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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精品资料 文档编号:8793207 上传时间:2019-07-11 格式:DOC 页数:58 大小:17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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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宣威市能拓有限公司烂坝煤矿安全奖惩条例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奖励细则第三章 处罚细则1、第一节 总则2、第三节 掘进3、第四节 机电、运输4、第五节 一通三防5、第六节 监测监控6、第七节 放炮及火工品管理7、第八节 其它8、第九节 地测防治水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用活用好经济杠杆,依法治矿,从严治矿,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激发广大干部职工遵章守纪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促进矿井安全生产的正常运行,在对我矿原“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修订、完善的基础上,特制订烂坝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第二条

2、各级领导、管理人员、业务科室工程技术人员都必须按照本细则行使检查权,制止和查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现象和行动。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烂坝煤矿生产系统工作的所有干部、职工,生产系统的所有人员都有义务和责任严格遵守本细则的规定。第四条 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防群治,每个职工都有权利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并拒绝任何人违章指挥,反对违反劳动纪律。第五条 安全部门对违章职工的处理,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教育为主,对认识态度好的违章者,可视情节轻重按章处理,对认识态度不好,屡教不改的违章者,按章加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按有关规定另究其责。第六条 对在生产中及时制止三违,避免事故发生,参

3、加事故抢险救援及救护,进行安全技改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奖励。第二章 奖励细则第七条 年度内被评为县级安全先进个人和安全模范个人者,矿上实行重奖。第八条 年度内被评为矿级安全先进个人和安全标兵者,矿上将进行奖励。第九条 无抓“三违”任务而查出“三违” ,并主动汇报者,奖励其“三违”罚款的 50。第十条 发现事故征兆并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报告上级,避免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奖励 30005000 元。第十一条 在安全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获得良好经济效益和效果者,奖励 10003000 元。第十二条 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方面的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以及作业规程

4、各项安全措施,在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工作中作出贡献的职工和各级领导干部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三条 奖全年安全无事故的科(队)正职奖励 5000 元、副职奖励 3000 元。第十四条 各队板报内容新颖、丰富,富有相当教育意义的科、队,一次奖科、队主要领导 1000 元。第十五条 安全科和各有关科室、领导接到举报隐患后应迅速组织落实整改,举报人所列隐患事实具体明确,且举报事实无他人举报,安全科可对举报人奖励 100300 元。如对重大举报贡献突出的,可给予 1002000 元的奖励。第十六条 在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每一项突出工程,一人次奖励 1000 元。第十七条 在一年内本班组范

5、围无一人违章、违纪行为和无任何大小工伤事故的先进班组,奖励班组长 2000 元。第三章 惩罚细则第一节 通则第十八条 下井人员违反入井考勤制度,处罚如下:1、下井人员不及时下井,罚款 100 元。2、下井人员没有下井但考勤者,罚款 100 元。3、下井人员破坏井口等地点的环境设施,处罚责任人 300 元,并照价赔偿。4、下井人员不在入井登记簿上签字的,罚款 100 元。第十九条 入井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罚责任人 5001000元,并开除出矿;造成事故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条 井下作业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帽、矿灯、自救器或损坏者罚责任人 200 元。第二十一条 在井口 20 米禁止烟火和其它易

6、燃场地处抽烟者,罚款 200 元。第二十二条 酒后入井者罚款 500 元,并学习培训。第二十三条 工作中无理取闹,井下打架闹事者,罚责任人1000 元;造成后果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四条 岗位上睡觉,罚款 500 元,学习培训,并连带负责人、负责人罚款 100 元。第二十五条 脱岗,地面岗位罚款 200 元,井下岗位罚款 300元。第二十六条 设备下井不办理入井证,罚款 200 元。第二十七条 无证上岗者罚款 100 元。第二十八条 工作岗位有闲散人员、闲坐、闲聊者,罚岗位人员 100 元。第二十九条 在井下随意打开矿灯,损坏矿灯者,除照价赔偿外,罚款 200 元。第三十条 工作时间干私活者,

7、罚款 100 元。第三十一条 管理人员违章指挥,罚款 500 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第三十二条 给三违人员讲情者和三违者同等处罚。第三十三条 安监人员向三违人员索要钱、物等,罚款 500 元。第三十四条 “三违”人员接到通知后不按时到安监部门检查认识,加倍处罚。第三十五条 管理人员不参加自查活动和通知有关会议者,罚款 200 元。第三十六条 井下发现一个烟头处罚相关责任人各 500 元。第三十七条 各岗位环境卫生不整洁处罚地面岗位 200 元,井下岗位 300 元。第三十八条 各队组入井人数与实际人数不符或不清楚,处罚相关责任人各 200 元。第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现场交接,主要设

