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化妆品通用标签 自 1997 年 10 月 1 日起,市场上一律停止销售标签不符合新标准的化妆品,包括国产化妆品和进口化妆品。由国家技术监督局于去年颁布并将于 1996 年12 月 1 日实施的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法具体规定如下:、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引用标准 GB7916 化妆品卫生标准。、术语3.1 化妆品是以涂抹、喷洒或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表面(如表皮、毛发、指甲、口唇等)起到清洁、保养、美化或消除不良气味作用的产品,该产品对使用部位可以有缓和作
2、用。3.2 标签粘贴、印刷在销售包装上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性材料。3.3 销售包装以销售为主要目的与内装物一起到达消费者手中的包装。3.4 内装物包装内所装的产品。3.5 保质期指在产品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保持产品质量(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符合产品标准中所规定的质量(品质)。、标签的形式4.1 根据产品特点采用以下形式。4.1.1 直接印刷或粘贴在产品容器上的标签。4.1.2 小包装上的标签。4.1.3 小包装内放置的说明性材料。、基本原则5.1 化妆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简单明了,通俗易懂,科学正确。5.2 化妆品的标签应如实介绍产品,不应有夸大和虚假的宣传内容, 不
3、应使用医疗用语,或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必须标注内容6.1 产品名称6.1.1 产品名称应符合国家行业、企业产品标准的名称, 或反映化妆品真实属性的、简明、易懂的产品名称。6.1.2 使用新创名称时,必须同时使用化妆品分类规定的名称, 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6.1.3 产品名称应标注在主视面。6.2 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6.2.1 应标明产品制造包装、分装者的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6.2.2 进口化妆品应标明原产国名、地区名(指台湾、香港、澳门)、制造者名称、地址和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6.3 内装物量应标明容器中产品的净含量。6.4 日期标注6.4.1
4、 必须按下面两种方法之一标注。a.生产日期、保质期。b.生产日期和限期使用日期。6.4.2 标注方式生产日期标注按年、月或年、月、日顺序标注。保质期标注:保质期年或保质期月。生产批号标注由生产企业自定。限期使用日期:请在年月之前使用等语句。6.4.3 日期标记应标注在产品包装的可视面(除生产批号外)。6.5 应标明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的标准号。6.6 进口化妆品应标明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批准文号。6.7 特殊用途化妆品还需标明特殊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6.8 必要时应注明安全警告和使用指南。6.9 必要时应注明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其他7.1 对体积小又没小包装不便标注说明性内容的裸体产品, 应标注产品名称和制造者名称。7.2 应按 GB7916 的要求注明某些特定原料所需注明的内容。、基本要求8.1 化妆品标签不应在流通环节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8.2 化妆品的标签所有文字应是规范的汉字,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外文,但必须拼写正确。8.3 进口化妆品应同时使用规范的汉字标注各项内容。8.4 标签所用计量单位应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