政府或市国土部门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

4、织下达过批准文件或作出具体书面承诺、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安排留用地(预留地)的,留用地面积按原批准文件执行;被征地村庄在该期间未安排过留用地或已安排留用地未达到实际征地面积 10%的,被征地村庄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留用地安置,由辖区政府核实申请村庄在该期间的实际征地面积,视被征地农民集体的具体情况,报市政府批准后可按合法征地面积的 10%计算留用地,但须扣除已安排该村庄的征地留用地。(二)2009 年 6 月 19 日(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 号)施行)之后办理建设用地报批的市区征地项目,留用地比例及面积按当时市政府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的具体书面承诺

5、或市国土资源局报批材料显示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准。(三)在统(预)征土地时已统一安排过留用地的,在完善原统(预)征土地范围内的征收报批手续时,不再重新安排留用地。本条第(一)项的留用地称为历史留用地。申请办理历史留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手续报批时,应当提供市政府批准文件或原批准的留用地安置文件。第六条申请历史留用地村庄因留用地选址方案或规划用途与区政府协商后不能达专注征地拆迁维权 来硕律师为您服务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 010-64252899;13601297308成一致的,不再安排留用地,也不折算货币补偿。同时,申请历史留用地村庄没有土地安排留用地或有土地安排留用地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再安排留

6、用地,也不折算货币补偿。第七条市区留用地报批税费承担主体。(一)1993 年 7 月 1 日至 2009 年 6 月 18 日期间的征地留用地,办理转为建设用地或征收土地手续的费用,征地发生时的市、区政府或市国土部门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下达的批准文件或作出具体书面承诺、签订相关协议文件明确缴交税费主体的,按原批准文件执行。(二)2009 年 6 月 19 日之后办理建设用地报批的征地项目,办理留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或征收土地手续的费用,纳入征地成本,由用地单位承担。第八条各县(市)政府可参照第五条、六条、七条的规定执行,或自行制订本辖区 2009 年 6 月 18 日之前的征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办

7、法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2009 年 6 月 19 日之后办理建设用地的征地报批,留用地比例和面积按征地报批时的县(市)政府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的具体书面承诺或县(市)国土资源局报批材料显示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准。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集体所有性质的留用地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的,不再安排留用地,也不折算货币补偿。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所需费用由农村集体自行解决,完善征收手续后,市、县(市)政府可以划拨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第十条 2009 年 6 月 19 日之后,市、县(市)政府在上报征地报批时已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具体书面承诺安排留用地的,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安排留用地,

8、采取折算货币方式补偿:(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折算货币补偿而放弃留用地安置的。专注征地拆迁维权 来硕律师为您服务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 010-64252899;13601297308(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土地范围内,没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可供选址安排作为留用地的。(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留用地选址方案不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市、乡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安排,与县级以上政府充分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四)有特殊要求的军事、能源、交通等单独选址项目,如跨越两个以上县(市、区)的高速公路、国(省)道公路、铁路等项目。第十一条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的,根据广

9、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确定的地区类别,按不低于以下标准执行:(一)四类地区类别:赤坎区,霞山区,湛江开发区(旧区)按 24 万元/亩计算。(二)五类地区类别:坡头区南调街道、麻斜街道,麻章区麻章镇,廉江市城南街道、城北街道、罗州街道按 20 万元/亩计算。(三)六类地区类别:坡头区坡头镇、龙头镇、官渡镇,麻章区太平镇、湖光镇,廉江市安铺镇、石岭镇、青平镇,雷州市雷城街道、新城街道、西湖街道,吴川市梅菉街道、塘尾街道、大山江街道、博铺街道、海滨街道按 18 万元/亩计算。(四)七类地区类别:坡头区乾塘镇、南三镇,湛江开发区东简镇、东山镇、硇州镇、民安镇,吴川市黄坡镇、吴阳镇、塘缀镇,雷州市客路镇、

10、龙门镇、乌石镇、附城镇、白沙镇,廉江市石城镇、河唇镇、吉水镇、良垌镇、横山镇、新民镇、塘蓬镇、雅塘镇、营仔镇、石角镇、车板镇、高桥镇、石颈镇、长山镇、和寮镇,遂溪县遂城镇,徐闻县徐城街道按 16 万元/亩计算。专注征地拆迁维权 来硕律师为您服务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 010-64252899;13601297308(五)八类地区类别:雷州市英利镇、调风镇、纪家镇、企水镇、南兴镇、沈塘镇、东里镇、雷高镇、北和镇、唐家镇、杨家镇、松竹镇、覃斗镇,吴川市覃巴镇、长岐镇、振文镇、兰石镇、王村港镇、浅水镇、樟铺镇,遂溪县城月镇、北坡镇、黄略镇,徐闻县南山镇、城北乡、迈陈镇、曲界镇按 13 万元/亩计算。(六

