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欠款的诉讼时效和管辖法院 96 年 12 月 18 日,丁某欠我配件款 14000 元,经我再三催要,98 年 2月 26 日丁某写了一张还款计划给我,计划中约定:在 98 年 3 月 10 日前还 3000 元,98 年年底前还 5500 元,99 年年底前还 5500 元。后丁某按计划还了 3000 元,直到 2001 年年底前余下的配件款 11000 元没有还给我,我在 2001 年 12 月 30 日寄了一封挂号信给丁某,要求其履行自己的义务,现我想请教律师:1、如果我打官司,是否已过诉讼时效?2、我和丁某不在一个城市,我如起诉应到哪个法院起诉?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但实际交货
2、是在我这边。解答:按你的要求,分二个方面答复如下:一、诉讼时效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根据你说的情况,严格地说诉讼时效已经超过了。你最好让对方再打个还款计划,这样就可从新的还款计划中的还款日期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二、受理法院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如下规定:“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般情况是应当到对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3、如果你确实有证据证明实际交货确实在你这边,我认为也可以在交货地法院起诉。 (于洪滨)1、一般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所以本案的诉讼时效应当从 1999 年底计算,在还款协议未讲明 99 年底的具体日期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 99 年月 12 月 31 日。因此你只要能证明你在 2001 年 12 月 30 日之前向丁某主张过权利即可。因此只要你能证明你在今年 12 月 30 日确实催交过欠款,就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
4、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的管辖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一般是被告所在地法院进行管辖。但是在合同纠纷诉讼中,也可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中交货地即为合同履行地,另外,在履行地点不明确的情况下,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因此,你可以向你的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张萌) 于洪滨 张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