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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S1.1-1983 燃煤的采样.doc

上传人:scg750829 文档编号:7133485 上传时间:2019-05-06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3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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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燃料试验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关于颁发火力发电厂燃料试验方法的通知 (83)水电电生字第 84号 自一九六五年颁发火力发电厂煤质试验方法以来,迄今已有十八年,随着 电力工业的发展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原方法已不能适应生产和建设的要求。现将修 订后并定名为火力发电厂燃料试验方法颁发执行,原方法同时作废。 燃料试验是火电厂化学监督的重要内容,是保证锅炉机组安全、经济运行的重 要环节,各单位应认真执行本方法,并进一步积累经验,不断完善和提高,对本试 验方法的修改建议,请随时函告我部西安热工研究所。 1983年 9月 RS-1-183 燃煤的采样 为保证采集的样品具有足够的代表性,采样时必须遵

2、循下述原则: 样品应均匀采自全部待采的燃煤中; 采样工具和装置应满足本节中相应的要求; 采集的子样数和每个子样的重量,均应符合本节中的有关规定。 (一)入厂煤采样 1.总则: (1)采样精确度。入厂煤的采样精确度按表 3规定确定。 (2)采样工具。采样工具的宽度不应小于煤样中最大粒度的 2.53 倍并能兖分 容纳所采的煤样。 (3)分析测定单位。入厂煤按煤种以 1000t( 100t,下同)为一批进行采样,作为 一个分析测定单位。 (4)采集子样数的确定 1000t入厂煤应采取的最小子样数目,根据煤的灰分含量 按表 4规定,并应均匀分布于全部卸煤的时间内。 如入厂煤量超过 1000 t时,应采

3、取子样数目按实际入厂煤量的多少,根据下列 公式计算确定: 式中 m实际应采取的子样数,个; n表 4中规定的子样数,个; M实际入厂煤量,t。 煤量不足 1000 t时,采集的子样数按实际入厂煤量的多少,根据表 4规定的数 目按比例递减,但最少不得少于表 4中所规定数目的 1/3。 (5)子样重量的确定。每个子样的最小重量根据入厂煤的最大粒度,按表 5规定 确定。2.火车来煤采样: (1)供制备分析试样的煤样: 1)按煤矿、煤种分别采样。 2)采样点的分配。对于粒度大于 100 mm的洗中煤,不论车皮容量大小,均按 图 1(a)所示,沿斜线方向在 1、2、3、4、5 位置上按 5点循环采取一个

4、子样;对 于入厂原煤和筛选煤,不论车皮容量大小,均按图 1(b)所示,沿斜线采取 3个子样。 斜线的始末两点应位于距车角 1 m处,其余各点应均匀地分布在剩余的斜线上。各 车的斜线方向应一致。 3)采样时,应在采样点挖坑 0.4 m以下采集。采样工具可用宽度约 250 mm、 长度约300 mm的尖铲。 4)对采用螺旋卸煤设备的火电厂,可在卸煤开始、中间、末尾阶段采集子样。 对用翻斗或其他卸煤方式的火电厂,可参照上述原则进行。 (2)供测定全水分(WQ)的煤样: 1)可以单独采集,也可在分析煤样制备过程中分取。 2)在火车上采样,应沿斜线按 5点循环的顺序(见图 1)挖坑 0.4 m以下在每节

5、车 皮上采取 1个子样,合并成应用基水分试样。子样总数不得少于 10个。 子样重量按表 5规定确定。 煤样采集后,应立即制样。 3.船舶来煤采样: (1)供制备分析试样的煤样: 1)采样点的布置原则与火车来煤的基本相同,按煤量均布在船舶的首、中、尾 部。 2)子样数的确定方法见表 4。如装煤量少于 1000 t时,子样数则应按比例递减, 但不得少于上述规定的 1/3;如装煤量超过 1000 t时,则按公式(1)计算确定应采的 子样数。3)每个子样重量按表 5的规定确定。 4)采样时,应参照火车来煤中的“供制备分析试样的煤样“的有关规定进行。 (2)供测定应用基水分的煤样:参照火车来煤中有关规定

6、进行,采集的子样数不 得少于 10个。每个子样最小重量按表 5的规定确定。 (二)入炉煤采样 1.机械采样鉴于目前入炉煤机械采样尚未普遍采用,原采煤粉样作为入炉 煤样的电厂暂可沿用,但应逐步实现机械化采样。: (1)机械采样装置可采用刮板式,摇臂式或其他形式,但都包括采样器、碎煤机 和缩分器三部分。 (2)采样装置应能保持良好的密封性,尽量减少样品的水分损失和煤粉飞扬,并 避免堵塞。 (3)采用机械采样装置的采样器、碎煤机和缩分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甲.采样器: 1)在输煤皮带的煤流中采样时,采样器应能采出煤流全断面的煤样,但又不损 伤皮带。2)采样器刮煤板的宽度应为入炉煤最大粒度的 2.53

