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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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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目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36 号)已经 2010 年 11月 3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已经 2010 年 7 月 15 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 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1第一章 总则 .1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 .2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3第四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4第五章 法律责任 .7第六章

2、 附则 .8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9核心内容解读 .13一、明确了适用范围和安全设施的含义。 .14二、明确了管理部门的职责。 .14三、强化了安全设施设计制度。 .15四、明确了安全设施施工单位的责任。 .16五、建立了安全设施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 .16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6 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 2010 年 11 月 3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局长 骆琳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

3、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第四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2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

5、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

6、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时,应当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二)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

7、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四)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3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第十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第十一条

8、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安全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设计依据;(二)建设项目概述;(三)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四)建筑及场地布置;(五)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六)安全设施

9、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八)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九)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十)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十一)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十二)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十三)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十四)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二)建设

10、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4(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审批

11、、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三)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第十四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一)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二)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三)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四)未按照有关

12、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的;(五)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六)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第十六条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

13、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5第四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提出。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应当

14、及时处理。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第二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安全设施工程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

15、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 30 日,最长不得超过 180 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将试运行方案报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16、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6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三)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四)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六)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及资格情况;(七)法律、行政法规、

17、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生产、使用)的,还应当提供自查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安全设施设计备案意见书(复印件);(二)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三)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

18、的整改确认材料;(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五)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资格情况。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生产、使用)的,还应当提供自查报告。第二十五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合格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验收不合格,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一)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

19、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7(四)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五)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六)发现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七)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八)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九)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验收部门再次申请验收。第二十七条 本办

20、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文件资料档案,并妥善保存。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者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与此有关的行政许可一律不予审批,同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审批通过或者颁发有关许可证的,

21、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

22、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8(三)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二)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三)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未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第三十四条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

23、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未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第三十六条 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 5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单

24、处或者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三同时”问题,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1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9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已经

25、2010 年 7 月 15 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 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二一年七月二十日第一条 为了加强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对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

26、中用于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设施、设备、装置、构(建)筑物。第四条 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以下简称 “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在建建设项目概算。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以及国家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验收的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10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

27、的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验收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中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督促和指导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执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定;(二)将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三)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将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的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四)在审查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审查安全设施的所需投资是否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七条 下列在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一)储存烟花爆竹的在建建设项目;(

28、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规定火灾危险性为甲类的在建建设项目;(三)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中规定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四)其他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在建建设项目。第八条 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在建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在建建设项目设计时,应当组织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在建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不得开工建设。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省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

29、第十条 安全设施的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设计单位的下列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终身质量责任:(一)设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编制的设计文件全面负责;(二)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其负责项目的设计文件负责;(三)设计单位的技术责任人、项目审核人、项目审定人对其负责审核、审定的设计文11件负责;(四)注册执业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对其负责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在建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时应当依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设计依据;(二)建设项目概述;(三)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安全分析;(四)建筑及场地

30、布置;(五)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六)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八)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九)安全预评价报告 中的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十)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十一)列出建设项目设计中所采用、采取的全部安全设施,并对每个安全设施符合或者高于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的具体条款的说明;(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在建建设项目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在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向有审查权的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并

31、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文件;(二)安全预评价报告 ;(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生产经营单位;作出不同意决定的,还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12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设计审查:(一)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由不具备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

32、担的;(二)安全预评价报告 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三)主要危害防治措施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四)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五)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第十五条 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在建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采用的生产工艺和主要设备、安全生产措施等事项发生变更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审查程序报经批准。第十六条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应当向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单位详细说明设计文件,提供施工现场技术服务。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同意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

33、,应当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提出。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第十九条 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在建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 30 日,最长不得超过 180 日,有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第二十一条 试运行期间,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在建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

34、应当向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设施验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试运行自查报告;(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13(四)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五)施工期间安全事故及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况;(六)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职业培训资格情况;(七)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八)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应急救援预案演习材料;(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设施验收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验收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

35、,并书面告知生产经营单位;作出验收不合格决定的,还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验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安全设施验收:(一)安全设施未达到设计要求的;(二)未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的;(三)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五)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关资质证明的;(六)不符合