8、备必须填写好运行记录,各作业点必须交接清楚,否则一次罚责任人 200元。第四十条 各队长凡本队发生事故及事故隐患,要及时解决处理,并把处理结果用文字形式交回安全科,否则每次罚责任人200 元。第四十一条 一个月内“三违”罚款累计在两次以上,罚款1000 元.并培训学习。第四十二条 运料不使用保险绳一处,处罚责任人 200 元。第四十三条 各井筒不按规定使用挡车器一次,罚责任人 300元。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井下各巷道开关处,必须上消防设施,否则罚责任人 300 元。第四十六条 巷道维修后,必须把现场卫生搞好,否则处罚责任人 200 元。第四十七条 在巷道维修时,必须打好前后支护,否则发现一

9、次罚责任人 300 元;造成后果另究。第四十八条 井下信号工发不清信号一次罚款 100 元。第四十九条 井口验身工,对出入井人员严格验身,出现漏洞,罚款 100 元/人。第五十条 考勤卡、入井签字必须本人办理,发现代办者罚责任人 100 元。第五十一条 不参加班前会者,迟到早退者,罚款 100 元。第五十二条 井下各班组长,安全员瓦检员,必须带本责任区人员出井,发现一次罚款 100 元。第五十四条 新工人上班,不能单独工作,必须由老工人带领三个月,发现新工人单独工作,一次罚队长、班组长各 200 元。第五十五条 违反下列条款之一的开除矿籍处分:1、凡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

10、违)之一造成他人死亡的。2、凡三违造成重大事故和恶性伤亡事故的或直接经济损失在五万元以上的。3、有意破坏井上、下各种安全生产设施以及生产设备和通讯监控设备者。4、盗窃和私拿火工品者,除罚款 2000 元外开除出矿;严重者交公安机关处理。第五十六条 违反下列条款之一的给予留矿察看一年的处分:1、凡“三违”造成他人(或发生)重伤事故责任者。2、凡违章、扒、蹬、乘坐矿车而发生重伤事故者。3、因 “三违”造成伤亡事故未遂者。4、违反“行车不行人、行车不行人”规定者,而发生重伤事故者。第五十七条 各科队必须按时召开班前会,否则罚责任人 200元。第五十八条 各队的责任区损坏灭火器一个,罚款 200 元。

11、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1、科、队级干部不按规定带班,值班发生重大事故者。2、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者。3、科、队级干部对现场隐患不处理,对违章不制止而造成事故者。4、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单位的主要领导。5、科、队级干部对发生事故不处理、不汇报、隐瞒事故者。第六十条 凡发生事故,安全科及所涉及单位都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处理完后必须有文字记录或备案;如果不负责任,马虎从事处理各种事故的,罚所涉及单位责任人 200500元。第六十一条 凡本队造成重伤事故,人/次罚队长 5000 元、班长 2000 元,并扣事故者本人上月的全部安全工资,取消年终评比资格。第

12、六十二条 在本管辖范围内发生重伤事故罚安全员 2000 元、瓦检员 1000 元,连带职能科队长 2000 元。第六十三条 队不开班前会,发现一次罚款 200 元。第六十四条 值班人员脱岗,睡觉,处罚 300/次。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在井下各处不准使用电话聊天或说脏话,否则罚款 100 元。第六十八条 井下运料时必须车前挂红灯指示,否则罚款 200元。第六十九条 井下从事焊接工作,而焊接措施不到位,立即停止作业,并罚责任人 500 元。第七十条 本细则经矿委会研究后制定下发,一经制定,不许更改。凡在执行过程中随意提高或降低罚款金额、数量者,罚责任人 300500 元。第七十一条

13、不按领导在会议上安排的时间和质量完成任务的,并没有特殊原因,罚责任人 300500 元。第七十二条 擅自切断人员跟踪定位系统供电电源或检修等原因停电,在检修完毕后未及时恢复供电,每出现一次给予责任人及队组 200 元罚款;丢失罚 300 元。第七十三条 本矿人员下井未携带识别卡造成下井人员名不符实的,给予当事人 200 元罚款。第七十四条 无故借用他人识别卡或一人携带多个识别卡下井,造成下井人员名不符实,发现一次罚当事人 200 元。第七十五条 信息站必须根据各种通知单对考勤数据及时修订并建立档案,因修订不及时或建档不全的。罚信息人员 200 元。第七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破坏、私自扣留、存放话

