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珍溪镇人口计生政策法规培训材料周廷钢2011 年 4 月 20 日一、重庆市现行生育政策(一)我国现行生育政策简介所谓现行生育政策,顾名思义是指现在执行的生育政策。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 18 条明确指出:我国现行生育政策是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规定” 。我国现行生育政策制定的依据是:“中国国情” ,即:人口数量多,耕地面积少,经济不发达。(二)重庆市现
2、行生育政策1、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生育政策的具体规定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20 条明确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有一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或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 (我镇不适用此规定) ;“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即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是指夫妻双方均系无兄弟姐妹的独生子女,而不是指兄弟姐妹几个中只有一个男孩或一个女孩的情况,此规定适用于城镇和农村居民。2对独生子女的界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界定为独生子女:A、夫妻双方生育且只生育一个子女,现存一个子女的;B、夫妻双方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均未同时存活,现存一个子女的;
3、C、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现存活一个子女的可以办理。D、对离婚、丧偶的,在离婚和丧偶前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办理。E、再婚的夫妻,在再婚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可以办理。但应注意:对离婚的必须要有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复印件,对丧偶的必须要有死亡证明,对依法收养子女的必须要有收养证,在办证过程中女方未满 49 周岁。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界定为独生子女:A、夫妻双方生育一胎系双胞胎子女的;B、夫妻双方生育的子女同时存活,因其他原因死亡,现存一个子女的。(2)第一个子女经市人口计生委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掌握三个方面:市人口计生委组织鉴定、患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
4、常劳动力。此规定适用于城镇和农村居民。(3)第一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经医学干预后,市人口计生委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掌握三个方面:市人口计生委组织鉴定、患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此规定适用于城镇和农村居民。(4)夫妻一方经市人口计生委组织鉴定不能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3女后怀孕的;本规定必须经市人口计生委组织鉴定不能生育为前提,同时收养必须符合收养法规定,收养子女的双方均应年满 30 周岁,并按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此规定适用于城镇和农村居民。收养条件(收养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同时具备以下 3 个条件):夫妻双方婚后多年(指 5 年以上)不育,均年满 30
5、周岁;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注:收养法第 9 条规定,单身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 40 周岁以上)(5)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再婚前一方依法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再婚夫妻“是指一方或双方因离婚和丧偶而再婚的夫妻。这里的“子女”是指夫妻一方自己曾生育的子女,也包括依法收养的子女。这里的“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或生育过但子女已死亡的,但夫妻原有子女不在身边的不能视为无子女。对丧偶再婚申请再生育的,必须注意“一方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这两个条件。此规定适用于城镇和农村居民。(6)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
6、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二等甲级以上伤残退役军人或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是指夫妻一方系革命烈士的独生子女。 “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伤残退役军人”是指符合民政部关于颁发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 (民1989优字 18 号)规定,并持有二等甲级伤残证的残废军人。 “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是指夫妻一方在抢救国家或集体公共财产,抢救他人生命财产,同坏人坏事作斗4争,以及在合法社会活动中致残的。本规定适用于农村居民。(7)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或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是指夫妻一方两代或两代以上均系独
7、生子或独生女的;“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是指男方到无兄弟姐妹的只有一个女孩的独生女家落户的,即通常所说的“入赘” 、 “上门女婿” ,不包括到兄弟姐妹几人中只有一个女孩的家庭落户的,对女方举家到男方一起生活、供养女方父母的,也同样适用。此规定适用于农村居民。(8)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居住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聚居区,一方为少数民族的;(我区不适用此规定)(9)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部分山区农村的独生女户(三类组) 、 少数民族户或边远高寒大山区的独生子女户(四类社) ;(我镇不适用此规定)“部分山区”是指位于海拔 500 至 800 米之间,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认定涪陵等区县生育政策的批复 (渝府
