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排污费征收及排污费稽查 湖南省环境监察总队 陈纳新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内 容 提 纲,排污收费制度的理论基础、历史二、排污费征收程序三、现阶段排污费征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四、如何规范和完善排污费征收工作五、我省排污费稽查取得的成效六、排污费征收和排污费稽查中有关问题的处理,一、排污收费制度的历史和理论基础,(一)排污收费制度的起源 1972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环境委员会提出污染者必须承担削减污染措施的费用,即“污染者负担原则”(简称PPP原则)。在PPP原则指导下,OECD成员国在环境管理中逐步采用了一系列环境经济手段,主要有环境收费、押金制度、排污交易、强制刺激等。,(二)我国
2、排污收费制度的建立与实施 1978年,中共中央批转了原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提交的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指出“必须把控制污染的工作作为环境管理的重要内容、向排污单位实行排放污染物的收费制度,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收费办法”。这是国家重要文件中第一次提出在我国建立排污收费制度。 1979年9月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从法律上确立了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三)排污收费的理论基础 1、环境资源价值理论 环境资源价值理论的核心是环境是一种资源,环境资源具有稀缺性,是有价的、属于国家所有。2、环境问题的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理论 在经济学中,环境污染被定义成为一种外部不经济性。外部不经济性是指当
3、一个生产者(或消费者)采取的行动使他人付出了代价而他人又不能得到补偿时就产生了外部不经济性。环境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就是使生产者或消费者所产生的外部不经济性的费用,进入它们的生产和消费决策。,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的方法,对污染的直接管制 经济刺激手段,3、污染损害的补偿理论国家要求污染者对造成“外部不经济性”的行为承担责任。,承担责任方式,投资治理污染 缴纳排污费补偿环境资源损失,排污收费制度就是基于以上理论建立的。制定的收费标准应是环境资源价格的体现,但当时为保证新旧标准的平稳过渡,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的污水和废气收费单价只是当时治理成本的一半,对污染物总量控制也只是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4、,所以,排污收费作为环境管理的经济手段必须与法律的、行政的手段结合使用才能促进环境质量的改善 。,(四)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历史阶段 1978-1981年 排污收费制度的提出和试行阶段,排污收费制度在法律政策上的确立和相关工作试点 1982-1987年 排污收费制度的全面实施阶段1982年7月国务院发布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排污收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得以推行和实施 1988-1993年 排污收费制度的发展完善阶段1988年国务院10号令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排污收费制度在内涵和外延上得到了全面的挖掘和拓展 1994-2002年 排污收费制度全面创新阶段1994年,全国排污收费
5、15周年总结表彰大会提出在市场经济下排污收费制度改革的四个转变,环境监理执法队伍职能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两控区”二氧化硫总量收费试点和排污收费制度改革研究项目(B-8-1)的完成,为新排污收费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奠定了坚实基础 2003年至今 总量排污收费全面实行阶段200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成为排污收费制度历史性发展的里程碑,(五)排污收费法律依据,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2、行政法规极规章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369号
6、令)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原国家环保总局、经贸委 第31号令) 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第17号令) 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42号令)规范性文件 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发改委、原国家环保总局),二、排污费征收工作程序,(一)基本程序 1、排污申报登记: 年度申报 分期变更申报 2排污量核定及复核 每月或每季结束后7日内,完成核定,并下发排污核定通知书 有异议的,接到通知书起7日内,申请复核 接到申请后10日内,复核决定 四个依据:(按以下优
