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工伤保险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分析社保 1301 班杨梦霓20131011116中国工伤保险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分析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 是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的伤残医疗服务、康复服务、伤残补偿和遗属抚恤金等方面的待遇,并仍能享有基本生活的一种保障机制。它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持社会公平和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 中国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中国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 中国是一个工伤事故发生频繁、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国家,建国五十多年
2、来,政府和企业每年都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用于发展工伤保险事业,然而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原因,与德国、日本等工伤保险事业发达的国家相比, 中国的工伤保险在覆盖范围、 费率机制、 职业康复、 工伤预防、工伤保险统筹项目、工伤待遇、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职业病、与国际接轨等方面均存在不少的差距和问题。1. 从覆盖范围上看,中国的工伤保险覆盖范围较窄。2000 年、2001 年和 2002 年全国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分别为 38.6%、40.3%和 41.7%,虽然呈逐年上升之势,但比起日本 98%左右的覆盖率差距是明显的。并且,投保对象主要集中在国有企业,而安全生产
3、相对薄弱的中小型企业,特别是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和危险性较大的企业(如煤矿、建筑企业、运输企业等)覆盖率均很低,这些企业发生事故后,往往是政府承担无限责任, 没有充分发挥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障作用, 这与中国目前生机勃勃的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极不相适应,是严重滞后于工业化发展需要的社会保险项目。 2. 从费率机制上看,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制定得不够科学,企业浮动费率机制也没有完全形成。中国行业差别费率档次少,全国仅大连市实行的是 19 个费率档次,其他省、市都没有超过 8 个档次, 中国尚未能建立综合量化指标与费率浮动之间的科学系数关系。 费率机制上的缺陷使得其在工伤预防、 促进安全生产上的经济杠杆
4、作用没有很好地体现出来。 既不利于调动安全事故少的行业和企业的投保积极性, 也不能对安全事故多的企业起到应有的警示和制约作用。另外与国外相比,中国的工伤保险费率水平也过低,技术发达、工业事故率低的邻国日本尚且需要 2.45%的平均费率 (与其他工业化国家相当)来维持其工伤保险事业,而中国工伤保险费率的标准却不得超过 1%,其结果是直接导致该统筹的项目没有统筹,该有的服务没有到位。3. 从职业康复和工伤预防上看,中国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只偏重于待遇的处理(即工伤补偿) ,对预防和康复没有做出特别的要求,在工伤预防、职业康复上面投入很少。而国外的工伤保险制度,把工伤补偿和职业康复以及工伤预防紧紧结合
5、在一起。例如,德国工伤保险管理机构一手发放所有的预防、康复、工伤待遇,由首要工作目标决定,机构的主要关注方面及工作重点放在事故预防上, 同时尽最大努力提供康复。 职业康复能使伤残职工尽快获得身体或劳动技能上的恢复,重返社会,参加生产劳动。它的积极意义不仅在于减少了基金的开支(今后的工伤补偿) ,更加重要的是促进了工伤职工与社会的融合。工伤预防工作的开展能够提高企业和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督促企业整改安全隐患,降低事故的发生。为此,国外一般的做法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拨出专款用于职业康复和工伤预防事业。而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虽然确定了“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和职业病防治相结合”的原则,但没有明确职业康复
6、和工伤预防所需资金的比例, 从而导致这两项工作的开展缺乏资金的有力保障。4. 从工伤保险统筹项目上看,中国工伤保险统筹项目太少,至今尚未将工伤医疗费纳入统筹。工伤医疗费是工伤保险基金支出中的大项目,平均占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 20%60%,工伤保险机构没有将其纳入统筹范围,企业难以管理,不能切实起到为企业减轻负担的作用5. 从工伤待遇上看,中国的工伤保险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目前中国工伤保险制度只规定基本待遇项目和标准, 未规定各种特殊情况下的补助制度。不少职工由于工伤造成收入降低、生活困难,有些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比同年龄、同工种的职工工资或退休金标准低了许多。 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把上下班通勤
