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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ppt

上传人:hyngb9260 文档编号:7015809 上传时间:2019-05-01 格式:PPT 页数:106 大小:7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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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 第四节 近因原则 第五节 代位原则和分摊原则,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约定的义务,恪守承诺,互不欺骗,互不隐瞒。 它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以及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原因,保险经营的特殊性 保险合同的射幸性 保险合同的附和性,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一)告知(Disclosure) 告知也称披露或陈述,是指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

2、有效期内,要求当事人按照法律,实事求是,尽自己所知,毫无保留地向对方所做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1)保险人的告知 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主动地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尤其是免责条款。,保险人的告知形式,1. 明确列明,指保险人只须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之中,即视为已告知投保人。 2. 明确说明,指保险人不仅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之中,还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释。 在国际保险市场上,一般只要求保险人做到明确列明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我国则对保险人的告知形式采用明确列明与明确说明相结合的方式。,案例分析,2000年3月,梁某将自己的一辆凌志轿车向华泰公司投保

3、,险别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单背面规定了驾驶员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的免责条款。 时隔一月,梁某的同事开着这辆轿车在沪宁高速公路上行驶,因为操作不当,车辆撞到路中央的隔离护栏,车辆和路面都受到了损坏。当梁某按保险条款向华泰公司提出4万9千余元的索赔要求后,华泰公司却拒绝理赔。理由是保监发(1999)51号文曾规定“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属“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形之一,而梁某的同事正是这种情况,所以保险公司不该赔偿。,分析,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免责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没有明确说明的,该

4、条款不产生效力。 而华泰公司与梁某签合同时,没有将“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列入免责条款,也没有解释“无有效驾驶证”的含义,更没有将保监发(1999)51号文作为附件交给梁某。梁某作为投保人难以明了其真实含义及法律后果。法院认为保险公司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理应赔偿。,分析,需要提出的是,保险合同是牵涉到被保险人人身和财产的切身利益的格式合同。出于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被保险人的立法考虑,我国保险法要求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须尽告知义务,特别对于免责条款等重要事项更要作明确说明,否则保险人就要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注意:2000年7月1后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的,对于“无有效驾驶证”

5、的明示条款已经写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里。,(2)投保人的告知,指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期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与危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事实据实向保险人作出口头的或书面的申报。 实质性重要事实,是指那些影响谨慎的保险人确定保险费的事项,或决定是否承保的事项。 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方应告知的内容,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对已知或应知的与保险标的及其危险有关的重要事实作如实回答; 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标的危险增加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标的转移时或

6、保险合同有关事项有变动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的确认后,方可变更合同并保证合同的效力;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方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保险人。,投保人告知的形式,(1)询问告知制度 指投保人仅就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如实告知;凡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未询问的,投保人无需告知。 (2)无限告知制度 是法律上不对告知的内容作具体规定,只要实际上与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有关的重要事实,投保人都有主动告知的义务。,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1)保险人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未履行责任免除明确说明义务的,该

7、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无效。 (2)投保人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故意违反告知义务 过失违反告知义务 我国保险法第17条,案例分析,孟小姐是某公司职员。2002年2月22日,孟小姐所在公司统一为员工办理医疗和人寿保险,孟小姐作为该公司员工之一,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医疗保险投保书。医疗保险投保书告知内容部分第3条的规定为:您是否曾经患有下列或多种疾病?肾结石或其他肾脏疾病,在该项的后面,投保人可作“有”或“无”的选择,孟小姐所签的医疗保险投保书,均在“无”的方框内划有对勾。 2002年8月,孟小姐因突发泡疹引起面瘫,在北京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治疗,诊断病症为“雷亨综合症、带状疱疹、IgA肾病、慢性扁桃体炎病”

8、,住院费用共计6839.89元。2002年10月11日,孟小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案例分析,保险公司根据孟小姐曾经就诊的两个医院的病历记录认为,孟小姐在投保之前就患有IgA肾病,投保时未将该事实告知保险公司,故决定解除保险合同,不予给付保险金,仅退还保单现金价值。经查,孟小姐确实曾经于2001年6月在北京721医院就诊,诊断病症为“IgA肾病、慢性扁桃体炎病”,并住院治疗。 孟小姐觉得自己很冤枉。她说,在签定保险合同时,自己曾向保险公司经办人口头告知以前得过肾病的情况,保险公司经办人表示没有关系,而且是由保险公司的经办人代替自己在“投保人选项”既往病史部分画的对勾。对此,保险公司的经办人