7、先级)自动监控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物料衡算、排污系数数据市级以上对第三产业小型排污者抽样测算并公布的数据,3、排污费征收核定 依据核定或复核决定,核算应缴排污费,公告 下发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排污者7日内解缴排污费限期缴纳未解缴的,7日内下发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仍未缴纳的,立案处罚 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文)中“主要污染物减排统计办法”第六条规定:“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排污系数法进行统计以上三种方法中优先使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放量。若无监测数据(或监测频次不足),可采用物料衡算法和排放系数法。监测数据法计算所得的
8、排污量数据必须与物料衡算法或排放系数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相互对照验证,对两种方法得出的排放量差距较大的,需分析原因。对无法解释的,按取大数的原则得到污染物的排放量数据。”,(二)排污申报登记,概述1、基本概念排污申报登记是指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水、废气、固废、噪声的工业企业、商业机构、服务机构、政府机构、公用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进行生产经营、管理和科研的所有排污者,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申报登记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及与排污有关的生产、经营等情况的一种法律制度。2、特点(1)全面性:范围全面
9、申报登记的内容全面,(2)统一性执行机构的统一:各级环境监察部门审核方法和程序的统一:全国统一数据统一:作为排污收费、排污许可证、环境统计的基础数据依据(3)规范性申报登记的内容要按国家规定的表格和填表说明的规范要求进行填写排污申报等级数据的录入要使用国家统一的电脑软件(4)真实性:如实填报,既是对企业的要求,也是对我们自己的要求(5)确认性:经环境监察机构审核盖章后,被确认,作为一项执法依据(6)基础性:是一种事实依据,实施各项环境保护制度的基础。(7)强制性:是排污者的法律义务,必须执行。“双规”:在规定的时间、按规定的工作要求执行,3、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的意义(1)排污申报登记是各级政府环
10、境管理决策的重要基础依据法律规定,各级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而影响环境质量的就是各类污染源的排污状况,所以必须及时、准确地掌握(2)排污申报登记是环保部门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的基础为排污收费、排污许可证及总量控制、建设项目管理、限期治理项目监督检查、环境统计、环境质量评价、现场监督检查、污染事故报告等工作提供最基础、最全面的数据支持,法律依据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
11、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他的环保单行法独有类似的详细规定。,2、行政法规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六条:“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核定权限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
12、核定。” “排污者” 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3、行政规章(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号令,1992年8月14日)(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2003.4.15)(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187号,2003.11.26),工作程序1、受理申报对报表进行形式上的现场审查:(1)对符合申报要求的,向申报单位签发受理回条(2)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退回排污单位,限期重新申报(3)对逾期(1月15日前)不申报的或未按期限完成补报的,及时立案处罚2
13、、审核对申报表进行内容上的审查:(1)书面审查一查填写是否全面二查是否按填表说明填写,注意单位三查内容是否属实,数量、浓度、排放口、生产工艺、治污设施等等,(2)现场核查所有的内容必须进行现场核查重点核查生产情况,产品、产量、原料、辅料、燃料 生产计划如果属于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的对象,应按照要求进行处理3、填写意见并返还(1)审核通过的,签署意见并及时返还企业(2)审核不通过的:明显的瞒报、欺报,考虑动机,立案处罚属过失、疏忽大意,非主观故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立案处罚,排污申报登记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 (1)排污者的基本情况; (2)生产工艺示意图; (3)废水排污情况; (4)废气排
