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九章 代理,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代理的分类 代理权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重点问题】 1、代理的特征与适用范围2、委托代理中代理权的产生3、代理权行使的原则与禁止代理的事项4、狭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5、代理关系中的几种连带责任,引例1:某甲因为购买彩票中奖20万元,故请学汽车修理的朋友乙为其购买一辆某品牌的小车。乙到丙经营的车行,由丁业务员接待,乙以甲的名义购买了某品牌的小车,丁以丙的名义为承诺。乙于付款取车后,详加检查,发现该车具有重大瑕疵,即告诉甲并通知丙,乙并于一周后向丙请求返还所支付的价金。试分析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 (1)甲与丙之间买卖合同成立。第一,乙代理甲对丁为要约;第
2、二,丁代理丙为承诺;第三,买卖合同成立,对甲、丙发生效力。(2)甲解除买卖合同,由乙代为行使。,引例2:甲、乙各交给丙5000元,委托丙为其购买电脑。丙又将该款转交给丁,委托丁代位购买,但未通知甲、乙。后因甲、乙长时间未见到委托丙买的电脑,遂询问丙,丙告知已托丁购买,但现丁不知下落。甲、乙表示不再购买,要求丙还款。丙拒绝,让甲、乙丁素要。请分析以下问题:(1)甲、乙与丙、丁之间发生何种代理关系?(2)甲、乙应向谁请求赔偿5000元?,分析:(1)甲、乙与丙之间发生了委托代理关系,其代理事项时购买电脑。丙又委托丁代位购买电脑,但并没有取得甲、乙的同意,事后也没有及时告诉甲、乙,因此,甲、乙与丁之
3、间不再发生再代理关系。 (2)由于甲、乙与丁之间不存在再代理关系,丙属于擅自转委托,所以,丙应当对丁的行为负责,有义务向甲、乙返还500元。,第一节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一、代理的概念被代理人代理权关系 行为后果承受关系代理人 代理行为关系 第三人,附: 合同法第402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第403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
4、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二、代理与相关概念 (一)代理与传达 (二)代理与代表 (三)代理与行纪 (四)代理与居间,适用: 例1 :某村村民甲欲购买一头牛,便找到本村专门从事牛生意的乙,乙知道后即带甲到丙处,正好丙有头牛要出卖,甲、乙商量这头牛以2000元成交,甲当即给付500员以后将牛牵走,约定过两天把剩余的钱送过来。谁知第二天,甲又把牛牵到乙处,告诉乙说,这牛会触人,不要了,要退牛。乙有点不高兴,就说:“退就退吧,放我这”,,甲即把牛放在乙家就走了,因为当天乙有事没将牛牵往丙
5、家,下午,乙妻在喂牛时,丙的牛将其触伤,花了120元的医药费。到了晚上,乙回家以后当即将牛牵往丙家,并告诉丙说,“你的牛触人,人家甲不要了,请你退回500块钱,而且,我妻子在给你喂牛时触伤了,花了120元,你也得赔偿。”因为丙拒绝乙的要求,而引起纠纷。试问:如何解决此纠纷?,例2:刘某家里来了客人,交代7岁的儿子刘甲到自己常去的街口何某小吃店购买1斤烧鹅,价钱按惯例结算,下次自己去时付帐。刘甲误听成烧螺,便告诉何某买一斤烧螺。何某称了一斤烧螺交刘甲带回。刘某与客人均不吃螺蛳,就要求退货,另行购买一斤烧鹅,何某不依。双方遂就合同的效力与责任发生争议。问题:本案如何处理?,分析:代理的构成,以代理
6、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为前提。本案中,刘某交代刘甲时已经确定了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1斤烧鹅、交易的相对人为何某、价格按照惯例结算、付款时间为下次自己去时。可见,刘某已经确定了未来合同的各项主要条款,刘甲并无独立进行判断并作出意思表示的余地。因此,刘甲的行为并非代理而是传达。,三、代理的特征 (一)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之内实施代理行为 (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三)代理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四)代理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四、代理的适应范围 (一)适应范围: 1、代理各种民事行为 2、代理实施某些财政、行政行为 3、代理民事诉讼行为 (二)代理的限制: 1、具有人身
7、性质的行为不得代理 2、被代理人无权进行的行为不得代理 3、双方当事人约定应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不得代理,第二节 代理的分类,引例:甲、乙均是聋哑人,经人介绍认识一段时间后,即结婚组成了一个新的家庭。一年以后,孩子出生。但二人的关系并没有因为孩子的出生而更亲密,反而是争吵不断升级,最后,妻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为了便于诉讼,双方各自指定其母亲为其代理人。问题:请确定题中代理的性质。,第二节 代理的分类,一、按照代理权产生根据的不同可分为(一)委托代理 (二)法定代理 (三)指定代理,二、 以代理权限范围为标准可分为(一)一般代理 (二)特别代理,三、 根据代理人数为一人还是多人,可将代理分
