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實 業 股 份 有限公司內 部 控 制 組 成 要 素 評 估 表 (一 ) 控 制 環 境96 年項 目 頁 次壹 、 操 守 及 價 值 觀 1貳 、 執 行 之 能 力 7參 、 董 事 會 及 監 察 人 9肆 、 管 理 哲 學 及 經 營 型 態 16伍 、 組 織 結 構 22陸 、 權 責 之 分 派 25柒 、 人 力 資 源 政 策 及 實 行 28組(一)1壹 、 操 守 及 價 值 觀目 標 種 類 控 制 點 設 計 執 行以 有 道 德 之 方 式 經營 企 業O,F,C 1.管 理 階 層 是 否 訂 有 行 為 守 則或 類 似 規 範 ? 如 有 , 該 規
2、範 如何 落 實 ? 例 如 , 考 量 下 列 項 目 : 行 為 守 則 規 範 的 範 圍 是否 完 備 , 是 否 已 對 員 工 在 遭遇 利 益 衝 突 、 不 法 或 不 當 支出 、 內 線 交 易 等 情 況 時 ,應 如 何 處 置 , 做 出 規 範 。 是 否 定 期 讓 員 工 知 道 有行 為 守 則 存 在 。 是 否 讓 員 工 瞭 解 何 種 行為 是 可 以 接 受 的 , 讓 員 工在 遇 到 他 人 之 不 當 行 為 時 ,知 道 自 己 應 如 何 處 理 。員 工 操 守 須 遵 守 工 作 規 則 規定 。透過公佈欄及公司內部網路公告員工工作規則
3、,及不定期由主管宣導,期使從業人員得以了解何種行為是公司所鼓勵或禁止的。員 工 如 有 不 法 , 不 當 行 為 時 , 均 依 工 作規 則 處 置 , 如 有 不 當 行 為 發 現 時 , 以 口頭 或 書 面 向 上 級 主 管 反 應 或 由 管 理 部 處 置 。每 三 個 月 依 規 定 定 期 評 估 員 工 行 為 , 並 將 工 作 規 則 列 入 員 工 在 職 教 育 訓 練 課 程中 。新 進 人 員 及 現 職 員 工 均 安 排 法 紀 教 育 訓 練課 程 , 並 將 工 作 規 則 重 點 整 理 發 予 各員 工 。組(一)2目 標 種 類 控 制 點 設
4、 計 執 行2.不 論 是 否 定 有 員 工 守 則 , 企 業 文 化 如 何 樹 立 ?組織 中 每 個 人 知 道 的 程 度 如 何 ?如 未 訂 有 員 工 行 為 守 則 或 類似 規 範 時 , 企 業 文 化 是否 強 調 操 守 的 重 要 性 ?例 如 ,考 量 下 列 項 目 : 同 儕 的 壓 力 是 湖 南 高 压限 流 熔 断 器 www.jrt- 湖 南 高 压 限 流 熔 断 器http:/ 湖 南 高 压 限 流 熔 断 器http:/ 讓 員工 做 正 當 的 事 , 還 是 讓 員工 偷 工 減 料 , 賺 容 易 錢 。 管 理 階 層 是 否 透 過
5、 面 對面 的 溝 通 , 或 其 日 常 行 為 ,傳 達 應 特 別 強 調 操 守 之 重要 性 的 訊 息 。依 工 作 規 則 , 以 獎 勵 優 秀 員工 , 懲 處 劣 拙 人 員 。對員工日常之行為表現予以考核,若有優良之行為則給予實質或口頭獎勵,若有負面行為出現時,則視情節輕重予以懲處。每 三 個 月 考 核 員 工 工 作 品 質 及 表 現 , 作 為晉 升 及 獎 懲 依 據 。針對員工優良之行為或有負面之行為透過集會或公告予以獎懲, 並 要 求 管 理 階 層 隨 時 向員 工 闡 揚 公 司 文 化 與 經 營 理 念 。組(一)3目 標 種 類 控 制 點 設 計
6、 執 行3.管 理 階 層 與 員 工 、 供 應 商 、投 資 人 、 債 權 人 、 競 爭 對 手 及會 計 師 等 交 往 時 , 其 行 為 顯 示出 來 的 操 守 與 價 值 觀 如 何 ? 當 向 顧 客 收 取 之 金 額 超過 顧 客 所 欠 貨 款 時 , 或 當支 付 與 供 應 商 之 金 額 低 於積 欠 供 應 商 之 貨 款 時 , 管理 階 層 是 否 置 之 不 理 。 當 員 工 要 求 合 理 權 益 時 ,管 理 階 層 是 否 橫 加 阻 撓 。 管 理 階 層 給 予 債 權 人 之資 訊 , 是 否 詳 實 且 完 整 。依 工 作 規 則 規
