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西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序号 晋煤培发2013645 号1 山西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 山西煤矿矿长、主要负责人和 A类安管 人员培训考核实施细则3 山西煤矿 B类安管人员培训考核 实施细则4 山西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 核实施细则5 山西煤矿其它从业人员培训考 核实施细则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培训,规范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 K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 号)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 号)、 安
2、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4 号) 、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2 号)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0 号)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的通知(晋政办函【2010】70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及 监 督 管 理 , 适 用 本 办 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培训是指以提高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知识、管理水平及生产技能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第四条 本办法以及配套实施细则所称煤矿企
3、业是指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地方煤矿主体企业,前述各单位所属的子分公司,各类煤矿。所称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下同)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其中:主要负责人是指对煤矿生产和安全负全面责任、有安全生产决策权的人员。具体指:煤矿企业的董事长、法人代表、总经理、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分为A、B 两类:A 类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具 体 指 : 煤 矿 企 业 分 管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4、 的 副 董 事长 、 副 总 经 理 ( 副 矿 长 ) 、 总 工 程 师 ( 或 技 术 负 责 人 ) 、 副 总 工 程 师 、 通风 区 队 长 ( 矿 长 助 理 ) 。B 类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具 体 指 : 煤 矿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人 及 管理 人 员 , 生 产 、 技 术 、 通 风 、 机 电 、 运 输 、 地 测 、 调 度 等 职 能 部 门 ( 含 煤矿 井 、 区 、 科 、 队 ) 负 责 人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是 指 直 接 从 事 煤 矿 特 种 作 业 的 从 业 人 员 。 具 体 指 : 井下电
5、气、井下爆破、安全监测监控、瓦斯检查、安全检查、提升机操作、采煤机(掘进机)操作、瓦斯抽采、防突、探放水等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具体指 : 除 主 要 负 责 人 、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 煤 矿 特 种作 业 人 员 以 外 的 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人员。第五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煤矿矿长除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外,还应当接受矿长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
6、方可上岗。煤矿各生产作业班组的班组长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班组长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任职。除班组长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其中,生产作业人员还应结合具体工作岗位接受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作业。井下新工人在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和上岗证后,须跟班实习满 4 个月以上,方可独立上岗作业。第六条 煤矿安全生产培训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省煤炭工业厅负责指导和管理全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负责全省煤矿矿长资格、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A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负责全
7、省煤矿企业 B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的审核发证工作。各市煤炭工业局负责指导和管理所监管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负责 B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的培训、考试工作;负责班组长的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负责市属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各县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所监管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负责所监管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指导和管理本集团公司及所属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负责 B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
8、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的培训、考试工作;负责班组长的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负责所属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培训、考核和发证管理工作。各类煤矿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组织日常安全培训。具体负责所属从业人员日常安全培训、考核的组织管理;负责所属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年度再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所属相关人员的岗前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第七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培训的责任主体,要把安全培训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健全落实以“一把手”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培训责任体系;要建立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制度,建设满足本企业(煤矿)安全生产培训需要的教育培训机构,配备专职管理