14、机、线缆、接线盒等通讯材料和设施。一经发现,除按原价罚款外,另加罚责任人 300500 元的罚款。第七十七条 队长对本单位措施的贯彻学习要负责。否则罚队长 500 元。第七十八条 队严格按照规程、措施的要求进行施工,如不按要求施工追究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处罚责任人员 300 元。第七十九条 验收员负责对当班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否则罚验收员 200 元。第八十条 施工中,验收员要认真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合格的工程要及时安排返工处理,如不返工否则罚施工队组500 元。第八十一条 对重大质量事故,验收员负责追查,并及时汇报队部。否则罚验收员 200 元。第八十二条 入井作业人员必须随

15、身携带入井资格证上岗发现一次不带罚款 100 元。 第八十三条 入井作业人员入井时,需自觉检测读卡器的完好情况,如在入井后发现未携带或失效的处罚 100 元。第八十四条 澡堂严禁吸烟,否则罚款 100 元。第八十五条 入井人员戴安全帽必须系牢帽带,否则罚款 100元。第八十六条 职工进入矿区或作业时严禁坦胸漏背,否则罚款100 元。第八十七条 不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强行施工者罚款 200 元,造成事故另行处理。第八十八条 井下特殊地段严禁单人行走、进入、作业,否则罚款 200 元。第八十九条 各工作面查出的隐患,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整改的,罚款 500 元。第九十条 新工作面开工前,未编制作业

16、规程,工人未学习安全措施,强行开工,处罚责任单位 1000 元。第九十一条 职工上下班骑乘车辆必须放至指定地点,乱停乱放者罚款 100 元。第九十二条 井下各巷道行人过桥不牢固的,罚责任单位 300元。第九十三条 不参加日常全员培训和考试的罚款 200 元。第九十四条 井下行人行走时,严禁将长工具扛在肩上行走,否则罚款 200 元。第九十五条 矿灯、自救器、便携式瓦检仪回收后应擦洗干净,便携式瓦检仪应及时充电,否则罚款 100 元。第九十六条 对于隐患负责单位隐患处理不合格的,罚款 300元。第九十七条 在调查“三违”事故过程中,有关部门不积极配合或从中作梗,给调查工作设置障碍者,罚款 300

17、 元。第九十八百条 存在隐患的单位,推脱不整改的,罚责任人500 元。第九十九条 班组长安排工作不到位造成工作失误罚款 300 元。第一百条 凡周期检查中科队长不陪同检查的罚款 100 元。第一百零一条 规程、措施学习记录和考试成绩单等不齐全罚责任人 100 元/人。第一百零二条 施工现场发现有未学规程、未考试就上岗者罚责任人 300 元。第一百零三条 新工人在实学期内发生工伤事故,给予师傅罚款300 元、队长罚款 200 元。第二节 掘进第一百七十四条 掘进工作面使用工字钢架棚作业时,必须使用金属前探梁作为临时支护,不能使用前探梁而强行作业时,罚款300 元,并严令使用前探梁支护。其他支护形

18、式的巷道作业时,也必须采用临时支护,否则罚当班责任人 300 元。第一百七十五条 掘进工作面作业时,毛断面必须符合规程规定,严禁超高超宽作业(工作面冒顶除外)否则每超高或超宽 10 厘米,罚当班责任人 200 元。第一百七十六条 掘进工作面顶邦网联接必须符合规程规定,否则,发现一处不合格,罚当班责任人 100 元。第一百七十七条 掘进工作面掘进作业时,必须实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不探水,或保安距离不足 30 米而进行作业时,一次罚当班责任人 500 元。第一百七十八条 进入工作面前或打眼前、放炮后,对工作面不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罚班长和炮工各 200 元,造成事故另行追究。第一百七十九

