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石方工程承包协议甲方:重庆庆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冉龙春)乙方:邓绍国 杨贵海经甲乙双方协商议定,甲方将重庆庆华建设有限公司中标的潼南工业园区 B4-6 等地整治项目一标段土石方工程承包给乙方。为此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负责该工程的地上附着物及设施协调处理,同时为乙方购买雷管、炸药提供一切手续(雷管、炸药购买费由乙方负责) 。二、乙方负责该工程土石方工程全部挖运回填,工程质量要求按本工程设计图纸规范施工。除因乙方原因停工之外,造成 5 天以上停工,机械损失由甲方负责。三、乙方按甲方现场人员和业主质量监理人员的要求施工。乙方不负责测量、不负责资料,场平平均不超过 20-30 公分,自然碾压。
2、四、本工程以甲乙双方设计图纸为准,分别单价为:挖按每立方米按 4.00 元人民币结算;运距在 500 米左右以每立方米按 4.50 元人民币结算,超过 600 米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行计价;放炮每立方米按 3.00 元人民币结算;平场每立方米按 0.50 元人民币结算,总计单价为:每立方米 12.00 元人民币。五、付款方式: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每月按施工进度 50%付给乙方工程款,工程完工后甲方付给乙方 70%工程款,机械退场后,剩余工程款甲方八个月内付给乙方。超出付款期限按2%的利息付给乙方。六、乙方必须注重施工安全,施工过程中,乙方自己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概不负责。七、 此工程单价不含税费。八、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九、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双方必须共同遵守执行,不得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按总工程量的 5%付给另一方违约金。此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2011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