7、事故列入工伤范围,与其他工伤待遇相同。一般情况下, 中国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要高于在生产过程中工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另外遗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生活补助金后,还可重复享受遗属年金;交通事故伤残者若旧伤复发,还可享受工伤津贴和医疗待遇,这样就造成了其他工伤职工心理上的不平衡。而国外,如法国、日本等国都把上下班通勤事故作为工伤保险的附加保险,并建立了专门的基金,其待遇标准比工作过程中的工伤低一些。 工伤保险待遇中的责任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由
8、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某些企业可能会产生这样的依赖思想:既然我们已经缴纳了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后,医疗费用就应当全部从工伤保险中支出,企业可以“减轻负担”了,因此而不重视安全生产。尽管有浮动费率及惩罚条款,但其约束力仍是有限的。6.在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方面,中国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在资金征收方面,有些企业上缴工伤保险费时,瞒报、少报职工人数,而有些私营、合资、乡镇小企业,平时不积极参保,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后,便主动要求参加工伤保险,使得工伤保险基金的收入减少而支出增加。 在资金使用方面也存在浪费情况,有些医院见是工伤职工来住院治疗,就大手大脚,小伤小病大用药,缺乏必要的费用控制机制
9、。 由于国家对于工伤保险基金财务处理办法无统一规定, 导致工伤保险基金开支渠道混乱,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有的计入生产成本,有的在管理费用中列支,有的计入营业外支出,有的在职工福利费中支出,开支渠道不统一,开支项目混乱。7.在职业病方面,由于少数外资企业职业危害的转嫁和一些合资、乡镇及私营企业对职业危害的疏忽管理,再加上劳动者安全文化素质差、立法滞后(中国尚未颁布一部综合性的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及综合性的职业病防治法律) 、 有关法规宣传不够, 职业病呈上升趋势,一些在中国几乎绝迹的职业病重又出现在一些乡镇企业、 “三资”企业及私营企业中,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时有发生,在个别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难以得
10、到有效保障。二 对策分析目前,中国正处于一个工业化、现代化加速发展的时期,工伤事故频发、职业病危害严重,不管是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来看,还是从迎接世界经济挑战、实现民族振兴的角度来看,都迫切需要建立一个统一的、规范的、科学的、具有强制性、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工伤保险制度, 以适应未来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纵观国外工伤保险的成功之处,结合中国自身国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1.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费率机制。不同的行业、企业因生产性质、生产条件、管理水平、重视程度等的不同,其工伤事故发生频率、严重程度以及经济损失存在着较大的区别,应在不同行业之间实行差别费率(即按照各行业发
11、生伤亡事故和职业病风险的不同,规定不同的缴费标准) ,高风险的、工伤事故发生较多的行业费率相应提高,低风险的、工伤事故较少的行业费率降低。全球 164 个实行工伤保险的国家中,约有 41%的国家采用差别费率制,有效地减少了工伤事故的发生。如日本在 1947 年实行差别费率,1951 年事故率比上年下降 12%, 1952 年又比上年下降 15%,1953 年再下降 4%。德国实行差别费率,在最近的 20 多年里工伤死亡人数减少 2/3 以上,这样既保证了公平,又能鼓励雇主采取保障工人安全的措施,达到了工伤保险的目的。此外,同一企业在不同的年度,由于采取不同的预防措施,工伤事故频率、严重程度及经
12、济损失也会有所不同,应随工伤事故的变化情况实行浮动费率(根据企业上年度发生事故的情况,重新调整下年度的缴费标准,这样更易看到企业长期在工伤预防方面的效果,对企业更具激励性) ,奖励那些在消除职业病、工伤事故及隐患方面成绩显著的企业,惩罚那些职业病和工伤事故频频上升的企业。这样,既体现了工伤保险的保障性又体现了其差别性。 另外要通过适当提高行业费率各档次之间的差别以及危险性较大的行业和企业的覆盖率的形式适当提高工伤保险平均费率, 争取将该统筹的项目纳入统筹,该提供的服务提供到位。2. 重视职业康复工作。职业康复是现代工伤保险的重要一环,它一方面可以为工伤伤残职工恢复劳动和生活能力创造条件,另一方
