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台日相互承認駕照台日相互承認駕照協定已於年月日公布,並於同()月日起實施。國人持有台灣駕照,只須備有駕照之日譯文,即可直接在日本使用。日譯文之發行機構,限於下列機構(自行翻譯之譯本無法使用,台灣之國際駕照亦無法使用):1、台灣國內亞東關係協會(於各地之公路監理機關設有窗口)2、日本(1 )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台北駐大阪經濟文化代表處、台北駐大阪經濟文化代表處福岡分處、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橫濱分處、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那霸分處(2 )社團法人日本自動車連盟(於各都道府縣之連盟事務所設有窗口) 向我駐日各處申請駕照之日譯文應備文件:1.我國護照(包括入境簽證頁)2.駕駛執照正本3.手續費每
2、件日幣 60 円(電報費日幣 10 円)4.申請表(向各處櫃台領取)申請駕照日譯文請併索取赴日行車安全須知以利在日駕駛。代理申請時,請繳交經本人簽字蓋章之代理委任狀並檢附護照首頁(有簽字式樣)及蓋有 入出境日本國章戳之所有頁數之影本。日本駕照持往台灣之中譯文則請向全日本自動車聯盟提出申請。 在日開車之注意事項、駕照、駕照日譯文及護照必須同時持用。、持台灣駕照在日本開車之期間,限定於入境日本後一年以內。其一年之計算方式如下:入境日本後出境,並在三個月內再入境日本時,其可於日本開車之期間,將由前次入境日起算,而非再入境日起算;如在三個月後再入境日本,則可於日本開車之期間,自再入境日起算一年。、長期在日居留者,建議以直接取得日本駕駛執照為宜。 、在日駕駛之車輛種類(大小、客車抑或貨車、可否聯結等),必須與台灣駕照所列之類別相同(日文譯本內亦有記載)。、本項特別措施不適用以營利為目的之計程車或大客車之駕駛。日本對交通事故之各項賠償費用金額甚高,除注意行車安全外,建議租車時投保足額之汽 車責任險,以備萬一。相關參考網頁:交通部電子公路監理網(提供我國赴日遊客行車安全須知之摺頁資料),網址:http:/www2.thb.gov.tw/movie/foldout/foldout-c1.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