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诉状原告:周福明,男,44 岁,汉族,谷城县人,职工,住本县石花镇苍苔街 34 号,身份证编号:420625196809204151.被告:曾德强,男,30 岁,枣阳市吴店镇圣庙村 9 组。被告:十堰市利通有限公司地址:十堰市人民南路 19 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地址:十堰市朝阳路 77 号请求事项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 28808.71 元、误工费8203.68 元、护理费 6347.89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5150 元、交通费 362 元、后期治疗费 6000 元、残疾赔偿金 110244 元、法医鉴定费 1300 元、精神抚慰金 10000 元等损失,合计
2、176416.28 元,其中由第三被告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第二被告按责任承担。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1 年 1 月 22 日 11 时 40 分许,原告下班骑自行车回家,行至石花镇 316 国道 1527KM+350M 处,被受第二被告雇请的第一被告驾驶的车牌号为鄂 C32491(临牌)商品车(交强险承保单位为第三被告)挂倒,致原告受伤。经谷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谷公交认字2011第 40233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第一被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出院后经湖北谷城银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伤残 8 级。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第三被告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限额部分由第一、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此致谷城县人民法院具状人:周福明2012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