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状 民事诉状 民事诉状 原告:,男,汉族,1981年2月8日出生,户籍地鹿邑县试量镇丁楼行政村南丁楼1号。现住鹿邑县博德路法姬娜小区四号楼 身份证号:412725198102084250。 被告:,男,汉族,1972年3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天赋路39号12号楼28号,身份证号41272517203166517。 被告:,女,汉族,1973年3月23日出生,住同上,系陈振业之妻。身份证号412725197303236527。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70万元及利息35.7万元(利息计至2016年2月15日,以后另计)合计共205.7万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5年7月15日,被告因其工地厂房建设需要向原告借款170万元,并在鹿邑县涡北工业园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月息3分,如发生争议,在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的借款,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及借款收到凭证。期间,被告并未向原告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但被告拒不归还。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6-02-19 第 2 页 共 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