14、污情况; (5)固体费的产生、处置与排放情况; (6)环境噪声排放情况。,排污申报登记工作要求1、对象与范围的规定所有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电磁辐射、放射性等污染的工业企业、商业机构、服务机构、社会团体、党政群体、公用事业单位、部队、个体工商户等一切开展生产、经营、管理(或科研)活动的所有排污者2、申报时限的规定(1)一般申报排污者须于每年的1月1日到15日,向当地环境监察机构申报登记(2)新、扩、改建设项目申报应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向当地环境监察机构办理试生产期间的申报手续,(3)建筑施工申报可能产生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15日内,向当地环境监察机构
15、办理申报登记手续(4)变更申报排污者排放污染物需作改变或者发生污染事故等造成污染物排放紧急变化的,必须分别在改变前3日内或改变后3日内,办理申报变更手续,排污申报登记审核与核定1、排污申报登记审核(1)审核的对象申报表的形式和内容(2)审核的内容申报时效是否符合要求申报内容是否齐全要求是内容必须填写齐全,不准有漏项供排水量是否平衡供水、耗水、排水必须平衡合理物料是否平衡能源、原材料耗用量应与产品(副产品)产量、排污量具有一定的平衡关系,按照物质不灭定律,能源、原材料消耗必须有明确的去向,设计或实际生产能力、企业管理水平和排污情况的关系是否平衡设计生产能力的理论排污量与设计生产能力的实际排污量是
16、否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相匹配产污、治污和排污的关系是否平衡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产污量、治理污染的消减量与最后排向环境的排污量是否平衡年生产经营的排污情况和月、日生产经营的排污情况是否相一致(3)审核的方法利用相关资料进行审核(书面审核)利用监督性检测数据进行核对利用物料衡算数据等进行核对物料衡算数据、排污系数、相同企业类比数据利用抽样测算数据进行核对:三产,对照以往资料进行核对排污申报资料、污染源调查资料、“三同时”验收资料、排污总量与排污许可证资料、污染设施验收资料、环境统计资料、现场检查的监测数据和资料利用相关部门资料进行核对供水部门、能源部门、统计部门、设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科研单位等现场
17、监督检查审核.对申报内容有异议的,必须直接到排污者现场进行复核整个生产工艺过程的核实.应从原料到中间工艺再到产品的顺向工艺全方面进行全过程检查.了解生产过程各阶段污染物产生的位置、种类和数量最终达到全面了解不同行业、工艺、原料、规模和产品的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对治污设施和排污去向、排污量的核实.对企业所有治污设施的设计能力、运行现状和排污去向进行全面检查.对企业新、扩、改项目情况、生产工艺水平、经济效益情况等进行全面调查.从排污口的排污因子和排水量,区分产生污染的责任单位,(4)审核的时限年申报登记:环境监察机构要在每年的2月10日前审核新扩改项目、建筑施工、变更申报:没有时限,但要求及时
18、审核(5)审核后应开展的工作对符合要求的,向排污者发回经审核同意的申报登记表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补报;逾期未报的,视为拒报,由环境监察机构直接确定申报内容和审核结果;处罚将审核后的数据输入到国家统一的排污费征收管理软件系统审核后的排污情况进入核定程序,排污申报登记违法行为的认定与处理1、申报违法的认定一般申报指的就是年度申报特殊申报指的是新扩改建设项目申报、建筑施工申报、变更申报认定:原则上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登记的,认定为拒报在申报登记的重大事项上不报或错报,直接认定谎报重大事项:按照法律的规定内容,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正常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防治污染的有关资
19、料(生产及原辅材料、燃料、电、水使用情况、排放口数、排放去向)已申报登记,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改正的,认定为谎报,2、申报违法的处理各法律的罚则规定环境保护法1989.12.26:给于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没有数额)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4.29: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水污染防治法2008.2.28: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固废污染防治法2004.4.1: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10.29:给于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没有数额)1999.4.9环发【1999】92号解释:比照适用固体
20、废物污染防治法罚款额度,排污申报现阶段存在的问题,1、地位尴尬2、各级环保部门极不重视。人员变动频繁、不全面开展、审核不严、包办代填、处罚不严3、企业填报不真实,缺报、漏报、瞒报、错报严重4、申报数据严重不实,不能发挥有效作用,(八)排污费征收标准及方法,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1、污染当量在排污收费中引进的一个概念,本身是无量纲以COD的污染水平为1,其他的对照COD的污染水平进行判定,形成污染当量值,单位:公斤污水:10个一类污染物,51个二类污染物或污染指标,加上PH值、色度、大肠杆菌数、余氯量4项污染物或污染指标,还有畜禽养殖的牛、猪、家禽3项、小型企业及三产业的污水量(2项)、医院
