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教育人員退休所得合理化實施方案教育部95.1.20壹、背景說明:教育人員退撫新制自 85 年 2 月 1 日實施以來,因退撫新制係採儲金制,由學校(政府)及教職員按月依一定比率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撫基金支付退休金(按:退撫舊制係採恩給制,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退休金) 。茲以退撫新舊制之退休金計算方式不同,致在新舊制過渡期間,具有新舊制退休年資之請領月退休金退休教育人員,其月退休金因得隨同現職教育人員待遇調整而調整,加上其退休時所支領 85 年 1 月 31 日以前之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得依規定辦理優惠存款(利率 18%) ,遂造成退休教育人員退休所得(月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高於現職教
2、育人員薪資所得之不合理現象,迭遭受到外界之質疑及批評,亟有檢討修正之必要。貳、具體作法:在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率(18%)不變動前提下,對於支(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教育人員,其退休所得替代率超過一定百分比者,予以適度限制其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之金額。其作法如下:一、方案實施前已退休教育人員:於方案實施後原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換約時,依其退休所2得替代率計算結果適度調整其公保養老給付得繼續辦理優惠存款之金額。二、方案實施後退休教育人員:於退休生效時,依其退休所得替代率計算結果適度限制其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之金額。參、不適用對象(不受影響人員)一、請領一次退休金之退休教育人員(無論是在方
3、案實施前後) 。二、僅具舊制退休年資(85 年 1 月 31 日以前)之退休教育人員。三、僅具新制退休年資(85 年 2 月 1 日以後)之退休教育人員及現職教育人員。肆、退休所得替代率計算內涵、上限百分比及計算方式:一、退休所得替代率計算內涵:(一)退休教育人員退休所得(分子值)月退休金、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每月利息及 1/12年終慰問金之合計數。(二)現職教育人員薪資所得(分母值)本薪(年功薪) 、學術研究費、主管職務加給及1/12 年終工作獎金之合計數。3二、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百分比:任職 25 年者,上限百分比定為 85,其後每增加 1 年,增加 1,最高 35 年,上限百分比為 95
4、;另符合增核退休金給與者,自第 36 年起,每增加 1 年,增加0.5,最高 40 年,上限百分比為 97.5。但大專校院校長或教師兼任行政職務支領相當公務人員簡任第 12職等以上主管職務加給者,其任職 25 年,上限百分比定為 75%,其後每增加 1 年,增加 0.5%,最高 35 年,上限百分比定為為 80%;另符合增核退休給與者,自第36 年起,每增加 1 年,增加 0.5%,最高 40 年為82.5%。三、退休所得替代率計算方式:(一)方案實施前已退休教育人員:分子及分母(以退休生效前最後在職月實支項目為準,但主管職務加給依下述計列原則核算)均依方案實施時現職教育人員待遇標準計算後相除
5、。(二)方案實施後退休教育人員:分子及分母(以退休生效前最後在職月實支項目為準,但主管職務加給依下述計列原則核算)均依按退休生效時現職教育人員待遇標準計算後相除。(三)主管職務加給計列原則: 、兼任主管職務之中小學教師:4考量中小學教育現場係以教學專業為主(國小教師 2/3 兼任導師、國中教師 1/2 兼任導師) ,為避免教師於退休前競相爭取兼任行政職務(組長、主任) ,造成學校人事管理之困擾,嚴重影響學生受教權;且為實際反映教師兼任導師及行政職務之貢獻,爰就其教學生涯,曾任導師、組長、主任等職務之年資,按兼任導師 1 年 1 點、兼任組長 1 年 1.5 點、兼任主任 1 年 2 點計算其點
6、數後,依下列標準計列主管職務加給:。(1)曾任導師、組長、主任等職務點數合計達20 點以上者為新臺幣 2,000 元;但其中曾任組長及主任職務之點數加總達 10 點以上者,國中小為新臺幣 3,000 元,高中職為新臺幣 4,000 元。(2)曾任導師、組長、主任等職務點數合計 1點以上未達 20 點者為新臺幣 1,000 元;但其中曾任組長及主任職務之點數加總達 10點以上者,國中小為新臺幣 1,500 元,高中職為新臺幣 2,000 元。、兼任主管職務之大專教師:(1)方案實施前已退休者,採下列方式擇一辦理5:按退休生效時所兼任主管職務比照公務人 1員之相當官職等,以方案實施時標準計列。以方
7、案實施時之標準計算其最後在職 3 年 2期間所支領兼任主管職務加給 之月平均數。教學生涯中曾支領兼任或代理主管職務加 3給 3 年以上者,依其最後所兼任主管職務比照公務人員之相當官職等,按銓敘部所定相當官職等之定額計列。曾支領兼任或代理主管職務加給 1 年以上未滿 3 年者,依其最後所兼任主管職務比照公務人員之相當官職等,按銓敘部所定相當官職等之定額半數之標準計列。(2)方案實施後退休者,採下列方式擇一辦理:以最後在職標準計算最後在職 3 年期間所 1支領兼任主管職務加給之月平均數計列。教學生涯中曾支領兼任或代理主管職務加 2給 3 年以上者,依其最後所兼任主管職務比照公務人員之相當官職等,按
8、銓敘部所6定相當官職等之定額計列。曾支領兼任或代理主管職務加給 1 年以上未滿 3 年者,依其最後所兼任主管職務比照公務人員之相當官職等,按銓敘部所定相當官職等之定額半數之標準計列。、專任主管職務之教育人員:同上開兼任主管職務大專教師之方式辦理。伍、實施日期:基於軍公教一體實施原則,與公務人員及軍職人員於 95 年2 月 16 日同步實施。陸、配套措施:一、修正學校退休教職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相關規定:參照銓敘部研擬之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相關條文修正草案內容,修正學校退休教職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相關規定,並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實施。二、會商各地方政府配合修改相關退撫作業系統及辦理後續行政作業,同步實施。三、製作宣導手冊、問答集() ,並刊登於教育部網7站(http:/www.edu.tw/)上。四、辦理各區說明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