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谈法无禁止即权利和自由什么是法无禁止即权利和自由?一直以来法无禁止即自由”被分解为两个方面:对私权利奉行“法无禁止即可为” 、对公权力则是“法无授权即禁止” 。就其含义而言, “法无禁止即可为”是指法律主体在法律未明令禁止的情况下依自己的意志行事而不受追究;“法无授权即禁止”是指法律主体在法律未明文授权的情况下不得实施某种行为,否则将会受到制裁。事实上,法无禁止即权利和自由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比如:2012 年 6 月,一名吉林省松原市的网友发帖说,自己因为下载黄片到电脑上看,被公安局拘留 15 天并处罚款 3000 元。在中国的法律中,并没有规定下载黄色色情片属于违法行为,法无禁止即自由,
2、也就是说该网友具有下载黄片并观看的自由。故我们可以认定,该公安局此次抓人属于不合理行为,剥夺了该网友的相关权利。之后,该公安局也作出了相应的赔偿道歉,所依据的正是:法无禁止即权利与自由。1 法律谚语:法无禁止即自由与法无授权即禁止 “法无禁止即自由”与“法无授权即禁止”是两个意思完全相反的法律谚语。对私权力来说, “法无禁止即自由” ;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 。作为一个公民,他具有一定的权利和自由,而这权利和自由应当以法无禁止为前提。对政府而言,不但要谨慎运用手中每一份权力,还必须尊重公民每一份权利。两者是相互对立的,但相辅相成的。 就如同上例,观看黄片是该网友的私权,是权利和自由;
3、但是法律并没有相关条文授权警察对该网友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利,所以警察此次抓人行为是禁止的。法无禁即权利,法无禁即自由。每个公民与生俱来就具有生命权、财产权等权利,在不触犯法律的前提下,每个公民的这些权利应当受到保护。但对以国家权力和政府权力为代表的公权力,则应适用“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凡是未经法律明确授予的权力都不是合法权力。 而这点也是防止相关权利的泛滥而造成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受损。需要强调的是,只有实现了公权力的“法无授权即禁止” ,才能更好地实现私权利的“法无禁止即自由 ”。由于公权力掌握着强大的国家机器,所以常常会自觉不自觉地倾轧私权利。由于私权利相对弱势,因此也常常不敢伸张正义。2
4、法无禁止即权利和自由是一种常识常识是什么?常识就是为普通大众所熟悉、所认识的、所了解的事情。当然,社会上也有不少的人缺乏常识,做出不合理、不合法的事情;也有缺乏常识的人,当自己的权利与自由受到侵犯时却不懂得维护。 “法无禁止即权利与自由”是一种实用而且非常重要的常识,所以我们呼吁公民应该拥有这种常识。2003 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修改通过了新的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取消了原先的“严禁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 的条款。法无禁止即自由,这是一个常识。拥有了这种常识,即便日后有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的行为也不需要担心法律的制裁。同样,这常识适用于其它方面。正如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所说:“ 每个人,只要
5、他不违背正义的法律,就应允许他去按照他的方式去追求他的利益。 ”“法无禁止即自由” 是对公民私权利的运用而言的,而 “法无授权即禁止”恰恰是对政府公权力的运用而言的。这两个常识就像一枚硬币的两面,相辅相成。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的法治意识就会变得更强,公民应当时时刻刻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和自由。把“法无禁止即自由”当成一种常识,当成一种评判的标准,在生活中、学习中、工作中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与自由。如今的法律虽然是一个比较完善的体系,但是仍然有许多不合理的地方,我们应该积极争取我们应得到的权利,就如同“男女混住”一样。公民应时常拥有这种常识,去发现法律的不足,去维护我们的权利和自由,不能让法律成为
6、我们的牢笼。我相信有一天,我们的权利和自由的尺度在未来的世界中会更大,因为人们追求权利与自由的精神永远不会过时,并且这种精神会变得更加强大。3 公权不适用于“法无禁止即自由”“法无禁止即自由 ”的另一种诠释。 “法无禁止即自由”是一条西方传统法律世界中的经典谚语,是西方自由主义的产物,近年来也被中国的法律界所接受。但我们要知道,它只是对公民而言,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公民都可为之。但对政府而言,则恰恰相反:“法无授权即禁止” 凡是未经法律授权的均不得为之。因为政府掌握公权,公权是巨兽,有任意扩张与侵略私权的天性,因此必须要有法治的“笼子” 加以禁锢与管束,这样才能保障公民“法无禁止即自由” 的权