21、的2项,共72项废气:44项,2、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1)污水排污费: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对每一排放口,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征收前3项 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氨氮、总磷暂不收费;08年 新水法已无超标准加收一倍排污费。 对冷却水、矿井水的排污计算,要扣除本底值 大肠杆菌数、余氯和COD、BOD5、总有机碳(TOC)都只征收其中的一项 畜禽养殖的牛、猪、家禽3项、小型企业及三产业的污水量(2项)、医院的2项仅适用于无法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的情形;仅对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等收费;医院病床大于20张的收
22、费,(2)废气排污费: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 对每一排放口,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征收前3项 对难以监测的烟尘,可按林格曼黑度征收排污费,按吨燃料分级核算排污费。 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收费。(3)危险废物排污费 危险废物指的是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目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征的废物 04年固废法修订后一般固废不在征收排污费,危险废物以填埋方式处置不符合规定的征收危险废物排污费1000元/吨/次,(4)噪声排污费。超标、而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 单位边界有多处噪声超标的,征收额应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其中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两处
23、以上(含两处)噪声超标的,加一倍收费 一个单位如果有不同地点的作业场所,收费应分别计算,合并征收 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征收金额按昼、夜分别计算,累计征收 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十五天的,减半征收 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排污费,按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超标值最高的一项计算排污费 一个工地同一施工单位多个建筑施工阶段同时进行时,按噪声限值最高的施工阶段计收排污费 以每分贝为计征单位,不足一分贝的按四舍五入原则 对农民自建住宅不得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排污费征收稽查及减免缓要求,(一)征收稽查1、概念:指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环保部门排污费征收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的活动。实施排
24、污费征收稽查,上级环保部门可以对下级环保部门以及相关排污者进行立案调查。2、管辖:设区的市级以上环保部门负责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设区的市级以上环保部门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承担排污费征收稽查具体工作。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以上的下级环保部门实施排污费征收稽查。,3、基本要求: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不得同时对同一排污费征收稽查案件进行稽查。 上级环境监察机构正在稽查的案件,下级环境监察机构不得另行组织稽查。 下级环境监察机构正在稽查的案件,上级环境监察机构不得直接介入或者接管该稽查案件,但可能影响稽查结果的除外。 下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当于每年的2月底前将本辖区内上一年度排污费征收稽查情况报上一
25、级环境监察机构。上级环境监察机构发现稽查结果显失公正的,经调查核实后,应当予以纠正。(报告备案制度) 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对排污费征收和稽查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和表彰。 实施排污费征收稽查,追缴排污费,不受追溯时限限制。 环境监察机构在实施排污费征收稽查时,稽查人员应当两人以上,并向被稽查对象以及相关排污者出示环境监察执法证件。 稽查人员与被稽查对象以及相关排污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稽查人员应当为稽查涉及的相关排污者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 排污费征收稽查的常用法律文书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4、稽查来源及
