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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司法审查制度比较来分析与启示.doc

上传人:j35w19 文档编号:7098254 上传时间:2019-05-05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16.5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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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日司法审查制度比较来分析与启示一、中日司法审查制度存在的差异 (一)司法审查的法律基础不同 日本宪法第 81 条明确规定了日本的司法审查制度而我国司法审查制度在宪法中并未明确加以规定,1989 年通过的行政诉讼法建立了系统、完整的司法审查体系,是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最直接的法律依据,虽然是一部诉讼程序法,但是具体明确了人民法院享有司法审查权的实体权利。因而,我国的司法审查权不是基于权力性质的不同而产生的,而是根据非根本法律的明确规定加以确立的。(二)司法审查的对象和内容不同 我国的司法审查权的对象是行政机关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和具体仲裁民间行为和其他具体行为,是有限的司法审查权,而日本的司法审

2、查的对象是立法和行政行为的违法行为,针对的是抽象行为(即一切法律、命令、规则以及处分),是无限的司法审查权,它以实质违宪为内容,内容较少,范围较窄。 (三)司法审查的实质不同 我国的司法审查权一是只能依法行使,二是要以行政法规为依据,因而仍然是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机关行政活动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的法律监督,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司法审判权,而是行政管理权的有限性。由于没有法律规定对立法权的审查,因而我国的司法审查没有对立法行为的审查权,不存在司法审判权和立法权的制衡因素。日本的司法审查制度既可以对立法行为进行审查,也可以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则实现了司法对立法和行政行为的制衡作用。 (四)司法审查的启动条

3、件和实际效能不同 日本的司法审查启动的条件是立法行为和行政行为违反宪法,最高法院可依职权主动进行。日本司法审查制度使用频率低,而发挥作用大。而我国司法审查启动的条件是具体行政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由行政相对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而被动进行。我国司法审查制度使用频率高而发挥作用小,就我国目前的行政执法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而言,自我满意度和群众满意度均不高,但是法院判决维持率极高,使人几乎丧失了行政诉讼的信心。 三、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及启示 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司法审查制度。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完善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1、司法审查主体方面 由人民法院负责违宪案件的审查,

4、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内设立宪法庭,负责审理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提起的具体违宪行为的诉讼,并对抽象文件的违宪按一定程序请求有权机关进行审查及修改或撤销。从我国现有的法官素质来看,基层法院尚不具备足够的司法审查的能力,如果允许其随意解释法律和法规,并判定某个抽象行政行为无效,将会导致行政权和司法权不必要的冲突,并将妨碍行政的正常运转。因此,关于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应由最高立法机关或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解释,对有权行使司法审查权的法院作出限定,原则上应该限定在中级法院以上的法院。这不仅因为中级法院以上的法院较之于基层法院而言具有更大的权威性和更多的堪当此重任的专业知识人才,同时也可

5、避免因基层法院在审查中可能因各行其是、随意判断而给行政秩序造成损害,并且能努力处理好司法审查权和行政权的相互关系,防止司法对行政的不当干预。2、司法审查方式方面 宪法庭专门处理违宪诉讼案件,实行“事后审查”和“消极审查”。我国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都是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宪法诉讼也应当遵循这个原则,对抽象文件的审查应当实行日本式的“消极审查”。当然,当事人也可以专门就抽象文件违宪问题提起宪法诉讼,而不必结合具体案件,这一点与日本的附带审查是不同的。这是为了预防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如果要等到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以后才能对此进行救济,对具体当事人的这种补救有时候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3、司法审查内容方面

6、 笔者认为在审查内容上应当是除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外,还包括其他公民、组织等的个人行为,即国家对公民的行为和公民之间的行为。另外,还要修订和完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明确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法律依据。要通过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司法审查的法律依据,包括规定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相互关系,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权,公民等行政相对人有权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控诉以及责任追究机制等,还要在有关单行法律中将司法审查的宪法精神和原则具体化,修改和完善有关条文,使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有法可依。 4、司法审查对象方面 应建立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举证制度与优先审理制度。由于涉及抽象行政行为的证据收集和保存有较强的时问性和较高的技术要求,但行政相对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很难收集到必须的证据,这就会使他们处于被动的地位。因此,应明确规定行政相对人在诉讼中只需提出抽象行政行为侵害事实的初步证据即可,至于侵害行为如何、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举证责任由被告行政机关承担,若行政机关否认行政相对人对其的指控,就必须提供自己没有过错的反证,否则行政机关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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