7、定 辦 理 。依 工 作 規 則 規 定 辦 理 。依 簽 訂 之 合 約 及 書 面 文 件 資 料 經雙 方 簽 訂 為 準 。管 理 部 依 相 關 獎 懲 規 定 , 公 開 評 審 獎 懲 案件 。 管 理 階 層 均 秉 持 務 實 、 誠 信 之 業界 操 守 , 對 於 不 尋 常 之 應 收 帳 款 或 應 付 帳款 均 與 客 戶 或 廠 商 取 得 協 調 , 並 追 查 差 異原 因 , 以 謀 求 雙 方 合 理 之 解 決 。各部門主管不定期於管理會議中提出或向人資部門反應。將 合 約 書 定 期 更 新 與 討 論 , 使 與 本 公 司 往來 之 債 權 人 均
8、 能 知 悉 。組(一)4目 標 種 類 控 制 點 設 計 執 行4.當 員 工 違 反 既 定 政 策 及 程 序時 , 如 何 補 救 ? 如 何 處 罰 ? 例如 , 考 量 下 列 項 目 : 管 理 階 層 對 下 屬 未 能 履行 其 應 負 責 任 的 反 應 是 否適 當 。 對 違 背 既 定 政 策 之 員 工之 糾 正 , 是 否 適 當 。 員 工 是 否 瞭 解 , 若 有 失職 守 時 , 他 ( 她 ) 將 被 處分 。依 工 作 規 則 規 定 , 以 公 平 、公 開 方 式 獎 懲 案 件 。依 工 作 規 則 規 定 辦 理 。管理階層以員工對既定政策及
9、程序之遵守情形,作為調薪及升遷之參考,由各部門主管針對違反既定政策及程序之實施糾正,避免重蹈。管 理 階 層 於 員 工 違 反 作 業 規 定 及 程 序 時 均以 公 平 、 公 開 之 方 式 秉 公 處 理 , 除 維 護 公司 利 益 外 , 更 顧 及 員 工 應 有 之 權 利 。員 工 發 生 違 規 情 事 , 均 依 本 公 司 工 作 規則 給 予 適 當 懲 處 , 且 給 予 當 事 人 申 辯 機會 , 務 求 毋 縱 毋 枉 。依 設 計 面 執 行 。組(一)5目 標 種 類 控 制 點 設 計 執 行5.管 理 階 層 對 干 預 或 踰 越 既 定控 制 程
10、 序 之 態 度 如 何 ? 例 如 ,考 量 下 列 項 目 : 管 理 階 層 是 否 訂 出 在 何種 情 況 下 , 須 其 出 面 干 預 ,及 多 久 干 預 一 次 的 指 引 。 管 理 階 層 之 干 預 行 動 是否 作 成 書 面 記 錄 , 並 備 適當 解 釋 。 當 出 現 發 生 問 題 的 徵 兆時 , 管 理 階 層 如 何 應 付 。例 如 : 問 題 是 產 品 可 能 有瑕 疵 , 廢 料 可 能 有 毒 。 管理 階 層 如 何 能 確 定 問 題 確實 存 在 、 處 理 問 題 的 成 本是 否 相 當 高 , 管 理 階 層 在處 理 問 題 的
11、 成 本 相 當 高 時 ,如 何 處 理 。依 各 部 門 工 作 職 掌 及 職 務 授 權及 職 務 代 理 管 理 辦 法 所 明 訂 作業 層 級 及 核 決 權 限 , 確 實 遵 循 。公司訂有各項作業控制程序、管理規章及核決權限作業指導書,各程序與事務之權責人需一致遵循,嚴禁逾越,僅能透過提案制度或公開討論方式,讓制度在合理及合法的程序下,進行必要之修改。當 發 生 重 大 問 題 時 , 立 即 召 集 緊 急會 議 , 由 各 部 門 主 管 共 同 協 商 因 應措 施 。本 公 司 各 項 業 務 作 業 之 控 制 程 序 均 依 授 權規 定 執 行 , 工 作 層
12、 級 之 核 判 均 有 明 確 規 定 。內部控制制度規範均由權責部門及各階主管要求落實運作,遇有不同之處,均經由程序書的修訂予以落實。訂有核決權限作業指導書,讓各項作業均具有一定的核判權責與程序,並具完整之書面記錄。成 立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由 總 經 理 為 總 召 集 委 員 ,各 部 門 主 管 為 當 然 委 員 , 立 即 決 定 重 大 事件 因 應 策 略 , 並 立 即 向 董 事 長 呈 報 處 理 情形 。組(一)6目 標 種 類 控 制 點 設 計 執 行 是 否 明 令 禁 止 管 理 階 層逾 越 。本 公 司 各 項 作 業 均 依 各 部 門 工 作 職
