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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学校卫生应急工作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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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漳州市学校卫生应急工作手册漳州市教育局编印二一五年三月2目 录一、国家和省有关学校卫生工作法 规二、漳州市卫生应急工作手册(摘 录)三、漳州市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预案四、 学校及托幼机构常见传染病及 预防知识简介3前 言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学校卫生管理工作,增强学校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我们将国家和省颁发的学校卫生工作有关法规、 漳州市卫生应急工作手册中与学校相关的内容、以及市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汇编成漳州市学校卫生工作应急手册,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在校园卫生管理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中参照使用。如本手册中内容与国家、省、市新

2、颁发法规相关内容不一致的,按新颁发法规要求执行。4一、国 家 和 省 有 关 学 校 卫 生 工 作 法规5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1990 年 4 月 25 日国务院批准,1990 年 6 月 4 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10 号、卫生部令第 1 号发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卫 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 疗。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

3、校卫生工作的行政6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学校卫生工作要求第五条 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 习时间。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六小时,中学不超过八小时,大学不超 过十小时。学校或者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学生学 习负担。第六条 学校教学建筑、 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 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 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第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

4、应 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学 校 应 当 为 学 生 提 供 充 足 的 符 合 卫 生 标 准 的 饮 用 水 。7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卫生制度,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宿舍卫生的管理。第九条 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办好学生膳食,加 强营养指导。第十条 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 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不

5、得 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 学校、技工学校 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学校 应当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卫生防护。8第十二条 学 校 在 安 排 体 育 课 以 及 劳 动 等 体 力 活 动时 ,应 当 注 意 女 学 生 的 生 理 特 点 ,给 予 必 要 的 照 顾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普通中小学必须开设健康教育课,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 学校应当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者讲座。学校应当开展学生健康咨询活动。第十四条 学校应

6、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据条件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学校对体格检查中发现学生有器质性疾病的, 应当配合学生家长做好转诊治疗。学校对残疾、体弱学生, 应当加强医学照顾和心理卫生工作。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事故的医疗用品。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积极做好近视眼、弱 视、沙眼、龋齿、寄生虫、营养不良、贫血、脊柱弯曲、神 经衰弱9等学生常见疾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做好急、慢性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同时做好地方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校卫生工作管理第十八条 各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7、 门 应 当 把 学 校 卫 生 工 作纳 入 学 校 工 作 计 划 ,作 为 考 评 学 校 工 作 的 一 项 内 容 。第十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 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规模较大的普通中小学,可以 设立卫生管理机构,管理学校的卫生工作。第二十条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设 校 医 院 或 者 卫 生 科 。校医 院 应 当 设 保 健 科 (室 ),负 责 师 生 的 卫 生 保 健 工 作 。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 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六百比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学生人数不足六百人的学校,可以配 备专

8、职或者10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第二十一条 经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成立区域性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 区域性的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的主要任务是:(一)调查研究本地区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状况;(二)开展中小学生常见疾病的预防与矫治;(三)开展中小学卫生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第二十二条 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考核、评定,按照卫生、教育行政部 门制定的考核标准和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学校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 卫生保健津贴。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培养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工作列入招生计划,并通过各种教育形式 为 学 校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和 保

9、健 教 师 提 供 进 修 机 会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学校卫生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11第二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单位和专业防治机构对学生进行健康检查、传染病防治和常见病矫治,接受转诊治疗。第二十六条 各级卫生防疫站,对学校卫生工作承担下列任务:(一)实施学校卫生监测,掌握本地区学生生 长发育和健康状况,掌握学生常见病、 传染病、地方病 动态;(二)制定学生常见病、传 染病、地方病的防治 计划;(三)对本地区学校卫生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四)开展学校卫生服务。第二十七条 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第四章 学校卫

10、生工作监督第二十八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 选址、设计实行12卫生监督;(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 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 娱乐器具、保健用品 实行卫生监督。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对前款所列第(一)、(二)项职责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第二十九条 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的机构设立学校卫生监督员,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学校卫生监督员证书。学校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交付的学校

11、卫生监督任务。第三十条 学校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出示证件。学校卫生监督员在进行卫生监督时,有 权查阅与卫生监督有关的资料,搜集与卫生监督有关的情况,13被监督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配合。学校卫生监督员对所掌握的资料、情况负有保密责任。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一条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 扩建校舍的,由 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改建。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 门对直接

12、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 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 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 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 进。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 规定的,由14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 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

13、 当事人对没收、罚款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罚款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 学校卫生监 督办法、学校 卫生标准15由卫生部会同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第三十九条 贫困县不能全部适用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七条规定的,可以由所在省、自治区的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变通的规定。 变通的规定,应当报送国家教育委员会、 卫生部备案。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负责解释