8、为 (一)单独代理 (二)共同代理 意见第79条:“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被代理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经其他被代理人同意而提出解除代理关系,因此造成损害的,由提出解除代理关系的被代理人承担。 ”,四、根据代理人代理权来源的不同,可以分为 (一)本代理(二)复 代理,引例:甲原籍是山区茶乡。春节期间,甲回原籍探亲,同事乙委托甲买上等茶叶10斤,并付款1000元。春节期间因无茶叶出卖,甲将情况告诉乙,乙说你转托一人在春天三月再买吧。在甲回城的前一天晚上,丙正好前来探望
9、甲,于是甲便委托丙代乙买10斤上等茶叶,丙应允。甲将1000元放在信封里交付给丙。,丙在当晚回家途中,遭人抢劫,随身的1000元及手机等物均被抢,抢劫案未被侦破。甲回城以后将此事告知乙,为此引起纠纷。乙起诉到法院,要求甲、丙承担赔偿责任。问题: (1)本案中,丙与乙是否为代理关系?为什么? (2)本案中,1000元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分析: (1) 事先取得乙同意,构成代理关系。 (2) 由乙自己承担。在无偿委托合同中,只有受托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委托人才可以要求赔偿。而丙对此无过错。,(一)复代理的概念 (二)复代理的特征 1、复代理人是由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任的,不是
10、由被代理人选任的; 2、复代理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仍然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 3、复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不能超过原代理人的代理权,(三)条件 1、必须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2、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四)“紧急情况”的处理,引例:某甲委托本村村民乙为其运送西瓜,途中乙突发急病,在没能和甲取得联系时,即把西瓜转托给了同村的村民丙,丙开车继续上路,乙到当地医院治疗,感觉到自己的病情有所缓解,乙想办法联系上了甲,并告诉他转托事宜,但甲对此转托行为坚决反对,并说丙不可靠,如果出了什么问题,你乙必须负责。,而此时,丙早已开车上路,在通往市区的路上,因为公路滑坡,丙连人带车翻入路边的深坑中,丙受了轻伤,西瓜
11、基本上摔烂了。因为治疗费用和西瓜的损失,甲、乙、丙三人发生纠纷。 试问:该纠纷如何处理?,五、 根据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的方式,可以可分为(一)直接代理(二)间接代理,六、以代理人是否处于主动地位为标准可分为(一)积极代理 (二)消极代理,第三节 代理权,引例:左某要回老家,其邻居邓某开了一家餐馆,知道左/某老家盛产黑木耳且价格便宜,便请左某代购100斤黑木耳,左某答应下来。1个月后,左某从老家回来后带回100斤黑木耳,当他到邓某家准备交给邓某并要钱时,得知半个月前邓某因车祸死亡,餐馆也已被债主接管。左某将100斤黑木耳交给邓的妻子,并要求邓妻付钱。邓妻以自己不知此事、邓某已死亡且要黑木耳没有用
12、为由,拒绝接受并拒绝付钱。 问题:本案中的代理权是否已经消灭?,分析:本案中,左某的代理权并未消灭。根据意见第82条,被代理人死亡时委托代理原则上消灭,但在特定情况下,即便被代理人死亡,代理权也并不消灭,该代理行为仍然有效。本案中左某进行代理行为时并不知悉被代理人邓某的死亡,故而其代理权并不消灭。,一、代理权的概念和性质 代理权是指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能够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的资格。通说认为:代理权并非权利,而是一种资格和地位。,二、代理权的发生 (一)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 (二)基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
13、机关的指定而发生 (三)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而发生 (四)依“外表授权”而发生 (五)依“紧急情况”而发生,三、授权行为 (一)授权行为的性质:单方行为 。其特征: 1、授权行为是一种单方行为 2、授权行为原则上应为无因行为(即使授权的基础关系无效,被代理人未撤销授权的,善意第三人也可以主张代理行为有效。) 3、授权行为为不要式行为,(二)授权行为与基础关系的关系 1、代理权的授予与基础法律关系的结合具有三种样态: (1)仅有代理权的授予,而无基本法律关系;如甲知其同事乙到丙经营的自助餐厅用餐,乃托乙以甲的名义,向丙购买十份快餐,请丙送到甲处。于此情形,仅有代理权的授予,并无委托等基础关系的
14、存在。,(2)有基础法律关系,而无代理权的授予。如甲雇乙为店员,命其观摩实习,但不得出售货物。 (3)因基础法律关系而授予代理权。如甲委托乙出售某处房产,而授予代理权。于此情形,共有两个法律行为,一为委托,二为代理权的授予(单独行为),2、代理权之授予与委任等基础关系的关系,可有三种情形:二者均有效二者均无效 (如限制行为能力人委托并授权)基础法律关系无效,但授权行为有效。例如:如前例甲委托乙出售某处房产,而授予代理权,乙经与丙洽谈,与丙达成了购房协议。但甲与乙因为发生信任危机,解除了委托合同,那么,乙以甲的名义与丙签订的买卖合同应有效 。,(三)授权行为的相对人:包括受托人和第三人,效力相同
15、。 (四)授权行为的形式和内容:口头、书面均可。 (五)授权不明及责任:民法通则第65-3:“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四、代理权的行使 (一)代理权行使的概念 (二)代理权行使的原则1、不得超越授权范围2、亲自行使代理权 3、谨慎、勤勉、忠实地行使代理权,五、禁止滥用代理权 引例:某甲有乙、丙二子,乙12岁,丙5岁。甲赠与A幢房屋与乙,B幢房屋与丙,并已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一日,某丁委托甲代为租赁4房屋,甲即一方面代理乙、丙,一方面代理丁,而签订了租赁合同。试问: (1)甲与乙、甲与丙之间的房屋赠与合同是否有效? (2)丁与乙、丁与丙之间的房