13、掌 、 職 務 授 權 及 職 務 代 理 管 理 辦法 及 核決權限作業指導書 明訂 授 權 規 定 及 工 作 層 級 , 任 何 作 業不 得 跨 級 呈 報 。將 工 作 層 級 、 處 理 程 序 及 授 權 規 定 向 所 有員 工 宣 導 , 以 落 實 分 層 負 責 之 規 定 , 明 確責 任 歸 屬 。結 論是 屬 有 效 管 理 階 層 一 直 秉 持 公 司 經 營 理 念 , 同 時 印 製 工 作 規 則 小 手 冊 發 予 公 司 每 位 員 工 以 灌 輸 員 工 遵 循 依 據 , 強 調 以 身 作 則之 重 要 性 及 重 視 員 工 操 守 , 並 融
14、 入 公 司 文 化 與 經 營 理 念 之 中 。 除 下 列 事 項 外 , 是 屬 有 效擬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事 實 、 改 善 措 施覆核者/日期: 編製者/日期: 組(一)7貳 、 執 行 之 能 力目 標 種 類 控 制 點 設 計 執 行讓 員 工 具 備 執 行 職 務之 能 力O,F,C 1. 是 否 訂 有 職 務 說 明 書 ? 如有 , 清 晰 的 程 度 如 何 ? 如無 , 管 理 階 層 如 何 告 訴 員 工 ,他 ( 她 ) 們 須 執 行 的 工 作 有哪 些 ? 如 何 執 行 ? 例 如 ,考 量 下 列 項 目 : 哪 些 職 務 定
15、有 職 務 說 明書 。 職 務 說 明 書 多 久 檢 計 一 次 員 工 是 否 認 真 考 量 職 務說 明 書 之 規 定 。 管 理 階 層 多 久 與 員 工 檢討 其 績 效 。 如 何 檢 討 。訂 定 依 各 部 門 工 作 職 掌 、 職 務授 權 及 職 務 代 理 管 理 辦 法 及 核 決 權 限 作 業 指 導 書 作 為 管理 階 層 督 導 員 工 之 權 責 依 據 。遇 組 織 或 作 業 辦 法 變 更 時 即 隨 之 檢討 修 正 。 依 工 作 規 則 規 定 議 處 未 依 規定 執 行 人 員 。管理階層透過定期舉行之員工考核,對員工之工作表現進行
16、評比,必要時並與之檢討溝通。本 公 司 對 於 各 項 業 務 均 訂 有 工 作 職 掌 說 明 。依設計面執行。員 工 如 有 未 依 工 作 職 掌 規 定 辦 理 其 業 務 者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給 予 適 當 處 置 。依設計面執行。組(一)8目 標 種 類 控 制 點 設 計 執 行2. 管 理 階 層 是 否 分 析 負 責 某 特定 工 作 之 員 工 , 須 具 備 哪 些知 識 及 技 術 ? 如 何 分 析 ?例 如 , 考 量 下 列 項 目 : 管 理 階 層 是 否 正 式 或 非正 式 地 分 析 某 特 定 職 位所 須 執 行 之 工 作 、 考 慮
17、該 工 作 須 判 斷 及 監 督 之程 度 。 管 理 階 層 是 否 已 決 定 某特 定 職 務 應 具 備 之 知 識及 技 能 。 由 現 存 之 證 據 , 觀 察 員工 是 否 已 具 備 必 要 之 知識 及 技 能 。依 薪 工 循 環 招 募 與 甄 選 作 業 , 於 招 募 甄 選 人 員 時 , 即 以 需 求 條件 募 選 人 才 , 以 達 適 人 適 任 為 目 標 。各 部 門 遇 有 人 員 短 缺 時 , 透 過 衡 量該 職 位 所 需 之 知 識 及 技 能 , 於 人 員 需 求 申 請 表 詳 述 所 需 人員 之 資 格 及 經 歷 , 再 由
18、人 事 單 位 透過 各 項 求 才 管 道 進 行 招 募 經 任 用 部門 主 管 面 試 通 過 後 任 用 。依 薪 工 循 環 招 募 與 甄 選 作 業 確 實 執 行為 配 合 實 際 業 務 之 需 , 管 理 階 層 對 於 某 些特 定 工 作 , 均 予 分 析 負 責 員 工 應 具 備 之 知識 及 技 術 。 當 用 人 單 位 需 求 申 請 時 , 人 事部 門 均 將 其 學 歷 、 訓 練 證 明 及 專 長 技 術 列明 , 作 為 用 人 考 量 之 重 點 。依 設 計 面 執 行 。本 公 司 人 員 任 用 , 對 於 特 定 技 術 從 業 人
