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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教程(第3章)-保险的基本原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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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第四节 近因原则,第3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1,保险在传递爱。保险的最高宗旨,是通过社会互助之爱,把人类对于生命的敬畏与理应得到的保障传递给每个人。梁泓漪,保险寄语,2,本章学习目标,1掌握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保险利益的种类与时间限制;理解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领会典型案例的分析。 2掌握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内容;理解最大诚信原则的意义;领会典型案例的分析。 3掌握损失补偿原则及派生原则的含义、内容;理解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掌握重复保险损失分摊的计算方法;领会典型案例的分析。 4掌握近因原则的含义、运用;了解认定近因的基本方法;领会典型案

2、例的分析。,3,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概述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保险利益(insurance interests)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衡量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的标志是看投保人是否因保险标的的损害或丧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4,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principle of insurance interests )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或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投保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否则保险合同是非法或无效的。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

3、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5,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二)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2.保险利益必须是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3.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4.保险利益必须是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6,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一)可以划清保险和赌博的界限表面上看保险同赌博相似,都具有射幸因素。但是,从实质上看,二者毫无共同之处。(二)可以限定保险赔偿的额度保险利益是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所能补偿的最高限度。(三)可以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7,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三、保险利益的种类 (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在财产保险中

4、,保险利益并非财产本身,而是财产中所包含的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关的利益。该利益是由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某种利害关系而产生的,这种利害关系一般是指因法律或合同上的权利或责任所产生的关系。,8,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具有以下四种:1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的保险利益2抵押权人与质押权人的保险利益3负有经济责任的财产保管人、承租人等的保险利益4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保险利益,9,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在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者身体,只有当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时,才能对被保险

5、人具有保险利益。,10,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包括如下情况:1本人对自己的生命和身体具有保险利益,可以作为投保人为自己投保。2投保人对配偶、子女和父母的生命和身体具有保险利益。3投保人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具有保险利益。,11,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4投保人对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具有保险利益。5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在国外,就判定投保人对他人的生命和身体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方面,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利害关系论。二是同意或承认论。我国对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的确定方式是采取了限制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 。,12,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

6、则 (二)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业务活动或日常生活中,因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按法律规定对受害人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这种责任会给被保险人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因此被保险人对此具有保险利益,可以投保责任保险。,13,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具有以下四种:1各种公共场所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对其顾客或观众具有保险利益(公众责任险)2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对其产品的损失补偿责任具有保险利益(产品责任险)3各类专业人员对其从事的职业引起的民事损失补偿责任具有保险利益(职业责任险)4雇主对其雇员因职业引起的伤害具

7、有保险利益(雇主责任险),14,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四)信用与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在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中,权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必须建立合同关系,他们之间存在着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可以投保信用保险。债务人对自身的信用也具有保险利益,可以按照债权人的要求投保自身信用的保险,即保证保险。,15,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四、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在财产保险中,不仅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别是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不过海上保险例外,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不具备保险利益,但是保

8、险标的遭受损失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16,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四、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在人身保险中,则着重强调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不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始终存在。原因:人身保险合同生效后,是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而存在,而非投保人;法律规定受益人必须由被保险人指定;人身保险具有期限长、储蓄性的特点,保险金相当部分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和利息的积累。,17,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一般民事活动的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古罗马裁判官采用的一项司法原则。后来,该原则逐渐扩展为适用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和民事义务的履行,被誉为“帝王原则”

9、。 在保险合同关系中,对当事人的诚信要求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严格,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这主要源于海上保险。,18,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以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是否缔约和确定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信守合同订立的条件与承诺。 保险法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19,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意义首先,这是由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决定的:一方面,保险标的的风险存在不确定性,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情况要如实告知保险人。另

10、一方面,保险标的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其次,保险合同的条款比较复杂,有较高的技术性,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容易充分了解和掌握,因此也要求保险人履行最大诚信原则。,20,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最大诚信原则主要体现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该原则表现在:(1)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规定了告知与保证的义务;(2)保险人则有弃权和禁止反言的义务。,21,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告知告知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危险和与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人作出口头或书面的申报;保险人也应将与投保人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告投保人。所谓重要事实

11、是指那些足以影响保险人确定保险费率或影响其是否承保以及承保条件的每一项事实。,22,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1.告知的内容投保人告知的内容包括五个方面:(1)保险合同订立时的重要事实。(2)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标的的风险发生变化,特别是危险增加。(3)保险事故发生后。(4)保险标的发生转移。(5)重复保险。保险人告知的内容主要是: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主动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对于责任免除条款还要进行明确说明。,23,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2.告知的形式投保人告知的形式有两种: 无限告知询问告知保险人告知的形式也有两种: 明确列示明确说明,24,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二)保证保证是指保