19、条 掘进工作面的棚腿必须成一直线,叉角正负误差不大于 100 毫米,否则每架棚罚款 200 元,并返工处理。第一百八十条 掘进工作面发现棚腿歪斜,崩出腿的棚子,必须及时维修,否则每棚罚掘进队 200 元。第一百八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放炮后必须检查工作面,附近 30米的支护是否有松动,未检查或未处理而进入工作面作业,发现一次罚当班责任人 500 元,并停工处理。第 一 百 八十二条 掘 进 工 作 面 探 水 必 须 有 记 录 , 并 且 有 现 场 班 长及 安 检 员 签 字 , 漏 记 或 记 录 签 字 不 全 者 , 发 现 一 次 罚 当 班 责 任 人 200元 。第一百八十三条

20、水平巷道的掘进工作面,巷道积水不得超过20 公分,否则罚当班责任人 200 元。第一百八十四条 下山巷道非行人侧必须开挖水沟排水,否则罚当班责任人 500 元。第一百八十五条 掘进工作面来水必须及时抽排,发现一次因积水而影响生产,每停一个班,罚当班责任人 1000 元。第一百八十六条 炮掘工作面炮眼布置必须符合爆破说明书的规定,否则每眼罚 100 元,并返工处理。第一百八十七条 炮掘工作面倾斜巷道(大于 10 度)掘进,每隔 40 米掘一个躲避洞,少一个罚款 100 元。躲避洞不合规程规定,每个罚款 100 元。第一百八十八条 掘进巷道浮渣必须清洗干净,否则,每立方米浮煤罚款 30 元。第一百

21、八十九条 工作面采用湿式打眼时,做到无水不开钻,停水停钻,否则,一次罚款 200 元。第一百九十条 掘进工作面支护不及时,空顶作业超过规定作业,罚责任人 500 元。第一百九十一条 打眼和装药平行作业或多人放炮,罚责任人500 元。第一百九十二条 砌墙和架棚时,必须支撑在实底上,基础和深度符合规定,砌墙基础不见实底,罚款 500 元,柱窝深度不够不在实底每架罚款 500 元。第一百九十三条 宽帮、高顶必须用木料背紧牢靠,顶部必须用刹杆及枕木井字背顶,否则每架罚款 300 元。第一百九十四条 更换巷道支护时,必须执行规程规定,否则罚款 500 元。第一百九十五条 用掘进机截割臂托梁架棚,罚款 5

22、00 元。第一百九十六条 偏中按照规程规定不得超过 2 公分,否则一处罚款 200 元。第一百九十七条 架棚方向必须与中线方向垂直,否则每架罚款200 元,并返工处理。第一百九十八条 棚梁必须保持水平,否则每架罚款 200 元,并返工处理。第一百九十九条 棚腿如果蹬在软底上,腿底部必须垫板,否则每架罚款 200 元,并返工处理。第二百条 背板必须符合规程要求,否则缺一块罚款 200 元,并返工处理。第二百零一条 工钢棚与棚之间拉杆连接不得缺少,否则缺一根罚款 100 元,并返工补齐。第二百零二条 铺接道时必须使用道夹板,螺丝必须齐全,保证平、稳、直,否则一处或一项罚款 100 元。第二百零三条

23、 各工作面探头不按规定悬挂一次,处罚 100 元。第二百零四条 各掘进工作面架棚不接顶一处,处罚 100 元。第二百零五条 井下材料场堆放不整齐,一处罚 100 元。第二百零六条 各掘进巷道,检查工程质量不合格,扣除当班责任人 500 元,并返工处理。第二百零七条 井下各工作面, “敲帮问顶”必须使用专用工具,否则罚款 100 元。第二百零八条 炮掘工作面入口必须悬挂炮眼布置图、爆破说明书、避灾路线图以及施工断面图,发现少一种罚掘进队 100 元。第二百零九条 所有工作面的 交叉路口、入口、出口等重要位置必须悬挂避灾指示牌,否则,发现一处少一种,罚责任单位 100元。第二百一十条 所有人行巷道

24、与行车巷道的交叉口,必须设置“正在行车、不准行人”的语言提示装置,否则,发现一处缺少,罚责任单位 500 元。第二百一十一条 倾角大于 15的掘进工作面,工作场所的上方和下方必须设置防止物料滚落的安全措施,否则,罚款 100 元,并责令其立即整改。第二百一十二条 掘进工作面必须保证迎山角度符合规定,迎山不足或者反迎山的每架棚罚款 100 元,并返工处理。第二百一十三条 掘进工作面临时轨道铺设必须平稳、正直,无错口,无杂拌道,接口紧密,无空吊板现象,否则发现一处罚款100 元。第二百一十四条 掘进工作面的开工、停工、贯通、开口,以及发现隐患等必须坚持填写并发放通知单,未按照要求填发的,一次罚责任