19、員均 依 法 取 得 合 格 執 照 , 並 按 規 定 配 置 。結 論是 屬 有 效員 工 在 執 行 業 務 時 都 能 依 其 工 作 職 掌 來 運 作 , 並 透 過 考 核 及 教 育 訓 練 來 加 強 其 執 行 之 能 力 。 除 下 列 事 項 外 , 是 屬 有 效擬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事 實 、 改 善 措 施組(一)9覆核者/日期: 編製者/日期: 組(一)10參 、 董 事 會 及 監 察 人目 標 種 類 控 制 點 設 計 執 行董 事 會 與 監 察 人 對 管理 階 層 適 當 的 指 導 及監 督O,F,C1. 董 事 會 及 高 階 管
20、理 階 層 對 達成 某 些 短 期 目 標 之 期 待 程 度如 何 ? 管 理 階 層 的 報 酬 繫 於目 標 達 成 程 度 之 程 度 如 何 ?例 如 , 考 量 下 列 項 目 : 管 理 獎 勵 計 畫 是 否 取 決於 績 效 ? 管 理 獎 勵 計 畫 是否 須 經 委 員 會 ( 如 薪 俸 委員 會 ) 核 准 。 薪 俸 委 員 會是 否 為 董 事 會 下 的 委 員 會 。本公司董事會及高階管理階層皆以達成公司未來願景為經營目標,並非皆以短期的獲利為最終及惟一考量。高階管理階層之報酬支領方式已由董事會決議,除每月之支薪外,經營紅利部份,係透過年度經營績效而定,而非
21、繫於短期績效。依 設 計 面 執 行 。組(一)11目 標 種 類 控 制 點 設 計 執 行2.員 工 是 否 因 為 某 些 不 切 實 際的 目 標 ( 尤 其 是 某 些 短 期 目標 ) 而 受 到 達 成 目 標 的 壓 力 ?報 酬 繫 於 目 標 達 成 之 程 度 如何 ? 例 如 , 考 量 下 列 項 目 : 激 勵 措 施 是 否 極 端 優 厚 ,達 測 試 員 工 能 否 堅 守 行為 守 則 之 程 度 。 員 工 職 位 之 晉 升 或 報 酬之 決 定 是 否 完 全 繫 於 短期 績 效 。 是 否 有 可 以 減 少 誘 惑 之控 制 措 施 , 如 無
22、這 些 措施 , 則 誘 惑 即 會 出 現 。依 績 效 考 核 辦 法 執 行 。本公司於設立績效獎勵制度時,皆以員工之可達成性作為制定績效之參考,避免造成員工不切實際的短期目標壓力。本公司訂有績 效 考 核 辦 法 ,以每季定期考核或平日員工表現做為員工升遷或加薪之參考依據。依 設 計 面 執 行 。組(一)12目 標 種 類 控 制 點 設 計 執 行O,F,C 3. 董 事 會 與 管 理 階 層 之 間 獨 立的 情 形 如 何 ? 監 察 人 與 管 理階 層 之 間 獨 立 的 情 形 如 何 ?由 董 事 會 成 員 所 監 督 之 人 員如 何 聘 任 ? 例 如 , 考
23、量 下 列項 目 : 董 事 會 是 否 會 質 疑 管 理階 層 的 決 策 。 其 質 疑 是否 有 建 設 性 ? 例 如 , 要求 管 理 階 層 解 釋 重 大 交易 之 動 機 , 或 過 去 之 營業 結 果 。 內 部 稽 核 部 門 負 責 人 之薪 俸 及 去 留 , 是 否 由 薪俸 委 員 會 及 監 察 人 共 同決 定 。 當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的 規 模不 大 時 , 董 事 會 成 員 中 屬公 司 管 理 階 層 之 百 分 比 若干 。 董 事 會 是 否 質 疑 已 進行 之 交 易 之 適 當 性 及 必 要性 ; 是 否 曾 採 取 適 當 行
24、動 。依 公 司 章 程 及 董 事 及 監 察人 選 舉 辦 法 規 定 。為 符 合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建 立 內 部 控制 制 度 實 施 要 點 規 定 , 稽 核 主管 任 免 均 經 董 事 會 過 半 數 之 同 意 通過 。每 季 召 開 董 事 會 , 由 管 理 階 層 提 報重 要 議 案 並 接 受 董 事 質 詢 , 以 達 成最 佳 經 營 決 策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及 監 察 人 與 管 理 階 層 之 間 係 依 公 司 章 程 規 定 獨 立 行 使 職 權 , 其 董 事 會及 監 察 人 成 員 係 由 董 事 及 監 察 人 選 舉 辦 法