9、予以否认,经办人提出其在代孟小姐划对勾之前曾向孟小姐逐项核实过,并不知道孟小姐的病史。,审理结果,一中院认为,在当事人双方各执一词,而且没有其他证据可以佐证的情况下,从投保书告知的内容看,凡具有一般文化水平的人均可理解其文字含义,并不需要特别告知或解释。孟小姐的签字是在该投保书的下方,而告知内容在该投保书的上方,依常理,在投保书上签字是签订保险单的最后程序,因此,根据人民法院可确认的事实,应视为在签字前孟小姐已确认了告知内容。 孟小姐向保险公司承诺其没有肾脏疾病的既往病史,与事实不符,保险公司因此拒绝理赔,理由成立。,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履行某项

10、条件以及某种事态的存在与不存在作出承诺。 1.明示保证 2.默示保证,(二)保证,关于默示保证,默示保证实际上是法庭判例影响的结果,也是合法化的行业习惯。 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默示保证在海上保险中运用较多 海上保险的默示保证一般有三项:即船舶的适航、适货保证;不改变航道的保证;航行合法的保证,违反保证的处理,保证是保险合同的基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违反保证,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依据就失去了。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不论是否有过失,亦不论是否给保险人带来损害,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负赔偿责任,除人寿保险外一般也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是属于被保险人方面的原因,未履行保证义务的,保险人自其违

11、约之日起不负赔偿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是由于不抗力的原因使被保险人不能履行保证义务的,保险人可解除合同也可修改保证条件,增收保险费以继续承保。,案例分析,某宾馆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能做到全天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宾馆于某日被盗,经调查,该日值班警卫因正当理由离开岗位仅10分钟。问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什么保证?保险公司是否能藉此拒赔?为什么?,分析,该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明示保证。保险公司可以据此拒赔。因为该宾馆违反了明示保证,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据此而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不承

12、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弃权,是指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放弃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禁止反言,是指一方当事人放弃了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日后不得再重新主张这种权利。,最大诚信原则中的弃权和禁止反言主要是为了规范保险人的行为。,(三)弃权与禁止反言,案例分析,某房主将其所有用于居住的房屋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保险有效期为1998年10月2日零时至1999年10月1日二十四时。1999年1月1日投保人将其房屋用于制作加工烟花的小作坊,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1月10日保险公司派员到被保险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得知房屋已作它用,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未提出异议。房屋不幸于1月15日因发生火灾而全部烧毁。 保

13、险公司是否应负担赔偿责任?,分析,按照保险法和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当保险标的的风险明显增加时,被保险人有义务将这些情况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必要时还要增加保费。否则,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例中,被保险人将居住的房屋改为制作烟花,风险明显增加。而被保险人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违反了告知义务,照理保险公司不应负担赔偿责任。,分析,但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得知房屋已作它用后未提出异议,放弃了解除保险合同和增加保费的权利。 所以,根据弃权与禁止反言的有关内容,既然保险公司已经弃权就不能再凭此而拒绝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二、保险利益原则,(一)保

14、险利益的定义 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是一种利益关系。 保险利益和保险标的有密切关系,但性质并不相同。,(1)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照相机失窃案,某商店经理为其所经营的一批照相机向保险公司投保火灾险附加盗窃险。保险公司承保后不久,在保险有效期限内的某日,该商店该批照相机被窃。经理持保险单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调查发现,这批相机是从国外买进的,没有按国家规定申报、缴纳税金,属于走私物品。据此,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该商店不服,向法院起诉。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案例分析,一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了故宫博物院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问该游客是

15、否具有保险利益?,分析,游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 因为保险利益是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当保险标的安全存在时投保方可以由此而获得经济利益。若保险标的受损,则会蒙受经济损失。 在本案例中,保险标的(即故宫)的存在不会为投保人(即游客)带来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该旅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案例分析,王某向张某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王某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王某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险一年。租期满后,王某按时退房。王某在退房时,将保单私下转让给张某,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问张某是否能以被

