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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财产保险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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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梦之翼第 1 页 共 75 页太平洋财产保险小定义财产保险广义的来说是指一切非人身保险业务,它包括财产损失险,责任险,信用保证险;狭义的来说是以有形的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简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按照产寿险分业经营的要求,在1991 年 4 月成立的,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开展产险业务的基础上,由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申能有限公司,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上海烟草公司,云南红塔山有限公司共同出资于 2001 年 11 月注册成立,.法定名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缩写:太保产险。注册资本:2011 年 3 月末注册资本人民币 73 亿元。注册地:上海市银城中路 1

2、90 号交银金融大厦南楼。成立时间:2001 年 11 月 9 日梦之翼第 2 页 共 75 页目录机车险- 4企业险- 15工程险- 26责任险- 36货运险- 48家财险- 55保证险- 60特殊险- 64农业险- 71梦之翼第 3 页 共 75 页太平洋财产保险种类汇总险种 险种条款(个) 产品机车险 机动车辆交强险 机动车辆商业险财产综合险 机器损坏险现金综合险 财产一切险企业险 80财产基本险 中小企业财产险工程险 23 安装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安全生产责任险家政雇佣责任险责任险 162宠物犬主责任险船舶险 物流货物险海洋运输货物险国内水路,陆路货物险船舶险 57船舶建造险小康

3、之家财产险安福家庭保障家财险 14安居综合险保证险 4 雇员忠诚险 产品质量保证险特殊险 42货运险 107农业险 2梦之翼第 4 页 共 75 页机动车辆险机动车辆保险险种:1. 交强险 2. 商业机车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基本险);车损险的附加险、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同时投保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附加险)。一、 交强险:1、概念介绍是我国首个交强险由国家立法规定施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交强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4、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每辆机动车只能投保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2、险种特色:为强制保险,给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损害赔偿责任风险提供基本保障,保额相对较低 。3.保险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梦之翼第 5 页 共 75 页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 110000 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 10000 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 2000 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

5、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 11000 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 1000 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 100 元。 4、交强险的费率标准6 座以下6-10 座10座以上 家庭自用汽车 1050 1100 1100 非营业客车6 座以下6-10 座10-20 座20座以上 党政机关、事业团体950 107011401320 企业琰茞119013001580 营业客车6 座以下6-10 座10-20 座20-36 座36座以上梦之翼第 6 页 共 75 页出租、租赁1800 2360258037303380城市公交 2250252032704250公路客运 2350262034204690货

6、车2 吨以下2-5 吨5-10 吨10吨以上 非营业货车1200 163017502220 营业货车1850 307034504480 特种车型一特种车型二特种车型三特种车型四特种车6040 243013205660 农用型拖拉机14.7KW及以下农用型拖拉机 14.7KW以上运输型拖拉机14.7KW及以下运输型拖拉机14.7KW 以上拖拉机80 120 540700 梦之翼第 7 页 共 75 页50CC 及以下50CC-250CC(含)250CC 以上及侧三轮 摩托车120 180 400 二、商业机车险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的神行车保机动车辆保险是国内优质的品牌车辆保险。神行车保机动车辆综合

7、险保险产品包括行业车险产品以及品种丰富的特色产品。行业车险产品包括机动车损失险、三者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盗抢险、车损免赔额特约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油漆单独损伤险和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险 8 个险种。2、险种特色:1.)免赔较低2.)服务高端3.)保费灵活4.)投保人义务简单明了3、商业机车险基本险介绍 1)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不包括地震)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车辆损失险的赔偿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两种。全部损失是指被保险车辆的整体损毁或严重受损,失去修复价值,保险公司将其推定为全损的情况 。部分损失是指保险车辆受损

8、后,未达到整体损毁或推定全损程度的局部损失 。 2)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梦之翼第 8 页 共 75 页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同时,若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此发生仲裁或诉讼费用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以外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 30。绝大多数的地方政府将第三者责任险列为强制保险险种,不买这个保险,机动车便上不了牌也不能年检。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保监发200016 号)的规定,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应根据不同车辆种类选择确定:(一)在不同区域内,摩