25、 規 定 程 序 , 由 股 東 常 會 票 選 通 過 擔 任 。 管 理階 層 均 定 期 將 相 關 經 營 重 要 資 訊 及 營 運 報 表提 報 董 事 會 研 議 , 重 要 幹 部 均 列 席 備 詢 。依 董 事 會 議 記 錄 辦 理 。依 董 事 會 議 記 錄 辦 理 。組(一)13目 標 種 類 控 制 點 設 計 執 行4. 董 事 的 知 識 及 經 驗 如 何 ? 監察 人 的 知 識 及 經 驗 如 何 ?例 如 , 考 量 下 列 項 目 : 董 事 是 否 有 足 夠 的 知 識 、產 業 經 驗 及 時 間 , 提 供 咨詢 服 務 、 監 督 的 意
26、願 如 何 ?本 公 司 董 事 及 監 察 人 均 由 股 東 遴 選具 有 豐 富 經 驗 之 人 士 擔 任 , 每 位 均具 服 務 熱 忱 及 監 督 能 力 , 本 公 司 在董 事 監 察 人 的 監 督 之 下 , 能 達 成 預計 營 運 目 標 。經 覆 核 董 事 及 監 察 人 名 單 中 學 經 歷 欄 ,每 位 董 事 及 監 察 人 均 為 技 術 、 財 會 、 法 律經 歷 豐 富 並 學 有 專 精 人 士 , 故 能 構 成 堅 強之 董 事 會 組 織 。5. 董 事 與 財 務 主 管 、 主 辦 會 計碰 面 的 情 況 如 何 ? 與 內 、 外部
27、 稽 核 碰 面 的 情 況 如 何 ? 提供 指 導 監 督 的 情 況 如 何 ? 監察 人 與 這 些 人 碰 面 的 情 況 如何 ? 提 供 指 導 監 督 的 情 況 如何 ? 例 如 , 考 量 下 列 項 目 : 監 察 人 是 否 與 主 辦 會 計 、內 部 稽 核 及 外 部 審 計 人 員私 下 會 晤 ; 會 晤 時 , 是 否討 論 有 關 財 務 報 導 程 序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 他 人 所 提之 建 議 ; 是 否 討 論 管 理 階層 之 績 效 。本 公 司 董 事 、 監 察 人 與 主 管 會 計 、稽 核 人 員 , 均 於 董 事 會 中
28、 會 議 , 會計 、 稽 核 人 員 對 重 大 事 故 或 偶 發 事件 均 立 即 提 報 董 事 會 , 以 研 討 改 善方 法 , 確 保 公 司 控 制 制 度 及 營 運 狀況 。見 94 年 董 事 會 議 記 錄 列 席 人 員 名 單 。監 察 人 確 實 可 直 接 與 會 計 、 內 部 稽 核 人 員私 下 會 晤 , 研 討 重 大 問 題 , 不 受 其 他 因 素限 制 。組(一)14目 標 種 類 控 制 點 設 計 執 行6. 董 事所獲悉之資訊有多少?其中敏感性資訊有多少?董事獲悉資訊的即時性如何?監察人所獲悉之資訊有多少?其中敏感性資訊有多少?監察人獲
29、悉資訊之即時性如何?例如,考量下列項目: 是 否 訂 有 將 重 大 爭 議 告知 董 事 會 之 程 序 。 如 有 ,是 否 指 明 應 列 報 之 資 訊 。 是 否 訂 有 將 重 大 爭 議 告知 監 察 人 之 程 序 。 如 有 ,是 否 指 明 應 列 報 之 資 訊 。依 公 司 法 、 公 司 章 程 、 董 事 會 議 記 錄 辦 理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以 集 會 方 式 , 每 季 固 定 執 行董 事 會 職 權 , 藉 以 了 解 各 項 業 務 資 訊 及 審議 提 案 , 並 邀 請 監 察 人 列 席 董 事 會 。 監 察人 亦 不 定 期 受 邀
30、列 席 主 管 會 報 會 議 , 由 各部 門 報 告 各 項 業 務 概 況 , 並 恭 請 監 察 人 指導 及 監 督 。7. 董 事 獲 悉 的 資 訊 能 否 用 於 監督 企 業 之 財 務 狀 況 及 經 營 成果 、 管 理 階 層 之 目 標 及 策 略 、重 大 的 合 約 條 款 等 ? 例 如 ,考 量 下 列 項 目 : 董 事 會 是 否 定 期 收 到 重要 之 資 訊 , 例 如 , 財 務 報表 、 主 要 行 銷 策 略 、 重 大契 約 或 協 議 等 。 董 事 們 對 他 們 所 收 到 的資 訊 可 靠 性 之 評 價 如 何 。依 公 司 法 、
