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证期间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和主债务诉讼时效关系分析本人非法本,在深圳福田工作,最近在学习法律教育网王莺哲老师的民法课和李建伟老师的法条串讲,在 讲到这个保证债务诉讼时效问题的时候也百思不得其解,在李老师的法条串 讲课上也说这是一个非常难的问题。我前思后想,努力寻找一个能够让人信服的答案,解释如下:先着重研究一般保证的情况。担保法 25 条, 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 效中断的规定。在李老 师 法条串讲讲义中,李老 师说这个第 25 条的规定与担保法解释 31 条“保证期间 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冲突,这个 25 条的这部分规定就失效了,因为根据
2、解释 31 条保证期间是一个除斥期间。我 觉得如果保证期间不是一个纯粹的除斥期间,而是像 25 条中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再将解释 31 条中加上几个字“ 一般情况下,保证期间是个除斥期间” ,这样更符合立法者的原意。 (下面说的就是特殊情况下,保证期间是可以中断的) 担保法解释第 36 条“一般保 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 效不中断.“ 这一条应该怎么理解?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 34 条规定,一般保 证中,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从判决或仲裁生效之日起算;连带保证中,保证合同诉讼时 效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算.
3、 那么,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 效中断之时( 即起诉),保证合同的时效还没开始计算,何来中断?肯定很多人都有这样的困惑,为什么有这样的困惑,分析原因就是 36 条第二句中的连带保证中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概念和 34 条里的第二句中的连带保证中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概念是一模一样的,但是 36 条第一句中的一般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概念和 34 条里的一般保证合同诉讼时效概念是不一样的,34 条第一句的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就是真正的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责任之后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而 36 条第一句中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实际上指的是保证期间中断(因为真正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还没开始),这样才更符合解释,更好理解,
4、而不至于会让大家逻辑混乱。为什么这样说,大家想想看,在保证责任中,保 证人在 连带保证中责任是比一般保证责任要大,债权人只要在保证期间向连带保证人要钱就能使保证债务责任产生,但在一般保证里面,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 ,债权人要在保证期间内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保证债务责 任才有可能产生。李老师在法条串讲中着重讲的很多内容,都是从立法者保护 保证人的角度出发(特别是连带保证人),因为在有保证人的债务中,债权人有太大的可能性,仗着有保 证 人,而不及 时向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主张权利,从而导致保 证人利益受损。但是按照我的理解,我 觉得这个 36条第一句的真正含义“ 一般保 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是因 为
5、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而导致的中断),保证期 间中断”就是为了保证债权 人的利益。在生活中,假设有甲债权人、乙债务人、丙一般保 证 人(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则保 证期间 6 个月),现在债务到期,甲只能找债务人乙要钱,乙要是还钱则万事大吉。但经常的情况是,乙阳奉阴违的说:现在 经济状况紧张,一有 钱就马上还你,甲就相信了,这样就很容易拖上 6 个月(保证 期间)或者更长时间,因 为中国人不喜欢打官司和仲裁(碍于情面或者要付律师费),一旦过了保证期间没有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就没一般保证人的事了,所以 这时 候一般保证人就是摆设,不能发挥任何作用。现在假如甲很聪明,看出来乙阳奉阴违,所以快到 6 个月保
6、证期间的时候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是甲准备充分, 胜诉了那 OK,那 这个保证期间中断没意义。但打官司要讲证据,如果甲 诉讼准备的不充分,只是因 为保证期间快到了被迫提出诉讼,则有可能证据不足被驳回诉讼请求或者自己撤诉,这时保证期间中断就体现了它存在的价值,因为甲可以在保证期间中断之后一个新的保证期间里再收集证据,重新提起诉讼,那第二次诉讼甲胜诉的话, 这个一般保证人可能要承担保证责任,而如果不中断,则一般保证人可根据保证期间已过,不负保证责任。从上面来看,要让债权人在一个不变期间的保证期间内(保证期间一般时间都比较短),要去找债务人要 债,又得去 诉讼或仲裁,而且还必须一次就赢,才能让一般保证人
7、承担保证责任, 实在对债权人太苛刻,一般保证人相对连带保证人责任太小太小。所以设计这 个“主债务因诉讼或仲裁而 诉讼时效中断,保证期间中断”只是稍微平衡 债权人和一般保 证人这种不合理的关系,加大了一点点一般保证人的责任,保障了债权 人的利益,因 为如果连这 个都没有的话,那一般保 证就真的形同虚设(连带保证人相对一般保证人便宜占得太大了)。保证债务责任和数额一旦确定下来之后,这个保证人的保证给付之债和主债务是相对独立的两个债,它 们诉讼时效之间没有必然联系,所以不应该放在一起说,这样 很容易混淆,所以对于担保法解释 36 条的另外一段话:“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