9、人员,完善师资队伍建设;要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经费,确保从业人员按规定接受与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第二章 从业人员准入条件第八条 煤矿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二)年满 18 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煤矿企业总经理、煤矿矿长以及除副董事长以外的 A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 ,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3 年及以上经历;煤矿矿
10、 长 还 须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技 术 、 管 理 岗 位2 年 及 以 上 的 工 作 经 历 。第 十 条 B 类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除 符 合 本 办 法 第 八 条 的 规 定 外 , 还 应 当具 备 煤 矿 相 关 专 业 中 专 (含技校、职高)及 以 上 学 历 , 具 有 煤 矿 安 全 生 产相 关 工 作 2 年 及 以 上 经 历 。第十一条 班组长和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 有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相 关 工 作 2 年 及 以 上 经 历 (防突工须具 有 煤 矿 安 全生 产 相 关 工 作 3 年 及 以 上 经
11、历 )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所述人员,以及煤矿特有工种,应结合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推进煤矿从业人员“人本安全、培训教育、素质提升”工程工作方案,提升专业学历,分阶段达到学历要求。第三章 安全培训第十三条 煤矿矿长资格、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以及班组长资格的培训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承担。煤矿矿长资格培训,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A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所属煤矿)和中央在晋煤矿企业(及其子分公司、所属煤矿)的 B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由具备二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上述以外的煤矿企业 B
12、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由具备三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培训、班组长的资格培训由具备三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第十四条 煤矿矿长资格、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以及班组长资格的培训,要严格执行国家局制定的培训大纲,使用规范的培训教材,按规定要求组织进行。除班组长以外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培训的培训大纲参照国家局制定的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 (试行)执行。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和日常安全培训的培训大纲由煤矿自行制定,并严格执行。第十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选用国家局组织编写或推荐的安全培训教材;鼓励煤矿
13、企业结合本企业实际编写实用的、有针对性的岗前培训和日常安全培训教材。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要求不得少于规定学时。第十七条 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要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做好安全生产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第十八条 从事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制度和培训档案,落实培训计划,严格按培训大纲组织教学。承担煤矿矿长资格、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以及班组长资格培训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授课教师必须持证上岗。第四章 考核发证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培训考核严格按“教考分离”原则组织实施
14、。第二十条 煤矿矿长资格、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班组长资格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培训的考核严格按国家局或省煤炭工业厅制定的考核标准和考核方式组织进行;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和日常安全培训的考核标准由煤矿自行制定,并严格执行。第二十一条 培训期满,按规定考核合格后,由考核发证单位发放相应的资格证书。第二十二条 考核发证单位应当自培训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考试,并公布考试成绩。考试时,应当派员进行现场监考,监考人员不得少于 2 人。考试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第二十三条 考核发证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管理制度,建立健
15、全培训、考核、发证档案,规范管理。第五章 证书管理第二十四条 资格证书为持证人任职或上岗的有效凭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无故扣留或占有持证人的资格证书。第二十五条 资格证书不得随意涂改,不得转借他人使用;证书丢失或损毁,应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补办手续。第二十六条 已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以及班组长,不需再持培训合格证书。第二十七条 持有“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或“A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且具备相关学历的,可在 B 类安全生产管理岗位任职。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类煤矿企业要完善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和监督
