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诉状原告:自贡市金海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先友,公司董事长被告:廖自友,女,1963 年 9 月 18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11196309181923,住自贡市沿滩区沿滩镇跃进村 10 组35 号被告:陈超,男,1983 年 5 月 29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11198305291710,住自贡市沿滩区沿滩镇开云中路 25号被告:陈廖兵,男,1986 年 2 月 13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1119860213173X,住自贡市沿滩区沿滩镇开云中路 25号诉讼请求:请求撤销自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自劳人仲案字(2012)第 099 号仲裁裁决书,
2、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2011 年 9 月 15 日晚 23 时左右,陈世财在原告自贡市金海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下班后。在回家途中搭乘熊利荣驾驶的摩托车时,与曾国强所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至其身体多处受伤。经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 2011 年 9 月 16 日 3 时 15 分死亡。2012 年 2 月 8 日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以(2012)沿滩民一初字第 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廖自友、陈超、陈廖兵等 3 人因陈世财交通事故死亡的总损失 376970.30 元,扣除熊利荣垫付费用20620 元。其余 356350.30 元,由曾国强赔偿 247722.30 元、
3、熊利荣赔偿 108628 元。上述事实和理由充分说明了此次侵权行为的实情及赔偿情况。依据川府法(2003)42 号文件第十条之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按照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如第三方责任赔付的相关待遇已经达到了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如第三方责任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工伤职工未获得赔偿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补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据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原告要承担责任也只是在第三方赔偿方法穷尽之后的补充责任,况且被告已经在第三人初获得了一定的赔偿。为此,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规定,特提出如前请求事项,请贵院从速判决。此致四川省沿滩区人民法院具状人:自贡市金海陶瓷有限责任公司2012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