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SEDEX 基 本 法 规1. 禁 止 强 迫 劳 动 1.1 禁 止 强 制 劳 动 力 、 受 关 押 劳 动 力 和 不 情 愿 的 犯 人 劳 动 力 。 1.2 雇 员 不 应 被 要 求 交 纳 抵 押 金 或 把 他 们 的 身 份 证 件 交 给 雇 主 , 在 给 出 合 理 的 预 先通 知 之 后 , 雇 员 可 以 自 由 地 离 开 其 雇 主 。 2. 结 社 自 由 和 工 人 进 行 劳 资 谈 判 的 权 力 2.1 所 有 雇 员 毫 无 例 外 地 具 有 加 入 或 组 成 其 自 己 选 择 的 工 会 的 权 力 和 进 行 集 体 劳 资谈 判 的
2、 权 力 。 2.2 雇 主 对 于 工 会 的 行 为 和 他 们 的 组 织 活 动 , 要 采 取 开 放 的 态 度 。 2.3 不 能 歧 视 职 工 代 表 , 这 些 代 表 可 以 利 用 其 工 作 场 所 执 行 其 职 工 代 表 的 职 能 。 2.4 在 自 由 结 社 和 劳 资 谈 判 的 权 力 受 法 律 限 制 的 地 方 , 雇 主 要 促 进 而 不 是 防 碍 建 立独 立 自 由 的 结 社 和 劳 资 谈 判 的 类 似 形 式 。 3. 健 康 安 全 卫 生 的 工 作 环 境3.1 要 提 供 安 全 卫 生 的 工 作 环 境 , 并 要
3、考 虑 到 该 行 业 的 普 遍 常 识 和 任 何 特 殊 危 险 性。 要 采 取 适 当 的 措 施 , 防 止 由 于 工 作 引 起 的 、 与 工 作 有 关 的 或 在 工 作 中 发 生 的 各 种 事 故 及 损 害 健 康 事 件 的 发 生 。 尽 可 能 而 又 实 际 地 减 少 工 作 环 境 中 固 有 的 各 种 危 险 因素 。 3.2 应 对 雇 员 进 行 定 期 的 和 有 记 录 的 健 康 和 安 全 培 训 , 这 种 培 训 对 于 新 的 和 改 换 工种 的 雇 员 要 重 复 进 行 。 3.3 要 为 雇 员 提 供 清 洁 的 厕 所
4、 设 施 和 饮 用 水 , 在 可 能 的 情 况 下 , 还 要 提 供 存 放 食 品的 卫 生 设 备 。 3.4 所 提 供 的 住 宿 条 件 , 要 保 证 清 洁 、 安 全 并 且 满 足 雇 员 的 基 本 需 求 。 3.5 采 用 本 法 规 的 公 司 , 应 该 指 定 一 名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代 表 对 健 康 和 安 全 负 责 。 4. 禁 止 使 用 儿 童 作 工 4.1 不 能 再 新 招 收 儿 童 作 工 4.2 所 有 公 司 要 制 订 或 参 与 并 资 助 使 任 何 被 发 现 用 作 童 工 的 儿 童 接 受 高 质 量 教 育
5、 直至 不 再 是 儿 童 为 止 的 政 策 和 项 目 。 儿 童 和 儿 童 作 工 的 定 义 在 附 录 中 给 出 。 4.3 不 可 雇 用 儿 童 和 18 岁 以 下 青 少 年 在 夜 间 或 在 危 险 的 条 件 下 工 作 。 4.4 这 些 政 策 和 程 序 必 须 与 相 关 的 ILO 标 准 条 款 一 致 。 5. 维 持 生 活 的 工 资 5.1 每 个 标 准 工 资 周 所 付 的 工 资 和 福 利 , 至 少 要 达 到 国 家 的 法 定 标 准 或 行 业 规 定 的标 准 , 以 高 者 为 准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所 付 工
6、 资 总 应 足 够 满 足 基 本 需 求 并 提 供 一 些 可 供自 由 支 配 的 收 入 。 5.2 在 所 有 雇 员 开 始 工 作 之 前 , 要 为 他 们 提 供 书 面 形 式 的 、 易 于 理 解 的 、 涉 及 工 资之 雇 佣 条 件 的 有 关 信 息 , 并 且 在 每 次 支 付 工 资 时 , 要 为 他 们 提 供 本 次 工 资 涵 盖 期 间 之工 资 的 详 细 情 况 。 5.3 不 经 雇 员 同 意 , 不 允 许 扣 除 工 资 作 为 一 种 纪 律 约 束 措 施 , 也 不 允 许 对 工 资 进 行国 家 法 律 规 定 之 外 的
7、 任 何 其 他 扣 除 。 所 有 纪 律 约 束 措 施 都 必 须 记 录 在 案 。 6. 工 作 时 间 : 符 合 法 律 规 定6.1 工 作 时 间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和 行 业 规 定 的 标 准 , 以 对 雇 员 提 供 较 强 保 护 者 为 准。 6.2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不 能 要 求 雇 员 经 常 性 地 每 周 工 作 超 过 48 小 时 , 并 保 证 平均 每 7 天 至 少 休 息 一 天 。 加 班 时 间 必 须 是 自 愿 的 , 且 每 周 不 能 超 过 12 小 时 。 不 能要 求 经 常 加 班 , 且 必 须
8、按 照 奖 励 工 资 级 别 给 予 补 偿 。 7. 禁 止 歧 视 7.1 在 雇 佣 、 补 偿 、 培 训 、 提 升 、 辞 退 或 退 休 方 面 , 对 任 何 人 都 不 能 因 其 种 族、 社 会 地 位 、 国 籍 、 信 仰 、 年 龄 、 残 疾 、 性 别 、 婚 姻 状 况 、 性 观 念 、 所 属 工 会 和 所 属 政党 进 行 歧 视 。 8. 正 规 的 雇 佣 关 系 8.1 在 尽 可 能 的 程 度 上 , 所 进 行 的 工 作 必 须 以 按 国 家 法 律 和 常 规 所 建 立 的 、 被 正 式 承 认 的 雇 佣 关 系 为 基 础
9、。 8.2 对 受 劳 工 或 社 会 保 障 法 律 和 法 规 保 护 的 、 建 立 在 正 规 雇 佣 关 系 之 上 的 对 雇 员 的优 惠 , 不 能 通 过 使 用 劳 动 合 同 、 分 包 合 同 或 者 在 家 工 作 的 安 排 , 或 者 通 过 不 想 真 正 传授 技 术 或 提 供 正 规 雇 佣 关 系 的 学 徒 项 目 来 取 消 , 任 何 类 似 优 惠 待 遇 也 不 能 通 过 过 度 使用 固 定 期 限 的 雇 佣 合 同 来 取 消 。 9. 禁 止 虐 待 或 体 罚 或 辱 骂 员 工 9.1 禁 止 使 用 人 身 虐 待 或 体 罚 、 或 以 人 身 虐 待 相 威 胁 、 性 骚 扰 或 其 他 骚 扰 以 及 恶 语或 其 他 形 式 的 恐 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