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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茂名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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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注征地拆迁维权 来硕律师为您服务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 010-64252899;13601297308关于印发茂名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茂名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十届五十八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二 一二年四月五日茂名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多方式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规范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需留用地的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

2、0941 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需的留用地(以下称“留用地”),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留用地的使用权及其收益全部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第三条 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的 10%至 15%安排土地(不含公用建设用地的可按 10%,含公用建设用地的可按 15%,由被征地村集体自由选择)。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安排留用地,采取折算货币方式补偿: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折算货币补偿而放弃留用地安置的。 被征

3、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土地范围内,没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可供选址安排作为留用地的。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留用地选址方案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市、乡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安排,在与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充分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 其他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安排解决留用地的。凡不安排留用地的,可按不高于实际征收土地面积 15%的土地面积折算货币补偿。专注征地拆迁维权 来硕律师为您服务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 010-64252899;13601297308已经是集体所有性质的留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该留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而使用的,可给予办理有关手续,但不再安排留用地,也不折算

4、货币补偿。第四条 留用地选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 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协商确定。 根据产业分类分别向规划功能区、城镇社区集中。第五条 留 用 地 折 算 货 币 补 偿 的 , 其 标 准 参 照 基 准 地 价 评 估 确 定 , 并 不 得 低 于 该 留 用地 办 理 转 为 建 设 用 地 需 要 的 所 有 费 用 总 和 。折算成货币补偿的,应当将不安排留用地和折算货币补偿的情况在用地报批材料及征收土地方案中予以说明,货币补偿款项应当与实际征收土地的征地补偿费用一起兑现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第六条 留用地应当依法转

5、为建设用地。留用地原则上保留集体土地性质;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留用地可征收为国有土地。留用地办理转为建设用地或征收土地手续的费用,纳入征地成本,由用地单位承担。其中,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各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可以无偿办理划拨手续、确权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安排的留用地不纳入征地的土地、安置和青苗补偿范围。第七条 留用地应当在项目预审阶段纳入用地范围,在申请城市分批次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时一并上报审批,在征收集体土地时安排解决。因留用地选址等实际条件限制确实难以一并报批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上报用地申请时应当附上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的具体

6、书面承诺,以及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该承诺的书面意见,并在批准用地后 6 个月内为其依法办理留用地的用地报批手续;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不同征地项目的留用地累计合并安排,或者属于公益性或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留用地的,可延长办理期限,但最迟不得超过两年,并在书面承诺中加以明确。留用地与征地一并报批的,应当附上留用地安置方案,列明留用地选址位置、面积和拟安排用途等内容。同时须在报批件中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注出来。留用地单独报批的,各县(市、区)以上国土资源局应当专门作出书面说明,包括需安排留用地所对应的用地批次或项目,原用地批次或项目征地面积、征地时间、留用地比例、留用地指标安

7、排、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留用地选址方案的意见、是否经充分协专注征地拆迁维权 来硕律师为您服务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 010-64252899;13601297308商等情况,并附上当时各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的具体书面承诺文件或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相关协议文件。第八条 城市分批次报批及县级以上工程项目涉及留用地的用地指标由各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安排解决。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因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需要安排留用地的,用地指标由省、市统筹安排解决。对在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时难以一并安排解决留用地的,对留用地实施指标管理。被征

8、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不同征地项目安排的留用地指标累计合并使用,报批用地时使用当年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已分配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留用地指标不得转让;各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在征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协商购回该留用地指标。用于核定留用地指标的原征地项目不获批准的,该留用地指标自动失效。第九条 留用地应当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进行登记,不得以个人名义登记。严禁将留用地分配到本村村民。第十条 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国有留用地使用权或出让、转让、出租、抵押集体留用地使用权,须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 2/3 以上成员或者 2/3 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流转方案应在

9、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 15 日。留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或作价入股、出资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用于经营性项目和工业用地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通过土地交易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但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独)资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使用留用地的除外。第十一条 留用地安置不影响征地补偿,不得因实施留用地安置降低征地补偿标准。第十二条 违反规定擅自转让留用地指标的,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使用该留用地用地指标审批手续。违反规定擅自将留用地分配给本村村民,擅自转让、出租和抵押留用地使用权的,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该留用地权属变更等登记手续

10、。违 反 规 定 , 留 用 地 使 用 权 不 实 行 公 开 交 易 的 , 县 级 以 上 土 地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不 得 为 其办 理 产 权 变 更 登 记 或 者 他 项 权 利 登 记 手 续 。专注征地拆迁维权 来硕律师为您服务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 010-64252899;13601297308第十三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征地,按照国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各地区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市、区)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留用地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9 年 6 月实施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之前的项目征地,与政府(或国土部门)有书面约定或签有协议明确安排留用地而未落实的,可按当时的政策要求和明确的面积、规划位置落实留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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