16、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分析,张某不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对于一般财产保险而言,保单的转让一定要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并由其签字。否则,转让无效。 在本案例中,王某在退房时,将保单私下转让给张某,并没有征得保险人同意,故保单转让无效。因此,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张某虽然对房屋有经济利益,但没有有效的保险合同而无权索赔。,(2)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案例分析,王某陪其姐到医院检查身体,得知其姐已怀孕。王某感到非常高兴,于是想自己花钱为其姐购买一份“母婴安康保险”以示庆祝。问保险公司是否承保?为什么? 分析:保险公司不能承保,因为王某与其姐没有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案例分

17、析,何某(男)与林某(女)青梅竹马,成年后情深意笃,但由于两家有矛盾,双方家长均坚决反对这门亲事。1994年4月,两人南下打工,租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年后生育一女孩。1997年4月,保险推销员到何某工作单位推销人寿保险,何某以自己为投保人给自己和林某各买了一份人寿保险,死亡保额均为10万元,受益人为双方所生女孩。其时,林某出差在外并不知情。不久后,林某因车祸意外死亡。何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调查后拒赔。,、有效防止赌博(to Prevent Gambling);、减少道德风险(to Reduce moral Hazard);、限制保险保障的最高额度(to Measure the Los

18、s),(二)保险利益原则的作用,(三)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中的应用,(1)保险利益的主体 指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人。 我国保险法第12条: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通常是同一人,如果相分离,应理解为被保险人应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须具有保险利益。,(三)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中的应用,(2)保险利益的来源 1.财产所有权 2.财产经营权、使用权 3.财产保管权 4.财产抵押权、留置权,案例分析,某外贸企业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与卖方交易采取的是离岸价格FOB。按该价格条件,应由买方投保

19、。于是企业以这批尚未运抵取得的货物为保险标的投保海上货运险。问保险公司是否愿意承保?,四、近因原则 (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是英国海上保险法最早确立的用以认定因果关系的基本原则。 是当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确认保险标的所受损失是否应与赔偿的基本原则。 对保险人而言,有三类风险: 承保风险 除外风险 不保风险或非承保风险,近因的定义,英国学者约翰斯蒂尔:近因是指引起一系列事件发生,由此出现某种后果的能动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在这一因素的作用过程中,没有来自新的独立渠道的能动力量介入。 由定义可知,近因不是时间上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最有影响力(

20、efficient)、占支配地位、起决定作用的原因。,Leyland Shipping Co. Ltd. V. Norwich Union Fire Insurance Society Ltd.,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投保船舶(投保海上危险造成的损失,但战争原因除外)在英吉利海峡遭受德国潜水艇的袭击,被鱼雷击中,在拖轮的协助下抵达目的港勒阿费尔。 因港口当局担心船舶可能沉没导致码头停用,要求该船停靠在码头防波堤之外。该船在那里随潮落而搁浅,随潮起而起浮,受海浪不断冲击而沉没。船舶所有人以损失为海难所致为由要求赔偿。 上议院法官一致主张,船舶搁浅并非一项“新的干预行为”, 潜艇袭击是损失的近因,保

21、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近因原则的含义,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55条(1)款规定:本法规定及除保险单另有规定外,保险人对承保风险作为近因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保险责任,但是,如前所述,保险人将不对承保风险并非近因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我国海商法第216条规定的海上保险合同的定义也体现了近因原则。,近因原则的应用,(一)单一原因致损 若该原因属于承保风险,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反之,若该原因不属于承保风险,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数个原因同时发生致损 各个原因引起的损失结果可以划分时,保险人对所有承保风险引起的损失负责,对不保风险和除外风险所致的损失不负责。 各个原因所致的损失无法划分时,

22、保险人分下面两种情形处理。,近因原则的应用,数个原因中既有承保风险,又有非承保风险,保险人对全部损失负责。 数个原因中既有承保风险,又有除外风险,保险人对损失全都不予负责。,例如一幢大楼投保了火灾保险,在保单的除外责任中列明地震除外。楼内厨房在做饭时不慎起火,差不多同时又发生了地震,由于地震引起电线走火,最终大楼被烧毁。由于两种风险导致的损失难以分清,保险公司不需负责,(三)数个原因先后连续发生致损 指各个致损原因依次发生,而且持续不断,前后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此时,最先发生并导致一连串事故的原因即为近因。 近因为承保风险,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近因为除外风险,保险人应不承担赔偿责任。 近因为