12、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一事项的作为与不作为或者某种状态的存在与不存在作出的承诺。保证是一项从属于主要合同的承诺,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保证的内容为保险合同的重要条款。保证条款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来说是一种利益上的约束。,25,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2.保证的形式保证的形式有两种: 明示保证: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在合同内载明的保证。默示保证:并未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载明,但订约双方在订约时都清楚的保证。,26,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2.保证的形式保证的形式有两种: 明示保证: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在合同内载明的保证。默示保证:并未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载明,但订约双方在订约时都清楚的保证。,2

13、7,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既已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对方主张这种权利。禁止反言也称为“禁止抗辩”。弃权与禁止反言在人寿保险中有特殊的时间规定(一般为两年)。,28,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后果 (一)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违反告知的表现主要有四种:漏报、误告、隐瞒、欺诈。各国法律原则上都规定,只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宣告保险合同无效或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违反告知的处分原则是区别对待。,29,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二)违反保证义务的法律后果由于在保险活动

14、中,无论是明示保证还是默示保证,保证的事项均为重要事实。被保险人一旦违反保证的事项,保险合同即告失效,或保险人拒绝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而且,除人寿保险外,保险人一般不退还保险费。,30,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损失补偿原则(principle of indemnity)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收益。,31,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有损失,有赔偿”,即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导致的经济损失,依据保险合同有权获得赔偿,保险人应承担合同约定的保险保障义务

15、。二是“损失多少,赔偿多少”,即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及有关费用为限,也就是以被保险人恢复到受损前的经济状态为限,不允许被保险人获得额外收益。,32,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损失补偿原则对保险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1)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的本质和职能的体现损失补偿原则的质的规定和量的限定都是保险基本职能的具体体现。(2)损失补偿原则有利于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盈利,减少道德风险。,33,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制条件1以实际损失为限在补偿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保险赔偿以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为限,保险赔款不得超过被

16、保险人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是根据损失当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来确定的,而标的的价值与市价有关,所以实际损失通常要根据损失当时标的的市价来确定。,34,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2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义务的最高限额,赔偿金额只能低于或等于保险金额而不能高于保险金额。因为保险金额是以保险人已收取的保费为条件确定的保险最高责任限额,超过这个限额,将使保险人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即使发生通货膨胀,仍以保险金额为限。,35,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3以保险利益为限保险赔偿是以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为前提条件的,因此保险人的赔偿也要以受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

17、保险标的已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则不予赔偿。,36,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在具体的保险实务中,上述三个限制条件同时起作用,并且以金额最低的限额为保险赔偿的最高限额。即:保险人的赔偿金额min(a1,a2,a3)其中a1,a2,a3分别代表实际损失、保险金额、保险利益。,37,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 (三)确定损失补偿金额的基础实际现金价值概念是补偿原则的基础。在财产保险中,补偿被保险人的标准方法是根据损失发生时受损财产的实际现金价值。其计算方法如下: 实际现金价值=重置成本折旧这种方法考虑到通货膨胀和财产折旧因素。,38,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 四、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一)代位原则1代位原则的

18、含义代位原则(principle of subrogation)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以后,保险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保险赔偿义务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或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39,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代位原则是在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基础上产生的,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分为权利代位和物上代位两种。 2规定代位原则的意义(1)有利于被保险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2)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而额外获利。(3)使第三者责任方受到应有的追究,维护保险人的利益。,40,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 3代位原则的主要内容(1)权利代位权利代位即追偿权的代位,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

19、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保险人的这种权利称为代位求偿权。,41,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代位追偿权产生的条件第一,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受损的标的,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第二,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第三,保险人按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42,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人在代位追偿权中的权益范围保险人在代位追偿权中享有的权益以其对被保险人赔付的金额为限,如果保险人从第三者责任方追偿的金额大于其对被保险人的赔偿,则超过的部分归被保险人所有。此外,当第三者造成的损失大于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额时,被保险人有权就未取得赔

20、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43,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代位原则的适用范围代位追偿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在人身保险中仅对涉及医疗费用的险种适用。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受益人可以同时得到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和第三者负责的赔偿金额。因为人身价值是无法以货币形式来衡量的,不存在额外收益问题。,44,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 (2)物上代位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给付保险赔偿金之后,拥有对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物上代位也称为所有权代位。,45,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物上代位产生的基础物上代位通常产生于对保

