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规范GDD-QW7.5.1-GZ-041. 目的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现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国资监管和服务工作效率方便企业,,确保业务工作质量。2. 适用范围适用于除核准项目以外的所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3. 职责3.1 国资办经办受理初审岗负责对企业申办备案提交的资料进形式审查及通知申请单位领取备案表。3.2 国资办初审受理初审岗负责对企业申办备案提交的资料进初审初审。 。3.3 国资办复审岗负责对申办资料进行复核复审。3.4 国资办主任负责终审。4. 工作内容4.1 受理4.1.1 企业申请。企业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应在评估报
2、告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提供以下资料向国资办申请备案(同时提供资料清单电子文档):(1)企业填报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2) 一级单位审核并填报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审核表 ;(3)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方案、协议、承诺函等材料;(4)与评估范围相对应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5)资产评估报告;(6)其他应提供的材料。(6)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1.2 国资办经办受理初审岗受理。国资办经办受理初审岗对企业申办备案事项应提交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若申办资料不全,16 个工作小时内通知企业补齐。4.1.3 经办受理初审岗检查上述资料齐全时后,将申办企业资料在文书领取通知单上登记
3、,并向申请单位企业发放此通知单。4.2 受理初审初审4.2.1 初审受理初审岗根据有关法规要求,对申办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在服务提供过程记录 (资产评估备案呈批表)相关栏中提出拟办意见。4.2.2 初审受理初审岗在受理之日起的 24 个工作小时内,将上述资料和服务提供过程记录 (资产评估备案呈批表)送交复审岗。4.3 复审4.3.1 复审岗根据有关法规对申办资料和经办受理岗的意见进行复审。复审若发现申办资料内容需要补正,应填写补正资料通知书 ,在收到初审受理初审岗转交资料的 24个工作小时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受理初审岗,由其通知企业领取,并在服务提供过程记录 (产权登记呈批表)作好记录。企业领取补
4、正资料通知书 ,领取人应在通知书上签名和注明时间。4.3.2 经复审向企业发出补正资料通知书的,企业应按 4.1 程序重办申办手续。4.3.3 复审岗经复审符合备案或不予备案要求的,在收到初审受理初审岗转交资料的 4 个工作日内在服务提供过程记录 (资产评估备案呈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上述资料送国资办主任终审。4.4 终审4.4.1 国资办主任根据法规及上述资料与意见进行终审,并在服务提供过程记录 (资产评估备案呈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上述资料及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退回受理初审岗。4.5 交付国资办经办受理初审岗根据上述资料及意见在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相关栏目加盖备案专用章,并并通知申请单
5、位持文书领取通知单前来领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4.6 质量监督下一环节监督上一环节的工作服务质量,上一环节不符合规范要求时,即时填写工作流程偏差整改通知单或不合格服务评审处置表 ,交上一环节纠正后,经过下一环节验证确认已符合规范要求时,再继续审批进行下一步工作。4.7 归档受理初审岗负责将留存资料收集整理,定期归档。5. 质量要求5.1 时限: 材料齐全的,在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材料不齐全的,待占有单位或评估机构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予以办理。 评估项目备案后,需对评估结果进行调整的,企业应自调整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区国资办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原备案表由区国资办收回。5.2 准确:资料与文件齐全、真实,符合法规要求。5.3 态度:和蔼、耐心,不发生任何争执。5.4 公开:受理和办事过程中应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清楚而全面地告知企业应知的事项。6. 相关文件6.1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令第 14 号)6.2国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财政部财企2001802 号)7. 记录表格7.1 服务提供过程记录(资产评估备案呈批表)7.2 文书领取通知单7.3 补正资料通知书7.4 工作流程偏差整改通知单7.5 不合格服务评审处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