26、情形判定: (1)来源 有稽查权限的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制定年度排污费征收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申报、日常检查 有稽查权限的环境监察机构可以根据公众举报、有关部门转办等确定稽查对象,并实施专项稽查。,(2)稽查的主要内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立案稽查:(一)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排污费的;(二)核定的排污量与实际的排污量明显不符的;(三)提高或降低排污费征收标准征收排污费的;(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减征、免征或者缓征排污费的; (五)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征收排污费的;(六)对排污者拒缴、欠缴排污费等违法行为,未依法催缴 、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27、七)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未将排污费缴入国库的;(八)排污费征收过程中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九)对于不按国家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外的机构征收排污费,或者干预排污费征收工作的,也应当予以稽查。,5、稽查工作程序 (1)稽查通知:下发排污费征收稽查通知书,有妨碍的,现场提供 (2)稽查调查:采用询问、调取查阅资料、现场核查3种方式 调查取证时应制作笔录 调取有关资料应当填写调取资料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被稽查对象,一份留存,所调取的资料原件应当自调取之日起60日内完整退还。 (3)稽查报批:负责稽查的环境监察机构应当于稽查结束后30日内制作排污费征收稽查报告,报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28、门。 (4)稽查决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费征收稽查报告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决定,制作排污费征收稽查处理决定书,送达被稽查对象,同时予以公告。 (5)立卷归档:,6、稽查处理(1)对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排污费,或者排污量核定与实际排污量明显不符以及未按照排污费征收标准计算排污费数额,导致少征收排污费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追缴。逾期不改正的,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责令排污者补缴排污费。(2)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连续十二个月,对辖区内20家以上排污者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排污费或者少征收排污费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由上一级环保部门直接核定并征收该辖区内所有的排污费,期限不
29、超过一年。 (3)对排污者拒缴、欠缴排污费行为,未依法催缴、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责令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在7日内催缴,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直接责令排污者补缴排污费。,(4)对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征收排污费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5)违反国家规定,由环保部门以外的机构征收排污费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上一级环保部门直接核定并征收排污费,期限不超过一年。 (6)多征收排污费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退库,或者在下月(季)征收排污费时扣除。 (7)排污者少缴排污费且属于排污者责任的,做出排污费征收稽
30、查处理决定的环保部门应当按照排污费征收稽查处理决定追缴排污费,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收入随追缴的排污费一并缴入国库。排污者少缴排污费属于征收机构责任的,不另加收滞纳金。,(8)应当补缴排污费的排污者,逾期仍不缴纳排污费和滞纳金的,由做出排污费征收稽查处理决定的环保部门,依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排污者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排污费征收稽查处理决定的环保部门直接申请本部门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环境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规定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二)不执行收支