21、险标的做推定全损的处理。保险人在按全损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后,就取得了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否则,被保险人就可能通过获得保险标的的残值或因保险标的失而复得而得到额外利益。,46,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物上代位的取得物上代位的取得一般通过委付实现。委付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放弃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并将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部赔偿的行为。委付是海上保险中处理保险标的损失的一种常用手段。,47,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委付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委付应以推定全损为前提条件。第二,委付应就保险标的的全部提出请求。第三,委付不能附带条件。第四,委付须经承诺方有效。,48,第三节

22、损失补偿原则委付与代位求偿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代位求偿中,保险人获得的追偿额只能少于或等于赔偿额;而在委付中保险人可能获得大于其赔偿金额的利益。二是代位求偿是一种权利的转让,保险人在取得这种权利的同时,无需承担其他义务;委付是一种物的转让,同时必须承担因获得所有权而带来的各项义务。,49,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 (二)分摊原则1分摊原则的含义分摊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另一个派生原则,适用于重复保险,所以该原则也称为重复保险分摊原则。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50,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

23、分摊原则是指在存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通过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在各保险人之间分配赔偿责任,使得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补偿,又不会得到超过其实际损失的额外利益。分摊原则同样只适用于财产保险等补偿性保险合同。,51,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 2重复保险的分摊方法(1)比例责任分摊法比例责任分摊法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分摊责任,即当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占保险总额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是最常用的一种分摊方法。计算公式为: 某保险人赔偿额(某保险人承保金额 / 各保险人承保金额总和)损失额,52,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 (2) 限额责任分摊法在这种方式下,各家保险公司的分摊不

24、以其保险金额为基础,而是在假设无他保情况下,该保险公司单独应付的赔偿责任限额占各家保险公司赔偿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分摊损失金额。它与比例责任分摊法的共同点与不同点。其计算公式为: 某保险人赔偿额(某保险人赔款限额 / 各保险人赔款限额总和)损失额,53,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 (3) 顺序责任分摊法顺序责任分摊法是按照订立保险合同的先后顺序来分摊赔偿责任,先订立保险合同者先赔偿。即由第一个订立保单的保险人在其保险金额限度内首先赔偿,不足时再由第二个订立保单的保险人在其保险金额限度内进行赔偿,依此类推,直到被保险人的损失全部得到赔偿为止。计算方法见教材57-58页。,54,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 例:

25、某人有一处价值100万元的房屋,他分别向A、B、C三家保险公司投保,这三家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分别为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假定在保险合同期限内房屋发生火灾,造成70万元的损失。请按重复保险的三种损失分摊法,分别计算三家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金额。,55,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在保险实务中,各国较多采用的是比例责任和限额责任分摊方式,因为顺序责任分摊方式下各承保公司承担的责任有失公平。在我国,如果没有合同另有约定,重复保险依法按照比例责任分摊方式进行赔偿。,56,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 五、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一)定值保险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时,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

26、并以此确定为保险金额,视为足额保险。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不论保险标的的损失当时的市价如何,即不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是大于还是小于保险金额,均按损失程度十足赔付。计算公式为:保险赔款=保险金额损失程度(%),57,第三节 损失赔偿原则 (二)重置价值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由于通货膨胀、物价上涨等因素,有些财产(如建筑物或机器设备)即使按实际价值足额投保,保险赔款也不足以进行重置或重建。为了满足被保险人对受损的财产进行重置或重建的需要,保险人允许投保人按超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重置或重建价值投保,发生损失时,按重置费用或成本赔付。,58,第三节 损

27、失补偿原则(三)人身保险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无法估价的人的生命或身体机能,其可保利益也是无法估价的。所以,人身保险合同不是补偿性合同,而是给付性合同。,59,第四节 近因原则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空间上最接近损失的原因。近因原则(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的基本含义是: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付赔偿责任;如果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60,第四节 近因原则 二、认定近因的基本方法(1)顺序法。是从最初事件出发,按照逻辑推理

28、,分析判断下一个事件可能是什么,直至最终事件来确定近因。(2)倒推法。从损失开始,自后往前进行逻辑推理,直至最初事件来确定近因。如果最初事件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件,则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61,第四节 近因原则 三、近因原则的运用 (一)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如果造成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而这一原因又是保险人承担的风险,那么这一原因就是损失的近因,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则不负赔偿责任。例如,某人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并附加盗窃险,某日家中被盗,保险人应负责赔偿。如果他只投保家庭财产保险,而未附加盗窃险,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62,第四节 近因原则(二)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如果造成损失的原因有多个,则