16、检查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持证上岗监督检查。各类煤矿企业要完善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做好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组织管理,严格持证上岗。第二十九条 各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须每年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集中检查活动。结合日常安全培训检查,全年检查培训机构数量要求达到总数的 100%;检查煤矿企业数量不少于总数的 20%。各类煤矿要安排专职部门,对所属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每季度检查不少于 1 次,必须覆盖所有从业人员,并建立检查台账。第三十条 有违反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17、296 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 446 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 号)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总局令第 44 号) 、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总局令 52 号)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0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处罚。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2010 年 9 月 2 日印发的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及配
18、套实施细则(晋煤培发【2010】952 号)同时废止。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矿长资格、煤矿主要负责人和 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煤矿矿长资格、煤矿主要负责人和 A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管理工作,依据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矿长资格、煤矿主要负责人和 A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核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安全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方可任职;A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资格培训,经考核合
19、格取得“A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方可任职;煤矿矿长除取得“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外,还应当接受矿长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煤矿矿长资格证书方可任职。煤矿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合并培训,同时考核发证。第四条 煤矿矿长资格、煤矿主要负责人和 A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组织实施。省煤炭工业厅负责全省煤矿矿长资格、煤矿主要负责人(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集团一级的主要负责人除外)和 A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的计划制定、办班审批;负责参训人员的资格审核;负责培训、考
20、试的组织管理和发证工作。市县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按监管关系负责所属人员培训报名的资格初审;负责资格证书的领取和具体发放工作。(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以及地方煤矿主体企业,其总公司、子分公司及所属煤矿相关人员的报名资格初审,按公司注册所在地,由市县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 准入条件第五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A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二)年满 18 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第
21、六条 煤矿企业总经理、煤矿矿长以及除副董事长以外的 A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 ,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3 年及以上经历;煤矿矿 长 还 须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技 术 、 管 理 岗 位 2年 及 以 上 的 工 作 经 历 。第三章 培训报名第七条 参训人员培训报名前需准备以下材料:1、填写报名资格审查表 ;2、任 职 煤 矿 企 业 的 煤 炭 生 产 许 可 证 或 采 矿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 在非 生 产 单 位 ( 无 采 矿 许 可 证 ) 任 职 的 , 需 提 供 企
22、 业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工作简历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加盖任职单位公章) ;5、有学历准入要求的,需提供相关学历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6、复训换证人员还需提供原资格证书原件;7、需审核学历的,还需提供学历核实材料。第八条 关于需审核学历人员及学历核实材料提供方式说明如下: 1、原资格证书中所载“文化程度”为“大专”及以上学历,且该证书为省煤炭工业厅颁发,学历层次未变化的,该学历不需再进行审核;2、所提供学历为 2010 年 4 月至 2011 年 2 月期间由省煤炭工业厅和省教育厅颁发的专业证书的,不需提供学历核实材料;3、除上述两款之外的,均需提供学
23、历核实材料。提供方式:省内自学考试学历证书,要求提供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出具的学历证明材料原件或“中 国 高 等 教 育 学 历 认 定 报 告 ”。 2001 年之后取得的学历,要求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 国 高 等 教 育 学 历 认 定 报 告 ”。 2001 年 之 前 取 得 的 学 历 , 如 不 能 提 供 “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 国 高 等 教 育 学 历 认 定 报 告 ”的 , 需提供毕业证原件、学 籍档 案 材 料 或 毕 业 院 校 出 具 的 证 明 材 料 原 件 。第 九 条 报 名 材 料 准 备 齐 全 后 , 参 训 人 员