25、单位 500 元。第二百一十五条 所有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具备设计说明书、地质说明书、水文地质预报书等资料,缺一种资料私自开工者,罚责任人 500-1000 元。第二百一十六条 所有掘进工作面作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本工作面作业规程后方可到工作面作业,不学习规程不准到工作面作业,否则,谁安排其到工作面工作,罚谁 100-300 元。第二百一十七条 探水作业必须有设计说明书,没有设计说明书而进行探水的,罚作业单位 100-300 元,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第二百一十七条 各巷道工字钢棚不准随意卸除拉勾,每发现一处罚款 100 元。第二百一十八条 井下各工程队在未接到开工通知书前,私自开工的,罚款 500 元

26、。第二百一十九条 炮掘工作面躲炮距离必须符合作业规程中的规定。工作面作业人员不按规定躲炮,发现一次罚带班 500 元,放炮工 200-300 元,瓦检员、安全员各 500 元。违纪责任人 300 元,造成事故另行追究。第二百二十条 炮掘工作面放炮线长度必须大于等于 100m,且无失爆现象,否则发现一次罚放炮员 100 元。第二百二十一条 掘进丢底煤一处超过规定罚责任单位 100-200元。第二百二十二条 掘进巷道贯通必须有贯通通知书。否则罚技术科相关人员 300 元。第二百二十三条在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时,走人情,私自降低标准,罚责任人 500 元。第四节 机电、运输第二百二十四条 移变、开关等

27、整定值应根据其负荷大小变化,及时准确调整,否则罚责任人 100 元。第二百二十五条 设备铭牌、责任牌和 MA 标志必须齐全,否则罚责任人 100 元/台件。第二百二十六条 所用设备操作标志管理牌必须及时悬挂,缺一处罚责任单位 100 元。第二百二十七条 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否则罚责任人100 元。第二百二十八条 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 1 次跳闸试验,并有记录,否则罚责任人 100 元。第二百二十九条 机电设备不准带电搬迁,严禁带电检修、接线、拆线等作业,否则每人罚 500 元。第二百三十条 井下电缆发现破口必须及时处理,否则罚责任人300 元。第二百三十一条 隔爆设备的

28、隔爆腔之间严禁直接贯通,否则罚责任人 500 元,接线柱接线座有裂缝出现仍继续使用者,罚责任人500 元。第二百三十二条 隔爆面有锈蚀,油漆或机械性杂物不处理者,罚责任人 100 元。第二百三十三条 隔爆面不涂防锈油(如医用凡士林) ,罚责任人 100 元。第二百三十四条 电缆护套伸入器壁要符合 5-15mm 的要求,小于 5mm 罚责任人 200 元,大于 15mm 罚责任人 100 元。第二百三十五条 不用的接线咀要分别用密封圈和挡板依次装入,压紧,否则罚责任人 300 元。第二百三十六条 挡板直径与进线装置内径之差不大于 2mm,厚度不小于 2mm,金属圈外径与进线装置内径之差应不大于

29、2mm,厚度应不小公称尺寸 1mm,否则罚责任人 100 元。第二百三十七条 线咀压紧要有余量,余量不小于 1mm,否则罚责任人 100 元。线咀应平行压紧,两压紧螺丝入扣应不大于 5mm,否则罚责任人 100 元。第二百三十八条 卡兰式进线咀用单手搬动喇叭咀上下左右晃动时,有明显晃动,或螺旋式接线咀最少啮合扣数低于 6 扣,拧紧程度用单手正向用力拧,能拧动,均属失爆,罚责任人 300 元。第二百三十九条 低压隔爆开关接线室不允许由电源侧进出线至符合侧接线,或由负荷侧进出线至电源侧接线。磁力起动器的小喇叭咀严禁引入引出动力线,否则罚责任人 300 元。第二百四十条 对保证防爆型式用于防止触及裸