7、倍,刮煤板的运行速度 以不丢弃煤样为准,并能保证所采的煤样全部落入集煤槽内。 3)采样器的采样周期,可根据应采样的子样数进行调节,以适应火电厂煤种多 变的特点。 乙.碎煤机: 1)破碎后粒度大于 3mm的煤,不得超过 5%。 2)碎煤机的研磨面不应发生“饼煤“粘附现象。 丙.缩分器: 1)缩分比应符合煤样缩制时其最小重量与粒度级的关系。 2)确定煤样与余煤的重量比时,至少要进行 5次对比试验,并应符合原设计缩 分比的要求。两者的灰分(Ag)相差不应超过1.0%。 2.人工采样: 1)对于煤粉炉,可在碎煤机后的皮带上或皮带落煤处采集子样;对链条炉或抛 煤炉,可在炉前煤斗或下煤管中采取子样。 2)

8、在皮带上采样时,可根据煤的流量,以一次或分两次到三次采样时,应按左、 右或左、中、右的顺序进行。采样的部位均不得交错重复;在煤斗内可用点攫法采 样。每个子样的最小重量应符合表 5规定。 采样时,不应将该采的块煤、矸石和黄铁矿漏掉或舍弃。 3)确定每次采取的子样数可按皮带实际上煤量、并参照“入厂煤采样“中的有 关规定进行。考虑到火电厂的实际情况,入炉煤的采样量一般应为入炉煤量的 0.01%,但至少不得少于入炉煤量的 0.005%。 4)供测定应用基水分煤样的采取:可用规定的工具在皮带上采取,其子样数应 不少于10个,每个子样的最小重量按表 5规定确定。采集的煤样立即置于密封容 器中。 (三)入炉

9、煤粉的采样 1.对中间储仓式制粉系统的煤粉炉,可在旋风分离器下粉管或给粉机落粉管中 采样。 (1)在分离器下粉管中采样时,可采用煤粉活动采样管,其结构如图 2。 1)应使内、外管槽形开口相互遮盖,并将内管的槽口处于垂直向上位置。 2)拧开锁气器堵头,迅速将采样管插入并保持密封。 3)转动外管槽口使之垂直向上,接受煤粉样。 4)采样管装满煤粉后,恢复内外管槽处于遮盖位置。 5)取出采样管,立刻拧上堵头,把煤粉倒入密封容器中。若采集的煤样量较多 时,应按点攫法缩分煤样(参见 RS-3-183燃煤、飞灰和炉渣试样的制备中 的有关规定)。 (2)在落粉管中采样时,可采用煤粉自由沉降采样器,其结构如图

10、3。 1)采样管应安装在给粉机出口的垂直下粉管上,所采粉样应能代表煤粉仓不同 部位的煤粉。 2)露在下粉管外的采样管,应用石棉或其他绝热材料围缠保温。 3)采样管孔对准下粉管中心线,孔径一般为 1.52.5 。 4)每次装入采样容器后,要检查采样系统的密封性。 2.对直吹式制粉系统的煤粉炉,可在排粉机或粗粉分离器出口的管道中采用活 动等速采样器,采样系统见图 4。 (1)采样管要安装在气粉流向下的垂直管道中,采样管口应对准管道的中心。 (2)采样时,应用微压计控制管内外气流速度使之相等。 (3)采样系统要保持良好的密封性,并防止堵塞。 RS-2-183 飞灰和炉渣的采样 1.飞灰采样:飞灰可用

11、抽气式或撞击式这种采样器所取的飞灰样品颗粒偏粗, 实测要加以修正,修正系数一般选用 0.800.84。 (1)抽气式飞灰采样系统(见图 5),应满足下列要求: 1)采样管应安装在省煤器出口,管口要对准烟气流。 2)采样管口的烟速,应接近于烟道内的烟速。 3)露在烟道外的采样管部分,应予以保温。 4)采样系统要保持良好的密封性。 (2)撞击式飞灰采样器(见图 6)。 1)采样器应安装在空气预热器出口的水平烟道上或省煤器后的垂直烟道上。 2)采样器要求密封,外露部分应予以保温。 2.炉渣采样: (1)可在机械、水力除灰系统出灰口的适当位置定期采样;如用小车运灰,则可 采用点攫法在车上采样。 (2)采样工具宽度,原则上应能装入最大渣块为宜。 (3)采样时要注意渣块的大小比例及其外观颜色。 (4)每值每炉采样量约为总渣量的 0.05%,但不得少于 10 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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