31、 公 司 章 程 及 董 事 會 議 記 議 辦 理 。董事會及各項經營管理會議中,由各部門主管報告營運概況,業務部主要行銷策略、發展方向、財務部之財務報表、經營分析,均提報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據以執行。各位董事於所獲悉之資訊,均能用於督導業務之拓展,對資訊可靠性均表示滿意。組(一)15目 標 種 類 控 制 點 設 計 執 行8. 董 事 在 樹 立 企 業 文 化 的 任 務 中 , 所 扮 演 之 角 色 如何 ? 董 事 在 有 所 發 現 後 是 否進 行 調 查 ? 如 何 進 行 調 查 ?監 察 人 在 樹 立 企 業 文 化 的 任 務 中 , 所 扮 演 之 角 色 如何
32、? 監 察 人 在 有 所 發 現 後 是否 進 行 調 查 ? 如 何 進 行 調 查 ?例 如 , 考 量 下 列 項 目 : 董 事 會 是 否 針 對 某 些 特定 事 項 , 對 管 理 階 層 發 出指 示 。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有 無 評 估 企 業 文 化 之 行 動 , 這種 行 動 是 否 邀 請 董 事 會 及監 察 人 參 與 。 董 事 會 是 否 採 取 措 施 ,以 確 保 企 業 文 化 為 適當 的 文 化 。 董 事 會 是 否 明 確 要 求 管理 階 層 須 堅 守 行 為 守 則 。董 事 、 監 察 人 為 樹 立 本 公 司 企業 文 化 ,
33、 均 依 公 司 法 及 公 司 章 程 能 適 時 將 各 種 建 設性 意 見 , 評 估 分 析 , 融 入 經 營 理 念 ,並 提 供 管 理 階 層 參 考 , 作 為 執 行 各項 業 務 之 指 導 方 針 及 行 為 準 則 。本 公 司 董 事 、 監 察 人 在 執 行 其 職 權 時 , 均以 建 立 產 品 優 良 形 象 、 延 續 傳 統 民 生 需 求及 提 升 高 品 質 技 術 之 目 標 為 己 任 。 並 將 其理 念 融 入 公 司 企 業 文 化 , 讓 所 有 員 工 更 能體 會 公 司 產 品 優 劣 與 個 人 榮 譽 與 共 之 精 神 ,
34、以 創 造 股 東 最 大 利 潤 為 目 的 。組(一)16目 標 種 類 控 制 點 設 計 執 行結 論是 屬 有 效董 事 及 監 察 人 每 季 均 可 透 過 董 事 會 之 召 開 , 獲 悉 重 要 營 運 資 訊 , 並 以 其 豐 富 之 經 驗 適 時 指 導 列 席 備 詢 的 各 部 門 主 管 , 以 確保 公 司 制 度 完 善 及 營 運 正 常 。 除 下 列 事 項 外 , 是 屬 有 效擬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事 實 、 改 善 措 施覆核者/日期: 編製者/日期: 組(一)17肆 、 管 理 哲 學 及 經 營 型 態目 標 種 類 控 制
35、點 設 計 執 行1. 管 理 階 層 對 承 接 風 險 之 態 度如 何 ? 例 如 , 考 量 下 列 項 目 : 主 管 人 員 是 否 非 常 小 心 ,是 否 只 在 詳 細 分 析 風 險 及利 益 之 後 , 才 會 採 取 行 動 。管理階層對於重大事項皆以穩健之態度面對及處理,各項重大事項皆在各相關單位詳細評估、分析效益,並徵詢會計師、證券商或其他專業人士意見,並依核決權限核准後始執行之。若有需要則亦不排除召開董事會討論之。依 設 計 面 執 行 。管 理 階 層 的 管 理 哲 學不 致 使 企 業 在 既 定 的報 酬 下 面 臨 過 高 的 風險 ; 根 據 管 理
36、階 層 的經 營 型 態 來 決 定 內 部控 制 的 設 計O,F,C2. 管 理 階 層 與 營 業 主 管 間 之互 動 情 形 如 何 ? 若 營 業 主管 所 處 之 營 業 地 點 與 總 公 司相 隔 甚 遠 , 須 加 注 意 。 例如 , 考 量 下 列 項 目 : 資 深 主 管 是 否 常 赴 子 公司 或 分 支 機 構 , 觀 察 其 作業 。 是 否 經 常 召 開 部 門 管 理會 議 。本公司所屬之大陸子公司均有總公司派駐之高階主管經營,此一子公司主管,每二個月固定返回公司參與業務進行及各項部門協調會議。公司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並透過視訊方式與各分支機構直