30、露带电零件所必须的紧固件只允许用工具才能松开或解除,否则罚责任人 300 元,同一部件的螺母、螺栓其规格应求一致,螺杆裸露部分为 1-3 扣,低于 1 扣罚责任人 300 元,超过 4 扣罚责任人 100 元。第二百四十一条 隔爆接合面同一部分紧固螺栓加装两个以上弹簧垫圈,弹簧垫圈断裂或无弹性者,罚责任人 300 元。第 二 百 四十 二 条 井 下 电 缆 严 禁 用 铁 丝 吊 挂 , 否 则 罚 责 任 人 每 处100 元 。第二百四十三条 甩掉各种电气保护、皮带保护或不按规定使用,罚责任者 100 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第二百四十四条 井下线路有鸡爪子、明接头、羊尾巴、老鼠洞,罚责任

31、者 500 元。第二百四十五条 躺坐在电器上取暖,罚责任者 200 元。第二百四十六条 井上下设备外露的运转部分无防护装置或装置不完好,罚责任者 300 元。第二百四十七条各类设备启、停,不按规定使用信号,罚责任者 100 元。第二百四十八条 综合保护不起作用,甩掉局扇“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两闭锁(风电、瓦斯电闭锁) ”,罚责任者 200 元。第二百四十九条 井上下人员坐在电机、减速机或开关上操作,罚款 200 元。第二百五十条 井上、下机械起吊或拖拉重物的作业场所,钩头、重物下方、大绳边、固定车地点下站人,罚责任者 200 元。第二百五十一 高空作业不使用安全带,罚责任者

32、100 元。第二百五十二 误送、误停电的责任者,罚款 300 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第二百五十三 放炮母线不准和电缆挂在同一侧,否则一次罚责任者 100 元。第二百五十四 井上、下高低压电源线路不按规定敷设,或随意拆、接线路,罚责任者 200 元。第二百五十五 各岗位各种记录、登记不齐全,记录不及时,罚岗位人每次 100 元。第二百五十六 井下排水设备及管道安装必须符合规程要求,否则罚款 100 元。第二百五十七管道不平直,悬挂不整齐,罚款 100 元。第二百五十八条 因检修不及时,检查不仔细造成管道跑漏水,一次罚款 100 元。第二百五十九 对设备添加润滑油不使用专用塑料壶抽油器,罚100

33、元/次,塑料壶盖子丢失或不加盖子,罚 50 元/次。油量不足或过多罚 100 元/次。第二百六十各种保护闭锁齐全,动作灵敏可靠,否则罚 100 元/项次。第二百六十一 移动变电站高压侧未接低压闭锁装置,罚 300 元/台次。第二百六十二 无计划停电,罚 500 元/次。第二百六十三条 电动机在无保护状态下运行,罚 200 元第二百六十四 井下机电硐室及各配电点附近 5 米内,堆放材料或易燃物,否则罚 200 元第二百六十五 井下电气设备或五小电器遭受淋水而未采取保护措施,罚 200 元第二百六十六条 非专职人员操作电气设备,罚 200 元,造成事故另究。第二百六十七 地面各单位(个人)擅自使用

34、电炉,罚 200 元第二百六十八 利用他人停电擅自进行电气设备检修的,罚 200元/次,停送电不向调度中心提起申请的罚 500 元第二百六十九 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否则罚 500 元第二百七十有故障的供电线路,强行送电,罚 500 元第二百七十一条 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物料,罚 200 元第二百七十二条 用试送电的方式进行故障判断和寻找电缆故障点,罚 300 元第二百七十三条 不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放置位置不正确罚 200 元第二百七十四 禁止对停风的采掘工作面,未经检查瓦斯浓度或瓦斯浓度超限时进行强行送电,验放电,否则罚 500 元第二百七十五条

35、 开关要求台台上架,五小电器件件上板,否则罚 100 元第二百七十六条 井下照明必须使用综合保护装置,否则罚款300 元第二百七十七条 不按规定操作高压电气设备,罚款 200 元第二百七十八条 固定设备必须牢固可靠,稳固好,防止移动或伤人,否则罚款 200 元第二百七十九条 使用的电器设备各种保护必须齐全,不得违章使用,否则罚款 300 元第二百八十条 各类机电问题(隐患)没有在“五定”期内整改,罚责任单位 200 元,罚责任者 100 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第二百八十一条 因设备检修质量问题影响安全生产,罚责任单位 500 元,责任者 100 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第二百八十二条 小绞车下井