31、两条线规定,未将排污费依法缴入国库的;(三)不履行排污费征收管理职责,情节严重的。 (10)对经稽查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管辖的排污收费中的违法违纪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减免及缓缴排污费规定1、减免排污费方面 减免条件及限额:排污者遇台风、火山爆发、洪水、干旱、地震等不可抗力自然灾害以及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火灾、他人破坏等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按照本通知规定申请减缴或者免缴排污费;排污者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得申请减缴或者免缴排污费。 符合本条规定的排污者申请减免排污费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排污费应缴额。,减免管
32、辖: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审批。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申请减免二氧化硫排污费 (1)减免排污费数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2)减免排污费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审批。 其他的申请减免排污费,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1)减免排污费数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市(地、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审批。 (2)减免排污费数额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审批。
33、(3)减免排污费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审批。,申请程序:主要是排污者做的特殊情况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殡葬机构、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小学校(不含其所办企业)等国务院财政、价格、环保部门规定的非盈利性社会公益事业单位,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经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核准后可以免缴排污费。,2、缓缴方面 缓缴条件及限制要求: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正在申请减免排污费以及市(地、州)级以上财政、价格、环保部门正在批复减免排污费期间。 企业由于经营困难处于破产、倒闭、停产、半停产
34、状态。 符合本条规定的排污者申请缓缴排污费的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在批准缓缴后1年内不得再重新申请。,缓缴办理程序:排污者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提出缓缴排污费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包括排污者名称、缓缴理由、缓缴期限等内容。 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批准缓缴排污费的书面决定,期满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缓缴排污费。,三、现阶段排污费征收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排污收费制度是我国环境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依法实施环境管理的一项有效经济措施。该制度对于提高全民环境意思、筹集污染治理资金、促进企业污染治理、技术进步,加强环境保护队伍自
35、身建设,强化环境执法,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全面开展都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2003年排污费征收体制改革以来,各级环保部门严格按照国家环保部和我省制定的相关政策法规征收排污费,排污费征收和使用得到了规范和加强,收费额逐年提高。排污收费在环境监察执法中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逐渐成为环境监察执法的重要和有效手段之一。但在具体实施和操作中,一些问题也凸显,制约和影响了我省排污费征收工作:,(一)地方政府行政干预收费严重,政府出台“一费制”土政策统征排污费现象普遍 地方政府“一费制”土政策主要有两种,一是煤炭和矿产品统征;二对规模企业统征。 “一费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违反了排污费应由环保部门核定
36、征收的规定 (2)制定的收费标准低,征收不到位,造成排污费流失严重如:有个地级市一家年产100万吨水泥厂,一费制定费为5万元,实际应征收110多万元,制定的标准仅为应征收额的5%;有个区56家一费制征收企业环保部门自己核定排污费为500多万元,统征办定费90多万,不到应征排污费18,统征的90多万元只到位30多万元。 (3)由政府直接订费,容易造成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的产生 (4)统征排污费截留严重统征排污费或多或少都存在截留行为,大部分成为政府小金库,2、地方政府随意减免排污费现象严重,一些地方政府为追求GDP,以招商引资为由,以牺牲环境为代价,通过专题会议、现场办公、领导批条、口头指示、等方