3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在建建设项目竣工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在在建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将安全设施验收情况向有在建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的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安全设施验收报告,并载明下列内容:(一)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省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二)安全设施的施工是否符合设计的要求;(三)安全设施测试运行的情况;(四)竣工验收单位、人员出具的验收意见;14(五)生产经营单位对竣工验收结果的意见;(六)验收报告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37、。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有关文书表格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并通过其门户网站提供免费下载。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核心内容解读省政府常务会议 7 月 15 日通过并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147 号,以下简称办法 ),体现了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我们要充分认识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认真分析近年来我省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主要原因是生产经营单位“ 三非”(非法建设、非法生产和非法经营 )、 “三违”(违章指挥

38、、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和“三超”(工矿企业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生产,交通运输单位超载、超限、超负荷运转)严重;根本是生产经营单位没有落实 “三同时”制度,导致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约占 70%以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制度(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是安全生产法 、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安全隐患和事故发生具有重要意义。依据上位法规定,针对广东近年来每年开建 1 万多个建设项目的实际,办法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监督主体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具有较强的立法

39、新意和可操作性。办法设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安全预评价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的规定而设定的。为便于执行上述制度,办法细化了制度的操作性和程序性。 办法共设二十八条,主要内容有以下五个方面:一、明确了适用范围和安全设施的含义。一是办法一大新意在于为体现便民、高效原则,按照建设项目危险程度和部门职能划分,对安全设施建设实行分类分级监管。 办法第二条明确了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的适用范围。针对目前消防、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气象防雷、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燃气、职业卫生、水利工程等建设项目的15安全设施已有相关法律

40、、法规、规章设定了监督管理,为避免交叉和重复监管,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法第七条规定对四类项目需进行安全预评价。二是为了提高办法的可操作性和确保监管到位,办法第三条对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范围作了界定。二、明确了管理部门的职责。一是分清监管责任。 办法第五条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予以明确,规定了何种层级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何种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二是为了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实现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加强主管与协管部门的沟通、协调能力,便于主管部门实施有效监管 ,办法第

41、六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该条突出了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部门间联合监管网络的重要性。三是明确了企业、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具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是监管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 ,督促负有安全设施监管职责的部门建立完善安全设施监管制度,落实安全设施监管责任;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设施建设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

42、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安全设施建设实施监督管理。三、强化了安全设施设计制度。一是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环节,生产经营单位应向安全监管部门报批的资料包括设计审查申请,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安全预评价报告,设计专篇以及其他需依法提交的资料。安全监管部门应自收到报批资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批准决定,此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 ,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报批单位。在竣工验收前,这些生产经营单位应委托相关资质安评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在依法申报竣工验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安

43、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文件、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及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安全设施试运行效果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相关资料。安全监管部门是否作出验收合格决定的时限与设计审查环节一致。二是为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办法规定,与第七条规定的项目一致,一般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设施设计,16也不得开工建设。两者都应组织或者委托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专篇内容包括设计依据;建设项目周边安全环境分析; 建筑及场地布置;生产过程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安全防范措施 ;安全投资概算;结论和建议; 国家、省规定应当包括的其他内容。与高危行业相区别,一般建设项目竣工后,生产经

44、营单位应及时自行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专项竣工验收,并出具报告。报告应载明: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省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安全设施的施工是否符合设计的要求;安全设施测试运行的情况;竣工验收单位、人员出具的验收意见;生产经营单位对竣工验收结果的意见;验收报告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并在在建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将安全设施验收情况向有在建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的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这也是办法的一大新意,是否能出具完备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是安全监管部门和其它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对一般建设项目进行事后执法监管时,判断生产经营单位

45、是否对建设项目实施“三同时”的重要依据。四、明确了安全设施施工单位的责任。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了施工单位应当按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并对工程质量负责。第十八条规定了施工单位发现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向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五、建立了安全设施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一是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自查责任,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二是第二十条明确了在建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进行试运行。三是明确了安全设施验收的程序。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提出安全设施验收申请应提交的材料,第二十三条规定了验收期限,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不予通过的情形。总而言之,办法不仅细化了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具体要求,对一般行业也提出了明确规定。如明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验收报告等具体内容,使安全监管部门对一般建设项目实施”三同时 “情况的执法监管有据可查,也使这些企业如何落实”三同时“工作有了明确的依据,能有效促进企业主动落实 ”三同时“主体责任,从源头上杜绝和消除安全隐患,对保障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加快我省经济结构转变,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将产生积极和深远的影响。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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