14、。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卫生部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六日颁布的中、小学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和一九八零年八月二十六日颁布的高等学校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同时废止。16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卫生部卫监督发2012 62 号发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 规 范 学 校 卫 生 监 督 工 作 ,保 障 学 生 身心 健 康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及卫生监督工作职责,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卫生监督是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对辖区内学

15、校的卫生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督促改 进,并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卫生行政执法活动。工作经费纳 入公共卫生预算管理。17本规范所指的学校是指依法批准设立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第三条 县 级 以 上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实 施 学 校 卫 生 监督 指 导 工 作 ,各 级 卫 生 监 督 机 构 在 同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领 导 下 承 担 学 校 卫 生 监 督 工 作 任 务 ,适 用 本 规 范。第二章 卫生监督职责第四条 学校卫生监督职责:(一)教学及生活环境的卫生监督;(二)传染病防控工作的卫生监督;(三)生活饮用水的卫生

16、监督;(四 )学 校 内 设 医 疗 机 构 和 保 健 室 的 卫 生 监 督 ;(五)学校内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六)配合相关部门对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情况的卫生监督;(七)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申请,开展学校校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选 址、设计及竣工验收的预防性卫生监督指导工作;18(八)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学校卫生监督任务。行使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职责时,应当根据各级各类学校卫生特点,突出中小学校教学环境、 传染病防控、饮用水卫生等监督工作重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认真落实本规范要求。第五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一)制订全省(区、市)学校卫生监督工作制度、规划和年

17、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根据学校卫生监督综合评价情况,突出重点,确定日常监督内容和监督覆盖率、监督频次;(二)组织实施全省(区、市)学校卫生监督工作及相关培训,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监督机构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督 查、稽 查和年度考核评估;(三)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学校卫生日常监督;19(四)负责全省(区、市)学校卫生监督信息管理及数据汇总、核实、分析及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并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五)组织协调、督办本省学校卫生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六)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的申请,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学校校舍新建、改建、 扩建项目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的预防性卫生审查工作;(七)组织协调涉及全省(区、

18、市)学校卫生监督相关工作,承担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学校卫生监督任务。第六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一)根 据 本 省 (区 、市 )学 校 卫 生 监 督 工 作 规 划和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结 合 实 际 ,制 订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学 校卫 生 监 督 工 作 计 划 ,明 确 重 点 监 督 内 容 并 组 织 落 实 ;组 织 开 展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学 校 卫 生 监 督 培 训 工 作 ;(二)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教学及生活环境、传染病防控、生活饮用水、内 设医疗机构20和保健室、公共场所等卫生监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

19、急处置工作落实情况的卫生监督;(三)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卫生监督档案,掌握辖区内学校的基本情况及学校卫生工作情况;(四)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卫生违法案件的查处;(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卫生工作监督信息的汇总、核实、分析及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并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六)设区的市对区(县)级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和年度考核 评估;(七)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申请,开展本行政区域学校校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的预防性卫生审查工作;(八)承担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学校卫生监督任务。21第七条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设立学校卫生监督科(处)室,承担学校卫生监

20、督的具体工作;县 级 卫 生 监 督 机 构 应 当 指 定 科 室 承 担 学 校卫 生 监 督 工 作 ,明 确 专 人 承 担 学 校 卫 生 监 督 工 作 。第八条 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制度,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 务中心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有关学校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定期开展学校卫生巡查,及时发现并报告问题及隐患;指导学校设立宣传栏,协助开展健康教育及相关培训。第三章 学校卫生监督内容和方法第九条 教学、生活环境卫生监督内容:(一)教室人均面积、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卫生质量情况;(二)黑板、课桌椅等教学设施的设置情况;(三)学生宿舍

21、、厕所等生活设施卫生情况。第十条 教学、生活环境卫生监督方法:22(一)测量教室人均面积;检查教室受噪声干扰情况,核实噪声符合卫生标 准情况;检查教室通风状况,测定教室内温度、二氧化碳浓度等, 查阅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核实 教室微小气候符合卫生标准情况;检查教室朝向、采光方向和照明设置, 测定教室采光系数、窗地比、后(侧)墙反射比、课桌面平均照度和灯桌距离,核实教室采光、照明符合卫生标准情况;(二)检查课桌椅配置及符合卫生标准情况;检查黑板表面,测量黑板尺寸、黑板下缘与讲台地面的垂直距离、黑板反射比,核实教室黑板符合卫生标准情况;(三)检查学生厕所、洗手设施和寄宿制学校洗漱、洗澡等设施条件是

22、否符合 卫生要求,了解学生宿舍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测量学生宿舍人均居住面积。第十一条 传染病防控工作的卫生监督内容:(一)传染病防控制度建立及措施落实情况;23(二 )学 校 依 法 履 行 传 染 病 疫 情 报 告 职 责 情 况 ;(三)发生传染病后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第十二条 传染病防控工作的卫生监督方法:(一)查阅学校传染病防控制度及应急预案等资料;(二)查阅传染病疫情信息登记报告制度和记录等资料;(三)查阅学生晨检记录、因病缺勤登记、病愈返校证明、疑似传染病病例及病因排查登记、学生健康体检和教师常规体检记录、新生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及补种记录、校内公共活动区域及物品定期清洗消毒记录

