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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会章程草案.doc

上传人:无敌 文档编号:701710 上传时间:2018-04-18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3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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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中国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会章程(草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中国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会(简称中国生化学会)第二条 中国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会是全国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注册的全国性、学术性、公益性社会团体,是发展我国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研究、教学和开发应用的重要社会力量。第三条 本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广大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研究、教学和

2、开发的科技工作者促进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学科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学科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贡献。第四条 本学会挂靠在中国科学院生物化学与细胞生物学研究所。本学会接受其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学会住所:上海市岳阳路 320 号,邮编 200031。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围绕发展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及相关学科领域开展以下的业务活动(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二)普及和推广科

3、学技术知识;(三)编辑、出版、发行学术书刊;(四)促进民间国际科技合作;(五)对国家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技项目论证,重大科技成果鉴定;(六)技术服务,资格评定;(七)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包括有偿技术转让、技术支援、技术论证、技术鉴定和中介服务) ;(八)展对会员和其他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发现并推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九)维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反映科技人员的意见和呼声;(十)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公益事业和活动;(十一)承担和努力完成国家政府部门交给的各项任务。- 2 -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会员有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外籍会

4、员和荣誉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凡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会员条件并自愿申请加入本会者,履行一定的入会手续;(二)会员条件:个人会员:应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农艺师、主治医师、主管技师等中级技术职称或与此水平相当以及以上的科技人员,获得硕士学位以上者,在学博士生,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个人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 ;团体会员:与本学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规模的科研队伍,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经营、集体、个体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相关学术性群众团体(团体会员中的个人不等于个人会员);外籍会员:在学术上有较高的成

5、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会联系、交往和合作、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外籍科技工作者;荣誉会员:在学术上有较高的成就或对学会发展有特殊贡献,并愿与本学会保持联系、继续合作,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四) 年满八十岁,且担任过本学会三届以上理事或理事以上职务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聘请担任学会的名誉职务。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认真填写的“入会申请书” (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交地方学会)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学会的“组织工作委员会” 具体办理有关手续;按期交纳会费的会员,由学会发给“活动会员卡” ,持卡会员在会费覆盖年份参加学会组织的学术活动享受一定的

6、优惠。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个人会员的权利:(一)在本会的选举过程中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团体会员的权利(一) 参加本学会的有关活动;(二) 取得学会的有关学术资料;(三) 要求学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四) 请求学会协助举办培训班或其它形式的学术活动;外籍会员、荣誉会员的权利:(一)优先得到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二)应邀参加学会在国内举办的各种学术会议;- 3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本学会章程,执行本学会的决议;(二) 维护本学会的合

7、法权益;(三) 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四) 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五) 支持和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六) 按规定交纳会费;第十二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交纳会费,经本会提示仍不交纳者,则不享受会员的权利。第十三条 会员如触犯刑律或有严重违反本学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通报理事会。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四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不得超过

8、一年。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新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它需要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有关事宜;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若干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科学家、专家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学会工作并从事本学科

9、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理事会组成规模不宜过大,要充分考虑地区分布和代表性,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理事会成员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三届。理事会换届每次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必要时)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4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十)制定学会活动计划;(十一)进行奖励和表

10、彰活动;(十二)决定学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六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五条除第二、四项外的其它各项职权,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 1/3。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以采用通讯方式进行。第十七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学科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 70

11、 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 65 周岁。秘书长应为专职,如秘书长为兼职,应配专职副秘书长,负责协助秘书长工作。根据需要,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一届) ,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十九条 本学会理事长

12、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需要,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如由非理事长作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必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学会签署重要文件;(四)代表学会参与国际交往;(五)行使法人职责(如果是本学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

13、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学会其它日常事务。- 5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一) 会费;(二) 社会和个人捐赠;(三) 政府资助;(四) 挂靠单位资助;(五)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六) 利息;(七) 其它合法收入。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在银行开立账户,实行独立核算。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

14、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资产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学会资产。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五条 学会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二十六条 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二十

15、七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申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二十八条 因特殊原因,学会暂时终止活动,需由常务理事会提出暂时终止活动协议,暂时终止活动动议需经 2/3 理事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才能实施。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注销生效,停止

16、以学会名义开展的一切活动。第三十条 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6 -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徽为六边形内一四方形,套印蛋白质双螺旋体和苯类分子结构示意图,图上字母 CSBMB 为本学会英译名缩写。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 2001 年 9 月中国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会第八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学会理事会。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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