23、不保风险,而后引起的原因属保单承保风险,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近因为不保风险,而后引起的原因属保单除外风险,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暴风引起电线杆倒塌,电线短路引起火花,火花引燃房屋,从而导致财产损失。,著名的艾思宁顿诉意外保险公司案,被保险人打猎时不慎从树上掉下来,受伤后的被保险人爬到公路边等待救援,因夜间天冷又染上肺炎死亡。肺炎是意外险保单中的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以此拒绝给付保险金。 但法院认为被保险人的死亡近因是意外事故从树上掉下来,因此保险公司应给付赔偿金。至于肺炎,只是意外事故发展进程中的必然,可以说,没有“从树上掉下来”,也就不会发生肺炎及死亡的结果。因此,意外事故属于决定性

24、、支配性的原因,是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案例分析,王某于2001年10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生死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本人,受益人为其妻李某。2003年1月,王某经医院诊断为突发性精神分裂症。治疗期间,王某病情进一步恶化,终日意识模糊,狂躁不止,最终于2003年5月自杀身亡。 事发之后,妻子李某以保险合同中列明“被保险人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为由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死亡保险金的索赔要求,而保险公司则依据保险法第六十六(09版44)条的规定,以死者系自杀身亡,且自杀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之后的两年之内为由,拒绝了受益人李某的索赔要求,只同意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分析,本案中,王某罹

25、患疾病并恶化,导致意识模糊、狂躁,最终自杀身亡。按照受益人的理解,疾病对于被保险人身故而言居于决定性的地位,在整个过程中,疾病持续发挥其支配作用,且并没有其他因素介入。保险公司则认为自杀行为是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近因,且以法律明确规定为由拒绝给付。 一般认为,自杀行为是在疾病直接影响下发生的,不属于支配性因素。最终,法院支持了受益人的主张。,近因原则的应用,(四)数个原因先后间断发生致损 指造成损失的各个原因之间在发生时间上存在着先后顺序,但各个原因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是完全独立的。 如果数个原因对损害结果的形成均有直接的实质的影响,即他们均为近因。 如果新出现的原因具有现实性、支配性和有效性,那

26、么之前发生的原因就被新的原因取代,可以不予考虑。此时新的原因为近因。,案例分析,某人在行走时因心脏病突然发作跌倒死亡,生前他投保了意外伤害险10000元,单位为他投保了团体人身险(既保意外,也保疾病)3000元。问其受益人可获得多少保险金? 如果此人是遇车祸死亡,事后肇事司机赔偿给他5万元,死者家属又可领取多少保险金?肇事司机的赔款又如何处理?,分析,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是心脏病发作,即疾病。意外伤害保险只保意外伤害不保疾病,所以其受益人不能获得意外伤害保险的10000元保险金,而只能获得团体人身险的3000元。 因为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追偿原则,所以被保险人的家属在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同时

27、也可以要求肇事司机赔偿。,三、损失补偿原则 ( Principle of Indemnity),(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 (三)代位原则 (四)分摊原则,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得到充分的补偿;同时,保险补偿受到一定限制,保险金额不能超过规定的限额。它包含三层意思: 补偿以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为前提; 补偿损失不能使被保险人获得额外的收益; 被保险人获得补偿须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 注意,补偿原则仅适用于补偿性的保险合同。,(一)补偿原则的含义,(1)保险补偿的限额 1. 以被保险人的实际经济损失为限 2. 以保险金

28、额为限 3. 以保险利益为限 (2)损失补偿方式 比例补偿方式 第一损失补偿方式,(二)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1. 以被保险人的实际经济损失为限,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通常是根据损失当时财产的实际价值来确定的(定值保险和重置价值保险除外)。,某保险人为自有的一幢房屋投保财产险,保险金额50万元,在保险期内房屋遭受火灾而被焚毁。如果经核定损失当时该房屋完好市场价为40万元,则被保险人所受到的经济损失为40万元,保险人只能赔偿被保险人40万元。,上例中,若被保险人是该房屋的抵押贷款人,房主以此房为抵押向其借款30万元,保险金额仍为50万元,损失当时房屋完好市价仍为40万元。则赔偿金额为?,3