9、托车、拖拉机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四个档次:2 万元、5 万元、10 万元和 20 万元;(二)其他车辆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六个档次: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50万元、100 万元和 100 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三)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4、车损险的附加险有:1)自燃损失险 2)玻璃单独破碎险 3)新增设备损失险 4)车身油漆单独损伤险 5)涉水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1)车上货物责任险 2)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 3)随车携带物品责

10、任险太平洋保险险种介绍及保险责任1.自燃损失险保险责任(一)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燃烧导致的保险机动车自身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1、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发生故障;梦之翼第 9 页 共 75 页2、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二)发生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机动车损失而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本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为限。责任免除(一)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二)由于擅自改装、加装电器及设备导致保险机动车起火造成

11、的损失;(三)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2.玻璃单独破碎险保险责任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不含天窗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实际损失金额内计算赔偿。投保人在与保险人协商的基础上,自愿按进口玻璃或国产玻璃选择投保,保险人根据其选择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责任免除1、安装过程中造成的玻璃破碎;2、灯具、车镜玻璃的破碎;3、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3.新增设备损失险保险责任(一)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电话营销专用)产品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本车上新增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按照保险

12、合同约定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梦之翼第 10 页 共 75 页(二)发生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机动车损失而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本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为限。4.车身油漆单独损伤险保险责任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表面油漆单独损伤,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责任免除(一)因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导致的任何损失;(二)车身表面自然老化、损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三)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

13、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5.涉水损失险条款第一条 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保险机动车在积水路面涉水行驶; 2、保险机动车在水中启动。 (二)发生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机动车损失而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本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限。第二条 赔偿处理本附加险实行 15的绝对免赔率。 梦之翼第 11 页 共 75 页保险人在机动车损失保险(电话营销专用)的保险金额内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按实际修

14、复费用计算赔偿,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6.车上货物责任险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电话营销专用)产品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机动车上所载的货物直接损毁,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当支付的赔款后,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责任免除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车上货物所有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与被保险人或其它致害人恶意串通行为导致的任何损失;(二)因包装、紧

15、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导致的任何损失;载运的易碎货物因震动、挤压、与车体或车体以内的货物碰撞造成的损失;(三)货物遭盗窃、遭抢劫、遭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串味、生锈,动物走失、飞失;(四)保险事故导致的货物减值、运输延迟、营业损失及其它各种间接损失;(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或车上人员携带的物品;(六)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7.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梦之翼第 12 页 共 75 页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电话营销专用)产品或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电话营销专用)产品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在投保人仅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电话营销专

16、用)产品的基础上附加本附加险时,保险人只负责赔偿第三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投保人仅投保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电话营销专用)产品的基础上附加本附加险时,保险人只负责赔偿车上人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投保的基本险约定的保险责任内的事故,造成第三者或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受害人据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保险人依据人民法院判决及保险合同约定,对应由被保险人或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费用,在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当支付的赔款后,在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责任免除(一)根据被保险人与他人的合同协议,应由他人承担的精神损害抚

17、慰金;(二)其它不属于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8.随车携带物品责任险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电话营销专用)产品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致使本车车上人员随车携带的物品同时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下列物品不在本保险承保范围之内:、法律禁止个人持有的物品;、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梦之翼第 13 页 共 75 页3、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手表、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4、宠物及其它活体生物;5、车上所载货

18、物。责任免除(一)由于物品本身的缺陷所致的损失,以及由于物品损毁所造成的其它间接或贬值损失;(二)随车携带物品遭哄抢或在混乱中丢失;(三)随车携带物品自然损耗、短少、腐烂、变质;(四)保险机动车未发生损失,仅随车携带物品单独发生的损失;(五)随车携带物品在车下发生的任何损失;(六)随车携带物品在事故现场没有留下任何存在过或被损坏痕迹的。 家用车常见的险种组合组合险种 保障程度A 交强险车损险 BA车上人员责任险 CB商业三责险不计免赔率特约险 D C玻璃单独破碎 ED盗抢险车身划痕险 梦之翼第 14 页 共 75 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财产保险条款梦之翼第 15 页 共 75 页