24、 持 报 名 材 料 按 隶 属 关 系 到 市县 煤 炭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 省 属 五 大 煤 矿 集 团 公 司 、 山 西 正 华 实 业 集 团 有 限 公司 培 训 职 能 管 理 部 门 进 行 资 格 初 审 。 (实行属地监管的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以及其子分公司、煤矿的参训人员,须先经本集团(或分公司)职能部门审查同意,再到市县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初审。 )第 十 条 经 初 审 合 格 后 , 参 训 人 员 按 培 训 班 报 到 时 间 持 报 名 材 料 到 培训 机 构 报 名 参 加 培 训 。 ( 从 20
25、14 年 起 , 报 名 信 息 实 行 个 人 网 上 填 报 , 具 体填 报 方 法 参 见 年 度 培 训 计 划 安 排 )第三章 培 训第十一条 煤矿矿长资格培训、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 A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由省内具备二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其中:煤矿矿长资格培训、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培训集中由山西省煤炭职工培训中心和山西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承担。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集团一级的主要负责人按国家局培训计划安排参加安全资格培训。第十二条 培训计划由省煤炭工业厅每年年初制定下发。第十三条 计划
26、办班的培训机构,须于当期培训班报名开始之日前向省煤炭工业厅提出办班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班;报名不足 20 人的不得开班。第十四条 煤矿矿长资格、煤矿主要负责人、A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学时:初训不得少于 64 学时,换证复训不得少于 48 学时,再培训不得少于 24 学时。第十五条 培训报名信息通过“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安全培训网上报名系统”进行录入,报名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各培训机构将报名材料整理上报省煤炭工业厅审核。报送材料包括:1、培训报名人员花名表一份(加盖培训机构公章);2、参训人员报名材料一套。第十六条 培训机构要严格按培训大纲和相关管理规定组织教学,加强教学和学员管理
27、,严格考勤和请销假制度,规范培训档案管理。存档材料包括:1、培训办班申请审批表;2、培训授课安排表;3、学员花名表和报名材料(一套) ;4、学员考勤表。第四章 考核发证第十七条 煤矿矿长资格、煤矿主要负责人和 A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核严格执行国家局制定的考核标准,考试统一使用国家考试题库,集中组织进行,总分 100 分, 满 80 分及格。领取煤矿矿长资格证书的参训人员,考试内容包括笔试和机考两部分,笔试内容以行业管理新政策、新法规为主,采取闭卷笔答方式,总分 100 分,满 80 分及格。笔试及格方可参加机考。第十八条 培训期满,按规定考核合格的,发放相应的资格证书。考试不合格
28、者可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重新参加培训。煤矿矿长资格考核合格后,同时发放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和“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两证;除 矿 长 以 外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安 全 资 格 考 核 合 格 后 , 发 放 “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A 类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安 全 资 格 考 核 合 格 后 , 发 放 “A 类 安 全 生 产 管 理人 员 安 全 资 格 证 书 ”。第十九条 考核发证单位要 规范培训、考核、发证档案管理,存档资料包括:1、培训计划;2、培训办班申请审批表;3、培训人员报名材料(一套) ;4、考场报告单、考生签字表、考试成绩表、考试试卷电子版;5、
29、审核验印表、验印发证人员名单。第五章 证书管理第二十条 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安全资格证书由省煤炭工业厅按照国家局规定式样统一印制,有效期均为 3 年,自取证后次年起,每年须参加再培训。有效期满前 3 个月内复训换证。第二十一条 未参加年度再培训的,其煤矿矿长资格证书 、 安全资格证书自次年起作废;超过有效期的证书(以当期培训班报名开始之日为限),不予复训换证。第二十二条 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第二十三条 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编号办法:煤矿矿长资格证书证书编号共 11 位,编码规则为:第 1-2 位是大写字母“MK”-“煤矿”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第 3-4 位是
30、省级地区代码,山西省代码为“14” ;第 5-6 位是地区分段管理码,详细设定见地区(集团)分段管理码表;第 7-11 位是流水号,按照唯一性原则进行编制。安全资格证书证书编号共 14 位,编码规则为:第 1-2 位为发证年份后两位数字;第 3 位代表复训换证情况,0 代表初次领证,1 代表第 1 次复训换证,依此类推;第 4-5 位为省级地区代码。山西省代码为“14” ;第 6 位为类型码,代表资格类型。其中 1 代表主要负责人,2 代表 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 7-8 位为地区(集团)分段管理码,详细设定见地区(集团)分段管理码表;第 9-14 位为流水号,按照唯一性原则进行编制。地区(
31、集团)分段管理码表单 位 代码 单 位 代码太原市煤炭工业局 01 忻州市煤炭工业局 10大同市煤炭工业局 02 运城市煤炭工业局 11阳泉市煤炭工业局 03 大同煤矿集团公司 12晋中市煤炭工业局 04 山西焦煤集团公司 13长治市煤炭工业局 05 阳泉煤业集团公司 14晋城市煤炭工业局 06 潞安矿业集团公司 15临汾市煤炭工业局 07 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公司 16吕梁市煤炭工业局 08 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17朔州市煤炭工业局 09第二十四条 证书的“发证日期”以考试合格之日为准;有效期自“发证日期”算起。第二十五条 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中应注明持证人工作单位名称。持证人
32、变动工作单位或原工作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动或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到发证机关进行变更。办理证书变更需提供以下材料:1、 、变更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现任职煤矿企业的采矿许可证 (或煤炭生产许可证 、 营业执照 )复印件;4、任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5、资格证书载明学历与任职条件规定不符的,还需按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方式提供学历核实材料。第二十六条 对于不具备相关层次专业学历或培训报名时未提供相关学历的董事长、法人代表及副董事长,其安全资格证书中应注明具体职务, “文化程度”栏目内容填写为“空白” ;上述以外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中不再注明具体职务。第二十七条 持“主要负
