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7015-2016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Lifting Appliances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6 年 3 月 23 日
前 言
2008 年 8 月 7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 批准颁
布《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 TSG Q7015— 2008) 。 2012 年 12 月,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 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 ) 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 以下简称中国
特检院 ) 下达了《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 以下简称规则 ) 修订起草任务书。 2013 年
1 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河南省郑州市召开了起草组第一次工作会议,讨论了规则的修订原则、结构框架、主要内容等,就起草工作进行
了具体分工,确定了时间进度要求。2013 年 3 月,起草组在上海市召开了第二次工
作会议,对规则草案进行了研讨和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2013 年 3 月 28 日,国
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 2013〕 16 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专家
及公民的意见,同时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起重机械分委会 ( 以
下简称安委会 ) 审议。 2013 年 6 月,起草组在江西省南昌市召开了起草组第三次工作会议,对征求到的意见和安委会专家审议意见进行了研讨和处理,并相应地调整了
规则有关内容,形成了报批稿。 2013 年 6 月 28 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将规则修订内容中有关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和要求等以质
检特函〔 2013〕 34 号文的形式予以发布。
2014 年 9 月,根据国家行政许可改革的有关要求以及《特种设备目录》调整情
况,起草组又对本规则进行了修改,于
2014 年 10 月再次提交安委会审议。根据审议
意见,起草组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讨,对规则进行了修改,于
2015 年
2 月形成了报
批稿,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2016
年
3 月
23 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
布。
本规则修订增加了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和简易升降机的有关要求,
进一步明确了首次检验的要求,调整了定期检验的范围,完善了部分检验项目、内
容和方法,更新了有关内容,为更好地指导和规范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工作提供了依
据。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汤晓英
吴峰崎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钱夏夷
河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
雷庆秋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钱剑雄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叶助光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雷
鹏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彭
力
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江西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无锡分院
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佛山分院
洛阳市特种设备检验所
新乡市特种设备检验所
上海振华重工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宝松重型机械工程 ( 集团 ) 有限公司
山东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
中国一冶机械化施工分公司
中国石化集团第二建设公司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朱云龙
刘德民
易水洪
刘少斌
孙小伟
李 松
郭鹏伟
宋耀国
熊卫国
秦绪起
陈福泉
田福兴
车友山
贾桂军
尚 洪
目 录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 1)
附件 A 实施首次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 ·······················( 6)
附件 B 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大型起重机械目录 ················( 7)
附件 C 起重机械定期 ( 首次 ) 检验项目和要求 ···················( 8)
附件 D 起重机械定期 ( 首次 ) 检验申请表 ······················(37)
附件 E 起重机械定期 ( 首次 ) 检验申请反馈单 ····················(38)
附件 F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39)
附件 G 起重机械定期 ( 首次 ) 检验报告 ·······················(41)
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 ( 修) 订情况 ·························(52)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7015— 2016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