16、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分析: (1)有效。 (2)效力待定。(无效),(一)自己代理 (二)双方代理 (三)恶意串通 六、代理权的消灭,第四节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引例:李某原为某油料厂的采购员,因其收取回扣被开除。但仍有一些盖有该厂公章和合同章的空白合同书未被收回。某日,李某持该合同书以油料厂的名义与A县粮油站签订了购买2吨油菜子的合同。A县粮油站要求油料厂履行,但油料厂以李某已经被开除为由拒绝。现查明,对李某被开除一事,A县粮油站是明知的。对李某以油料厂的名义签订该合同,油料厂也是知悉的,且此前对李某这样签订的合同,油料厂也均予以承认。现双方就该油菜子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发生争议。问题:如何确
17、定李某的行为的性质?,分析:第一,本案中李某被开除,其与油料厂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应当认为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此种情况下,其代理权已经消灭。李某继续以油料厂的名义进行行为,构成无权代理。第二,虽然李某持有盖有油料厂公章和合同章的空白合同书,具有代理权存在的权利外观,但是A县粮油站明知无权代理的事实,并非善意,因此不能构成表见代理,而只能构成狭义的无权代理。,第三,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性质上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因被代理人的追认而有效。本案中,油料厂明知李某以自己的名义行为,而不做否认表示,构成默示追认,故而该合同应当有效。,一、无权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一)无权代理的概念 与滥用代理权的区别: 1
18、、性质不同 2、情形不同 3、法律后果不同,(二)无权代理的特征 1、行为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2、行为人实施代理行为不具有代理权 3、无权代理并非绝对不能产生代理的法律效果,(三)无权代理的类型 1、行为人自始没有代理权。即当事人实施代理行为,根本未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 2、行为人超越代理权限 。即代理人虽然获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但他实施的代理行为,不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之内。就其超越代理权限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成立无权代理。 3、代理权终止以后的代理(超越代理期限的代理),(四) 无权代理的效力 1、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1) 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 被代理人行使追
19、认权可使无权代理行为中所欠缺的代理权得到补足,转化为有权代理,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2)被代理人追认权行使的方式:明示和默示,(3)被代理人追认权的行使,受交易相对人催告权的限制。 2、不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 (1)相对人行使催告权与撤销权。 第一,应于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行使。 第二,被撤销的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不得再为追认。 第三,第三人关于撤销的意思表示,一般应向被代理人作出。,(2)被代理人拒绝行使追认权。 无权代理行为发生后,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或拒绝追认的选择权,代理行为处于效力未定状态。若被代理人明确表示拒绝追认或在交易相对人确定的催告期内不作出追认的表示,代理
20、行为即不生效力。,(五)无权代理人的责任 1、无权代理人对交易相对人2、无权代理人对于被代理人所承担的责任,表见代理引例:某百货公司甲书面授权其采购员乙赴丙公司代理其购买“羽绒制品”,并且在向乙发放授权委托书时,其法定代表人向乙口头交代“不要购买羽绒被”。丙公司在审查了乙的授权委托书后,按照乙的要求,签订了包括“200条羽绒被”在内的总计10万元人民币的羽绒制品购销合同。此后,丙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品种、数量等全面、正确地向甲百货公司发货,,而甲公司却拒绝受领乙“超越代理权”购买的200条羽绒被,拒付该200条羽绒被的货款。丙公司认为乙向其出示的授权委托书表明乙具有购买“200条
