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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ppt

上传人:yjrm16270 文档编号:7017746 上传时间:2019-05-01 格式:PPT 页数:24 大小:14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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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 借款费用,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借款费用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 借款费用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第三条 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费用,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第四条 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

2、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存货,主要包括企业(房地产开发)开发的用于对外出售的房地产开发产品、企业制造的用于对外出售的大型机械设备等。这类存货通常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建造或者生产过程,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 其中“相当长时间”,是指为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所必需的时间,通常为1年以上(含1年)。 (允许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扩大了:包括需要经过相当长的时间的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第五条 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开始资本化: (一)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

3、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二)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三)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第六条 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包括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资本化金额,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二)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

4、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率应当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 资本化期间是指从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到停止资本化时点的期间,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期间不包括在内。(允许资本化的借款范围扩大了:由专门借款扩大到一般借款),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应当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 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 所占用一般

5、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所占用每笔一般借款本金每笔一般借款在当期所占用的天数/当期天数),案例:某公司于207年1月1日动工兴建一幢办公楼,工期为1年,工程采用出包方式,分别于207年1月1日、7月1日和10月1日支付工程进度款1500万元、3000万元和1000万元。办公楼于207年12月31日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为建造办公楼发生了两笔专门借款,分别为: (1)207年1月1日专门借款2000万元,借款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8,利息按年支付;闲置专门借款500万元用于固定收益债券短期投资,期限6个月,假定该短期投资月收益率为0.5%。 (2)207年7月1日专门借款2000万元,借款期限

6、为5年,年利率为10%,利息按年支付。,公司为建造办公楼的支出总额5500 万元(1500+3000+1000)超过了专门借款总额4000 万元(2000+2000),占用了一般借款1500 万元。假定所占用一般借款有两笔,分别为: (1)向A 银行长期借款2000 万元,期限为206 年12 月1 日至209 年12 月1 日,年利率为6%,按年支付利息; (2)发行公司债券10000 万元,于206 年1 月1 日发行,期限为5 年, 年利率为8%,按年支付利息。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公司建造办公楼应予资本化的利息费用金额。,(1)计算专门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 专门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专门借

7、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将闲置借款金额短期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为简化计算,假定全年按360 天计算。据此,专门借款利息费用的资本化金额为: 20008%+200010180/3605000.5%6=245 万元。 (2)计算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 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207.1.1 支出1500;借款2000 207.7.1 支出3000;借款2000 207.10.1 支出1000 其中: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45004000)180/360100090/360500万元。 一般

8、借款资本化率(20006%100008%)/(200010000)7.67%。 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为:5007.67%38.35万元。 合计24538.35283.35万元,第七条 借款存在折价或者溢价的,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者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 第八条 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不应当超过当期相关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 第九条 在资本化期间内,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汇兑差额,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成本。 第十条 专门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

9、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成本;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一般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资本化或计入当期损益的辅助费用的“发生额”,是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按照实际利率法所确定的金融负债交易费用对每期利息费用的调整额。 第十一条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 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

10、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如果中断是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必要的程序,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应当继续进行。,非正常中断,通常是由于企业管理决策上的原因或者其他不可预见的原因等所导致的中断。比如,企业因与施工方发生了质量纠纷,或者工程、生产用料没有及时供应,或者资金周转发生了困难,或者施工、生产发生了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了与资产购建、生产有关的劳动纠纷等原因,导致资产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发生中断,均属于非正常中断。 非正常中断与正常中断有显著不同。正常中断通常仅限于因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要的程

11、序,或者事先可预见的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中断。比如,某些工程建造到一定阶段必须暂停下来进行质量或者安全检查,检查通过后才可继续下一阶段的建造工作,这类中断是在施工前可以预见的,而且是工程建造必须经过的程序,属于正常中断。,某些地区的工程在建造过程中,由于可预见的不可抗力因素(如雨季或冰冻季节等原因)导致施工出现停顿,也属于正常中断。比如,某企业在北方某地建造某工程期间,正遇冰冻季节,工程施工因此中断,待冰冻季节过后方能继续施工。由于该地区在施工期间出现较长时间的冰冻是正常情况,由此而导致的施工中断属于因可预见的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中断,属于正常中断。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可继续进行,不必暂停。,第十二条

12、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三条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可从下列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一)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或者生产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二)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与设计要求、合同规定或者生产要求相符或者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合同或者生产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或者销售。 (三)继续发生在所购

13、建或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需要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在试生产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转或者营业时,应当认为该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第十四条 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且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继续建造过程中可供使用或者可对外销售,且为使该部分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实质上已经完成的,应当停止与该部分资产相关的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购建或者生产的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但必须等到整体完工后才可使用或者可对外销售的,应当在该资

14、产整体完工时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税法的相关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合理的借款费用的要求说明:资本化的利息也不能超过限定的利率水平) 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

15、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外国货币存、借和以外国货币结算的往来款项增减变动时,由于汇率变动而与记帐本位币折合发生的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所得或在当期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筹

16、建和生产、经营中发生的汇兑损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合理列为各所属期间的损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311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因此,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0.91.7;中国人民银行从2008年10月9日下调了贷款基准利率,如调整后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

17、为6.93%。而且,中国人民银行现在还进一步放宽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对金融机构(不含城乡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原则上不再设定上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息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开发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前发生的,应配比计入成本对象;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后发生的,可作为财务费用直接扣除。(2)开发企业向金融机构统一借款后转借集团内部其他企业、单位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开发企业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其支付的利息准予按税收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3)开发企业将

18、自有资金借给全资企业(包括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企业的,关联方借入资金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未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准予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内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资本弱化规则 ) 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

19、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背靠背贷款);(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担保贷款);(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原法: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为便于企业

20、执行2006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称新会计准则),协调会计与税收之间的政策差异,现就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等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收入,可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于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与金融负债相关的利息费用,应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的条件,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可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税法承认实际利率法)二、企业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实际收到具有专门用途的先征后返所得税税款,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取得当期的利润总额,暂不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三、企

21、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四、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折旧等成本费用可在税前扣除。(税法承认会计上的资本化的利息费用)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政策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时间可以截止到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链接资料2007年所得税汇算清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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