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规定的定期检验,是指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 ( 以下简称维保 ) 和自行检查 ( 以下简称自检 ) 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 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 以下简称检验机构 ) ,依据本规则对纳入使用登记的在用起重机械按照一定的周期进行的检验。
首次检验是指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自检的基础上,由检验机构依据本规则对不
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之前进行的检验。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和首次检
验。
实施首次检验的起重机械范围 按照 《实施首次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 见附件
A )。
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大型起重机械,具体范围 按照《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大型起重机械目录》 ( 见附件 B) ,其首次检验项目应当包括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相关内容。
在附件 B 中的以下起重机,其定期检验应当包括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相关内
容:
( 一) 按照《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 ( TSG Q7016— 2016) 要求
实施了监督检验的;
( 二) 按照本规则要求实施了首次检验的;
( 三) 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要求的。
第四条
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
( 一) 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
1 次;
( 二 ) 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缆索式起重机、桅杆式起重
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
2 年
1 次,其中涉及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
,每年
1 次。
注 1:定期检验日期以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首次检验、停用后重新检验的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计算,下次定期检验日期不因本周期内的复检、不合格整改或者逾期检验而变动。
第五条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首次检验的项目和要求, 按照《起重机械定期 ( 首
次 ) 检验项目和要求》 ( 见附件 C) 。
本规则检验项目中含吊具 ( 注 2) 和轨道 ( 轨道基础除外 ) 的检验,不含索具 ( 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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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检验。
起重机械上所附设的升降装置和用于安装修理等用途的起重设备,作为整机的
附属装置随同整机 一同检验,其检验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注 2:起重机械吊具,是指用于将需要吊运的重物与起重机械承载钢丝绳 ( 或者链条 ) 联结起
来,以实现吊运目的的起重机械部件,属于起重机械本体的一部分,如起重机械吊钩、抓斗、电磁吸盘、集装箱专用吊具等。
注 3:起重机械索具,是指吊具与吊运重物有效联结的辅助用具,如用于捆绑重物并联结吊钩的绳索、吊带、链条等。
第六条 使用单位对提供的资料的正确性、真实性负责;检验机构对检验结论
负责。
第七条 实施首次检验的起重机械,其产权单位应当在使用前向产权所在地的
检验机构申请首次检验。实施定期检验的起重机械,其使用单位应当在起重机械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 1 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第八条 申请检验时,使用单位应当填写 《起重机械定期 ( 首次 ) 检验申请表》 ( 见附件 D) 。检验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出具 《起重机械定期 ( 首次 ) 检验申请反馈单》 ( 见附件 E)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资
料。
申请首次检验的起重机械,其产权单位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 一) 产品设计文件 ( 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电气原理图、液压或者气动系统
原理图、使用说明书等 ) ;
( 二)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 包括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等 ) ;
( 三)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整机型式试验证书 ( 必要时提供型式试验报告 ) ;
( 四) 安全保护装置和电动葫芦的型式试验证书 ( 必要时提供型式试验报告 ) ; ( 五) 整机船运证明、照片等资料 ( 以整机滚装形式出厂的起重机械 ) 。
前款要求的资料凡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注 4:以整机滚装形式出厂的起重机械,应当在其质量证明书中注明“整机滚装形式出厂”。
第九条
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有关安全技术规范
和
本规则附件
C 的要求对起重机械进行维保和自检,
并且作出记录,记录应当经使用
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署意见。