7、利。当然也有不少的人质疑“法无授权即禁止”像是个笼子,禁锢了政府的开放思想与创造精神,影响了政府工作的灵活性,从而影响地方的发展。其实,这是对法治的误解,法治只是要政府和公民一起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循规蹈矩,这是否意味着政府就无所事事、无所作为呢?显然不是,法律没有也不可能扼杀政府为人民谋福利的天职。我们的政府作为一种权利机关,他的行为关系到公民的利益和权力,对政府作出规范,也是出于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更好地维护人民的利益。国家在构建法治社会,必须要有法可依,假如政府拥有太大的主观性,损害的就是人民的利益。就比如百姓一直诟病的“城管”问题,许多行为,法律并没有授权,但是城管去做了,像打人、毁坏被人
8、货品等行为,这些行为都是法律并未授权,理应禁止。4 对法无禁即权利和自由的思考4.1 法无禁止即权利和自由的界限应当明确。中国的法律应该尽量详细,相关的规定也必须明确,不能模糊。得让中国人了解都是些什么法律, ,比如不许打人,如果打人,出现什么后果,对应给予什么处罚。那么,在任何情况下打人,任何人打人,都是犯法的。这样人们就不用担心某一天莫名其妙地被处罚法律而被抓捕。这样的法律条文很容易让人们了解,也很易为人们所接受,执行起来也没有多大的难度。界限越细、越明确,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就能越充分地行使。4.2 法无禁止即权利和自由的相关规定要与时俱进。2013 年 6 月,广东佛山某理发店店主雇请多名
9、按摩女提供“波推”、 “打飞机”等色情服务,检方以“涉嫌卖淫嫖娼 ”提起公诉,但随后又以“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为由撤回起诉, 3 被告人无罪释放。广东的这个案子最大意义在于,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打飞机”等行为属于卖淫犯罪,法院以此为据,认为被告人无罪。这除了遵循“罪刑法定 ”的原则之外,更重要的是,对于私权利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在此案中,理发店店主的行为没有违反刑法,但是钻的是法律的漏洞,同样也违背了人类的道德理念。同样对于类似的行为,法律是不是应该明文禁止呢?所以法律应该与时俱进,不断完善,保持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社会活动是极为复杂多变的。在某一时期或某一地区,常常会有新的危害社会
10、或公共利益的行为出现,这就需要我们及时立法或修改旧的法律,提出哪些行为必须禁止,规定刑罚或处罚的办法。但必须明确的是,在法律作出禁止性规定以前的行为,不能被视为违法或犯罪。4.3 政府应做到法无授权即禁止,保证公民法无禁止即权利和自由。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但是却不能用,不敢用,那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能得到保障吗?对行政机关来说,依法行政意味着法无授权不能作,行政机关履行其职责,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行政行为,越权无效。对此,无论是成文法还是司法判例都是非常明确的。行政机关尚且如此,司法机关更应严格依法司法,否则,如若遵行“法无禁止不为错” ,凡是法律未明确禁止的事项,司法机关都可以作,岂不是
11、意味着司法机关的行为可以不受权限、程序、手段、方式、时限的限制了吗?岂不是意味着司法机关可以任意裁量、滥用职权了吗?这显然是与依法治国原则背道而驰的!但是,中国的法律是,明文规定了人们有出版、言论、结社、罢工、集会、游行、示威等自由,但就是有人不能出版,不敢说话,不敢结社,不敢罢工,不敢集会,不敢游行,不敢示威。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却未得到充分的保护。4 结语21 世纪是一个高速发展的时代,我们的社会也在不断完善,我们公民的权利意识也在不断地增强。作为一个公民,我们都有责任去维护我们的权利和自由,法无禁即权利和自由应当成为一种常识。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都应当了解、明白。当权利和自由受到侵犯时应当
12、及时维护,保证我们的权利和自由。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急剧转型的历史时期,需要政府积极作为;“法无授权即禁止” ,也应站在时代的角度重新考量。何况, “法无授权即禁止” ,针对的是政府做出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权利,增加其义务的“管制行为” 。同时,政府应当保持他的创新性,对不合理之处进行改革,不能固步自封,让权力在允许的范围内保障人民的利益。1、京粤警方扫黄执法有差异:“打飞机”“波推”是否定性卖淫http:/ 新华网2013-6-272、南方都市报:法无禁止即自由:一个值得永远重复的常识洪安德http:/ 2003-7-123、民主与法制时报 姚丽 “法无禁止即自由”鼓励创新 2013-4-224、中国改革报 练洪洋 公权不适用于“法无禁止即自由” 2008-4-175、汪习根武小川 权力与权利的界分方式新探 对祛不禁止即自由”的反思 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