33、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且具备相关学历的,可在 A 类安全生产管理岗位任职。第二十八条 证书损毁、丢失的,应及时到发证机关补办证书。办理证书补办手续需提供以下材料: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原证书复印件一份(无原证书复印件的须由培训机构出具证明材料) ;3、省级报刊遗失声明。第二十九条 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安全资格证书的注销和吊销,由各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依据省煤炭工业厅注销或吊销证书的通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负责将证书收交省煤炭工业厅。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企业 B
34、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企业 B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管理工作,依据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企业 B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核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B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第四条 B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组织实施。省煤炭工业厅负责指导和管理全省煤矿企业 B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工作;负责 B 类安全生
35、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的审核发证工作。各市煤炭工业局负责所监管煤矿企业 B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培训计划的制定、办班审批;负责参训人员的资格审查;负责培训、考试的组织管理及安全资格证书的报批、制证和发放工作。 (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中央在晋煤矿企业、地方煤矿主体企业,以及其子分公司的 B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按公司注册所在地,由市煤炭工业局负责管理) 。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本集团公司及所属煤矿企业 B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培训计划的制定、办班审批;负责参训
36、人员的资格审查;负责培训、考试的组织管理及安全资格证书的报批、制证和发放工作。第二章 准入条件第五条 B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二)年满 18 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三)具有煤炭相关专业中专(含技校、职高)及以上学历,2 年 及以 上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相 关 工 作 经 历 ;(四)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培 训第六条 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中央在晋煤矿企业,以及其子分公司、所属煤矿 B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由具备二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上述以外的煤矿企业 B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37、安全资格培训由具备三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第七条 培训要严格按国家局制定的培训大纲,使用规范的培训教材,按规定的要求组织进行。第八条 初训时间不得少于 72 学时,再培训和换证复训时间不得少于24 学时。第九条 培训机构要严格按培训大纲和相关管理规定组织教学,加强教学和学员管理,严格考勤和请销假制度,规范培训档案管理。存档材料包括:1、培训办班申请审批表;2、培训授课安排表;3、学员花名表和报名材料(一套) ;4、学员考勤表。第四章 考核发证第十条 B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严格按“教考分离”的原则组织实施,严格执行国家局制定的考核标准,统一使用国家考试题库,总分 10
38、0 分,满 80 分及格。第十一条 培训期满,按规定考核合格的,发放“B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 全 资 格 证 书 ”。 考试不合格者可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重新参加培训。第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考试组织单位持B 类安管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审批申请表和安全资格证书 (B 类)申领人员资格情况表到省煤炭工业厅办理审核验印手续。第十三条 考试组织单位要规范考试的组织管理,建立健全培训、考核、发证资料档案,存档资料包括:1、培训计划;2、培训办班申请审批表;3、培训人员花名表和报名材料(一套) ;4、考场报告单、考生签字表、考试成绩表、考试试卷电子版;5、审核验印表、验印发证人员名
39、单。第五章 证书管理第十四条 “B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 全 资 格 证 书 ” 由省煤炭工业厅按照国家局规定式样统一印制,证书有效期为 3 年。自取证后次年起,每年须参加再培训;有效期满前 3 个月内复训换证。第十五条 未参加年度再培训的,其安全资格证书自次年起作废;超过有效期的(以当期培训班报名开始之日为限),不予复训换证。第十六条 “B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 全 资 格 证 书 ”全 国 范 围 内 有效 。第十七条 “B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证书编号共 14位,编码规则为:第 1-2 位为发证年份后两位数字;第 3 位代表复训换证情况,0 代表初次领证,1 代表第 1
40、 次复训换证,依此类推;第 4-5 位为省级地区代码。山西省代码为“14” ;第 6 位为资格类型代码。3 代表 B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 7-8 位为地区(集团)分段管理码,详细设定见地区(集团)分段管理码表;第 9-14 位为流水号,按照唯一性原则进行编制。地区(集团)分段管理码表单 位 代码 单 位 代码太原市煤炭工业局 01 忻州市煤炭工业局 10大同市煤炭工业局 02 运城市煤炭工业局 11阳泉市煤炭工业局 03 大同煤矿集团公司 12晋中市煤炭工业局 04 山西焦煤集团公司 13长治市煤炭工业局 05 阳泉煤业集团公司 14晋城市煤炭工业局 06 潞安矿业集团公司 15临汾市煤炭
41、工业局 07 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公司 16吕梁市煤炭工业局 08 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17朔州市煤炭工业局 09第十八条 证书的“发证日期”以考试合格之日为准;有效期自“发证日期”算起。第十九条 “B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中应注明持证人工作单位。持证人变动工作单位或原工作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动或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到发证单位办理变更。“B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的变更,按拟任职煤矿企业的监管关系,由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办理。第二十条 证书损毁、遗失的,应及时到发证机关补办证书。申请补办需提供以下材料:1