29、0万元。因为被保险人非房屋所有人而是贷款人,对其而言,该房屋焚毁所致的经济损失是30万元贷款无法收回,故保险人只能赔偿被保险人30万元。,2. 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是保险双方事先约定的、记载于保险单上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若上例中,被保险人为自有房屋投保50万元的财产保险,假设损失当时市场房价上涨,该房完好市价达60万元,保险人最多赔偿50万元,即保险金额。,3. 以保险利益为限,保险价值可能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即以确定,也可能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才予以确定。,例如某一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规定以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为保险价值,投保的桑塔纳汽车保险价值12万元,如果投保人以15万元为保

30、险金额,那么该车如果因保险事故而致全损,保险人也只能以12万元的保险价值为限计算赔偿。,1.第一损失补偿方式:即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其计算公式是: (1)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2)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保险金额,(2)损失补偿方式,张某2000年12月18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期间为1年的家庭财产保险,其保险金额为40万元,2001年2月28日张某家因意外发生火灾,火灾发生时,张某的家庭财产实际价值为50万元。若按第一损失补偿方式。则: 财产损失为10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财产损失为45万元时,保险公司又应赔偿多少?为什么?,例题,

31、2.比例赔偿方式:这种赔偿方式是在不足额保险情况下,按保障程度计算赔偿金额,即保险金额与损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计算。 计算公式是:,(2)损失补偿方式,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例题1,某企业于1997年12月1日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199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保险金额为100万元。1998年4月23日企业遭受水灾。经核查,该企业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12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30万元,问保险人应当如何赔偿?分析: 因为被保险人(企业)投保的是企业财产保险,是不定值保险;而且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少于金额为120万元的保险价值

32、,所以保险人应当采用不足额保险的比例赔偿方式,即: 赔偿额=30100/120=25万元,在上例中,如果该企业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20万元,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也为12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3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 赔偿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30万元如果该企业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80万元,则: 1、当实际遭受部分损失30万元时,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30万元; 2、当实际遭受全部损失80万元时,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80万元;,某外贸企业于1995年5月8日将一批出口货物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保险,起运港为上海,目的港

33、为伦敦;约定货物价值为500万元。保险金额500万元。6月23日货轮在新加坡沉没,如果: 1.货物全部损失 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42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是多少? 再如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62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是多少?,例题2,例题2,2.货物部分损失 损失程度=80%,且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45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 如果货物在出险时市价为60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是多少?参考答案:500万,500万,400万,400万。,(2)损失补偿方式,3.限额赔偿方式 (1)固定责任赔偿方式:指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规定保险保障的标准限额,保险人只对

34、实际价值低于标准保障限额之差予以赔偿的方式。这种方式适用于农作物保险,计算公式是:赔偿金额=限额责任实际收获量 (2)免赔额(Deductibles)赔偿方式。指保险人事先规定一个免赔额,即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保险人不予赔付的承保损失部分,在损失超过该额度时才予以赔偿的一种方式。按免赔方式可以分为两种。,绝对免赔额(Straight Deductibles)方式。是指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超过规定免赔额时,保险人只对超过限度的那部分损失予以赔偿的方式。即: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免赔率) 相对免赔额(Franchise Deductibles)方式。是指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超过或达到规定的免赔额时

35、,保险人才对包括免赔额内的所有损失均予赔偿的方式。即: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损失率免赔率),免赔额的两种形式,某保险公司开办水稻收成保险,每亩限额责任定为500元。某种粮大户投保100亩,每亩实际收获是300元,则保险赔偿金额为多少?,计算,计算,某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保险期间王某家中失火,当: 绝对免赔率为5%,家庭财产损失2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绝对免赔率为5%,家庭财产损失8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相对免赔率为5%,家庭财产损失8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解答,因为采用了绝对免赔率,当保险事故损失小于免赔额即100万元5%=5万

36、元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因为采用了绝对免赔率,所以,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8万元5万元=3万元。 因为采用了相对免赔率,所以,当家庭财产损失8万元(大于5万)时,保险公司赔偿8万元。,(一)人寿保险。人寿保险合同不是补偿性合同,而是定额保险合同,一旦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将获得一定金额的给付,而不是补偿。 (二)定值保险。由于定值保险承保的财产在发生损失很难确定其实际价值,因此,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就以保险单签发时的价值作为协议价格。 (三)重置成本保险。所谓重置成本是指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这样就可能出现保险赔款大于实际损失的情况。,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保险人