23、等资料;(四)对发生传染病病例的学校,查阅传染病病例登记及报告记录、被污染 场所消毒处理记录、使用的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等相关资料,核实学校传染病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第十三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内容:(一 )生 活 饮 用 水 管 理 制 度 建 立 及 措 施 落 实 情 况 ;24(二)生活饮用水水质情况;(三)学校内供水设施卫生许可、管理情况;(四)供、管水人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培训合格 证明” 情况;(五 )学 校 索 取 涉 水 产 品 有 效 卫 生 许 可 批 件 情 况 ;(六)学校内供水水源防护情况。第十四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方法:(一)查阅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24、及水污染应急预案;(二)查阅水质卫生检测资料,检查学校饮用水供应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现场水质检测或采样送检;(三)查阅供水设施卫生许可证,供、管水人 员“健康合格证明 ”和“ 卫生培训 合格证明”;(四)查阅供水设施设备清洗消毒记录;(五)查阅涉水产品的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六)检查学校内供水水源防护设施。25第十五条 学校内设医疗机构或保健室卫生监督内容:(一)医疗机构或保健室设置及学校卫生工作开展情况;(二)医疗机构持有效执业许可证、医护人员持有效执业资质证书情况;(三)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置情况。第十六条 学校内设医疗机构或保健室卫生监督方法:(一)检查医疗机构

25、、保健室设置及功能分区,查阅中小学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配置相关资料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保健教师接受学校卫生专业知识和急救知识技能培训记录以及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二)查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护人员执业资质证书,查阅开展学校 卫生工作资料;26(三)查阅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等制度,检查执行情况,核实疫情报告管理部门和专职疫情报告人员及依法履行疫情报告与管理职责的情况;检查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 贮存、处置等环节,并查阅相关记录 ;查阅消毒剂的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及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第十七条 学校内游泳场所的卫生监督内容:(一)持有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

26、考核情况;(二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落 实 及 卫 生 管 理 人 员 配 备 情 况 ;(三)游泳场所水质净化、消毒情况;(四)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应急工作情况。第十八条 学校内游泳场所卫生监督方法:(一)查阅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及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和 “卫生培训合格 证明” ;(二)查阅卫生管理制度,核实设立有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情况;27(三)查阅水质净化、消毒、检测记录 及近期水质检测报告,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现场检测或采样送检;(四)检查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卫生状况,查阅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和检查记录;(五)查阅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

27、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第十九条 学校预防性卫生监督内容: 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申请,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监督指 导并参与竣工验收。第二十条 学校预防性卫生监督方法:(一)查阅建设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二)查阅相关检测(评价)报告,核实建设项目符合卫生要求情况;(三)指定 2 名以上卫生监督员进行现场审查,核实学校选址;建筑总体布局;教学环境(教室采光、28照明、通风、采暖、黑板、课桌椅设置、噪声)、学生宿舍、厕所及校内游泳场所、公共浴室、医疗机构等符合相关卫生要求情况,以及核查建设单位提 交材 料 与 现 场 实 际 的 吻 合 情 况 ,并 出

28、 具 相 关 意 见。第四章 信息管理第二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学校卫生监督监测信息系统建设, 组 织 分 析 辖 区 学 校 卫 生监 督 监 测 信 息 ,为 制 定 学 校 卫 生 相 关 政 策 提 供 依 据 。第二十二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设置专(兼)职 人 员 负 责 辖 区 学 校 卫 生 监 督 信 息 采 集 、报 告 任务 ,通 过 全 国 卫 生 监 督 信 息 报 告 系 统 及 时 、准 确 上 报监 督 检 查 相 关 信 息 ,及 时 更 新 学 校 基 本 情 况 信 息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定期汇总分析学校卫生监督信息,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卫

29、生监督机构,并抄送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第五章 监督情况的处理29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学校卫生监督后,应当及时将检查 情况反馈被检查单位,针对问题及时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必要时通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督促学校落 实整改措施;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并将查处结果通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辖区内学校卫生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逐级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对 涉 嫌 犯 罪 的 ,及 时 移 交 当 地 公 安 机 关 或 司 法 机 关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所称保健室是指

30、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 卫生专业人员指导下开展学校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常 见病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学校卫生日常检查 等工作的学校内设卫生机构。30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卫生部 教育部卫办疾控发2010133 号发布)为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有效防范学校结核病疫情的传播流行,确保广大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范。本规范所指的学校包括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一、职责分工依据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属地管理、 联防联控的工作原则,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卫生、教育等部 门密切配合,共同监督和指导辖 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和学校做好结核病防控工作,形成各司其职、各 负其责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格局。(一)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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