19、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 )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具有固定营业场所的中小企业,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第三条 凡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财产为本合同保险标的。第四条 下列财产非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不属于本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 古币、古玩、古书、名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三)存放在矿井、矿坑内的财

20、产;(四)尚未验收或交付使用的工程。第五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矿井、矿坑;(二)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以及存放在违章建筑、危险建筑内的财产、简易屋棚;(四)非法占用的财产;(五)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有现金价值的储值卡;(六)记录在纸张、磁带、录像带、光盘、软盘、硬盘等媒介上的视频图像、音乐、照片、数据、计算机程序、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梦之翼第 16 页 共 75 页(七)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八)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九)领取执照的

21、机动交通工具;(十)动物、植物、农作物。保险责任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风、暴雨、热带风暴、台风、龙卷风、洪水、雹灾;(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四)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物体发生倒塌。保险事故发生后,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第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为“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八条 下列

22、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骚乱;(二)行政行为、司法行为;(三)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四)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梦之翼第 17 页 共 75 页(五)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类环境污染;(六)除第六条列明以外的其他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七)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烘焙;(八)设计错误、勘察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施工质量问题;(九)盗窃、抢劫。第九条 对于下列

23、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停产、停业等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二)锅炉、压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损失;(三)广告牌、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以及堆放在露天或简易屋棚内的保险标的,由于雷击、暴风、暴雨、热带风暴、台风、龙卷风、雹灾、洪水造成的损失;(四)任何原因导致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能源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五)电器、电机、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造成保险标的自身的损失;(六)玻璃、镜子破碎的损失;(七)坐落于洪泛区、蓄滞洪区内的保险标的由于洪水造成的损失;(八)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

24、担的免赔额。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价值、保险金额和免赔额(率)第十一条 本合同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为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第十二条 各项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梦之翼第 18 页 共 75 页险单中分项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第十三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

25、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六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五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七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情形特别复杂的,由于非保险人可以控制的原因导致核定困难的,保险人应与被保险人商议合理核定期间,并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

26、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八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九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梦之翼第 19 页 共 75 页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

27、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十条 投保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本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

28、费或对保险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没有约定的,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期交付第一期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不生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如果发生投保人未按期足额交付保险费或不按约定日期交付第二期或以后任何一期保险费的情形, 从违约之日起,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收已经承担保险责任期间的保险费和利息,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在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的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保险费是指按照付款约定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该

29、交纳的保险费总额。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梦之翼第 20 页 共 75 页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合同。第二十二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增加保险

30、费或者解除本合同。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十三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十四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

31、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和保险费收据;梦之翼第 21 页 共 75 页(二)事故报告书;(三)技术检验或技术鉴定报告;(四)损失清单;(五)必要的发票和单据;(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

32、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二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第二十七条 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而受损,被保险人应以修复为原则尽量修复,保险人负责赔偿相关修理费用。除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而进行的紧急修理,被保险人应在修理前会同保险人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保险人仅负责赔偿将受损保险标的恢复到受损前状态的修理费用,对于受损保险标的在修复过程中发

33、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而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二十八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的 80%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或保险价值(两者以数额较低者为准) 。(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 80%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梦之翼第 22 页 共 75 页(三)如果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约定处理。(四)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保险标的如果发生损失,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受损保险标的在所属整对或整套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第二十

34、九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第三十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保险价值的 80%时,施救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或保险价值(两者以数额较低者为准)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保险价值的 80%时,施救费用按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保险价值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第三十一条 保险人赔偿保险标的损

35、失时应扣除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额,但赔偿施救费用时不扣除免赔额。第三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三十三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含施救费用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果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

36、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第三十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梦之翼第 23 页 共 75 页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

37、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三十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三十六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七条 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提出

38、书面申请,本合同自保险人收到书面申请时终止。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根据保险法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最后所留通讯地址时终止。第四十条 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费 5%的比例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梦之翼第 24 页 共 75 页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后解除本合同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如果解除时,本合同项下仍有尚未赔偿结案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可在赔偿结案后再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