4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原证书复印件一份(无原证书复印件的须由培训机构出具证明材料) ;3、省级报刊遗失声明。“B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的补办,由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按煤矿监管关系负责受理,审查无误后,填制证书,到省煤炭工业厅审核盖章。第二十一条 “B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的注销和吊销,由各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依据省煤炭工业厅注销或吊销证书的通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负责将证书收交省煤炭工业厅。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
43、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管理工作,依据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培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考核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煤矿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所称煤矿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是 指 直 接 从 事 煤 矿 特 种 作 业 的 从 业 人 员 。按
44、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煤矿特种作业范围包括:煤矿井下电气作业、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煤矿安全检查作业、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煤矿防突作业、煤矿探放水作业等 10 个类别。第四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第五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组织实施。省煤炭工业厅负责指导和管理全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工作,具体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的审核发证工作。各市煤炭工业
45、局、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和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所监管煤矿企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培训计划的制定、办班审批;负责参训人员的资格审查;负责培训、考试的组织管理及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报批、制证和发放工作。第二章 准入条件第六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年满 18 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并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水平;(四)具 有 2 年 及 以
46、上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相 关 工 作 经 历 (煤矿防突作业须具有 3 年及以上煤 矿 安 全 生 产 相 关 工 作 经 历 )。第七条 结合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推进煤矿从业人员“人本安全、培训教育、素质提升”工程工作方案,在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基础上,从2014 年起,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所属煤矿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含技校、职高,下同)及以上学历(整合矿井延期一年) ;从 2015 年起,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煤矿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 2016 年起,全省煤矿特种作
47、业人员须全部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第三章 安全培训第八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必须由具备三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第九条 培训要严格按国家局制定的培训大纲,使用规范的培训教材,按规定的要求组织进行。第十条 初训时间要求不得少于 90 学时,复审和换证复审培训时间要求不得少于 24 学时。第十一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的计划申报、审批、培训信息录入,统一使用国家局编制的“全国特种作业网络考试平台”进行操作。第十二条 承担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的机构要严格按培训大纲和相关管理规定组织教学,加强教学和学员管理,严格考勤和请销假制度,规范培训档案管理。存档材
48、料包括: 1、培训办班申请审批表;2、培训授课安排表;3、学员花名表和报名材料(一套) ;4、学员考勤表。第四章 考核和发证第十三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考核严格按“教考分离”的原则组织实施,严格执行国家局制定的考核标准,理论知识考试统一使用国家考试题库,实际操作考试统一使用省煤炭工业厅组织编制的实操考核评分细则 。第十四条 初训须进行实际操作和理论知识两项考试;复审和换证复审培训只需进行理论知识考试。第十五条 理论知识考试中,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瓦斯抽采作业、防突作业、探放水作业等四个工种总分 100 分,满 80 分及格;井下电气作业、井下爆破作业、瓦斯检查作业、安全检查作业、提升机
49、操作作业、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等六个工种总分 100 分,满 60 分及格。实际操作考试总分 100 分,全部满 80 分及格。第十六条 培训期满,按规定考核合格的,发放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合格者可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重新参加培训。第十七条 考试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考试组织单位持特种作业操作证审批申请表和特种作业操作证申领人员资格情况表到省煤炭工业厅办理审核验印手续。第十八条 考试组织单位要规范考试的组织管理,建立健全培训、考核、发证资料档案,存档资料包括: 1、培训计划;2、培训办班申请审批表;3、学员花名表和报名材料(一套);4、考场报告单、考生签字表、考试成绩表、理论知识考试试卷电子版、实际操作考试评分表;5、审核验印表、验印发证人员名单。第 五 章 证 书 管 理第 十 九 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局统一监制,分为正卡(I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