36、未达到完好标准,罚责任人 100 元。第二百八十三条 小绞车使用过程中,框架固定,护绳板有松动、变形不进行处理,罚责任单位 500 元第二百八十四条 小绞车底座基础螺栓不紧固,有松动现象,罚责任单位 500 元第二百八十五条 小绞车技术参数牌板,技术管理版板、技术规格数据不齐全或与小绞车不符,罚责任人 100 元第二百八十六条 各类绞车制动闸、工作闸及闸带不符合规定要求,罚责任者 100 元第二百八十七条 小绞车操作按钮、信号按扭未规定设置,罚责任人 100 元第二百八十九 在用小绞车信号装置,不能保证声光兼备、声音清晰、不能实现双灯、对打,罚责任人 100 元第三百条 多部绞车各绞车信号系统

37、串联使用,罚责任人 200 元第三百零一条 11.4KW 小绞车未从滚筒下方出绳开车,罚责任单位 500 元,责任人 100 元第三百零二条 小绞车未使用双向开关(可逆) 、三向按钮,罚责任人 100 元第三百零三条 绞车工放绳未按规定固定在滚筒上至少应存有三圈以上钢丝绳子,否则罚责任者 100 元第三百零四条 绞车钢丝绳出现严重弯折、打结、压扁、锈蚀或断丝超过规定而未及时更换,罚责任人 300 元第三百零五条 坡度在 16 度及以上未加装保险绳,绳径与主绳不相符,未连接牢固,罚责任人 500 元。第三百零六条 轨道内材料,设备的堆放不符合运输管理规定,罚责任人 100 元第三百零七条 不经批

38、准随意拆除轨道及设施,罚责任单位 300元第三百零八条 损坏运输轨道设备及安全设施,罚责任人 200 元。第三百零九条 井下运输轨道巷、躲避硐室外内没有保持干净,清洁、罚责任人 100 元。第三百一十条 出入井人员上、下井起哄、谩骂和打架斗殴者,罚款 200 元第三百一十一条 运输斜坡巷道必须做到“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 ,且标志明显,否则罚责任人 200 元第三百一十二条 运送物料时,开车时把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各车的连接和装载情况。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或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时,严禁发出开车信号,否则罚 200 元。情节严重造成损失事故,按规定另行追究。第三

39、百一十三条 对拉运料调度车安装位置必须合理,严禁人力推拉、违章作业,否则罚 200 元,造成事故或重大损失另究。第三百一十四条 井下轨道运输巷不准放飞车、造成断绳,脱钩跑车事故,罚责任人 500 元,发生撞棚、冒顶、损坏设备以及人身事故责任另究。第三百一十五条 矿车运行不完好,要及时通知修理工处理,否则罚款 100 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第三百一十六条 处理矿车掉道事故必须 2 人以上配合,单人处理罚责任人 100 元第三百一十七条 无故操作信号装置,罚 100 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第三百一十八条 在运送材料时,因不小心挂破风筒一处,罚责任人 300 元,并及时处理。第三百一十九条轨道运输巷

40、内,道心浮煤超过道轨高度,罚责任责任人 100 元第三百二十条 运送、回收大型货四超(超重、超高、超宽、超长)物件,必须有单项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罚责任单位 500 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三百二十三条 井口检身人员不履行检查职责,不执行检身制度罚款 100 元,下井人员拒不接受检身罚款 100 元第三百二十四条 加注润滑油脂标号不符合有关规定,罚责任人100 元第三百二十五条 不按规定对保安用具进行检测,罚 100 元/次,使用不合格保安用具,罚责任人 100 元第三百二十六条 因使用不当烧毁 30KW 以下电机,罚 300 元,烧毁 30KW 以上电机,罚责任人

41、 500 元第三百二十七条 未按通知要求回收设备,小型电器和电缆,每拖延一天,罚责任人 200 元第三百二十八条 对设备、电缆、五小电器维修管理不善,造成丢失,按原价处罚,私自截断电缆罚 300 元/次,偷剥电缆铜芯,开除处理。第三百二十九条 各科队领用的设备或配件必须合格,发现一次不合格,罚责任人 100 元第三百三十条 调度绞车闸带断裂,铆 接松动,罚 100 元/处。第三百三十一条 要害场所堆放杂物,罚 300 元第三百三十二条 井下的高低压备用开关缺零件罚责任人 300 元第三百三十三条 无书面制定的安全措施,井下明火操作,罚500 元/次,造成事故另究。第三百三十四条 井下电缆连接不