第十条 现场检验时,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 一 ) 提交起重机械上次检验报告及使用登记证,上次检验周期内的维保、修理 ( 如有 ) 和自检记录,以及检验工作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 二 ) 需要拆卸才能进行检验的零部件、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 ,按照要求进行拆
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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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将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焊缝、严重腐蚀部位,以及检验人员指
定部位和部件清理干净;
( 四) 需要登高进行检验的部位 ( 高于地面或者固定平面 2m 以上 ) ,采取可靠的登
高安全措施;
( 五) 安全照明、工作电源满足检验需要;
( 六) 需要进行载荷试验的,配备满足检验所需的载荷;
( 七 ) 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符合检验要求,没有影响检验的物品、设施等,并
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 八) 需要进行现场射线检测时,隔离出透照区,设置安全标志;
( 九 ) 防爆设备现场,具有良好的通风,确保环境空气中的爆炸性气体或者可燃
性粉尘物质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的相应规定;
( 十) 落实其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防护措施以及辅助工具。
第十一条 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则,制订包括检验程序、检验项目、检验方
法和要求、检验记录等在内的检验方案 ( 检验作业指导书 ) ,用于指导具体的检验工
作。检验方案由检验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批准。
检验程序至少包括检验前准备、现场检验、检验结果汇总、结论判定和出具检
验报告等。
第十二条 现场检验时,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应当到
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负责现场安全监护。
检验人员在检验现场,应当认真执行使用单位有关动火、用电、高空作业、安
全防护、安全监护等规定,配备和穿戴检验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确保检验工作安
全。
检验人员到达检验现场,应当首先确认使用单位的检验准备工作。对于检验前准备工作不足,实施检验不能得出完整结论、现场不具备安全检验条件、开展检验可能危及检验人员或者他人安全和健康的,经检验机构负责人同意,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但是必须书面向使用单位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检验机构检验用的检测仪器设备和计量器具,应当按照规定经过检定、校准。
对有防爆、防强磁场要求的场所,使用的检测仪器设备和计量器具,应当符合现场环境的要求。
第十四条 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进行记录。检验记录应当具有可追溯性。有具体数据要求的定量项目,记录实际测量数据;无量值要求的定性项目,用文字描述检验结果;需要列表或者附图的,另列表或者附图。
第十五条 检验结论综合判定原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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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全部合格,综合判定为“合格”;
( 二 ) 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且无法整改的,综合判定为“不合
格”;
( 三 ) 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可以通过整改达到要求的,允许进行
整改, 并且在双方商定的期限内完成;使用单位整改 并且自检合格后,应当 申请原
检验机构到现场复检,复检时所有检验项目合格,综合判定为“复检合格”,复检
时检验项目仍有不合格项,综合判定为“复检不合格”;使用单位逾期未整改的,
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现场检验工作结束,检验人员应当当场向使用单位出具 《特种设备检
验意见通知书》[ 见附件 F,以下简称检验意见书,格式分 ( 1) 和 ( 2) 两种],并且由
使用单位 有关人员 签字。
检验结论综合判定为“合格”或者“复检合格”的,出具检验意见书 ( 1) 。
检验项目不合格项需要整改的、检验结论综合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
合格”的,出具检验意见书 ( 2) 。
第十七条 对于检验存在不合格项需要整改的起重机械,或者检验结论综合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起重机械,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八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现场检验工作完成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出具《起重机械定期 ( 首次 ) 检验报告》 ( 见附件 G,以下简称检验报告 ) 。检验报告应当经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加盖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
检验报告中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和“结论”按照如下要求填写:
( 一) 单项“检验结果”一栏中,定量项目填写数据,定性项目作简要描述;
( 二) 单项“结论”一栏中,填写“合格”“不合格”或者“无此项”。
第十九条 在使用登记地使用的起重机械,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
的,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意见书 ( 2) 及时报该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机关。
在非使用登记地使用的起重机械,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报告报该起重机械的使
用登记机关备案;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检验机构还应当将检验意