37、接討論,以了解全公司的狀況。公司高階主管則利用海外出差或不定期方式赴海外子公司視察業務執行狀況,或給予必要之協助, 依 設 計 面 執 行 。組(一)18目 標 種 類 控 制 點 設 計 執 行3. 當 有 可 供 選 擇 的 會 計 政 策 超過 一 個 時 , 管 理 階 層 之 態 度如 何 ? 選 用 的 會 計 政 策 保 守 、穩 健 的 程 度 如 何 ? 揭 露 重 要資 訊 之 意 願 如 何 ? 變 造 或 偽作 書 面 記 錄 之 意 向 如 何 ?例 如 , 考 量 下 列 項 目 : 管 理 階 層 是 否 總 是 選 擇讓 列 報 淨 利 的 金 額 變 成 最高
38、 之 會 計 原 則 。 管 理 階 層 是 否 能 避 免 過於 注 重 列 報 之 短 期 營 運 結果 。 員 工 是 否 會 純 粹 為 達 成列 報 目 標 , 而 提 出 不 當 之報 告 , 例 如 , 銷 貨 員 是 否會 為 達 成 銷 貨 目 標 , 而 交出 一 張 明 知 次 期 會 被 退 貨的 訂 貨 單 。 管 理 階 層 是 否 注 意 到 不當 業 務 的 跡 象 。 會 計 估 計 所 依 據 之 事 實是 否 幾 乎 已 達 成 合 理 範 圍的 極 限 , 甚 或 超 過 合 理 範圍 。依 會 計 制 度 編 製 年 度 財 務報 表 之 表 達 。本
39、 公 司 對 於 會 計 政 策 的 採 行 , 均 遵 循 財 務會 計 準 則 公 報 規 定 之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政 策 之 選 用 係 以 保 守 穩 健 為 原 則 並 參 酌 會計 師 意 見 ; 報 表 之 揭 露 係 以 財 務 報 告 編 製準 則 及 相 關 規 定 為 依 歸 , 本 著 永 續 經 營 為目 標 , 不 追 求 列 報 短 期 利 益 並 嚴 禁 管 理 階層 操 縱 損 益 的 前 題 下 , 制 定 穩 健 、 正 派 之經 營 管 理 哲 學 。組(一)19目 標 種 類 控 制 點 設 計 執 行4. 管 理 階 層 是 否 對
40、 外 提 出 內 部控 制 報 告 書 ? 例 如 , 考 量 下列 項 目 : 管 理 階 層 對 外 提 出 內 部控 制 報 告 之 態 度 如 何 。 管 理 階 層 對 外 提 出 內 部控 制 報 告 之 前 是 否 先 行 評估 內 部 控 制 之 有 效 性 。 哪 些 人 會 在 對 外 提 出 內部 控 制 報 告 上 簽 名 ; 簽 名的 人 職 位 是 否 適 當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建 立 內 部 控 制 制度 實 施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本公司於出具內部控制聲明書前,由各部門先行進行自行評估,再由內部稽核考核其成效。依證期局之規定為之,由董事長及總經
41、理於內部控制聲明書上簽章。本 公 司 依 組 織 規 劃 由 總 經 理 室 依 公 開 發行 公 司 建 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實 施 要 點 規 定 ,規 劃 稽 核 程 序 並 提 出 對 內 部 控 制 評 估 之 稽核 報 告 , 作 為 對 內 經 營 管 理 參 考 , 對 外 之報 告 則 經 會 計 師 評 估 後 , 依 規 定 供 外 部 人士 使 用 。依設計面執行。依設計面執行。組(一)20目 標 種 類 控 制 點 設 計 執 行5. 營 業 、 會 計 、 資 料 處 理 、 內部 稽 核 等 關 鍵 部 門 的 員 工 的流 動 情 形 如 何 ? 例 如