37、对被保险人实施的补偿行为主要有三种方式:,赔偿方式,支付现金,修 复,换 置,保险人可以选择赔偿方式,损失补偿的范围:是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主要包括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合理费用和其他费用。 财产保险的补偿责任的确定通常采用实际现金价值(Actual Cash Value)法,即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的标准方法是建立在财产损失时承保财产的实际现金价值的基础上的,损失补偿的范围和方式,1、重置成本减去折旧 重置成本是指用新材料重置重建同类型、同质量的受损财产所需支付的费用;折旧是指财产因有形损耗、老化所引起的价值的正常减少。,某人在火灾中损失一个沙发,假设沙发是在5年前买的,折旧50

38、%,现在一款同类沙发的价格是¥2000。按照实际现金价值原则,重置成本为¥2000,折旧为¥1000,他将从损失中获得¥1000的补偿。,国际市场上确定实际现金价值的方法,2、公平市场价值 (Fair Market Value) 是在自由的市场上双方都愿意接受的价格。,一幢建筑按实际现金价值原则确定的价值为¥200000,而当发生损失时,它的市价只有¥105000,法庭规定此财产的实际现金价值为按市价确定的¥105000,而不是¥200000。,国际市场上确定实际现金价值的方法,3、收入计算法 (Income Approach) 是通过计算承保财产在其剩余有效使用期内所能产生的潜在净收入总量的

39、现值确定保险标的的实际现金价值。 这是一种将不动产所能产生的收入租赁资本化的方法。承保财产在其剩余有效使用期内所能产生的潜在净收入总量等于年收入除以利率。,国际市场上确定实际现金价值的方法,4、重置成本 ( Replacement Cost )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直接使用重置成本代替实际现金价值作为确定保险标的可保价值的基础。,国际市场上确定实际现金价值的方法,5、广泛证据规则 (Broad Evidence Rule) 现在许多国家都采用广泛证据规则确定损失的实际现金价值。即实际现金价值的确定应考虑一个估价人用来确定财产价值的所有相关因素。这些相关包括重置成本减折旧、公平市价、财产预期收入的

40、现值、同类财产的相关价格、估价人的意见和一些其他因素。,国际市场上确定实际现金价值的方法,(三)代位追偿权,指发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享有以被保险人的地位向在该项损失中的第三者责任方索赔的权利。 代位追偿权是由保险补偿原则派生的,同样仅适用于补偿性的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的损害是保险事故所致。,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保险人必须先履行赔偿义务,代位追偿权的构成要件,案例分析,1997年7月10日,某加工厂将其拥有的双排座汽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金额为13.2万元。同年12月21日,该车在马路上行

41、驶时,与某食品公司的一辆东风车碰撞,造成该车严重损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东风车司机郭某承担肇事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加工厂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了情况。,案例分析,保险公司提出,造成加工厂车辆损失的全部责任在郭某,加工厂理应先向郭某及食品公司要求赔偿。考虑到加工厂的实际情况,双方协商同意,由保险公司行使加工厂向责任方索赔的权利,追偿之后保险公司再向加工厂支付保险金。于是,保险公司持加工厂出具的权益转让书向食品公司索赔,确遭到食品厂的据赔。,分析,本案涉及的问题是: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是否必须以已赔付保险金为前提。依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人要行使代位权,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一是已为保险赔付

42、;二是以赔付的保险金额为限。 本案中,由于保险公司尚未向食品厂支付保险赔款,保险公司还没有取得代位求偿权,法院对保险公司的请求不予支持是正确的。,根据我国及国外保险法的规定:代位追偿权的行使应以保险人的赔付为先决条件,即保险人在没有赔付以前无权行使代位追偿权,只有在赔付之后才可享有代位追偿。一般保险公司在支付赔款时,都要求被保险人签具“收款及权益转让书”(Receipt and Subrogation Form)。,代位追偿权产生的时间,保险人在代位追偿中仅享有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可以享有的权益,但不能超过保险人赔付的金额。保险人追偿到的金额若小于或等于赔付金额,全归保险人;若追回金额大于赔付金额