11、)九类地区类别:遂溪县草潭镇、洋青镇、岭北镇、界炮镇、杨柑镇、乌塘镇、江洪镇、建新镇、港门镇、河头镇、乐民镇,徐闻县下桥镇、海安镇、前山镇、西连镇、龙塘镇、下洋镇、锦和镇、和安镇、新寮镇、角尾乡按 10 万元/亩计算。第十二条留用地采取折算货币补偿的,建设用地报批时应附以下资料:(一)县级以上政府出具的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说明。应包括留用地采取货币折算的原因、折算方法及标准、经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充分协商等内容。(二)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同意留用地采用折算货币补偿的证明。须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居)民会议 2/3 以上成员或者 2/3 以上村(居)民代表同意。(三)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出

12、具的同意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及补偿标准的证明以及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征地预存款包含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说明及相应的预存款入账凭证。(四)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还应将留用地和折算货币补偿的情况,在用地报批材料书面请示及征收土地方案中予以说明。第十三条国家、省重点工程项目征收土地时,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在项目预审阶段将留用地纳入用地规模一并预审,用地指标报省统筹安排解决。城市分批次征地及省级以下单独选址项目征地所需留用地的用地指标,由市统筹安排解决。第十四条留用地与征地一并报批的,应当附上留用地安置方案,列明留用地选址位置、面积和拟安排用途等内容。专注征地拆迁维权 来硕律师为

13、您服务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 010-64252899;13601297308留用地单独报批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专门作出书面说明,包括需安排留用地所对应的用地批次或项目,原用地批次或项目征地面积、征地时间、留用地比例、留用地指标安排、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留用地选址方案的意见、是否经充分协商等情况,并附上当时市、县(市)政府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的具体书面承诺文件或相关协议文件。第十五条对在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时难以一并解决留用地的,实行留用地指标管理。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建立留用地指标管理台帐,以被征地村(居)民小组为单位,对留用地的用地指标核定、使用、调剂、注销等实

14、行动态管理。第十六条已分配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留用地指标不得转让,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在征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前提下,可协商由政府购回该留用地指标。留用地指标购回价格参照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用于核定留用地指标的原征地项目不获批准的,该留用地指标自动失效。第十七条留用地应当依法转为建设用地。城市规划区外的留用地原则上保留集体土地性质;在城市规划区内的留用地建议办理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手续。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各县(市)以上政府可以划拨方式供地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全资(独资)公司),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第十八条集体性质的留用地根据城乡规划,可作为工业用地、公

15、共设施用地,也可作为商业服务业用地,但不得用作商品房开发。属国有性质的留用地根据城乡规划确定用途,并严格按照城乡规划要求实施建设。第十九条留用地应当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进行登记,不得以个人名义登记。严禁将留用地分配到个人。第二十条集体性质留用地经土地登记后,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居)民会专注征地拆迁维权 来硕律师为您服务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 010-64252899;13601297308议 2/3 以上成员或者 2/3 以上村(居)民代表的同意,可依法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集体留用地使用权,流转方案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 15 日,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按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

16、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办理。第二十一条留用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完成批后实施征地工作及缴清相关税费,落实规划设计要点、根据规划用途划拨给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时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自行开发,也可以采取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出资与他人合作、联营或政府收储等方式处置。(一)自行开发: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使用留用地的,以划拨方式将留用地登记到集体经济组织名下进行开发建设。如作为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须向市、县(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按民主议事程序,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居)

17、民会议 2/3 以上成员或者 2/3 以上村(居)民代表的同意,留用地可协议出让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的全资或独资公司。(二)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出资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用于经营性项目和工业用地的,须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居)民会议 2/3 以上成员或者 2/3以上村(居)民代表的同意,流转方案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 15 日,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通过市、县土地交易中心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三)采用政府收储方式处置留用地的,须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居)民会议 2/3 以上成员或者 2/3 以上村(居)民代表的同意,由收储双方商定收购等具体事宜

18、,按政府储备土地出让的规定办理。所得收益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余额全部返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第二十二条留用地土地用途属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工业用地除外)的国有性质留用地,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处置时,须保留允许建设经营性用途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 20%以上物业用于经营,且不得抵押、转让,以保障集体经济组织专注征地拆迁维权 来硕律师为您服务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 010-64252899;13601297308的长期收益。保留物业直接确权给集体经济组织,具体面积和集体经济组织名称须在土地公开交易或自行开发建设前确定。第二十三条划拨留用地办理出让手续所缴交的土地出让金,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和税费后,经市、县(市)政府批准,余额全部作为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重点安排用于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保障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第二十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征地,按照国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 2015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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