见书 ( 2) 及时报使用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机构应当将以下检验资料汇总存档:
( 一) 检验记录和报告;
( 二) 检验意见书;
( 三) 与检验有关的其他资料。
首次检验还应当保存产品设计文件 ( 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电气原理图、液
压或者气动系统原理图、使用说明书等 )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 包括合格证、质量证
明书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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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资料长期保存。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当在接到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意见
书后 15 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检验机构提出申诉意见;对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书面
向设备使用地的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受理机关对反映的问题应当
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其中,附件 B 中在用的大型起
重机械,其定期检验日期在 2018
年 1 月 1 日之后的,定期检验时应当执行本规则中
有关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要求。
2008 年 8
月 7 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起重机械定
期检验规则》 ( TSG Q7015— 2008)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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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A
实施首次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
序号 类 别
1 桥式起重机
2
3
流动式起重机
4
5
6 缆索式起重机
7 桅杆式起重机
8
9
门式起重机
10
11
品 种 备 注
电动单梁起重机 —
轮胎起重机 —
履带起重机 —
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 —
铁路起重机 —
—
见注 A-1
—
见注 A-2
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
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
指采用整机滚装形式出厂的
岸边集装箱起重机
( 见注 A-3)
装卸桥 ( 指卸船机 )
注 A-1 :缆索式起重机包括固定式缆索起重机、摇摆式缆索起重机、平移式缆索起重机和辐射式缆索起重机。
注 A-2 :桅杆式起重机包括固定式桅杆起重机、移动式桅杆起重机。
注 A-3 :整机滚装形式出厂的起重机械是指在厂内通电调试后不再拆卸,整体运输至使用现场不需要重新组装的起重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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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B
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大型起重机械目录
序号 类 别
1 桥式起重机
2
3 门式起重机
4
5
塔式起重机
6
7
流动式起重机
8
9 门座式起重机
10 缆索式起重机
11 桅杆式起重机
品 种
参 数
备
注
200t 以上
—
通用桥式起重机
50t~75t
特指用于吊运熔融金
(不含 75t)
属的通用桥式起重机
通用门式起重机
100t 以上
—
造船门式起重机
参数不限
—
架桥机
参数不限
—
普通塔式起重机
315t m·以上
—
电站塔式起重机
1000t m· 以上
—
轮胎起重机
100t 以上
—
履带起重机
200t 以上
—
门座起重机
60t 以上
—
—
参数不限
—
—
100t 以上
—
注 B-1 :本表中,“以上”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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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C
起重机械定期 ( 首次 ) 检验项目和要求
C1 技术资料审查 ( 不适用于首次检验 )
根据使用单位提供的技术 资料 ,审查上次检验报告及使用登记证,以及使用单
位使用记录
( 包括日常使用状况、维保、修理、自检、运行故障和事故等记录
) 是否
齐全,是否存档保管。
注 C-1 :审查维保、自检记录是否按照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有关安全技术规范
、本附件以
及安装使用维修说明的要求进行,发现问题是否进行了处理。
注 C-2 :本附件检验内容中所指的检查,没有明确检查方法的,一律为宏观检查。
C2 作业环境和外观检查
C2.1 起重量或者起重力矩标志
检查起重机械明显部位标注的额定起重量或者额定起重力矩标志是否清晰、符合规定。
C2.2
安全距离及相关尺寸
( 1) 检查起重机械运动部分与建筑物、设施、输电线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
GB
6067.1— 2010《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 1 部分:总则》中
10.2 和
15.3 的要求,塔式
起重机是否还符合
GB 5144 — 2006《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中
10.3~10.5
的要求,吊
笼有垂直导向的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是否还符合
GB 26557— 2011《吊笼有垂直导向
的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中
5.5 的要求;
( 2) 检查机械式停车设备基本尺寸
( 出入口、人行通道、停车位
) 是否符合
GB
17907— 2010《机械式停车设备
通用安全要求》中
5.3 的要求。
C2.3
起重机运行轨道
检查起重机运行轨道是否无明显松动和影响其安全运行的明显缺陷。
