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诉讼时效依据时间的长短和适用范围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 135 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表明,我国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特别诉讼时效。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而制定的诉讼时效。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通则141 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特殊时效可分为以下三种:一、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 1
2、36 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 但是第 2 项因特殊法产品质量法已经变更, 产品质量法第 45 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二、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环境保护法第 42 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 3 年,从当
3、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 ”及海商法第 265 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规定诉讼时效为 3 年;合同法第 129 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诉讼时效为 4 年。三、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我国民法通则第 137 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