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购中心对零配件商的考核制度一、目的对供应商进行动态管理,为使用配件质量提升、供货稳定、新产品开发迅速、充分和配套体系优化提供基础和依据,特制订本制度。二、范围适用于所有已在进行公司用汽车零配件供货的供应商。三、考核办法1.对供应商进行常态监管:定期对汽车配件市场进行考察,获取正确的价格信息,确定供应商的价格是否合理;2.暂停采购与配送:在零配件质量问题原因未查明前、及单项或一定时期内累积扣分超过一定值时,对瑕疵零配件所采取的临时停止采购使用的行为。至问题查明或整改措施已落实时,可取消暂停的状态;3.零配件产生停用:当零配件发生重大、严重批量性质量、缺货问题或一定期内累积扣分超过一定值时,对供
2、应商零配件采取暂停使用。零配件停用 36 个月后才可以考虑恢复供货;4.一般质量问题:未出现影响产品的关键尺寸、功能、可靠性、耐久性项目,仅在外观或非关键尺寸上有明显瑕疵的质量问题;5.重大质量问题:影响到产品功能、性能、可靠性、耐久性的质量问题,或严重影响使用者满意的外观缺陷;6.随时与使用者沟通零配件质量:了解获取汽车零配件在使用过程中的情况,在一定阶段对质量不过关,使用过程中有几次退货,规定一定时期内累积扣分超过一定值时,无论供货商价格如何便宜,都将中止与该供应商的合同,其中,服务态度占一定的比例。7.采用积分制监控汽车零配件使用情况:以满分 100 分/月为基础标准,退货一次扣 5 分(严重影响生产或安全的件扣 10 分) ,服务态度投诉一次扣 10 分,响应速度投诉一次扣 5 分,单月扣分超过40 分,即上报公司,并建议暂停对该供货商货品的使用,待停用 3个月后(如因零配件使用过程中造成的连带损失,由供货商给出合理解释和赔偿) ,方可恢复该供应商货品的使用。配件采购中心二 0 一一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