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理法律制度,一、 代理的含义,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发生的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法律关系,必然包含三部分内容: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产生代理的基础法律关系,如委托合同或其他授权; 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称为代理行为; 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承受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二、代理的特征,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区别于事务性的委托承办行为,诸如代为整理资料、校阅稿件等行为,未在委托人与第三人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民法上的代理行为。 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2、从事代理活动。非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代理。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意思表示。 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三、代理的适用范围,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 代理各种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承揽、租赁、债务履行、接受继承等。 代理法律部门确认的其他行为,包括代办房屋产权登记、法人登记、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行政行为;税务登记、交纳税款等财政行为;代理民事诉讼等。,不能代理的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有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 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行为(约稿、预约绘画、演出、授课、讲演等)。 违法行为不得
3、代理。,四、 代理的分类 (一)委托代理,委托代理一般建立在特定的基础法律关系之上,可以是劳动合同关系、合伙关系、工作职务关系,而多数是委托合同关系,即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代理的权限范围和代理权的有效期限,并且由委托人签名盖章。 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案 例,甲对A出据授权委托书,让A去买水,授权的价格别超过3元,对数量并没有授权。A以甲的名义和小卖部乙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的标的是2.5元,在授权范围内,但是买了100瓶。 如果是授权不明,作为第三人乙是善意
4、的,则250元的货款需要甲来支付。但是如果甲只有三元,余下的247元,A作为代理人对外要负连带责任 。,(二)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定的。 民法通则第16条、14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当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处于一定社会组织的监护之下时,如精神病院、育幼机构等。这些组织负有监护责任,亦为法定代理人。,(三)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根据人民法院或者行政主管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主要适用于在社会生活或民事诉讼过程中需
5、要代理人代为法律行为,而没有代理人或无法确认代理人的特殊情况。 应注意: 法律授权的机关才有指定代理人的权力。 指定代理人时,应考虑所指定的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无利害关系,不宜指定有利害关系的人为代理人。 依法被指定代理人的公民或法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五、代理权,代理权是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为被代理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 代理关系是基于三类法律事实而产生: 特定的法律关系(如委托合同关系)。 特定的社会关系(如亲属关系)。 授权行为。,代理权的行使规则,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进行无权代理。 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6、。 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符合代理人的职责要求。 代理人原则上应当亲自完成代理事务,不得擅自转委托。,具体种类 自己代理。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为法律行为。 双方代理。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同一项法律行为。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通谋而为的代理行为。,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或者代理权中止后的代理则为无权代理。 一般情况下,无权代理视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对被代理人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无权代理的表现形式,未经授权的“代理”未经他人授权,也没有法律规定或国家主管机关指定而擅自以他人名义所作的行为。 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撤销、有效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已
7、完成或附解除条件之代理中在因条件成就而消灭后,原代理人仍以原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 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则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属于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有效,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存在无权代理行为,前提条件。 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第三人在主观上是善意的且无过错。,表见代理的表现形式,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 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交给他人,他人以该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
8、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案 例,案情:甲企业最近10年一直通过代理人A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在05年4月1日甲企业突然解除A的代理权,但是甲企业并没有采用必要措施及时通知乙企业。4月3日A遇到乙企业的厂长。A又以甲企业的名义和乙企业签订买卖合同。于是4月4日乙向甲发货,但是甲拒绝接货,并且说A代表其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分析:甲企业的主张是没有依据的,因为A代理权中止后甲公司并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及时的通知乙企业。乙作为第三人是善意的并有理由相信A有代理权,视为有权代理,应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代理关系的终止 委托代理,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辞去委托。 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宣告死亡或法人终止。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关系的终止 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理关系即告终止。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这使代理关系因失去主体而消灭。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这不符合代理制度对代理人的要求,则应终止原有的代理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