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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了5年 银行为啥要来拍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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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了 5 年 银行为啥要来拍掉“我们的房子”?律师:购房千万要警惕“一房多用”现象时间:2011-4-27 10:10:41 出处:嘉兴日报 作者: 阅读:919 次“住了 5 年的房子,就因没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最终,房子还不是我们的。买房,真买出了教训!”昨天,得知提出的异议被法院驳回后,小武(化名)和老婆小施(化名)很感慨。 买了房子却没及时过户小武在 2005 年 3 月,看中了位于南湖区的一套农民拆迁房,通过中介,和户主陈某夫妇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由于农民拆迁房的特殊性,当时,陈某夫妇的房产证还未办好,因此,小武不得不耐心等待陈某夫妇先办好房产证,再一起去办房屋转让过户手续。小武告

2、诉记者,依照协议约定,他曾先后两次向陈某夫妇支付定金及部分购房款共计 6.8 万元。2006 年 5 月 30 日,陈某夫妇在接受房产的当日,把房子钥匙交给了小武。简单装修后,小武和小施搬进了这套房子。2007 年 6 月 10 日,根据房产转让新政策,小武和陈某夫妇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对个人所得税等进行约定。不久,小武因公外出,等他返回嘉兴后,小武从陈某邻居处得知,已可办理房产证,便去找陈某夫妇,但陈某夫妇却凭空消失,再也联系不上了。意外电话引出众多波折2007 年春节前,小武接到一个电话,让他倍感意外。“电话是银行打来的,问我是不是还有大概10 万元房款没给陈某夫妇,并称陈某夫妇已经把这房子

3、抵押给了银行。”小武说,听到这里,他急了。通过多方打听,最后,他联系上了陈某的家属及邻居,让他们转告陈某夫妇,请陈某夫妇尽快从银行拿回房产证,以便和他一起去办理房产过户,但均未得到回复。“2009 年 6 月,我曾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认定我和陈某夫妇签订的购房合同有效,并裁定将房产过户给我。”小武表示。去年,银行又将陈某夫妇诉至南湖区法院。案件判决后,银行向法院提出拍卖房屋的执行申请。法庭听证各执一词今年 3 月 30 日,法院专门举行执行听证会。作为异议人,小武明确表示,陈某夫妇违反合同约定,将已出售的房产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甚至涉嫌诈骗。而银行方面未经严格审

4、查,未能到现场调查,便与陈某夫妇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存在明显过错。因此,应依法认定陈某夫妇与银行签订的合同无效,由此发生的判决也应撤销。 尽管同情小武的遭遇,但对于其部分说法,银行方面并不认可。“我们也是受害者。”银行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果小武能把剩余的钱付清,他们也愿意在力所能及范围内协助小武。不过,当天,双方终因数额分歧较大协商未果。买房风波后的启示日前,南湖区法院就此事给出答案:驳回小武提出的异议。法院认为,虽然小武与陈某签订了购房协议,也实际占有该房屋,但他仍有部分购房款未付,又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表明其未依法取得该房屋所有权,房屋权属仍为陈某所有,故双方就该房屋买卖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依

5、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法院对该房屋予以查封并无不当。法官也告诉小武,虽然他和陈某的债权不能对抗陈某与银行之间成立的抵押权,但就房屋买卖的债权债务问题,他仍可通过其他诉讼途径予以解决。“小武碰到的购房中的一房多用现象,并不少见。”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海明告诉记者,如今,人们所购的房源基本都是商品房和二手房(包括拆迁房)。在商品房买卖中,应特别注意合同主体的有效性;而二手房买卖中,则要及时对未取得产权的拆迁房等进行有关认证,清除其潜在风险。如果双方已达成转让协议,为以防万一,可去拆迁部门就转让事宜进行报备,或去房产部门做好备案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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