39、费。释义第四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保险人:是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是指经依法核准登记,具有固定营业场所,总资产在人民币 100 万至 5000 万元的企业。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火灾: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火灾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爆炸: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物理性爆炸是指由于液体、固体变为蒸汽或其他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

40、限压力而发生的爆炸;化学性爆炸是指物体在瞬间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自然灾害:是指雷击、暴风、暴雨、热带风暴、台风、龙卷风、雹灾、雪灾、冰凌、沙尘暴、洪水、地震、海啸、滑坡、崖崩、泥石流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本合同中涉及的各类自然灾害的定义以气象出版社 1994 年出版的大气科学辞典中的定义为准,对于自然灾害的确定应以国家气象、地震部门测量的数据为依据。保险事故:是指本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雇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由被保险人向其支付报酬的个人。梦之翼第 25 页 共 75 页重大过失:是指行

41、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一般人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常规标准也未达到。简易屋棚:是指用麦杆、稻草、芦席、竹、木、帆布、塑料布、油毛毡、石棉瓦、铁皮、玻璃钢瓦等材料为外墙、屋顶、屋架的简陋房屋或罩棚。洪泛区:是指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并予以公告的尚无工程设施保护的洪水泛滥所及的地区。蓄滞洪区:是指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并予以公告的,包括分洪口在内的河堤背水面以外临时贮存洪水的低洼地区及湖泊等。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是指保险标的的市场价值。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可根据保险标的或者与保险标的类似财产的市场交易价格确定,也可以根据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价

42、格确定,或者根据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同意的其他方式确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未满期保险费:是指保险人应退还的剩余保险期间的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剩余保险期间天数/保险期间天数)(保险金额累计赔偿金额)/保险金额其中,累计赔偿金额是指在实际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赔偿金和已发生保险事故但还未支付的保险赔偿金之和,但不包括保险人负责赔偿的施救费用。梦之翼第 26 页 共 7

43、5 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工程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合同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保险标的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一)工程合同所列明的工程项目;(二)建设单位提供的物料,包括已运抵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结构件、在制品、属于工程预算内的应安装的机器设备、零配件等。第三条 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工地内原有的财产;(二)属于工程造价范围之内,但在工地以外的财产;(三)现场清理费用。该费用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

44、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第四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梦之翼第 27 页 共 75 页(一)施工用机器、装置和设备;(二)领有公共运输执照的车辆、船舶和飞机;(三)其他未在本保单中列明的财产。保险责任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建筑期或安装期间和施工场地内,由于下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地震、海啸;(三)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四)升降机、行车、吊车、脚手架的倒塌造成其他保险

45、财产的损失;(五)安装技术不善所引起的事故,并造成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六)超负荷、超电压、电弧、短路、和其他电气原因引起的事故,并造成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第六条 试车责任 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注明,保险人负责赔偿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试车期和施工场地内由于试车所造成的安装设备本身的损失。第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八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梦之翼第 28 页 共 75 页(一)战争、军事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暴乱、罢工、没

46、收征用及因政府命令或有关行政当局命令; (二)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三)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四)盗窃、抢劫及恶意破坏。 第九条 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 (二)堆放在露天的保险财产,用芦席、布、草、纸板、塑料布做棚顶的工棚,以及堆放在工棚内的保险财产,由于暴风、龙卷风、暴雨、雪灾、冰雹所造成的损失; (三)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和费用。 第

47、十条 下列各项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建设单位已接管或已签发完工证书或已投入使用的财产的损失和费用; (二)设计错误、缺陷或未按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施工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三)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的任何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陷或工艺不善所支付的费用;(四)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五)罚款、任何延误、合同被撤消、解除、无效、终止及其他任何后果损失;(六)超负荷、超电压、电弧、走电、短路、大气放电和其他电气原因造成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 (七)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根据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梦之翼第 29 页 共 75 页(八)其他不属于

48、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的保险金额应是保险工程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输费和保险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建设单位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其他保险项目的保险金额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若投保人是以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投保人应:(一)在本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原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将根据投保人的意见调整保险金额;(二)在保险期间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做出精确记录,并允许保险人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三)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期间届满后三个月内向保险人申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保险人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第十三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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