8、200921 号)文件认定我镇部分山区的村组有 7 个村,16 个村民小组,即:刘家村 1 组、2 组;学堂村 7 组、8 组;石牛村 8 组;卷洞村 5 组;永义村 6 组;斗力村 5 组;杉树湾村 18 组。按照涪陵区执行部分山区和边远高寒大山区再生育政策实施办法 (涪人口计生发200928 号文件)的规定,从 2009 年 2月 9 日起执行夫妇双方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一孩半政策)独女户,且双方户口均在现居住地,一方户口在现居住地 5 年以上(含 5 年)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此规定适用于农村居民。(10)其他特殊情形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认定并报市人民政府
9、备案。5根据重庆市再生育特殊情形规定,认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依法生育的子女累计不超过两个,再婚后新组成家庭中只抚养的一个子女,经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解救回乡的被拐卖妇女,在被拐卖期间生育的子女未与其共同生活的,可不计入生育子女数。“不计入生育子女数”是指可视为无子女。第一次依法生育的双胞胎子女经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a、双胞胎子女均患有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b、符合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部分山区农村居民的双胞胎子女中一个患有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只有一个
10、健康女孩的;c、符合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边远高寒大山区农村居民或者少数民族自治区、聚居区夫妻一方为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双胞胎子女中一个患有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我镇不适用此规定)第一次依法再生育的子女经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依法生育的子女在十八周岁前死亡的可不计入夫妻生育子女数。“依法生育的子女”是泛指合法生育的第一胎是一孩或双胞胎,以及符合再生育条件照顾再生育的子女。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女方不满 28 周岁的,申请再生育时间应当间隔3 周年以上。根据重庆市再生育特殊情形的补充规定(另外发),符合其规定条件之一的,也可以申请再
11、生育一个子女。2、办理再生育服务证审批程序:6夫妇申请村(居)审核、公示镇人口计生办审核公示(30 个工作日)报区人口计生委审批(20 个工作日) 。3、办理再生育服务证应提供的材料。(1)夫妻双方书面申请(写明夫妻的基本情况、婚育情况和再生育理由) ,填写好再生育申请表;(2)夫妻双方及小孩户口复制件,加盖派出所公章;(3)夫妻双方身份证及结婚证复印件;(4)夫妻双方婚育证明(户籍所在地村、居委或单位出具,计生办加盖公章) ;(5)公示通知单(签意见,计生办加盖公章) ;(6)女方近期 1 寸照片 2 张;(7)符合下列几种情况,办理再生育的还要提供:第(一)项:提交双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2、第(二)项:提交重庆市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病残儿鉴定结论;第(三)项:提交重庆市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可以生育的鉴定结论;第(四)项:提交申请人收养子女前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生育能力鉴定情况及民政部门的收养登记手续;第(五)项:属“离婚再婚”的,应提交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属“丧偶再婚”的,应提交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据的火化手续;第(六)项:属“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的,应提交革命牺牲工作人员家庭光荣纪念证书及烈士的婚育情况证明;属“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应提交伤残军人残疾证明;属“一方因公致残”的,7应提交残疾鉴定结论,因公致残证明;第(九)项:夫妻双方户口必
13、须在山区社或在高寒大山区,必须入户一致,且由派出所出据夫妻双方在山区或高寒大山区居住 5 年以上的时间证明。二、违法怀孕、未婚生育、违法收养、违法生育处理规定1、违法怀孕的,暂停各种政府扶持、救助、补贴等优惠待遇,落实补救措施后恢复。2、违法生育或者违法收养子女的,在缴清社会抚养费后才能享受各种政府扶持、救助、补贴等优惠待遇。3、违法生育或者违法收养子女的,按以下规定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1)城镇居民按照区公布的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46 倍征收,实际收入超过可支配收入或人均纯收入的,按其实际收入的 46倍征收;农村居民按照上年当地乡镇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 46 倍征收,实际收入超过可支配收入或人均纯收入的,按其实际收入的 46 倍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计算公式是: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乘以 2 人乘以(4 至 6)倍。(2)违法生育或者违法收养二个或多个子女的,按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个数为倍数从重征收;(3)婚外生育子女的,按 69 倍征收;(4)未婚生育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三千元;(5)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区人口计生委批准再生育的,征收二千元社会抚养费。未达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每提前一年还应当征收二千元社会抚养费,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6)违法生育或者收养行为发生后一年以上才被发现的,按发现违8法生育上年的收入水平计算征收。