13、面可以减少企业和社会的工伤保险费用支出。中国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提留、民间赞助等方式筹集资金,与相关医院、疗养院等合办或兴办专门的职业康复中心来开展此项工作, 开办为工伤残障人生产辅助用具的工厂,资助工伤残障人购买、修理辅助用具,对残障人进行治疗、护理、训练等工作,帮助他们恢复或补偿器官功能。 同时, 对具有一定劳动能力并需通过专门训练恢复或提高劳动能力的工伤残障人,劳动行政部门及企业应积极组织对他们的转业培训工作。另外,应对职业康复事业中必然遇到的一些难题 (如对治疗与康复过程中费用的有效控制问题、 合理利用卫生资源问题、医疗服务及康复服务供方的管理问题等)的重点科研,争取尽早有
14、所突破;在有条件的医学院校设立职业康复相关专业,着手培养各类康复专业技术人才。 3. 加强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相结合。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相结合,是国际工伤保险的一个发展趋势。如果没有工伤预防,工伤保险充其量也就是扮演一个“救火队员”的角色-哪里发生工伤事故就往哪里赶, 而且由于职业康复和工伤补偿属于事后补偿措施, 缺少工伤预防那种对于防止和减少工伤事故的主动性, 也不及工伤预防那么具有人本色彩。 因此只有工伤预防工作做好了,才能更有效地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发挥工伤保险应有的作用。中国的工伤保险在事故预防上乏力, 安全与工伤保险跨部门管理, 工伤保险部门没有安全生产技术支撑条件, 而安全生产监督
15、管理部门缺乏工伤保险资金支持, 两者无法实现优势互补,并且在人力、物力上重复投入,造成资源浪费。现阶段,工伤保险机构可利用资金优势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它具备条件的中介机构合作,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监督事故隐患;为雇主和雇员提供安全生产培训和咨询; 建立职业病以及有毒有害物品及材料数据库, 为企业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提供服务等。 同时, 工伤保险机构也要提取一定的基金用于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和预防科研工作,防止由于无知或蛮干造成的事故。4. 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努力“做大”工伤保险基金规模。在这一方面的工作主要体现为两点:一是“开源” ,二是“节流 ” 。 “开源”主要是要加强工伤保险费的征缴
16、力度,防止企业瞒报、少报现象的发生;当然,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效益,也是其来源的重要措施。 “节流”主要体现为及时堵塞基金流失的“漏洞” 。有效的措施,一是建立参保职工数据库,以防止冒领现象的发生;二是对于发生工伤事故后才来参加工伤保险、补交保险费的企业,规定只能从补缴办理日开始享受待遇;三是实行工伤定点医院制度和定点药店,并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工伤医疗费用制约机制,真正做到病与伤区分、伤与药相符、量与价一致5. 加强工伤保险的制度建设,逐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如果工伤保险的制度设计本身尚且有很多问题,那么就更难保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出现更多、更大的问题。中国的工伤保险制度还处于初级阶段,还很
17、不完善,亟待加以改进和完善。考虑到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们目前可以做的改进工作主要有:将工伤医疗费纳入工伤保险统筹。 虽然这样做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工伤保险费率, 看似加重了企业负担,但是由于这样做能有效地避免和降低道德风险,减少了“吃工伤” 、 “乱开药”的现象,可以大幅减少资金浪费,有利于企业加强对生产成本的计划管理,从长远上看实际上有利于提高企业效益,减轻企业负担。 统一工伤保险基金开支渠道。 根据企业生产追求最大利润的原则, 将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统一计入企业的生产成本, 可以迫使企业主注重职业安全卫生, 以节省工伤保险费用支出,获得更大的回报建立工伤基本赔偿待遇外的特别补助制度,对在各种
18、特殊情况下因工伤造成收入降低、生活困难的职工给予特别补助(如伤病特别补助、伤残者长期年金特别补助、一次性赔偿特别补助金,死亡遗属特别补助金等) ,保障其基本生活。这笔补助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开支。这也是工伤待遇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需要。 借鉴日本、 法国经验, 将上下班通勤事故作为工伤保险的附加保险, 建立专门的基金,并将其待遇标准调至工作过程工伤待遇水平以下, 这样既考虑了通勤事故的特殊性, 也体现了工伤待遇的公平性,有利于平衡工伤职工心理。 加强对工伤和职业病定点医院的管理, 建立对医院的制约机制。 政府有关部门要定期对指定医院进行评估和资格认证,对不能通过认证者,取消其定点医院的资格,另行指定符合条件的医院。 这样既有利于形成定点医院之间以及与非定点医院之间的良性竞争, 提高职业康复的医疗水平和服务水平,同时,也有利于减少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