29、应根据多个原因的具体表现形式不同加以区别对待。1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如果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有多个且这些原因同时出现,而且这些原因对保险标的的损失均有直接的、实质性的影响,则它们全部属于导致损失的主要原因。,63,第四节 近因原则如果这多种原因都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则保险人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反之,这多种原因均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如果这多种原因中,有些是在承保范围之内,有些则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的责任就是要根据损失是否可以划分来决定。对于能够划分的损失,保险人将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给予补偿,属于除外责任的损失不予补偿。(案例:意外险:交通事故+心肌梗塞),64,第四节 近因

30、原则但在保险实务中,在很多情况下损失是无法区分的,保险人有时倾向于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有时倾向于与被保险人协商解决,对损失按比例分摊。(案例:结核病+摔伤)依据保险法以及有关程序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被保险人未能提供保险事故的性质及其原因的证据,而保险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中某部分损失是属于除外责任的证据,则保险公司就应当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义务。(案例分析:哈特拉斯角灯塔案),65,第四节 近因原则案例1:某轮船在河中与一沉船相撞,撞出一个洞,经临时补漏后经海路被拖往修理港。途中,水从漏洞涌入,最终弃船。此案中,碰撞与海水涌入本身之间没有继起的因果关系,但共同作用于船舶,共同导致船舶灭失,均构

31、成近因。案例2:某工厂发生火灾,部分原因是雇员疏忽,部分原因是设备缺陷,此时,雇员疏忽与设备缺陷均构成近因。,66,第四节 近因原则2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如果损失的发生由多个有因果连续关系的原因造成,则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事故的原因即为近因。因此只要前因在承保责任范围内,后因是前因导致的必然结果,保险人对所有损失都要负赔偿责任,而不论后因是否在承保责任范围之内。(案例:水果运输途中被盗+被冻坏),67,第四节 近因原则案例1:被保险人打猎时不慎从树上掉下来,受伤后的被保险人爬到公路边等待救援,因夜间天冷又染上肺炎死亡。肺炎是意外险保单中的除外责任,但法院认为被保险人的死亡近因是意外事故从树上掉下来

32、,因此保险公司应给付赔偿金。这个案例就是著名的艾思宁顿诉意外保险公司案。(理由:前因在承保责任范围内,后因是前因导致的必然结果,保险人对所有损失都要负赔偿责任),68,第四节 近因原则案例2:英国十九世纪有类似案例,被保险人患癫痫病,一次发作时溺水身亡,意外险保险人拒赔的主张得到法庭的支持。又如,船舶遭炮火袭击受损,船体进水沉没。船体进水是战争行为的直接后果,一张战争引起的损失除外的保单项下,被保险人无法凭承保的海上风险获赔。(理由:前因不属于承保风险的,即使后因属于承保风险,保险公司亦不承担赔偿责任。),69,第四节 近因原则3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当导致损失的原因有多个,各原因的发生虽有先后之分

33、,但其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即有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导致损失,则新介入的独立原因就是近因。如果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70,第四节 近因原则案例3:投保人只保了火灾险而没有投保盗窃险,当发生了火灾时,有的财产被抢救出来放在露天又被盗走。该案中,虽然是事出火灾,但保险标的被放在露天,不是火灾的必然结果,即使放在露天,如果加强监管,也不必然会被盗走,可见火灾与盗窃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盗窃行为介入了火灾,而独立地导致保险标的的灭失。故保险人不必承担火灾险的赔偿责任。,71,第四节 近因原则案例4:为逃避敌船的追捕,一艘船舶进入了一个既不是港口又没

34、有锚泊地的海湾,由于无法驶出而搁浅,这里追捕与搁浅构成多因连续,追捕是近因,因而保险人可以引用敌对行为除外的规定不赔;但假设被追船舶进入了一个如前的海湾,却在离开该海湾继续自己的航程时,遇上了暴风雨而灭失。虽然是追捕行为使船舶处于非正常境地,但近因仍应认定是暴风雨,这属多因间断。(要注意区别“多因间断”与“多因连续”),72,第四节 近因原则案例5:一个港口有两个航道可以进入,但其中之一布满了军事防御用的鱼雷。对此并不知情的船舶进入了该布满鱼雷的航道而遭灭失。那么近因自然属于除外责任范围内,保险人不赔;但假设船长已知布雷的情况而选择了另一航道进入港口,但却由于导航失误而搁浅,由此而致的损失的近因将不再是敌对行为了。,73,第四节 近因原则案例5:a骑车被汽车撞到,造成伤残并住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a因急性心肌梗塞而死亡。A曾经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本案中:由于意外伤害与心肌梗塞没有内在联系,心肌梗塞并非意外伤害的结果,故属于新介入的独立原因,心肌梗塞是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它属于疾病范围,不包括在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之内,因此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死亡不负责任,只需对其意外伤残按规定支付赔偿金即可。,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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