43、,则超出部分应偿还给被保险人。,代位追偿权限,第五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物上代位,物上代位产生的基础:对保险标的作推定全损的处理 物上代位权的取得:委付取得 保险人在物上代位中的权益范围: 支付全部保额,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受损的保险标的全部归保险人;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部分权利; 保险人在处理标的物时所得的利益如果赔偿金额,则归保险人。,物上代位,案例分析,二次大战期

44、间,英国某保险人承保了一船黄金。船舶在航行中遇难,黄金沉没海底无法打捞,构成实际全损,保险人按全额赔偿。几十年后,保险人利用先进技术将沉船上的黄金打捞上来,其价值已是过去的几十倍。问保险人应如何处理? 分析:因为物上代位的保险人取得了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所以本案例中打捞上来的黄金全部归保险人所有。,(四)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原则,指在重复保险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各保险人应采取适当的损失分摊方法分配赔偿责任。 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方式: (一)比例责任分摊方式,各保险人的损失分摊额损失金额(该保险人承保的保额各保险人承保的保额总和),计算,某被保险人将其家庭财产分别于2001年7月4日和2001

45、年8月10日向甲、乙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一年期的火灾保险,甲公司的保险金额10万元,乙公司的保险金额5万元。2001年10月10日,被保险人家中发生火灾而致使财产损失9万元,则两家公司应如何分摊赔偿责任。 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甲公司赔款9万10万(10+5)万6万 乙公司赔款9万5万(10+5)万3万,(四)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原则,(二)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假设在没有重复保险的条件下,各保险人依其承保的保险金额应负赔偿的最高限额与各保险人应负赔偿限额的总和的比例分摊责任。,各保险人的损失分摊额损失金额(该保险人的赔偿限额各保险人赔偿限额总和),计算,上例,如按限额责任分摊: 甲公司赔款9万9万(9+

46、5)万5.786万 乙公司赔款9万5万(9+5)万3.214万 被保险人所得的赔款总额仍然为9万元。,(四)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原则,(三)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按照各家保险公司出单顺序赔偿,先出单的公司首先在其保险金额限度内负责赔偿,后出单的公司只有在损失金额超出前一家保额的情况下,才在自身保额限度内赔偿超出部分。 (四)相同份额责任分摊方式 指不管各保险人的责任限额为多少,保险标的损失均按相同份额分摊。,是以个人的名义承保业务的保险,这种保险制度只存在于英国的劳合社。,个人保险,1、最早保险分为水险(Marine Insurance) 与非水险(Non-Marine Insurance),2、由

47、于人寿保险的发展,保险分为 寿险(Life Insurance)与非寿险 (Non- Life Insurance),3、目前在美国,保险被大体分为商业保险 (Private Insurance)和政策性保险 (Government Insurance),保险分类的历史发展,(一)狭义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二)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三)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四)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各种保险的保险利益,(一)狭义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有保险利益 抵押权人、质权人对抵押、出质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受托人或保管人对所保管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合同产生的保险利益,1、各种固定场所的

48、所有人或经营人。,2、各类专业人员。,3、制造商、销售商等。,(二)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可以投保信用保险。,2、债务人可按照债权人的要求投保自身信用的保险,即保证保险。,(三)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投保人以自己的寿命或身体为标的投保人身保险,任何人对自己的寿命或身体具有保险利益。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其配偶、子女、父母以及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和近亲属具有保险利益。除以上人外,保险法还规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四)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一)保险利益的转移 (二)保险利益的消灭

49、 (三)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保险利益的转移、消灭、适用时限,(一)保险利益的转移,1、让与。除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外的财产保险,通常都规定,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标的物转让他人而未取得保险人的同意或批注,则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 、继承。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保险法规定,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死亡,其继承人自动获得被继承财产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至合同期满。 3、破产。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破产,保险利益转移给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和债权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的消灭,保险利益即消灭。,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因合同除外责任规定的原因死亡均构成保险利益的消灭。,(二)保险利益的消灭,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而财产保险中大多要从订立到履行合同全过程都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但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不要求投保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只要求在损失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仅要求订立合同时具有保险利益,(三)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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