42、 , 考量 下 列 項 目 : 管 理 階 層 或 監 督 人 員 的流 動 率 是 否 過 高 。 上 述 部 份 的 員 工 是 否 會意 外 辭 職 , 是 否 會 在 通 知辭 職 意 願 後 , 在 短 期 內 ,即 告 離 開 。 員 工 離 職 之 情 形 是 否 有某 種 模 式 , 例 如 : 接 連 幾任 財 務 部 門 主 管 或 內 部 稽核 主 管 離 職 。依 部門工作職掌及核決權限作業指導書與職務授權及職務代理管理辦法作為管理、 薪 工循 環 離 職 、 資 遣 、 留 職 停 薪 及 退休 作 業 辦 理 。管 理 階 層 或 監 督 人 員 的 工 作 依 業
43、 務 職 掌 授權 , 以 業 務 量 穩 定 為 原 則 , 並 定 期 評 估 人力 需 求 , 故 無 異 常 流 動 率 發 生 。管 理 階 層 或 監 督 人 員 之 離 職 均 先 由 其 上 級主 管 慰 留 後 仍 堅 持 去 職 者 , 按 正 常 程 序 協助 辦 理 手 續 。本 公 司 管 理 階 層 之 重 要 幹 部 均 相 當 穩 定 ,並 未 有 接 連 去 職 或 更 換 頻 繁 之 情 形 。組(一)21目 標 種 類 控 制 點 設 計 執 行6. 管 理 階 層 對 資 料 處 理 職 能 及會 計 職 能 之 態 度 如 何 ? 管 理階 層 關 切
44、 財 務 報 導 可 靠 性 及保 障 資 產 安 全 的 程 度 如 何 ?例 如 , 考 量 下 列 項 目 : 會 計 人 員 之 功 能 是 否 只有 簿 記 與 應 付 稅 捐 人 員 。 單 位 營 運 主 管 是 否 有 權決 定 其 營 業 報 告 上 列 示 之金 額 。 在 每 個 作 業 單 位 中 負 責會 計 工 作 的 員 工 , 是 否 也須 對 總 管 理 處 主 管 財 務 的人 負 責 。依 每 月 財 務 報 表 分 析 、 部門 工 作 職 掌 、 核 決 權 限 作 業指 導 書 、 職 務 授 權 及 職 務 代理 管 理 辦 法 、 電 腦 作 業
45、 循 環 程 式 及 資 料 之 存 取 控 制 辦 理 。營業報告之金額係依實際營運情形記錄之,營運主管無權決定。(1)本公司管理階層相當重視財務及資訊部門的功能,故於總經理下設有財務部及資訊管理中心,各單位依部門職掌行事外,亦是控管與財務資訊有關之內部控制重要控制點。(2) 本公司管理階層相當重視稽核室的獨立運作,故設有稽核室,並直接向總經理報告。本公司已設立會計制度亦使用財務會計系統;成會、總帳、應收、應付人員等能提供完整會計資訊。本 公 司 管 理 階 層 對 於 會 計 資 訊 處 理 均 嚴 加控 制 , 財 會 課 職 司 各 項 會 計 事 務 處 理 , 資訊 中 心 職 司
46、 資 料 保 護 及 管 理 , 會 計 資 訊 修改 須 經 核 准 , 以 防 止 單 位 業 務 主 管 操 控 業務 報 告 數 據 。每 個 作 業 單 位 中 負 責 會 計 工 作 的 員 工 , 須對 總 管 理 處 主 管 財 務 的 人 負 責 。組(一)22目 標 種 類 控 制 點 設 計 執 行 是 否 能 防 止 未 經 授 權 的人 接 近 或 使 用 資 產 , 包 括 :智 慧 財 產 或 資 訊 。依 電 腦 作 業 作 業 循 環 資 料 輸 出入 之 控 制 辦 理 。對 於 智 慧 財 產 或 資 訊 的 使 用 及 取 得 , 依 分級 權 限 採
47、用 專 屬 個 人 密 碼 方 式 作 事 前 之 控管 , 並 於 資 料 處 理 後 印 出 之 報 告 資 料 , 限供 授 權 主 管 作 為 事 後 之 覆 核 。結 論是 屬 有 效公 司 以 永 續 經 營 為 目 標 , 不 追 求 短 期 利 益 並 嚴 禁 管 理 階 層 操 縱 損 益 下 , 制 定 穩 健 、 正 派 之 經 營 管 理 哲 學 , 以 保 守 、 穩 健 之 制 度建 立 企 業 文 化 。 除 下 列 事 項 外 , 是 屬 有 效擬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1.事 實2.改 善 措 施覆核者/日期: 編製者/日期: 組(一)23伍 、 組 織 結 構目 標 種 類 控 制 點 設 計 執 行企 業 的 組 織 結 構 能 使企 業 所 進 行 的 活 動 順利 運 作O,F,C 1. 各 重 要 主 管 負 擔 之 責 任 如 何 ?組 織 結 構 是 否 合 適 ? 各 重 要主 管 了 解 其 所 負 責 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