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镇规范性文件审查、报告、评估和清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保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我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第三条 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核,本辖区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实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报告、定期评估、异议审查和审查工作。第四条 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第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前条规定报送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一
2、份;(二)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一式二份;(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说明一式二份。第六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制定说明的内容应当包括:(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必要性、制定过程;(二)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第七条 相关处室应当对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一)实施行政管理的行政机关有无法定职权依据;(二)具体内容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三)行政审批、许可、收费、强制措施、处罚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内容与依据是否合法、适当;(四)制定程序、公布方式是否规范;(五)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改正意见的,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自行改正,并书面答复办理结果。对备案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复核。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实施机关应当在实施一年后开展评估工作,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存在问题及执行成本、社会成本进行全面评估。对评估情况应在该规范性文件实施一周年后的三个月内向先人民政府报告。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实施机关应当每年定期对由其负责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