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六章 代理法,导入案例 1982年5月1日,布雷恩在参加美国俄亥俄州大学和阿瑟兰德大学之间的长曲棍球比赛时受伤瘫痪,起因是布雷恩的一位队友与阿瑟兰德大学的一位选手威廉打架,布雷恩前去劝架,布雷恩抓住威廉推挤并抱住他,但威廉将布雷恩从其背后摔倒在地,布雷恩的头部被磕撞到地面,后经医生诊断为第六节脊椎骨节挤压性破碎,布雷恩因此成为不完全的四肢麻痹患者。布雷恩以威廉和阿瑟兰德大学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主张由于威廉是以阿瑟兰德大学代理人的身份行事,依据长官负责主义,阿瑟兰德大学应对威廉的不当行为负责,初审法院作出了对布雷恩有利的判决,阿瑟兰德大学不服向俄亥俄州最高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法院判决阿瑟兰德
2、大学胜诉。 问:1、威廉是否为阿瑟兰德大学的代理人?阿瑟兰德大学是否应对威廉的不当行为负责? 2、学校和学生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还是代理关系或是其他关系?,本章主要内容: 1、代理法概述 2、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3、本人及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4、我国的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度,第一节 代理法概述,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agency),是指代理人(agent)按照本人(principal)的授权(authorization)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从事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二、代理权的产生 (一)大陆法的规定 1、法定代理 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代理权
3、依据法院的选任而取得代理权 因私人的选任而取得代理权 2、意定代理 由本人的意思表示产生代理权,(二)英美法 1、明示的授权 2、默示的授权 3、不容否认的代理(类似大陆法的表见代理) 是指一个人以他的言词或行动使得善意第三人合理相信某人是其代理人,有权以他的名义签订合同,且该第三人已基于这种相信改变了自己的经济地位,此时他就要受到该合同的约束。 4、客观必须的代理权 5、追认的代理权 后三种都是以无权代理为前提的,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合同者,非经本人的追认不发生效力,在本人追认以前,该代理行为效力待定,可以是由第三人向本人发出追认得催告,也可以是第三人在本人追认以
4、前行使撤销权撤销他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合同。,一、代理人的义务 1、应勤勉地履行期代理职责 2、应对本人诚信、忠实 体现为:代理人应向本人公开他所掌握的有关客户的一切必要的情况; 代理人不得自己代理; 代理人不得与第三人串通来损害本人的利益。 3、代理人不得泄露他在代理业务中获得的保密情报和资料 4、代理人须向本人申报账目 5、代理人不得他的代理权委托给他人,二、本人的义务 1、支付佣金 2、偿还代理人因履行代理义务而产生的费用 3、本人有义务让代理人检查核对其账册,第三节 本人及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一、大陆法 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合同。前
5、者的法律后果就是由本人就合同向第三人负责;后者则是由代理人向第三人负责,本人与第三人原则上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二、英美法 1、代理人在订约时已指出本人的姓名 此时本人应对合同负责 2、代理人在订约时表示有代理关系,但未指出本人的姓名 应由本人对合同负责 3、代理人在订约时根本不披露有代理关系的存在 应由代理人负责。但未被披露的本人原则上可以直接取得这个合同的权利并承担其义务。,第四节 我国的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合同法第二十一章条规定了委托合同 第三百九十六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三百九十七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
6、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三百九十八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第三百九十九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第四百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
7、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第四百零一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第四百零二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四百零三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
8、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第四百零九条 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合同法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第四百一十四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一十五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九条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第四百二十一条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