21、羽绒被”的代理权, 坚持要求甲百货公司受领该“200条羽绒被”并支付其货款。因此而发生纠纷。问题:该纠纷应如何处理?,二、表见代理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和价值 (二)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的关系 从实质上讲,表见代理是一种无权代理,但是与狭义的无权代理有明显的区别。 首先,从被代理人的角度看,表见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是一致的,即代理人所实施的行为超越代理权,或者没有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但是从相对人的角度看,表见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有着明显的区别:,1、从形式上看,表见代理具有有权代理的全部要件,相对人即使尽了充分注意的义务仍然无法知道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是超越代理权、没有代理权或者其代理
22、权已经终止的行为;,2、从法律效果上看,相对人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了充分注意的义务仍然相信代理人的行为属于代理权限的,被代理人必须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否则,就是狭义的无权代理。就狭义的无权代理而言,只有在被代理人对代理人与相对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表见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的目的不同。狭义的无权代理是为了保护本人的利益,而表见代理之法律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善意无过失相对人的合法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三)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因此,表见代理属于无权代理的范畴。 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由。,3、须相对人为善意
23、 相对人善意且无过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相对人相信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行为属于代理权限内的行为。 第二,相对人并无过错。即相对人已尽了充分的注意,仍无法否认行为人的代理权。 4、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三)表见代理的类型1、表见授权的表见代理 此种表见代理表现为:本人虽未曾授予行为人以代理权,但本人有向行为人授予代理权的行为表示,致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2、容忍的表见代理: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对狭义的无权代理作了规定, 同时在最后一句又规定,当无权代理的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本人知道该无权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
24、,就不必本人追认而直接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故成立此种表见代理。,3、授权不明而生的表见代理 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 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此规定即是成立此种表见代理的法律依据。 成立此种表见代理的要件为:(1)仅适用于委托代理;(2)须本人有明确的授权表示;(3)本人的授权不明;(4)相对人善意且无过错。,(四)表见代理的效力 1、表见代理对本人一般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 2、表见代理对相对人有选择权,既可主张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主张成立表见代理。,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 1、因授权不明产生的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65-3 2、因代理
25、行为违法所产生的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67条:“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3、因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所产生的连带责任第66-3 4、因无权代理所产生的连带责任第66-4民法通则第663、4:“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5、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所产生的连带责任 意见第81条:“ 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比照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办理转托手续。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复习与思考】1、什么是代理?代理有何法律特征?2、委托代理中的代理权是如何产生的?3、代理权的行使应遵循什么规则?4、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是什么?5、什么是复代理?其构成要件如何?6、简述代理更新关系中的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