37、式违规缓减免排污费,环保部门很难坚持足额征收到位,造成排污费流失。 如:有的县工业园区,政府规定入园企业3年免征排污费,制定所谓宁静日,禁止环保部门检查;有的工业园制定免费区,建园多年排污费至今未开征;有的大型企业的排污费,都是由政府领导直接规定征收额,不准环保部门依法依规征收。这种现象在全国各地,特别是县区都普遍存在。,(二)各级环保部门少征漏征排污费严重。,1、企业排污费未依规核定足额核定征收。 去年稽查的14个市州40个区县,普遍都存在未足额核定征收问题,少征排污费非常严重。抽查400多家企业少征排污费达1个多亿元,占各市州2009、2010两年征收排污费总额15,少征漏征较严重的企业主
38、要集中在水泥、钢铁和化工行业,根据稽查掌握的情况,基层环保局,特别是县区环保局,实际征收的排污费不到应征收额的50。2、应征排污费企业漏征严重 稽查中发现,有两个县提供的排污费征收企业统计表中,开征排污费企业家数分别只有11家和15家,而实际应收费企业家数达200来家。,(三)排污费征收程序不规范,核定依据不充足,协商收费现象普遍,1、排污申报方面。排污申报工作未按规定全面开展。部分企业无申报或无环保部门审核意见;申报表填报不规范,申报数据不真实、不全面,缺报、漏报、错报现象严重;收费软件录入信息与企业申报数据不符。2、排污费核定征收方面。排污费核定、征收不规范。一是未严格按月按季对企业实际排
39、污情况进行核定,而是采用某一数据核定企业全年排污费;二是核定依据不充足或无依据,部分企业未按监测数据核定排污费,物料衡算核定数据无来源,按费反推,协商收费严重。3、环境监测方面。未按规定组织对排污企业开展全面监测,部分企业无监测报告,部分企业监测频次不足;部分监测报告中监测因子和相关数据缺失,无流量等主要核定数据;监测报告数据严重失真。4、档案建设规范方面。未严格按要求建立完整的环境监察和收费档案,部分档案中监测报告、企业环评资料、企业生产情况报表、企业产能能耗物耗报表和现场监察资料缺失。,(四)县区环保部门以监测费、罚没收入方式截留排污费现 象严重,这种现象,在全省普遍或多或少都存在。很多县
40、区收取的监测收费、罚没收入几乎相当于征收的排污费总额,但能提供的监测报告寥寥无几,处罚企业多达几十家,行政处罚档案也只能提供几份,这都是变相截留排污费。今年我厅稽查一个县发现,该县征收排污费企业才10多家,征收的排污费才100多万元,但收取监测费的企业达到100多家,监测费收取达160多万元,所有监测都无委托合同,仅有的几份监测报告也无原始监测小票,无法索源;处罚企业60多家次,罚款60多万元,但大部分处罚无法提供处罚档案。稽查xx市发现,该市5个县、市全部存在截留排污费行为,分别采用以“监测费”、“其他非税收入”、“其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 等名义截留排污费2014万元。,四、如何规范和加
41、强排污费征收工作,继续深入开展排污收费稽查排污费稽查是规范全省各级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重要抓手,只有将排污费稽查工作常态化、规范化,通过稽查来全面规范和加强全省排污收费工作。通过两年的稽查工作开展,我省各级收费工作有较大提升,依法核定、依程序征收、企业环境管理都得到加强,成效显著。 (二)重视和加强排污申报等基础工作。排污申报工作,是排污收费工作的前提和基础,要督促企业全面准确开展申报,对企业虚假报送数据行为进行严肃查处;要加强环保部门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排污收费档案和环境监察档案;要依法依规按频次要求组织对企业开展监测和现场监察,要掌握企业生产和污染物排放的真实情况。,(三)加强对企业是监管,督促
42、企业建立完善的环境管理三个台账1、生产台账(生产报表) 2、排放台账 (排污申报、委托监测报告等) 3、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台账(设施运行情况)(四)是要依法依规科学核定企业污染物排放量 如何真实的、科学的核定企业污染物排放是排污费征收工作中的难点,采用何种方式核定企业排污量在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已有明确规定,监测数据、系数、在线数据等核算排污费较容易,主要是数据、资料的收集和甄别。最难的还是物料衡算。物料衡算核定企业排污费,首先必须了解企业的生产工艺,知道企业的排污节点,熟悉企业环保设施情况,收集齐备企业生产产能、能耗、物耗、环评、用电用水等资料,才有可能真实客观的衡算出企业污染物的排放。
43、衡算没有一成不变的公式可套,必须因地制宜,根据企业的实际核定。,收集整理的部分衡算资料和小公式,烧一吨煤,产生1600S%千克SO2,1万立方米废气;产生200千克烟尘。 烧一吨柴油,排放2000S千克SO2,1.2万立米废气;排放1千克烟尘。 烧一吨重油,排放2000S千克SO2,1.6万立米废气;排放2千克烟尘。 普通企业,有治理设施的,烧一吨煤,排放烟尘10-15千克; 砖瓦生产,每万块产品排放40-80千克烟尘;12-18千克二氧化硫。 新型干法窑水泥厂,主要排放污染物为NOX,经测算每吨水泥应征收排污费在1元左右。 乡镇小水泥厂,每吨水泥产品排放12-20千克粉尘;1千克二氧化硫。【
44、物料衡算公式】 1吨煤炭燃烧时产生的SO2量1600S千克;S含硫率,一般0.6-1.5%。若燃煤的含硫率为1%,则烧1吨煤排放16公斤SO2 。 1吨燃油燃烧时产生的SO2量2000S千克;S含硫率,一般重油1.5-3%,柴油0.5-0.8%。若含硫率为2%,燃烧1吨油排放40公斤SO2 。 排污系数:燃烧一吨煤,排放0.9-1.2万标立方米燃烧废气,电厂可取小值,其他小厂可取大值。 燃烧一吨油,排放1.21.6万标立方米废气,柴油取小值,重油取大值。,一般常用锅炉耗煤量(5000大卡配煤)的估算 锅炉吨位数(蒸吨) 每蒸吨耗煤量(kg/时) 燃煤工作时间 2蒸吨及以下 200 一班8小时
45、6-4蒸吨 180 二班16小时 20蒸吨以上 170 三班24小时 蒸吨折算系数:1蒸吨=60万大卡,1大卡=4.187千焦 注:取暖锅炉按20小时/天计算;采暖锅炉按120天/年计算;生产用锅炉按300天/年计算。【二氧化硫的计算】 二氧化硫排放量=二氧化硫产生量(1-脱硫效率%) 二氧化硫去除量=二氧化硫产生量-二氧化硫排放量 燃煤二氧化硫排放量预测公式为: QSO2=2SGK(1-) 其中:S燃料中的含硫量 G燃料的消耗量 K燃料硫转化率80% 控制措施的脱硫效率,%。 如没有脱硫措施,燃烧二氧化硫排放量为12.8公斤/吨煤。(2001年系数为8公斤/吨煤,当时确定燃料中的含硫量为0.