C3 金属结构检查
检查起重机械的金属结构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 1) 主要受力结构件的连接焊缝无明显可见的裂纹;
( 2) 主要受力结构件断面有效厚度不低于设计厚度的 90%;
( 3) 螺栓和销轴等连接无明显松动、缺件、损坏等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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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 主要零部件检查
C4.1 一般要求
( 1) 对各类起重机械的主要零部件 ( 包括吊具、钢丝绳、滑轮、开式齿轮、车轮、卷筒、环链等 ) ,除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检查磨损、变形、缺损情况,并且判断是否可以继续使用外,对吊具、钢丝绳、导绳器还应当检查是否满足本规则 C4.2~C4.4 的要求;
( 2) 检查小车轨道和升降、横移导轨是否无明显松动和影响其安全运行的明显缺
陷;
( 3) 防爆起重机上的零部件、安全保护装置和电动葫芦等需要采用符合防爆要求
的,检查是否不低于整机防爆级别和温度组别;
( 4) 检查防爆起重机上装设的防止钢丝绳脱槽装置是否采用无火花材料制造。
C4.2 吊具
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 1) 吊钩、电磁吸盘、抓斗、横梁等吊具悬挂牢固可靠;
( 2) 吊钩设置防脱钩装置 ( 司索人员无法靠近吊钩的除外 ) ,并且有效;
( 3) 吊钩不应当焊补,铸造起重机钩口防磨保护鞍座完整。
C4.3 钢丝绳
C4.3.1 钢丝绳配置
检查起重机械采用的钢丝绳是否与滑轮和卷筒匹配,首次检验和新更换的钢丝
绳还需要检查其出厂合格证明。
C4.3.2 钢丝绳固定
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 1) 钢丝绳绳端固定牢固、可靠;压板固定时压板不少于 2 个 ( 电动葫芦不少于 3
个 ) ,除固定钢丝绳的圈数外,卷筒上至少保留 2 圈钢丝绳作为安全圈 ( 塔式起重
机、门座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简易升降机不少于 3 圈 ) ;
( 2) 卷筒上的绳端固定装置有防松或者自紧的性能;用金属压制接头固定时,接
头无裂纹;用楔块固定时,楔套无裂纹,楔块无松动;用绳夹固定时,绳夹安装正确,绳夹数满足表 C-1 的要求。
表 C-1
绳夹数
钢丝绳直径 ( mm)
≤19
19~32
32~38
38~44
44~ 60
绳夹最少数量 ( 组)
3
4
5
6
7
注 C-3 :绳夹压板应当在钢丝绳长头一边,绳夹间距等于 6 倍~ 7 倍钢丝绳直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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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3.3 用于特殊场合的钢丝绳的报废
用于特殊场合的钢丝绳,使用中产生以下情况时,应当予以报废:
( 1) 吊运炽热金属、熔融金属或者危险品的起重机械用钢丝绳的报废断丝数达到
GB/T 5972 — 2016《起重机 钢丝绳 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 所规定的钢丝
绳断丝数的一半 ( 包括钢丝绳表面腐蚀进行的折减 ) ;
( 2) 防爆型起重机钢丝绳有断丝。
C4.3.4 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主起升机构 ( 电动葫芦除外 ) 钢丝绳系统
C4.3.4.1 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主起升机构钢丝绳缠绕系统
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 1) 双吊点应当采用 4 根钢丝绳缠绕系统;
( 2) 单吊点至少采用 2 根钢丝绳缠绕系统;
( 3) 主起升机构钢丝绳缠绕系统中,不应当采用平衡滑轮。
C4.3.4.2 主起升机构钢丝绳
检查是否选用性能不低于 GB 8918— 2006《重要用途钢丝绳》规定的钢丝绳。
C4.4 导绳器
检查配备有导绳装置的卷筒在整个工作范围内是否有效排绳,无卡阻现象。
C4.5
层门
C4.5.1
简易升降机
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并且进行动作试验和测量:
( 1)
层门关闭时,门扇之间、门扇与立柱或者地坎之间的间隙不大于
10mm;
( 2)
每个层门设置足够强度的地坎,地坎与货厢入口边缘的间隙不大于
35mm;
( 3)
层门的设计应当防止正常运行中脱轨、机械卡阻或者行程终端时错位。由于
磨损、锈蚀或者火灾原因可能造成导向装置失效时,应当设置应急的导向装置使层
门保持在原有位置上;
( 4) 各层门上均设置自动复位的紧急开锁装置;
( 5) 各层门上设置自动关闭装置 ,在货厢门驱动层门的情况下,当货厢在开锁区
域之外时,层门无论因为何种原因而打开,应当有一种装置 ( 如重块或者弹簧 ) 能确
保该层门自动关闭;
( 6) 每个层门均设置门锁装置。锁紧动作由重力或者弹簧来产生和保持,即使弹
簧失效,重力也不应当导致开锁;
( 7) 货厢在锁紧元件啮合不小于 7mm 时才能启动;
( 8) 层门的锁紧由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来验证,该装置由锁紧元件强制操作而没有
任何中间机构,并且能够防止误动作;如果货厢门采用了门锁装置,该装置也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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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本项要求;
( 9) 层门设置机械联锁装置。在正常运行时,应当不能打开层门和货厢门,除非
货厢在该层门的开锁区域内停止或者停站;如果一个层门或者货厢门 ( 或者多扇门中
的任意一扇门 ) 处于开启状态,在正常操作情况下,应当不能启动简易升降机或者
不能保持继续运行;
( 10) 每个层门和货厢门的闭合均由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来验证,如果滑动门是由
数个间接机械连接的门扇组成,则未被锁住的门扇上也应当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验
证其闭合状态。
C4.5.2 汽车专用升降机类停车设备
检查层门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并且进行动作试验和测量:
( 1) 进入搬运器的井道开口处装设无孔的动力驱动层门,门关闭后,门扇之间及
门扇与立柱、门楣和地坎之间的间隙不大于 8mm 。由于磨损,间隙值允许达到
10mm;如果有凹进部分,其间隙从凹底处测量;
( 2) 动力驱动的自动滑动门设置防止门夹人 ( 或者车辆 ) 的保护装置,当人或者车
