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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处理决定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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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处理决定书#地税处字2002第 10 号共 7 页第 1 页#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我局对你单位 2001 年 1 月 1 日至 2001 年 12 月 31 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结果和处理决定如下:你单位 2001 年度“预 收帐款” 科目年末余额 29710908.06 元,当年结转经营收入 1298278 元,预收个人购房贷款 900000 元,未按税法规定足额申报交纳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国务院征附 页 共 7 页第 2 页

2、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高等教育附加费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办199559 号文)之规定,你单位 2001 年度少缴营业税 193860.11 元、少缴城建税13570.25 元、少缴教育费附加10785.12 元。你单位 2001 年度帐面记载土地使用面积为 15854.8 平方米,未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和地段等级的通知(#地税函199715 号文)之规定,你单位 2001 年度少缴土地使用税23782.20 元。附 页共 7 页第 3 页你

3、单位 2001 年度共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 份,金额为17985300 元;签订房屋购销合同 85份,金额为 36934332 元,未按税法规定足额贴花申报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你单位 2001 年度少缴印花税11219.54 元。你单位 2001 年初原有桑塔纳轿车一辆,2001 年 5 月 18 日新购进奥迪轿车两辆,2001 年 6 月 1 日又新购进桑塔纳轿车一辆,未按税法规定足额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及河北省车船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三条之规定,你单位少缴车船使用税一、文书字号的填写。按

4、规定的要求填写,涉及哪一级作出的决定填写哪一级的文书字号。如是稽查局作出的决定,应填写为#地税稽处字;如是上一级税务机关审理批准的,应填写为#地税处字二、主要违法事实部分的填写: 列举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即少缴税款的行为,要按检查的所属时间按年度、分税种、分月逐一列举。根据所列 举的违法行为所涉及的税种,按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征税依据,写明每一税种应补缴的税款。所使用的法律条文,要注明文件名称和有关条款。附 页共 7 页第 4 页73.33 元。你单位 2001 年度“预 收帐款”科目年末余额 29710908.06 元,当年结转经营收入 1298278 元,预收个人购房贷款 900000 元。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地税发199665 号文)之 规定,对各类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实行预征,应预征你单位 2001 年度土地增值税 478637.79 元。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现附 页共 7 页第 5 页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对你单位采取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少缴的营业税、城建税定性为偷税,少缴的教育费附加按

6、偷税处理,责令你单位补缴 2001年度少缴的营业税 193860.11 元、城建税 13570.25 元、教育费附加10785.12 元。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补缴 2001 年度不进行纳税申报少缴的土地使用税23782.20 元、车船使用税 73.33 元、印花税 11219.54 元。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 2001 年度的附 页共 7 页第 6 页土地增值税 478637.79 元。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 2001 年度少缴的营业税 193860.

7、11 元、城建税13570.25 元、教育费附加 10785.12元自 2002 年 1 月 11 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你单位 2001 年度少缴的土地使用税 23782.20 元、车船使用税73.33 元自 2001 年 10 月 1 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你单位 2001 年度少缴的印花税 11219.54 元自 2002 年 1月 8 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以上应补缴税费合计731926.34 元。限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到#市地方税务局附 页三、处理决定部分的填写: 对少缴的税款按现行或原征管法的有关条款

8、(原征管法主要是对 2001 年 4 月 30 日以前发生的违法行为的处理),责令当事人补缴税款。(注:处理决定书上不能有进行处罚的内容)。 个人所得税在责令补缴时,除按现行或原征管法的有关条款处理外,对 2001 年 5月 1 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行为,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及其 实 施细则若干具体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 号)第二条第三款的 规定,责成当事人进行补扣。凡是涉及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人违法行为发生在 2001 年 4 月 30日以前的,按原征管法第四十七条责令当事人补缴税款,并从滞纳之日期起按日加收滞纳金;对 2001 年 5 月 1 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行为,不再加收滞纳金,

9、但 应对未代扣代缴的扣缴义务人进行处罚。 从 2003 年 8 月份以后,对少缴的教育费附加,只责令补缴,不再定性,也不再进行处罚和加收滞纳金。 处理决定必须写明追缴税款的税种、数额、滞纳金加收的起止时间等。 各税种滞纳金加收的起止时间为:个人所得税、印花税为滞纳期的次月的 8 日开始, 营业税、城建税为滞纳期的次月的 11 日开始,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为年内的10 月 1 日开始,企业所得税为次年的 5 月 1日开始。截止日期为实际缴纳之日止。 对涉及 2001 年 4 月 30 日以前滞纳金的加收要分两各阶段加收。共 7 页第 7 页稽查局执行科办理入库事宜。逾期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局(所)长(签章): 税务机关(章)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告知事项:对本处理决定有争议的,必须先按本决定书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在 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解析:1.本文书依据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设置。2.适用范围:对被查对象作出补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时使用。3.本文书为 A4 型竖式,一式三份,被查对象一份,征收机关一份,执行部门一份。告知当事人应补缴税款的合计数,以及税款限缴的时间、地点。注:限缴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15 天,最短 3天。文书的下达日期一律用中文小写写明告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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