46、5%,目前测定燃料中的含硫量在0.8%左右)。 燃油二氧化硫产生量为:11.65公斤/吨油。 燃气二氧化硫产生量为:630公斤/百万立方米。,燃料燃烧排放污染物物料衡算方法,一、 燃料燃烧产生烟尘量的物料衡算方法燃料燃烧时产生的烟尘中包括黑烟和飞灰两部分,黑烟是未完全燃烧的物质,以游离态碳(即碳黑)和挥发物为主,绝大部分是可燃物质,黑烟的粒径一般在0.011微米之间。飞灰是烟尘中不可燃矿物灰分的微粒,粒径一般在1微米以上,它们的产生量与燃料成分、设备、燃烧状况有关。常用的烟尘量测算办法有燃煤飞灰计算法和林格曼黑度与烟尘浓度对照法。1、燃煤烟尘计算法燃煤烟尘计算法公式如下: Gsd = BA d
47、fh(1 - )/(1-Cfh)Gsd 烟尘排放量 ,kg ;B 耗煤量,kg ;A煤中的含尘量,%;dfh烟尘中飞灰占灰分总量的份额,%,其值与燃烧方式有关,可参考表1; 除尘系统的除尘效率,各种除尘器效率可参考表2选取,未装除尘器时,= 0; Cfh 烟尘中的含碳量,%,烟尘中可燃物的含量Cfh 一般可取15%30%,煤粉炉可取4%8%,沸腾炉可取15%25%。,2、林格曼黑度与烟尘浓度对照法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条例的规定,烟尘和黑度只能选择收费最高的一项。因此在不能确定这两种污染物收费额高低时使用林格曼黑度与烟尘浓度对照法估算两种污染物的收费额确定收费项目,见表4。,二、 燃料燃烧产生
48、二氧化硫量的物料衡算方法1、 煤炭中硫的成分可分为可燃硫和非可燃硫,可燃硫约占全硫分的80%。煤燃烧后产生的二氧化硫的排放量计算公式如下: Cso2 = 2 80% B S (1 - )2、 燃油燃烧后产生的二氧化硫的排放量计算公式如下: Cso2 = 2 B S (1 - )Cso2 - 二氧化硫排放量,kg;B 消耗的燃料煤(油)量,kg;S 燃料中的全硫分含量,%;- 脱硫装置的二氧化硫去除率,%,各种脱硫技术的平均效果见表5。,3、硫化氢燃烧时二氧化硫的产生量(如钢厂煤气、天然气燃烧排放的核定) Gso2=2.857VCH2S10-3Gso2二氧化硫产生量,t;V气体燃料的消耗量,m3
49、(N);2.8571标准m3二氧化硫的重量,kg;CH2S气体燃烧中硫化氢的体积百分数,%。,煤中的硫分一般为0.25%,燃煤中硫分高于1.5%的为高硫煤,在城市中使用的燃煤含硫量高于1%的也视为高硫分煤。液体燃料主要包括原油、轻油(汽油、煤油、柴油)和重油。原油硫分为0.3%,原油中的硫常富集于釜底的重油中,重油的硫分为3.5%,一般轻油中的硫分为0.1%。天然气的硫化氢含量5.2。 三、燃料燃烧产生氮氧化物量的物料衡算方法燃料(固体和液体燃料)中的N和输入空气中的N,在燃烧时会产生NO,一般在燃烧时产生的NO中的约90% 为NO ,其余主要是NO2。燃料燃烧时产生氮氧化物量可用下列公式估算: GNO= 1.63 B (N+ 0.000938)GNO氮氧化物排放量,kg ;B 消耗的燃煤(油)量,kg ;N 燃料中的含氮量,%,见表7 ;燃料中氮的转化率,%,见表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