辆通过层门入口被正在关闭的门扇撞击或者将被撞击时,该装置应当自动使门重新
开启。同一层站有两个出入口时,两个出入口的门不应当同时开启;
( 3) 正常操作中,若搬运器没有运行指令,则根据升降机运行实际状况所确定的
必要的一段时间后,动力驱动的自动层门应当关闭;当搬运器在开锁区域之外时,
如果层门开启 ( 无论何种原因 ) ,应当有一种装置能够确保该层门自动关闭;自动关
闭装置采用重块时,应当有防止重块坠落的措施;
( 4) 每个层门均能够被一把符合要求的钥匙从外面开启;紧急开锁后,在层门闭
合时门锁装置不应当保持开锁位置;
( 5) 每个层门均设置门锁装置,其锁紧动作应当由重力、永久磁铁或者弹簧来产
生和保持,即使永久磁铁或者弹簧失效,重力也不应当导致开锁;
( 6) 门的锁紧由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来验证,该装置由锁紧元件强制操作而没有任
何中间机构,并且能够防止误动作;
( 7) 搬运器在锁紧元件啮合不小于
7mm 时才能启动;
( 8) 正常运行时不能打开层门,除非搬运器在该层门的开锁区域内停止或者停站
( 开锁区域应当不大于层站地平面上下 0.2m) ;如果一个层门 ( 或者多扇门中的任何
一扇门 ) 处于开启状态,在正常操作情况下,应当不能启动升降机或者不能保持继续
运行;
( 9) 每个层门的闭合均由电气安全装置来验证,如果滑动门是由数个间接机械连
接的门扇组成,则未被锁住的门扇上也应当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其闭合状态。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7015— 2016
C5 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检查
C5.1 制动器
C5.1.1 制动器设置与控制
( 1) 检查动力驱动的起重机 ( 液压缸驱动的除外 ) ,其起升、变幅、运行、回转机
构是否均装设可靠的制动装置。当机构要求具有载荷支持作用时,是否装设机械常闭式制动器;
( 2) 检查制动器的控制是否符合 GB/T 3811 — 2008《起重机设计规范》中 7.5.6 的
要求。
C5.1.2 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制动器设置专项要求
C5.1.2.1 采用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
采用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检查其制动器设置是否符
合以下要求:
( 1) 当额定起重量大于 5t 且小于或者等于 16t 时,除设置工作制动器外,还应当
在电动葫芦的低速级上设置安全制动器;
( 2) 当额定起重量小于或者等于 5t 时,除设置工作制动器外,还应当在低速级上
设置安全制动器,或者电动葫芦按照
1.5 倍额定起重量设计;
( 3)
选用具有高温隔热功能的电动葫芦;
( 4)
电动葫芦的工作级别不低于
M6 。
C5.1.2.2
除电动葫芦以外的主起升机构
C5.1.2.2.1
额定起重量为
75t 以上 ( 含 75t) 主起升机构制动器
检查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主起升机构是否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 1) 主起升机构设置两套驱动装置,并且在输出轴刚性连接;
( 2) 主起升机构两套驱动装置在输出轴上无刚性连接,或者主起升机构只设置一
套驱动装置的,在钢丝绳卷筒上设置安全制动器。
主起升机构设置两套驱动装置,当其中一套驱动装置发生故障时,另一套驱动
装置应当能够保证在额定起重量时完成至少一个工作循环。
注 C-4 :两套驱动装置指两台电动机、两套减速系统、一套或者多套卷筒装置和四套制动器。
C5.1.2.2.2 额定起重量为 75t 以下 ( 不含 75t) 主起升机构制动器
检查主起升机构的驱动轴上是否装设两套符合
JB/T 6406 — 2006《电力液压鼓式
制动器》或者 JB/T 7020 — 2006《电力液压盘式制动器》要求 ,并且 能够独立工作的
制动器,每套制动器的安全系数是否符合 GB/T 3811 — 2008 中 6.1.1.3.1.3 c) 的规定。
C5.1.3 制动器零件检查
检查制动器零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必要时进行操作和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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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制动器的零件无裂纹、过度磨损 ( 摩擦片磨损达原厚度的 50%或者露出铆
钉 ) 、塑性变形、缺件等缺陷,液压制动器无漏油现象;
( 2) 制动器打开时制动轮与摩擦片无摩擦现象,制动器闭合时制动轮与摩擦片接
触均匀,无影响制动性能的缺陷和油污;
( 3) 制动器的推动器无漏油现象。
注 C-5 :全封闭的防爆制动器、具有三合一机构的制动器和制动电机中的制动器,由使用
单位负责检查、维护、更换。
C5.2 起升高度 ( 下降深度 ) 限位器
检查是否按照 GB 6067.1 中 9.2.1 规定设置了起升高度 ( 下降深度 ) 限位器。当吊具起升 ( 下降 ) 到极限位置时,是否能够自动切断动力源。
C5.3 运行行程限位器
检查起重机和起重小车 ( 悬挂型电动葫芦运行小车除外 ) ,是否在每个运行方向装设运行行程限位器,在达到设计规定的极限位置时自动切断前进方向的动力源。
C5.4 起重量限制器
C5.4.1 设置
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 1) 动力驱动的无倾覆危险的起重机械,装设起重量限制器;
( 2) 有倾覆危险且在一定的幅度变化范围内额定起重量不变化的起重机械,装设
起重量限制器;
( 3) 以环链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的起重机械可以采用安全离合器的方式来达到
超载保护功能。
C5.4.2 首次检验专项要求
对起重量限制器,保持载荷离地面 100mm ~ 200mm,逐渐无冲击继续加载至 1.05 倍的额定起重量,检查是否切断上升方向动作,但是机构允许下降方向的运动。
环链葫芦作为起升机构使用时,审查其出厂合格证明和型式试验证书。
C5.4.3 定期检验专项要求
检查是否设置起重量限制器、是否未被短接。
C5.5 起重力矩限制器
C5.5.1 设置
检查额定起重量随工作幅度变化的起重机是否设置起重力矩限制器,并且按照
C5.5.2 和 C5.5.3 的要求进行检查、试验。
C5.5.2 首次检验专项要求
进行动作试验,检查当起重力矩达到 1.05 倍的额定值时,是否能够切断上升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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幅度增大方向的动力源,并且保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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