42、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罚责任人 300 元/处,各种电气设备的接线紧固不合格罚 300 元第三百三十五条 各种设备防爆面不涂抹凡士林,罚 100 元/台次,大型电气设备的接线腔中不放置干燥剂或失效未及时更换,罚100 元/次,直接向电气设备上喷水,罚 300 元第三百三十六条 井上、下各种记录本,不按要求及时,准确填写,罚责任人 100 元第三百三十七条 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 5%时,必须更换,否则罚责任人 200 元/人,造成事故另究。第三百三十八条 钢丝绳锈蚀严重,或点蚀马坑形或沟纹,或外层钢丝松动时,不论钢丝数多少货绳径是否变化,必须立即更换,否则罚相

43、关责任人 200 元,造成事故另究。第三百三十九条 瓦斯监控系统必须按规定安装使用,试验,记录安全,有效运行,否则罚责任人 200 元。第三百四十井下所有电气设备(包括五小电气)杜绝失爆,出现一台失爆,处罚包机责任者 300 元,连代单位负责人 300 元。第三百四十一条 停送电不执行工作票制度,处罚责任人 200元,并连代单位负责人 200 元。第三百四十二条 使用局扇风机必须做到“三专” ;工作面电器设备必须做到“二闭锁” 。否则,罚责任人 200 元。第三百四十三条 主、副、风井提升保护装置不齐全运行,罚责任人 100 元。第三百四十四条 电器设备、配件必须有检验合格证,否则罚责任人 3

44、00 元。第三百四十五条 电器设备需要停电检修必须通报矿调度允许,方可按规程操作,否则罚责任人 300 元。第三百四十六条 主要设备必须填写好运行记录,交接清楚,否则罚责任人 100 元。第三百四十七条 各采掘面施工作业前必须装设监控系统装置,且灵敏可靠,违章作业罚责任人 300 元。第三百四十八条 斜坡运输设备必须装设有灵敏可靠的防滑制动装置,否则罚责任人 100 元。第三百四十九条 局部接地极的安设要符合规定,否则罚责任人 100 元。第三百五十 倾斜巷道必须设“一坡三档”不按规定安设,阻车器装置不符合要求,罚单位负责人 100 元;不按规定使用罚责任人 100 元。第三百五十一条 不按规

45、定联接车辆或超挂车辆,罚款 100 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第三百五十二条 绞车无护绳板及部件不齐全,缺一件罚责任人 100 元。第三百五十三条 小绞车钢丝绳必须安设绳皮,绳卡不少于四道,并符合要求,否则一处罚责任人 100 元。第三百五十四条 斜巷绞车不按规定使用保险绳罚款 100 元,无防护绳罚单位负责人 100 元。第三百五十五条 斜井运料超过挂车规定,处罚责任人 200 元;造成事故另究。第三百五十六条 设备不完好,螺丝弹垫、平垫、缺一件罚100 元。第三百五十七条 斜井运输未使用阻车器,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 元。第三百五十八 各包机责任人检修不到位,影响生产 1 小时,处罚责任人 3

46、00 元。第三百五十九条 绞车绳出现起刺,断股不更换,罚 100 元,造成事故另追究。第三百六十条 井下电气设备出现失爆,罚责任人 300 元,连代机电队长 200 元。第三百六十一条 各绞车,必须按规定提升能力挂车,违反规定罚责任人 100 元,造成事故另追究。第三百六十二条 各工作面喷雾洒水,不准洒到各电器设备上,否则罚责任人 100 元。第三百六十三条 空压机管跑气,罚责任人 100 元。第三百六十四条 各种减速机润滑油不足,造成减速机损坏,罚责任人 500 元。第三百六十五条 井下各运输不准使用矿灯代替信号,否则罚责任人 100 元。第三百六十六条 井下不申请不准随便拆断电缆,否则罚责任人 200 元。第三百六十七条 因机电设备故障或人员不负责任违章操作造成人员受伤,罚主管职能科队正职 5000 元、副职 3000 元,并罚违章操作者 2000 元;因设备故障发生事故,罚包机责任人 2000 元。第三百六十八条 安全生产系统中,主要设备因人为造成直接影响生产的,每小时罚责任人 500 元。第三百六十九条 各队安装的新设备不准损坏,否则照价赔偿。第三百七十条 检修各种机电设备必须挂警示牌、开关闭锁,专人停送,否则罚责任人 300 元。第三百七十一条 井下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使用护套,并严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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