8、 证债务 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这句话真正的原意应该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期间也中止。为什么这个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也是保证期间,而不是真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呢。首先,我 们看一般保证中主债务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是不会交叉的,一个前一个后,是不可能同时中断或者中止的。再看 连带保证中保证债务随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止而中止也是错的,我举个例子,假如我是债权人,在一个连带保证中,2011 年 3 月 1日债务到期,主债务诉讼时效开始(主债务诉讼时效两年),假设保证期间 1 年,我在同年 9 月 1 日找连带保证人要钱,这时候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开始(也是两年),期间一直没找他们要过钱,如果我在 20
9、13 年 1 月 1 日发生不可抗力原因不能主张债权,则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因为是在最后 6 个月),但是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止(因为不是在最后 6 个月)。所以担保法解释 36 条的这个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止应该是保证期间中止。讲了这么多大家应该明白,一般保证中,主 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真正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中断一点关系都没有,两者是永远不可能交叉的,因为一个前一个后。然后连带 保证中,主 债务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有可能交叉,但彼此是独立的,相互之间中止和中断都没有直接关系。所以担保法解释 36 条,立法者原意可能是想说明这个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的关系,所以我把担保法解释 3
10、6 条的真正含义改一下,大家看完应该就会豁然开朗了36 条原文: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 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 效中断,保 证债务诉讼时 效不中断。一般保 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 效中止的,保 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实际应该表达的含义:在一般保证中,如果债权人提起诉讼和仲裁,主债务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都中断(因为按照担保法 25 条,这时候的保证期间就和诉讼时效一样),如果除诉讼 和仲裁以外其它原因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保证期间不中断(这个时候的保证期间是个不变期间)。在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保证 期间也中止。 (至于中
11、间那句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如果理解成里面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就是真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那这完全就是一句废话,而如果理解成保证期间,那就是连带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 证期间不中断,如果是 这样,它就不是一句废话了。 )当然如果要是明确了担保法解释 31 条保证期间是个除斥期间,那我以上所说全都不成立,但因为这个 31 条解释和担保法 25 条那个是冲突的,所以才有了我以上的论述。最后我把相关条文修正一下,可能大家看完就都不会逻辑混乱了。担保法解释 31 条:一般情况下,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但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主
12、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止,如果债权人提出诉讼或者仲裁,保 证 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担保法解释 36 条:在一般保证中,如果债权人提起诉讼和仲裁,主债务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都中断,如果除诉讼和仲裁以外其它原因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保证 期间不中断。连带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期间不中断。在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 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保证期间也中止。还有就是担保法解释 34 条有点瑕疵, “一般保证中, 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从判决或仲裁生效之日起算” ,应该是生效和执行完主债务 人财产之后才能确定这个保证债务的数额,这个时候保 证给付之债才开始, 这时 才开始计算保证合同诉讼时效。本人才疏学浅,纯属个人理解,是不是和立法者原意是相同的,也不知道。但按照我上面说的,逻辑上是可以说得通,也相 对比较平衡,至少不会 逻辑冲突,如果大家有什么高见或者想法,希望能和我沟通。我的 QQ:64953761,我在深圳福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